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泰福泵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04-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引   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9
第二部分   正   文 .................................................. 11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7
  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9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3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9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37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59
  九、发行人的业务 ............................................... 6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1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3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8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2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5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123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2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7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38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40

                                 3-3-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泰福泵业、
                     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拟发行上市的主体
股份公司

谊聚机电、有限公司   指   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指
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地久电子             指   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温岭市长城电器厂,系地久电子前身, 曾用名“温岭县照洋塑
长城电器厂           指
                          胶电器机械厂”、“温岭县长城电器厂”

宏泰投资             指   温岭市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益泰投资             指   温岭市益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浙江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发行人吸收合并而于 2016 年
万豪电子             指
                          4 月 18 日注销,曾用名“温岭市欧姆龙机电有限公司”

欧姆龙机电           指   温岭市欧姆龙机电有限公司

谊聚进出口           指   台州谊聚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水泵专家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UMPMAN INTERNATIONAL
美国泰福             指
                          INC.”,系发行人注册于美国的全资子公司

俄罗斯泰福           指   PUMPMAN RUS LLC,系发行人注册于俄罗斯的全资子公司

                          ZHEJIANG TAIFU PUMP VIETNAM COMPANY LIMITED,系发行人注
越南泰福             指
                          册于越南的全资子公司

青商大厦             指   温岭市青商大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境内公司             指   发行人和谊聚进出口

境外公司、境外子公
                     指   美国泰福、俄罗斯泰福和越南泰福
司

申报基准日           指   2020 年 3 月 31 日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申报基准日的连续期间
一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3-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美国律师             指   LAW OFFICES OF JOHN J.MA,APC

俄罗斯律师           指   下诺夫哥罗德忒弥斯律师协会律师公司

越南律师             指   黄沙有限责任法律公司

长江保荐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证券法》           指   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经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公司法》           指
                          六次会议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当时适用之《公司法》 指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适用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经 2020 年 6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5 次委
《管理办法》         指   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的《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新股发行改革意
                     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见》

《公司登记管理条          经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
                     指
例》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现行有效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
《公司章程》         指
                          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
《发起人协议书》     指
                          更设立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招股说明书》       指
                          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518 号《审计报告》


                                       3-3-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519 号《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
《内控鉴证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520 号《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
《差异鉴证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521 号《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
                     指
报告》                    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522 号《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
《纳税鉴证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万元、元             指   人民币万元、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
中四舍五入造成。




                                      3-3-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依据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服
务委托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经浙江
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注册地为杭州市
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
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原名国浩律
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012 年 7 月更为现名。

    本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
务所、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3-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颜华荣律师、柯琤律
师、范洪嘉薇律师和曹静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颜华荣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负责人,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浙
江大学法律硕士。颜华荣律师自 2002 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从事资本市场、
并购重组、外商投资等方面法律服务工作。颜华荣律师先后主办南洋科技(股票
代码:002389)、向日葵(股票代码:300111)、帝龙文化(股票代码:002247)、
中化岩土(股票代码:002542)、哈尔斯(股票代码:002615)、棒杰股份(股
票代码:002634)、安科瑞(股票代码:300286)、海伦钢琴(股票代码:300329)、
永贵电器(股票代码:300351)、中来股份(股票代码:300393)、华友钴业(股
票代码:603799)、美康生物(股票代码:300439)、中新科技(股票代码:603996)、
东音股份(股票代码:002793)、永和智控(股票代码:002795)、集智股份(股
票代码:300553)、新坐标(股票代码:603040)、康隆达(股票代码:603665)、
百达精工(股票代码:603331)、长川科技(股票代码:300604)、展鹏科技(股
票代码:603488)、祥和实业(股票代码:603500)、晨丰科技(股票代码:603685)、
长城科技(股票代码:603897)、春光科技(股票代码:603657)等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工作,参与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现为:沙钢股份,股票代码:
002075)、万丰奥威(股票代码:002085)、大立科技(股票代码:002214)、
三变科技(股票代码:002112)、中车时代电气(股票代码:03898)、栋梁新
材(股票代码:002082)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并作为香港九龙巴士参股
深圳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法律顾问为其出资 19 亿元人民币增资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和记港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世纪广场
商业中心物业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
服务。

    柯琤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浙江大学心理学学士、浙江
大学法学硕士。自 2014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范洪嘉薇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
学士。自 2015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3-3-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曹静律师:现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浙
江大学法律硕士。曹静律师先后为佳禾智能(股票代码:300793)、向日葵(股
票代码:300111)等多家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购重组等项目提供
法律服务。

    四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于 2017 年 8 月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进行
沟通,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专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进
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首先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
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文件清单发出后,本所律师
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包括:对发行人
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对发行人的相
关情况进行核实及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文件,对需现场调查的事实进行现
场勘察,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并由该等主体
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涉及的所有问题,审阅的文件包括:

    1、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工商资料、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从事相关经营的许可证
书、业务资质证书等;

    3、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相关主
体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决议、会议记录、验资报告、支付凭
证等;

    4、涉及发行人独立性、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基本情况调查表的回复以及关


                                 3-3-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联关系、同业竞争的说明、可用于判断关联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工商登
记资料、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
交易的合同及协议及相关关联方所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

    5、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购买协议、
支付凭证、申请文件、商标局官方网站(sbj.cnipa.gov.cn)、知识产权局官方
网站(www.sipo.gov.cn)的网页查询结果等;

    6、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融资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以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为一方的重大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
支出明细、期末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等;

    7、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时制定的公
司章程及其报告期内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
议决议、工商登记文件等;

    8、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内部决策机构运作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相关公司管理制度等;

    9、相关的财务文件,包括: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差异鉴证报告》
及其他相关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10、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技术服务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包括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笔录、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务申报表、所得税汇算清
缴报告、审计报告、税收优惠文件、《纳税鉴证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税务、市场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11、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的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募投项目环保审批意
见、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对业务发展目标
作出的相关描述文件等;

    12、涉及发行人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就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法院涉诉记录查
询、公安部门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
营业外支出明细、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的走访记录等;

    13、《招股说明书》;

    14、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3-3-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
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
议。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规范运行
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
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在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后,本所律师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
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留存于本所。

    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约为 2000 小时。

     (三)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律师
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
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
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
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
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
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3-3-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
不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律师工作报告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查。




                                3-3-2-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谊聚机电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目前持有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16100020466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海天名苑小区往东 800 米)
法定代表人       陈宜文
注册资本         6,810 万元
实收资本         6,810 万元
                 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风机、
                 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
                 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
                 零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
经营范围
                 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发电
                 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
                 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线、电缆经营;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期限         1993 年 5 月 21 日起至长期

