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益通:关于对外投资参股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2022-05-31
证券代码:300991 证券简称:创益通 公告编号:2022-032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股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比克新动
力”)。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风险提示:郑州比克新动力属于初创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亏损,且
净资产为负。虽然其所属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仍可能面临宏观经济、
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甚至造成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
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益通”)于2022
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股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1,500万元对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现将对外投资相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30日,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
限公司及其原股东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郑州比克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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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关于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书”或“增资协议”)。根据协议书,创益通以货币资金1,500万
元增资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0万元。
同日,公司与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郑州同迈新能源汽
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在深圳签订《关于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
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创益通的回购权和随售权等进
行了约定。
增资完成后,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110
万元,创益通持有郑州比克新动力9.91%的股权,原股东放弃认缴该部分新增注
册资本,出资金额未发生变化。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股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500万元,以增资的方式参股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9.91%的股权。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明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本次投
资事宜相关的文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
3、本次投资金额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QXFU10
3、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中力广告材料市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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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排5号
5、注册资本:人民币710万元
6、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征
7、成立日期:2018年9月19日
8、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新能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
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9、主要股东:袁征、范云杰
10、公司与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
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
售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74961757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万洪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南100
米
5、注册资本:人民币42055.112625万元
6、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7、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8日
8、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充电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新能源
汽车、底盘以及相关零部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租赁;电动叉车的销售及租赁;
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户外用品的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从事进出口业务;储能设备、光伏电池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专用汽车的研发、
生产、销售及维修;报废车辆的回收与拆解;废旧电池的回收;新能源汽车维修
服务。
9、主要股东:郑州比克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陈存孝、袁征
10、公司与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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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郑州比克新动力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7WK2618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万洪路与中兴路交叉口
南100米路西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增资完成前)
6、法定代表人:袁征
7、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8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
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
助动车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共享自行车服
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机动车充电销售;电车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投资采用现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郑州比克新动力简介
郑州比克新动力主要从事新能源电池及电池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动力
电池模组的回收、拆解、资源化综合再利用等业务,产品目前主要涵盖电动自行
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四轮车等锂电池模组领域。
郑州比克新动力自2019年12月成立以来,始终秉承“质量为本、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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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发展理念,为用户提供更高效、更安全的锂电池模组产
品。经过两年多的发展,郑州比克新动力紧紧把握电动自行车锂电化的大趋势,
目前已建有郑州、黄山2个生产基地,拥有奔虎系列等近百种型号的产品,与雅
迪控股、新大洲等重要客户的合作已经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并且已经完成300余
个线下销售服务网点的布局。
同时,郑州比克新动力拥有专业的研发技术团队,熟悉行业特点和行业发展
趋势,能够及时开发出适应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产品,采用汽车级高能量密度
电芯以及严格的体系标准,通过正向开发、仿真计算、试验模拟等多重技术手段,
为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高效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
(四)郑州比克新动力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517,753.45 37,691,949.23
负债总额 42,944,714.61 57,149,507.35
净资产 -14,426,961.16 -19,457,558.12
项目名称 2021年度(经审计) 2022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5,024,781.77 9,644,355.92
利润总额 -15,683,293.09 -5,030,596.96
净利润 -15,683,293.09 -5,030,596.96
(五)郑州比克新动力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增资前 增资后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
710 71.00% 710 63.96%
中心(有限合伙)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
290 29.00% 290 26.13%
公司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
110 9.91%
限公司
合计 1,000 100.00% 1,11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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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公告日,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和郑州比克
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计实缴出资667万元。
(六)郑州比克新动力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
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七)郑州比克新动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八)郑州比克新动力及其原股东与创益通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对外投资
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通”或“新股东”)
乙方: 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甲方至丙方合称为“各方”,乙方和丙方合称为“原股东”)
目标公司: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1、关于本次增资
1.1 估值依据
各方在此一致同意,以截止2021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结
合目标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未来市场发展前景、未来三年业绩承诺的基础上,
由各方协商确定。
1.2 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
各方在此一致同意,新股东以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简称“增资款”),认
