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创益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8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50 万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67,5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为 90,0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21,338,204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68,661,79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 1,161,796 股已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上市流通,网下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后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67,500,000 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本次申请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8,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0%,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 19 户,限 1 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 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白生波、何田保、吴诚、杨光杰、杨益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安排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4)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5)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职务变更、 离职而终止。 2、公司股东上海景林景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麦哲伦资本管 2 理有限公司、深圳彼得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海晨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宋浩兴、张纪纯、樊五洲、何文锋、张凯军、袁用德、董代佳、 闵华明、梁荣朗、王卫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安排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3)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股东而终止。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彼得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3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 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 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8,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9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深圳彼得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 3,600,000 3,600,000 - 合伙) 2 吴诚 3,150,000 3,150,000 - 上海景林景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3 1,800,000 1,800,000 - 伙) 4 张纪纯 1,440,000 1,440,000 - 5 深圳海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88,000 1,188,000 - 6 宋浩兴 990,000 990,000 - 7 樊五洲 720,000 720,000 - 8 何文锋 630,000 630,000 - 9 白生波 540,000 540,000 - 10 何田保 540,000 540,000 - 11 杨光杰 540,000 540,000 - 4 12 董代佳 540,000 540,000 - 13 张凯军 540,000 540,000 - 14 袁用德 540,000 540,000 - 15 闵华明 450,000 450,000 - 16 梁荣朗 432,000 432,000 - 17 深圳市麦哲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60,000 360,000 - 18 王卫 180,000 180,000 - 19 杨益民 180,000 180,000 - 合计 18,360,000 18,360,000 -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 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 67,500,000 75.00 18,360,000 49,140,000 54.60 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首发后限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 67,500,000 75.00 18,360,000 49,140,000 54.60 二、无限售条件流 22,500,000 25.00 18,360,000 40,860,000 45.40 通股 三、总股本 90,000,000 100.00 9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5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昭 吴茂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