                                    3-3-2-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宜文                    1,815.00            26.65
  2                     地久电子                    1,800.00            26.43
  3                       邵雨田                     671.46              9.86
  4                         林慧                     400.00              5.87
  5                         李勇                     387.66              5.69
  6                       毛世良                     368.32              5.41
  7                       毛世俊                     350.06              5.14
  8                       潘军平                     318.90              4.68
  9                       赵林森                     263.08              3.86
  10                    宏泰投资                     200.00              2.94
  11                    益泰投资                     185.00              2.72
  12                      张哲洋                      50.52              0.74
                      合计                          6,81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宜文、林慧系夫妻,地久电子系陈宜文、林慧共同控制
的公司,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分别系陈宜文、林慧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毛世良、
毛世俊系兄弟。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资料;

    2、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7 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各项议案。

    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7 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部分议案。




                                     3-3-2-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7 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部分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7 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6,81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泰福泵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发展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事项
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效承诺并提出相应约
束措施的议案》等。

    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6,81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议案》等。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6,81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
有效期的议案》等。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6,81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
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发
展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等。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

                                  3-3-2-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及老股转让方案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 2,270 万股,不低于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对象及上市地点

    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开设股东账户并符合
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
外)或相关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对象。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后拟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4)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相
关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发行定价方式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费用的承担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
担。

    (7)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为十八个月,自议案经发行人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8)承销方式

    由长江保荐(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4、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发行人本次
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
于以下项目: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                    环评批复文   实施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万元)   金(万元)                        号       主体

                                   3-3-2-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产 120 万台                                2018-331081-34-    台环建(温)
                29,154.77   29,154.77                                        发行人
水泵建设项目                                  03-045120-000     [2019]164 号
技术研发中心                               2018-331081-34-03-   台环建(温)
                3,833.48    3,833.48                                         发行人
  建设项目                                      045119-000      [2019]167 号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                 -      发行人
    合 计       38,988.25   38,988.25               -                 -        -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
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无法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发行人通过其他途径自筹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满足
上述项目需求后尚有剩余,剩余资金将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实现的滚存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
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6、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及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回报措施。同时,发行人及其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发行人目前并无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此后如若适用,将按此承
诺履行)。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已作出承诺:不越
权干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



                                        3-3-2-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合法、有效。
发行人董事会已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2、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
议通过的议案已就下列事项作了具体规定:(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对象;(3)发行方式;(4)定价方式;(5)募集资金的用途;(6)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7)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8)对董事会
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在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在形式及内容上均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地久电
子、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承
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有效期的议案》以及《关于
修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2、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
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具体发行对象的确定等);

    (2)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3-2-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服务费用;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
修改、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重大合同;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股票的初始登记,办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
发行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事宜;

    (7)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8)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及修订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工商备案手续;

    (9)根据公司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次授权有效期为十八个月,自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
事宜的内容及决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
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3-3-2-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及其前身谊聚机电设立及此后历次变更取得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前身谊聚机电的工商登记资料、年检资料;

    4、发行人设立及此后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由其前身谊聚机电依据当时适用之《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16100020466 的《营业执照》并合法存续(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
发行人的设立”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前身谊聚机电成立
于 1993 年 5 月 21 日,自谊聚机电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
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发行人及其前身谊聚机电的工商登记资料;

    3、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3-2-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发行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辅导机构长江保荐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材料,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已于 2020 年 6 月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进行了验收。

    (四)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
备《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份为同一种类的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3-3-2-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历次会议资料及相关议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内控鉴证报告》等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董
事会秘书、经理层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构成,相关机构健全且均运行良好(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盈利状况、
现金流量等相关财务数据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结果、对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等的核查结果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后确认,发行
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
内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检索后确
认,发行人及其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满足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
等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长江保荐签署了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根
据该等协议,发行人聘请长江保荐担任其保荐人并承销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
券承销业务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由其前身谊聚机电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并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谊聚机电成立于



                               3-3-2-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993 年 5 月 21 日,自谊聚机电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
上。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历
次会议资料及相关议事规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门构成,发行人已经依法
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财务
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会计管理制度,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健会计师亦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内控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与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转让款项的支付凭
证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的访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历次验
资报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核
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
发行人的业务”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股
东地久电子和受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3-3-2-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网站等网站核查检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
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民用水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
发行人的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中的“泵及真空设备制
造(C344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
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地久电子、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股东地久电
子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的访谈、
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东地久电子所在地主要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检索,
确认发行人及其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和基本情况调查表、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3-3-2-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1、本所律师已在前文论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
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6,81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公
开发行不超过 2,27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发行人
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825.57 万元、6,888.6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分别为 4,593.05 万元、6,618.81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二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以及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外,已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3-3-2-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谊聚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2、谊聚机电关于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确认审计、评估结果的股
东会决议;

    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6]第 330000863697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
书》;

    4、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16)230043
号《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财务审计报告》;

    5、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亚超评报字(2016)第 A103 号《台
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企业净资产价值项目
评估报告》;

    6、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7、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7]7216 号《审计报告》;

    8、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7]01-403 号《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股份改制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9、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7]435 号《验资报告》;

    10、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1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12、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13、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14、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15、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及企业法人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6、发行人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谊聚机电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谊聚机电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21 日,经过历次股权变更,于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前,谊聚机电注册资本为 2,750 万元,股东为陈宜文、地久电子、林慧
以及其他 6 名自然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2-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如下: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1)2016 年 7 月 15 日,谊聚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变更基准日,将谊聚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聘请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谊聚机电截至变更基
准日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

    (2)2016 年 9 月 7 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2016]第 330000863697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谊聚机电名
称变更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3)2016 年 8 月 20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众环审字(2016)230043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谊聚机电母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 14,166.46 万元。

    (4)2016 年 8 月 25 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北京亚超评报
字(2016)第 A103 号《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谊聚机
电母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 18,417.16 万元。

    (5)2016 年 8 月 26 日,谊聚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对截至变更基准
日的审计、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同意以经审计的净资产 14,166.46 万元中的 2,750
万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每股面值 1 元,总计 2,750 万元,其余计入资
本公积金。

    (6)2016 年 8 月 26 日,谊聚机电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约定了各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股份的方式、数量以及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经
营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内
容。

    (7)2016 年 9 月 27 日,谊聚机电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股份公司(筹)
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8)2016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的发起人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2,75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经审
议同意,谊聚机电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
制定《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9)2016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10816100020466 的《营业执照》后成立。发行人成立时的名称
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海天名苑小
区往东 800 米),法定代表人陈宜文,经营范围为“水泵、电机、风机、空压机、
水晶、集成电路、晶体硅、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塑料制品、机械配件、不锈
钢多级离心供水设备、压力开关、电子开关、压力罐、控制器、清洗机、变频器、
电容器、发电机、太阳能电池板、电动工具、五金工具及零配件制造、销售(法