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0万元,其中,等值于人民币110万元的部分进入注册资
本,超出110万元的溢价人民币1390万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科目。出资方
式为货币资金。
1.3 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人民币
1,110万元,且目标公司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将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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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 出资额 本次增资后(%)
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 710 63.96
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90 26.13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0 9.91
合计 1,110 100.00
2、公司治理
各方在此一致同意,在本次增资完成后,暂时不对目标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
进行调整。目标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各一名,由郑州
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提名,目标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未来,
可以根据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董事和监事人选,由目
标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目标公司设置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均由郑州同迈
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委派。
3、不竞争条款
3.1 在新股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期间内,未事先取得新股东的书面同意,除
目标公司现有业务外,原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拥有、投资、管理、控制
或参与管理任何与目标公司现有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单纯学术研究除外),不得从
事或参与和目标公司的现有业务或未来拟发展业务可能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
3.2 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应责成目标公司及/或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特别承诺条款
原股东在此进一步承诺,其将在本次增资完成后继续完成下列事项:
原股东不时或后续执行目标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目标公司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成果全部归目标公司所有。
本次增资完成后,除非征得新股东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在目标公司之外参
与任何与目标公司正在经营业务相同、相类似的研发项目及目标公司以后可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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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研发的其他项目。
5、本协议经各方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经甲方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次增资事项之日起生效。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
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通”)
乙方: 郑州同迈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有限合伙)(目标公司控股股东)
目标公司: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1、甲方的回购权
1.1 回购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以下简称“退出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受让该部分退出股权。
(1)目标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低于9,000万元;
(2)目标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低于15,000万元;
(3)目标公司2024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低于20,000万元;
(4)目标公司原股东未按照原协议的要求,在原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
以货币资金方式补齐尚未足额缴纳的注册资本。
1.2 回购程序
甲方有权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情况下出现第1.1款约定的甲方可行使回购权
的任一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发出要求其回购退出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回
购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回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回购。如甲方未在前
述期限内行使回购权利并通知乙方回购的,视为放弃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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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在与甲方达成相关回购合同的30日内或转让各方同意的期限内,支付
完毕回购价款。否则,自上述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回购价款之日起30日内,将退出股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
下。
1.3 回购价格
各方确认,回购价格以甲方实际投资额与回购时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账
面净资产(股权比例按照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计算)孰高者为准。
2、甲方的随售权
2.1 本补充协议签署后,若乙方拟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转让
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优先于目标公司各相关方以同等条件向该第三方转让其持
有的全部或任意比例的部分目标公司股权。在此情形下,乙方有义务责成第三方
受让该等股权;若第三方拒绝受让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股权,乙方应按其向第三
方的转让条件购买甲方要求出售的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2.2 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其拟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
行使第2.1款所列权利,如甲方行使该权利的,应在乙方指定期限内出售目标公
司股权。如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书面回复行使权利或未在指定期限内出售目标公
司股权的,视为放弃第2.1款所列权利。
3、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
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必要性、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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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拓展新业务领域的市场
公司于2017年开始进入新能源精密结构件领域,在行业内属于较早涉足该领
域的连接器制造厂商。2021年,随着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的快速复苏,新能源精
密结构件的市场也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基于在该领域积累的技术储备和当时行
业发展状况,公司将新能源精密结构件业务作为了新业务拓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并加大了新能源精密结构件的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本次通过增资方式参股郑州比克新动力,一方面能够推动公司与郑州比
克新动力在相关产品上的业务合作,积极布局新能源精密结构件产品在电动两轮
车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应用;另一方面能够让公司作为股东参与到新能源电池产
业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了解行业的发展规律以及发展动向,有利于公司在新能源
精密结构件业务领域的拓展,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项目合作,创益通将与郑州比克新动力各股东共同促进郑州比克新
动力的发展,增加合作互信,为各方进一步探讨深度合作建立基础。
(2)国内外电动两轮车市场快速发展,电动两轮车用锂离子电池未来市场
空间广阔
近年来,受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稳步提高、城镇化水平提高带来的居民出
行半径的增加、电动两轮车低碳绿色出行观念的不断普及和快递、外卖、配送、
代驾等行业的崛起等因素影响,我国电动两轮车产业发展迅速,为电动两轮车用
锂离子电池开辟了广阔的应用市场。未来,随着锂电池逐步替代铅酸电池,将为
郑州比克新动力提供快速发展的市场空间。
目前,国内两轮电动车市场,每年有超过3000万辆的新增需求。此外,国内
现有电动二轮车保有量超3亿辆,主要使用性能较低、存在污染但价格便宜的铅
酸电池。电动两轮车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开始实施,对车速、电机、车重等核
心配置指标做出了严格规定,进一步提升行业入门门槛,多地过渡期将于
2022-2023年结束,电动二轮车锂电替代铅酸电池的进程可能加速。另一方面,
目前国内主要还是以日常通勤、物流配送等需求为主,随着共享经济持续发展,
以及国内消费者对于绿色环保健康生活的追求,未来也会带来多样化的产品需
求。
2、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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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比克新动力属于初创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虽然其所属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仍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
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投资可能存在
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甚至造成损失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精密结构件业务领域的市场拓展,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业务布局,推动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降低公司对原业
务领域的依赖程度,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
的根本利益。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金额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其他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5、关于郑州比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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