                                  3-3-2-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律法规规定限制、淘汰类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发行人成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地久电子               900.00       900.00         32.73
 2                陈宜文                900.00       900.00         32.73
 3                  林慧                200.00       200.00          7.27
 4                  李勇                193.83       193.83          7.05
 5                毛世良                184.16       184.16          6.70
 6                毛世俊                175.03       175.03          6.36
 7                赵林森                131.54       131.54          4.78
 8                潘军平                 40.18        40.18          1.46
 9                张哲洋                 25.26        25.26          0.92
               合 计                2,750.00       2,750.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

    发行人设立后,天健会计师、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分别对谊聚机电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了追溯性审计、评估,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根据审计结果相应调整了谊聚机电整体变更的折股方
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5 月 10 日,天健会计师对谊聚机电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况进
行了追溯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7]7216 号《审计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谊聚机电母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 13,967.96 万元。

    (2)2017 年 7 月 28 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谊聚机电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追溯评估并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7]第 01-403 号《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谊聚机电母公司
净资产评估值为 22,215.36 万元。

    (3)2017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
司整体变更基准日审计及评估结果调整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折股方案调整的
议案》,确认发行人股本总额仍为 2,750 万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做相应调整。

    (4)2017 年 11 月 3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17]435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谊聚机电净资产缴
纳的实收资本合计 2,75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由谊聚机电根据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九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变更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
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3-3-2-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整体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具备了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
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9 名,其中自然人发起人 8 名,企业法人发起人 1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及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7]435 号《验资报告》及发行人设
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750 万元,股本总
额为 2,750 万股,均由谊聚机电当时之全体股东暨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符
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谊聚机电当时之全体股东暨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书》,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了
公司筹办事务,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认购了各自的股份,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制定了《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经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章程载明了当时适用之《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需载明的事项,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
项、第八十一条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取得了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6]
第 330000863697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经核准的股份公司名称为“浙
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发行人
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
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
项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发行人取得的《营业执照》, 发
行人继续使用谊聚机电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公司章程》、取得
 的《营业执照》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7]7216 号《审计报告》、天
 健验[2017]435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2,750 万股,不高于谊聚机电于变
 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谊聚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资格、条件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2-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改制重组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8 月 26 日,谊聚机电全体股东暨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
起人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谊聚机电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将谊聚机电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股本总额共计 2,7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2,750 万元,全体发起人
以谊聚机电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份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其在谊聚机电的出资比例
确定其对股份公司的出资比例。该协议书还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
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谊聚机电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成立时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16)230043
号《审计报告》;

    2、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亚超评报字(2016)第 A103 号《评
估报告》;

    3、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7]7216 号《审计报告》;

    4、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7]第 01-403 号《资产评估报告》;

    5、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7]435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发行人设立
后,天健会计师、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谊聚机
电截至整体变更基准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了追溯性审计、评估,
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天健会计师对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
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为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
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中介机构与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
出具的报告合法、有效。

                                 3-3-2-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符合当时适用之《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发行人的全体发
起人均参加了该次股东大会,合计代表发行人 2,750 万股股份。经审议同意,谊
聚机电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制定《浙江
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2、发行人整体变更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已履行了审计、评估等必要的手续,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发行人之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3-3-2-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2、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5、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

    6、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7、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

    8、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勘验,对发行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风机、风
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非金属矿物
制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
件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
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变压器、
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发
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工具制造;
五金产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线、电缆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谊聚进出口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谊
聚进出口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根据越南律师出具的关于越南泰福的法律意见书,越南泰福的业务许可内容
为“从事商品的零售分销权(不设立零售机构)的业务:液体泵,有或没有测量
装置;气泵或真空泵;空气或其他气体压缩机。”




                                3-3-2-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俄罗斯律师出具的关于俄罗斯泰福的法律意见书,俄罗斯泰福的基本经
济活动形式为“卫生技术设备批发贸易,其中包含水泵和组件的批发与零售贸
易。”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关于美国泰福的法律意见书,美国泰福可以在加州从事
任何合法商业事业,经营业务的类别为“批发业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进
行勘验以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进行核查后确
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民用水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业务流程、固定资产清单、员工名册等资料进行核
查后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所涉及的工艺及生产流程完整,拥有经营业务所必需
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拥有包括研发、供应、生产、销售、质量控制、
维护在内的完整的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以及发
行人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谊聚机电的历次验资报告;

    2、发行人的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

    3、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及其采购合同、款项支付凭证;

    4、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权属情况的说明文件。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房产、土地和主要设备进行了实地勘验,通过商标
局官方网站(sbj.cnipa.gov.cn)、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sipo.gov.cn)
对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进行了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由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前身谊聚
机电设立及此后历次增资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付到位。

                                 3-3-2-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由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设立,谊聚机电的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清单和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产权证
书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商标局官方网站、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除注册
号为 1436008145 的一项境外商标权利人名称尚未从谊聚机电变更为发行人以
外,原属谊聚机电的其他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目前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设备清单和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
的产权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土地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
实地勘验结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
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产、土地、
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产均权属
完整,不存在与发行人股东共用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产
权清晰,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发行人股东地久电子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主要
资产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说明文件;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流程相关制度;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6、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职能部门的核查,发行人目前
已设立了销售部、财务部、内审部、信息中心、核价部、管理部、技术中心、采
购部、生产部、计划物控部、自动化部、精益办、品质部、证券部等职能部门。


                                  3-3-2-3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各境外子公司所在
国家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4 家全
资子公司,分别是谊聚进出口、越南泰福、俄罗斯泰福、美国泰福。其中,越南
泰福、俄罗斯泰福主营业务均为水泵销售,谊聚进出口、美国泰福目前未开展实
际经营。

    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供应、生产、销
售系统,不存在发行人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经营各环
节不存在对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发行人聘任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文件;

    4、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现任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文件;

    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表;

    6、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材料;

    7、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务人员情况的说明文件;

    8、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

    9、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抽查);

    10、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工资表(抽查);

    1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表及缴款凭证;

    1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申报表及缴款凭证;

    1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的缴纳清单;

    1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3-2-3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1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文件;

    17、发行人人事管理相关制度;

    18、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19、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文件;

    20、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管理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其中 1 名副总
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选举或聘任该等人员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后确认,发行人之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当时适用之《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
合法有效。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任职情况如下:


                               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企业名称                     职务
                                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宜文     董事长兼总经理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监事
                            温岭市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林慧           董事        温岭市益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               职员
毛世良         董事                         /                          /
吴培祥     董事、副总经理                   /                          /
                              宁波宁变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顾伟驷        独立董事
                                      浙江工业大学                   教师
                            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台州中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叶显根        独立董事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郑峰         独立董事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3-3-2-3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企业名称                  职务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张行蓉      监事会主席                     /                       /
林宏伟          监事                       /                       /
吴义柱      职工代表监事                   /                       /
          财务负责人、董事
梁永兵                                       /                     /
          会秘书、副总经理
周文斌        副总经理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在股东地久
电子、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

    2、独立的员工

    (1)发行人设立了管理部,负责公司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管理等工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完善和独立的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独
立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
离。

    (2)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在册员工 669 人。境
内公司员工均根据我国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
劳动合同,均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处领取薪酬。根据越南、俄罗斯、美国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员工均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签署了劳动用工相关协
议,均在相关公司处领取薪酬。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财务人员不存在在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的说明文件。


                                  3-3-2-3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办公场所进行了实地勘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有完整独立的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权。经本所律师实地勘验,发行人的办公场所与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与上述企业机构混同、合署办公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

    5、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6、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3-2-3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制定了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
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同时,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
审部。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
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发行人目前持有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
10816100020466 的《营业执照》,已在其住所地的税务局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独立纳税。本所律师核查境内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后确认,境内公司均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
混合纳税现象。根据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外子公司税
务均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4、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
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对其所有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资产、资金和
其他资源被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
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
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
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3-3-2-3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制定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前身谊聚机电的工商登记资料;

    4、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7]435 号《验资报告》;

    5、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及企业法人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发行人的发起人地久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设立。谊聚机电整体变更时的 9 名股东为发行
人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陈宜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71 年 2 月 23 日出生,住址为浙
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身份证号码为 33262319710223****,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

    2、林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女,1974 年 7 月 21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
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身份证号码为 33262319740721****,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3、李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83 年 4 月 30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
省温岭市大溪镇****,身份证号码为 3310811983043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毛世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62 年 1 月 10 日出生,住址为浙
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身份证号码为 33262319620110****,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5、毛世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64 年 12 月 29 日出生,住址为浙
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身份证号码为 33262319641229****,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6、赵林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72 年 1 月 9 日出生,住址为浙江
省温岭市大溪镇****,身份证号码为 3326231972010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7、潘军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70 年 10 月 20 日出生,住址为浙
江省温岭市大溪镇****,身份证号码为 33262319701020****,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8、张哲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86 年 10 月 31 日出生,住址为杭
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身份证号码为 33050119861031****,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

    9、地久电子

    (1)地久电子的基本情况

                                3-3-2-3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宜文,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
温岭市大溪镇注塑园区(台州泰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 101 室),注册资本为
488 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地久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宜文                  463.60              95.00
   2                    林慧                   24.40               5.00
                 合 计                        488.00             100.00

    (2)地久电子的历史沿革

        ①1984 年 7 月,地久电子前身温岭县照洋塑胶电器机械厂设立

     1984 年 5 月 31 日,陈治声、江福云、王娇云、许佩芬、江菊芳等五人签
 署《建厂协议书》,约定共同建厂,各投资 5,000 元,总投资 25,000 元。

     1984 年 7 月 2 日,温岭县社队企业管理局出具温社企[84]52 号《关于同意
 迠办“温岭县大溪方山罐头食品厂”等四十九个乡村企业的通知》,同意迠办
 “温岭县照洋塑胶电器机械厂”,企业性质为社员联办集体所有。

        温岭县照洋塑胶电器机械厂成立时的投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陈治声                       5,000            20
   2                 江福云                       5,000            20
   3                 王娇云                       5,000            20
   4                 许佩芬                       5,000            20
   5                 江菊芳                       5,000            20
                 合 计                          25,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福云系陈治声的配偶、江菊芳的姐姐,王娇云、许佩芬
均系江福云的同村友人。

    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温岭县照
洋塑胶电器机械厂实质上属于挂靠“集体”性质的自然人投资设立并经营的企业,
不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资金投入。温岭县照洋塑胶电器机械厂成立时的出资均
系由陈治声、江福云、王娇云、许佩芬、江菊芳五人缴纳,该五名自然人系企业
的实际投资人及受益人。温岭县照洋塑胶电器机械厂于 1985 年 7 月 29 日更名为
“温岭县长城电器厂”。

    ②1990 年 9 月,投资人变更并增资至 14.5 万元

     1990 年 9 月 30 日,温岭县照洋乡乡镇企业办公室与江益富、江加华、江福
云签署《社员集资联营企业协议书》,约定开办温岭县长城电器厂,性质属集体
所有制(合作经营),投资总额 14.5 万元,其中江益富、江加华、江福云各投
资 4 万元,温岭县长城电器厂累积资产 2.5 万元。


                                   3-3-2-3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江益富、江加华、江福云共同制定了《企业章程》,对企业名称、企
业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1990 年 12 月 2 日,温岭县照洋乡人民政府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确认温
岭县长城电器厂自有资金为 14.5 万元。

    1990 年 12 月 30 日,温岭县照洋乡乡镇企业办公室盖章同意上述《企业章
程》。

    1991 年 1 月 8 日,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县大汗营业所出具《验资报告单》,
确认截至 1990 年 12 月 31 日,温岭县长城电器厂已有自有资金 14.5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温岭县长城电器厂的投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江益富                      48,333.33         33.33
   2                 江加华                      48,333.33         33.33
   3                 江福云                      48,333.33         33.33
                 合 计                         145,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益富系江福云的弟弟,江加华系江福云的女婿。

    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本次增资
的 12 万元系由江益富、江加华、江福云以自有资金投入,该三名自然人系企业
的实际投资人及受益人,不存在集体资产投入企业的情况。

    ③1993 年 4 月,挂靠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

    经温岭县大溪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访谈相关人员,1993 年 4 月,长城电器厂挂靠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后,
工商登记的投资人情况变更为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投资 6 万元、江福云及其家
族人员投资 8.5 万元。温岭县大溪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
府确认同意温岭县长城电器厂企业性质变更为镇办集体所有制。

    本次变更完成后,温岭县长城电器厂的投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                  60,000          41.38
   2         江福云及其家族人员                    85,000          58.62
                 合 计                           145,000          100.00

    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城电器厂挂靠为
镇办集体企业,挂靠单位为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实际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
未出资或收购企业资产。

    ④1998 年 9 月,解除挂靠,注册资本增至 62 万元




                                    3-3-2-4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 1998 年 9 月,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长城电器厂为响应关于清理“挂
靠”集体企业相关政策,长城电器厂与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解除了挂靠,还原
了真实的投资情况。同时,江福云及其家族成员间对长城电器厂的投资总额及各
自的出资金额也进行了调整。

    1998 年 9 月 28 日,温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温会验[1998]273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1998 年 9 月 28 日,长城电器厂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 62 万元。
其中,陈治声投资 20 万元,陈宜文投资 10 万元,江益富投资 10 万元,江加华
投资 10 万元,陈宜荣投资 7 万元,江福云投资 5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长城电器厂的投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陈治声                    200,000           32.26
   2                 陈宜文                    100,000           16.13
   3                 江益富                    100,000           16.13
   4                 江加华                    100,000           16.13
   5                 陈宜荣                      70,000          11.29
   6                 江福云                      50,000           8.06
                 合 计                         62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宜文、陈宜荣均系陈治声、江福云的儿子。

    根据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温岭市大溪镇财政所、温岭市财政局、温岭市
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变更实质上是为解除长城
电器厂与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的挂靠关系,还原真实的企业投资人情况。长城
电器厂实质上属于挂靠“集体”性质的自然人投资设立并经营的企业,不存在国
有或集体资产、资金投入,也未因登记为集体企业而享受过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经过本次变更,长城电器厂解除了与温岭县大溪镇人民政府的挂靠关系,真实的
产权关系得到还原。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的确认,长城电器厂的改制过程符合当
时“戴帽子”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企业产权归属实际投资人所
有,债权债务均由投资人承担。

    ⑤1999 年 3 月,出资额转让

    1998 年 12 月 1 日,经温岭市大溪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同意,江加华、陈
宜文、江益富与陈宜荣、陈治声、江福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陈宜
文将其持有的长城电器厂 1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治声,江益富将其持有的长城
电器厂 1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江福云,江加华将其持有的长城电器厂 10 万元出资
额转让给陈宜荣。

    1998 年 12 月 31 日,陈治声、陈宜荣、江福云共同制定了《企业章程》,
规定企业注册资本为 62 万元。其中,陈治声以货币方式出资 30 万元,陈宜荣以
货币方式出资 17 万元,江福云以货币方式出资 15 万元。




                                  3-3-2-4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999 年 1 月 10 日,温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温会验[1999]134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长城电器厂实收资本 62 万元到位。其中,陈
治声出资 30 万元,陈宜荣出资 17 万元,江福云出资 15 万元。

    1999 年 3 月 25 日,温岭市大溪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确认同意长城电器厂
的《企业章程》。

    同日,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意长城电器厂变更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
制。

    本次变更完成后,长城电器厂的出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陈治声                    300,000           48.39
   2                 陈宜荣                    170,000           27.42
   3                 江福云                    150,000           24.19
                 合 计                         620,000          100.00

    ⑥2005 年 6 月,出资额转让

    2005 年 6 月 5 日,江福云、陈宜荣、陈治声与陈宜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书》,约定陈宜荣将其持有的长城电器厂 17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江福
云将其持有的长城电器厂 1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陈治声将其持有的长城
电器厂 23.8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

    2005 年 6 月 6 日,江福云、陈宜荣、陈宜文就上述出资额转让事宜共同作
出决定书。

    本次变更完成后,长城电器厂的出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陈宜文                    558,000           90.00
   2                 陈治声                      62,000          10.00
                 合 计                         620,000          100.00

    本所律师对陈治声、陈宜文、江益富、江加华、江福云、王娇云、许佩芬、
江菊芳进行访谈后确认,温岭县照洋塑胶电器机械厂设立及长城电器厂历次出资
额变动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⑦2005 年 6 月,出资额转让,注册资本增至 488 万元

    2005 年 6 月 13 日,陈治声与林慧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治声将
其持有的长城电器厂全部出资额 6.2 万元转让给林慧。

    2005 年 6 月 15 日,陈宜文、林慧、陈治声共同作出决定,同意上述出资额
转让事宜;同意长城电器厂注册资本增至 488 万元。




                                  3-3-2-4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台州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台天会验[2005]2149 号《验资
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5 年 6 月 15 日,长城电器厂已收到股东以货币方式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26 万元。其中,林慧新增出资 18.2 万元,陈宜
文新增出资 407.8 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长城电器厂的出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宜文                     463.60            95.00
   2                   林慧                      24.40             5.00
                 合 计                          488.00           100.00

    ⑧2015 年 11 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0 月 13 日,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5]
第 331081580988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长城电器厂名称变
更为“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8 日,陈宜文、林慧共同作出决定书,同意将长城电器厂改
制为有限公司,长城电器厂原有净资产经台州中兴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作
为改制后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中 488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陈宜文、林慧共同作出改制方案:确认台州中兴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的评估结果,长城电器厂资产总额 66,674,715.64 元,负债总额 0 元,净资产为
66,674,715.64 元;同意将净资产中的 488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
本公积;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为 488 万元,其中陈宜文出资 463.60 万元,持股
95%,林慧出资 24.40 万元,持股 5%。

    同日,陈宜文、林慧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改制方案并共同制定了《温岭市
地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股东权利
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2015 年 11 月 10 日,地久电子取得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1081775737411E 号《营业执照》后成立。地久电子成立时的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宜文,住所地为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
区内,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地久电子成立时的股东及
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宜文                      463.60            95.00
   2                  林慧                       24.40             5.00
                 合 计                          488.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3-3-2-4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谊聚机电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中,地久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
人,自然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2、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制定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7]435 号《验资报告》;

    5、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及地久电子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9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持股比例符合《发起
人协议书》之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2、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制定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谊聚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4、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16)230043
号《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财务审计报告》;

    5、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亚超评报字(2016)第 A103 号《台
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企业净资产价值项目
评估报告》;

    6、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7]7216 号《审计报告》;




                                  3-3-2-4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
[2017]01-403 号《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股份改制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
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8、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7]435 号《验资报告》;

    9、发起人投入发行人资产的权属证书;

    10、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由谊聚机电整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时,全体发起人投入发行
人的全部资产即为谊聚机电于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除注册号为 1436008145 的一项境外商标权利人名称尚未从谊聚机电变更
为发行人以外,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谊聚机电经审计后的净
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各发起人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谊
聚机电变更为发行人的行为已经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发行人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合法有效;除注册号为 1436008145 的一项
境外商标权利人名称尚未从谊聚机电变更为发行人以外,其他应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的原属谊聚机电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均已经变更至发行人名下;在谊聚机
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或其他企业先注
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
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目前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4、宏泰投资、益泰投资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缴款凭证;

    5、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合伙人出具的声明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3-3-2-4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宜文                    1,815.00             26.65
  2                      地久电子                    1,800.00             26.43
  3                        邵雨田                     671.46               9.86
  4                          林慧                     400.00               5.87
  5                          李勇                     387.66               5.69
  6                        毛世良                     368.32               5.41
  7                        毛世俊                     350.06               5.14
  8                        潘军平                     318.90               4.68
  9                        赵林森                     263.08               3.86
  10                     宏泰投资                     200.00               2.94
  11                     益泰投资                     185.00               2.72
  12                       张哲洋                      50.52               0.74
                     合 计                           6,810.00            100.00

      除发起人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邵雨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63 年 11 月 18 日出生,住址为浙
江省温岭市大溪镇****,身份证号码为 33262319631118****,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2、宏泰投资

      (1)宏泰投资的基本情况

    温岭市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陈宜文,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 808 号 3 楼
317 室,注册资本为 660 万元,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
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财等金融服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宏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陈宜文         普通合伙人          453.75     453.75          68.75
 2          熊坤亮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3          徐军武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4          王静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5          林宏伟         有限合伙人           11.55      11.55           1.75
 6          洪健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7          谢红来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8          林聪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9          郭超飞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10         黄丽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1         曾正瑜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2         房兴岭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3         曾福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4         孟良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3-3-2-4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5         汪碧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6         江菊芳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7         王剑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8         郝技宇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9         陈香松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0         申修义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1         葛静静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2           陈旭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3           廖文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4         杨秀玲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5         田远菊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6         刘维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7         卢华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8         蓝樟其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9         朱敏丽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0         潘恩惠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1         陈阳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2         朱勤勇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合 计               -              660.00        660.00         100.00

      (2)宏泰投资的历史沿革

      ①2017 年 7 月,宏泰投资设立

    2017 年 7 月 24 日,陈宜文等 37 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温岭市宏泰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伙人情况、出
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人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陈宜文等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
书》,同意委托陈宜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7 年 7 月 24 日,宏泰投资取得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1081MA29V5QL5A 的《营业执照》后成立。宏泰投资成立时的出资总
额为 66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宜文,经营场所为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
路 806 号青商大厦 1301 室,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
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财等金融服务)”。宏泰投资成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万元)        (%)
1          陈宜文        普通合伙人          376.20            0           57.00
2          赵军辉        有限合伙人           49.50            0            7.50
3          刘良胜        有限合伙人           16.50            0            2.50
4          熊坤亮        有限合伙人           13.20            0            2.00
5          徐军武        有限合伙人           13.20            0            2.00
6            王静        有限合伙人           13.20            0            2.00


                                     3-3-2-4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万元)        (%)
 7         林宏伟         有限合伙人         11.55           0           1.75
 8           洪健         有限合伙人          9.90           0           1.50
 9         谢红来         有限合伙人          9.90           0           1.50
10           林聪         有限合伙人          9.90           0           1.50
11         郭超飞         有限合伙人          9.90           0           1.50
12           黄丽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13         曾正瑜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14         房兴岭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15         曾福江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16           孟良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17         汪碧伟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18         江菊芳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19         王剑伟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20         郝技宇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21         陈香松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22         申修义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0
23         许巧燕         有限合伙人          4.95           0           0.75
24         葛静静         有限合伙人          4.95           0           0.75
25           陈旭         有限合伙人          4.95           0           0.75
26         管陈阳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27           廖文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28         杨秀玲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29         田远菊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30         刘维军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31         卢华军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32         蓝樟其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33         朱敏丽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34         潘恩惠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35         陈阳军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36         林皖宁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37         朱勤勇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0
                  合 计                     660.00           0         100.00

     ②2017 年 8 月,合伙份额转让

    2017 年 8 月 15 日,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合伙人刘良胜将其持有的宏
泰投资 16.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

    2017 年 8 月 15 日,陈宜文与刘良胜签署《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刘
良胜将其持有的宏泰投资 16.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因刘良胜尚未实缴出
资,转让价格为 0 元。

    2017 年 8 月 15 日,陈宜文等 36 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温岭市宏泰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情况、出资额等进行
了修改。



                                    3-3-2-4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8 月 23 日,宏泰投资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合
伙份额转让完成后,宏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万元)        (%)
 1         陈宜文         普通合伙人        392.70       392.70          59.50
 2         赵军辉         有限合伙人         49.50         49.50          7.50
 3         熊坤亮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4         徐军武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5           王静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6         林宏伟         有限合伙人         11.55         11.55          1.75
 7           洪健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8         谢红来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9           林聪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10         郭超飞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11           黄丽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2         曾正瑜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3         房兴岭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4         曾福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5           孟良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6         汪碧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7         江菊芳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8         王剑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9         郝技宇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0         陈香松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1         申修义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2         许巧燕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3         葛静静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4           陈旭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5         管陈阳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6           廖文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7         杨秀玲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8         田远菊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9         刘维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0         卢华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1         蓝樟其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2         朱敏丽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3         潘恩惠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4         陈阳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5         林皖宁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6         朱勤勇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合 计                     660.00       660.00        100.00

     ③2019 年 9 月,合伙份额转让

    2019 年 9 月 20 日,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赵军辉将其持有的宏泰投资
49.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许巧燕将其持有的宏泰投资 4.95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陈宜文,林皖宁将其持有的宏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


                                    3-3-2-4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9 月 20 日,陈宜文分别与赵军辉、许巧燕、林皖宁签署了《财产份
额转让协议》,约定赵军辉将其持有的宏泰投资 49.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
转让价格为 65.25 万元;许巧燕将其持有的宏泰投资 4.9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
宜文,转让价格为 7.065 万元;林皖宁将其持有的宏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
给陈宜文,转让价格为 4.3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陈宜文等 33 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温岭市宏泰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情况、出资额等进行
了修改。

    2019 年 9 月 27 日,宏泰投资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合
伙份额转让完成后,宏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万元)        (%)
 1         陈宜文        普通合伙人       450.45       450.45          68.25
 2         熊坤亮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3         徐军武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4           王静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5         林宏伟        有限合伙人        11.55         11.55         1.75
 6           洪健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7         谢红来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8           林聪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9         郭超飞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10           黄丽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1         曾正瑜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2         房兴岭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3         曾福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4           孟良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5         汪碧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6         江菊芳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7         王剑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8         郝技宇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9         陈香松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0         申修义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1         葛静静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2           陈旭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3         管陈阳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4           廖文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5         杨秀玲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6         田远菊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7         刘维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8         卢华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9         蓝樟其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0         朱敏丽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1         潘恩惠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2         陈阳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3         朱勤勇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3-2-5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万元)        (%)
                 合 计                      660.00       660.00        100.00

     ④2020 年 4 月,合伙份额转让

    2020 年 4 月 13 日,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管陈阳将其持有宏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

    2020 年 4 月 13 日,陈宜文与管陈阳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管
陈阳将其持有宏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转让价格为 7 万元。

    2020 年 4 月 13 日,陈宜文等 32 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温岭市宏泰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情况、出资额等进行
了修改。

    2020 年 4 月 13 日,宏泰投资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合
伙份额转让完成后,宏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万元)        (%)
 1         陈宜文        普通合伙人         453.75       453.75          68.75
 2         熊坤亮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3         徐军武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4           王静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00
 5         林宏伟        有限合伙人          11.55         11.55         1.75
 6           洪健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7         谢红来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8           林聪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9         郭超飞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50
10           黄丽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1         曾正瑜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2         房兴岭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3         曾福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4           孟良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5         汪碧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6         江菊芳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7         王剑伟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8         郝技宇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19         陈香松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0         申修义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0
21         葛静静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2           陈旭        有限合伙人           4.95         4.95          0.75
23           廖文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4         杨秀玲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5         田远菊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6         刘维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7         卢华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28         蓝樟其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3-2-5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编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万元)        (%)
29         朱敏丽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0         潘恩惠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1         陈阳军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32         朱勤勇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0
                 合 计                    660.00        660.00        100.00

      4、益泰投资

      (1)益泰投资的基本情况

    温岭市益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林慧,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 808 号 3 楼 316
室,注册资本为 610.5 万元,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
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等金融服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益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
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林慧         普通合伙人        311.85      311.85        51.0811
 2          吴培祥       有限合伙人         49.50       49.50        8.1081
 3          周文斌       有限合伙人         33.00       33.00        5.4054
 4          张行蓉       有限合伙人         16.50       16.50        2.7027
 5          邢小军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6          江炜婷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7          谢俊杰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8          许丹萍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9          陈典俊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0         张祖福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1         李爱国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2         张全永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3         梁永兵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4         赵国良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5         康跃华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6         金晶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7         戴灵晓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8         孙宝兴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19         刘爱兰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0         祝磊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1         林佩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2         李坤华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3         张茜茜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4         应国兵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5         王留根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6         邹平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7         王造安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3-2-5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28         吴怀宝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9         吕卫琴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0           徐龙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1           欧玲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2         徐嘉蔚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合 计               -              610.50       610.50       100.0000

      (2)益泰投资的历史沿革

      ①2017 年 7 月,益泰投资设立

    2017 年 7 月 24 日,林慧等 32 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温岭市益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伙人情况、出资
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人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林慧等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
书》,同意委托林慧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7 年 7 月 24 日,益泰投资取得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1081MA29Y5QK7F 的《营业执照》后成立。益泰投资成立时的出资总
额为 610.5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慧,经营场所为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
路 806 号青商大厦 1302 室,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
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财等金融服务)”。益泰投资成立时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林慧         普通合伙人           285.45       0          46.7568
 2          吴培祥       有限合伙人            49.50       0          8.1081
 3          周文斌       有限合伙人            33.00       0          5.4054
 4          张行蓉       有限合伙人            16.50       0          2.7027
 5          邢小军       有限合伙人            13.20       0          2.1622
 6          江炜婷       有限合伙人            13.20       0          2.1622
 7          谢俊杰       有限合伙人            13.20       0          2.1622
 8          许丹萍       有限合伙人            13.20       0          2.1622
 9          陈典俊       有限合伙人             9.90       0          1.6216
 10         张祖福       有限合伙人             9.90       0          1.6216
 11         李爱国       有限合伙人             9.90       0          1.6216
 12         张全永       有限合伙人             9.90       0          1.6216
 13         汪静笑       有限合伙人             9.90       0          1.6216
 14         梁永兵       有限合伙人             9.90       0          1.6216
 15         赵国良       有限合伙人             9.90       0          1.6216
 16         康跃华       有限合伙人             8.25       0          1.3514
 17         金晶         有限合伙人             8.25       0          1.3514
 18         戴灵晓       有限合伙人             8.25       0          1.3514
 19         孙宝兴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811


                                     3-3-2-5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20         潘灿灿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811
 21         刘爱兰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811
 22           祝磊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811
 23           林佩       有限合伙人           6.60         0           1.0811
 24         李坤华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25         张茜茜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26         应国兵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27         王留根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28           邹平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29         王造安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30           张来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31         吴怀宝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32         吕卫琴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33         许永瑶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34           徐龙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35           钟豪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36           欧玲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37         徐嘉蔚       有限合伙人           3.30         0           0.5405
         合 计               -              610.50         0          100.0000

      ②2018 年 1 月,合伙份额转让

    2018 年 1 月 26 日,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合伙人潘灿灿将其持有的益
泰投资 6.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

    2018 年 1 月 26 日,林慧与潘灿灿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将潘灿
灿将其持有的益泰投资 6.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转让价格为 6.6 万元。

    2018 年 1 月 26 日,林慧等 36 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温岭市益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情况、出资额等进行了
修改。

    2018 年 1 月 29 日,益泰投资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合
伙份额转让完成后,益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林慧         普通合伙人           292.05     292.05       47.8378
 2          吴培祥       有限合伙人            49.50      49.50       8.1081
 3          周文斌       有限合伙人            33.00      33.00       5.4054
 4          张行蓉       有限合伙人            16.50      16.50       2.7027
 5          邢小军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6          江炜婷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7          谢俊杰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8          许丹萍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9          陈典俊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0         张祖福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3-3-2-5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1         李爱国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2         张全永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3         汪静笑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4         梁永兵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5         赵国良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6         康跃华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7           金晶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8         戴灵晓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9         孙宝兴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0         刘爱兰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1           祝磊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2           林佩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3         李坤华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4         张茜茜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5         应国兵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6         王留根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7           邹平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8         王造安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9           张来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0         吴怀宝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1         吕卫琴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2         许永瑶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3           徐龙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4           钟豪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5           欧玲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6         徐嘉蔚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合 计               -              610.50       610.50       100.0000

      ③2019 年 9 月,合伙份额转让

    2019 年 9 月 20 日,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汪静笑将其持有的益泰投资
9.9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张来持有的益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
许永瑶将其持有的益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钟豪将其在企业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

    2019 年 9 月 20 日,林慧分别与汪静笑、张来、许永瑶、钟豪签署了《财产
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汪静笑将其持有的益泰投资 9.9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
转让价格为 14.13 万;张来将其持有的益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转
让价格为 4.71 万;许永瑶将其持有的益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转
让价格为 4.35 万元;钟豪将其持有的益泰投资 3.3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转
让价格为 4.3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林慧等 32 名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温岭市益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情况、出资额等进行了
修改。


                                     3-3-2-5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9 月 27 日,益泰投资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合
伙份额转让完成后,益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为: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林慧       普通合伙人        311.85     311.85        51.0811
 2          吴培祥       有限合伙人         49.50      49.50        8.1081
 3          周文斌       有限合伙人         33.00      33.00        5.4054
 4          张行蓉       有限合伙人         16.50      16.50        2.7027
 5          邢小军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6          江炜婷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7          谢俊杰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8          许丹萍       有限合伙人         13.20      13.20        2.1622
 9          陈典俊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0         张祖福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1         李爱国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2         张全永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3         梁永兵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4         赵国良       有限合伙人          9.90       9.90        1.6216
 15         康跃华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6           金晶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7         戴灵晓       有限合伙人          8.25       8.25        1.3514
 18         孙宝兴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19         刘爱兰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0           祝磊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1           林佩       有限合伙人          6.60       6.60        1.0811
 22         李坤华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3         张茜茜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4         应国兵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5         王留根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6           邹平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7         王造安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8         吴怀宝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29         吕卫琴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0           徐龙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1           欧玲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32         徐嘉蔚       有限合伙人          3.30       3.30        0.5405
         合 计               -           610.50       610.50       100.000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的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依法有效存续,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五)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3-3-2-5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目前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身份证;

    3、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陈宜文、林慧的结婚证;

    4、发行人股东地久电子、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工商登记资料;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中,陈宜文、林慧系夫妻,地久电子系陈宜文、林慧共同
控制的公司,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分别系陈宜文、林慧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毛
世良、毛世俊系兄弟。

       (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谊聚机电历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聘任的相关资
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股东陈宜文、林慧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身份证、结婚证;

    4、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中关于股东持股变化的相关文件;

    5、发行人股东地久电子、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工商登记资料中关于股东持
股变化的相关文件;

    6、发行人及其前身谊聚机电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陈宜文、林慧二人为夫妻关系。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陈宜文、林慧夫妻直接持有以及通过控制地久电子、宏泰投资、益泰投资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均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陈宜文一直担任发行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慧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陈宜文、林慧的身份关系、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以及在发行人处所担
任的职务,陈宜文、林慧夫妻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最近二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情况的专项核查


                                  3-3-2-5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企业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
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地久电子、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出具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的说明文件;

    4、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合伙人出具的的声明函;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每年期末的员工名册和工资发放表。

    同时,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进
行了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地久电子系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持股的公司。股东均以自
有资金或资产对企业出资,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
形,也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因此,
地久电子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2、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均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与核心员工出资设立的有
限合伙企业,其设立目的为股权激励。宏泰投资、益泰投资的合伙人均系发行人
的员工或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的人员。该等人员以其合法收入对企业出资,不存
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因此,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均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中的自然人发起人和现有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发起人和现有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均依
法有效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进行出资的资
格,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的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注册号为 1436008145 的一项境外商标权利人名称尚


                                3-3-2-5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未从谊聚机电变更为发行人以外,上述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经全部变更至发
行人名下。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之前身谊聚机电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1993 年 5 月,发行人前身谊聚机电设立

    1993 年 4 月 30 日,温岭县计划委员会出具温计(93)309 号《关于中外合
资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同意由长城电器厂与项祖明共同
出资设立“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0 万美元,其中长城电
器厂以机器设备、厂房及货币资金折合 10 万美元投入,项祖明以现汇 10 万美元
投入。

    1993 年 5 月 2 日,长城电器厂、项祖明签署了《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合
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公司注
册资本为 20 万美元,长城电器厂、项祖明各出资 10 万美元,各持股 50%。

    同日,长城电器厂、项祖明共同制定了《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章程》,对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1993 年 5 月 6 日,浙江省台州地区工商行政受理局出具(93)浙台工商外
字第 086 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台州谊聚
机电有限公司”。

    1993 年 5 月 7 日,温岭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93)温外经贸一字 20
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批复》,同意长城电器厂、项祖民所签
合同、章程和董事会名单,同意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

    1993 年 5 月 10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了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3593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3 年 5 月 21 日,谊聚机电取得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企合
浙台总字第浙 001332 号营业执照后成立,成立时的名称为“台州谊聚机电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 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治声,住所为温岭市大溪镇大
洋城工业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离心泵、小型发动机、小型风机”。谊聚机
电成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3-3-2-5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长城电器厂          10.00           10.00          50.00
  2               项祖明            10.00           10.00          50.00
              合 计                 20.00           20.00         100.00

    1993 年 11 月 4 日,温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温会评[1993]87 号《资产评估报
告书》,经评估,截至 1993 年 11 月 4 日,长城电器厂机器设备、厂房合计评估
价值为 572,572 元。

    1993 年 11 月 19 日,浙江台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台会外(1993)318-27 号
《验资报告书》,经审验,截至 1993 年 11 月 19 日,长城电器厂已交付机器设
备、厂房等实物并缴纳货币资金出资,共计折合 10 万美元;项祖明缴纳现汇 10
万美元。

       2、2005 年 6 月,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至 50 万美元

    2005 年 5 月,谊聚机电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谊聚机电进行利润分配并增
资,注册资本由 20 万美元增至 50 万美元,新增 30 万美元出资由项祖明以分得
的部分股息红利折合 2.5 万美元缴纳,长城电器厂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货币资金
合计折合 27.5 万美元缴纳。

    2005 年 6 月 6 日,长城电器厂、项祖明的授权代表就上述变更事项签署了
《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章程的修正案》。

    2005 年 6 月 20 日,温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温外经贸资改字
<2005-33>号《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批复》,同意谊聚机电合同、章程
变更,注册资本增至 50 万美元,其中长城电器厂出资 37.5 万美元,持股 75%;
项祖明出资 12.5 万美元,持股 25%。同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了商外资浙府
资台字[1993]001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5 年 6 月 24 日,谊聚机电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
更完成后,谊聚机电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长城电器厂          37.50           37.50          75.00
  2               项祖明            12.50           12.50          25.00
              合 计                 50.00           50.00         100.00

    2005 年 7 月 7 日,台州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台天会验[2005]217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谊聚机电已收到长城电器厂、
项祖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30 万美元。其中,长城电器厂以现金及分得的
股息红利合计折合 27.5 万美元出资,项祖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折合 2.5 万美元
出资。

       3、2008 年 11 月,股权转让、企业性质变更、注册资本增至 1,000 万元


                                    3-3-2-6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8 年 6 月 23 日,谊聚机电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项祖明将其持有的谊聚
机电 12.5 万美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并申请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同日,长城电器厂与项祖明签署《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约定
同意中止合资合同、章程。

    项祖明与林慧分别于 2008 年 6 月 23 日、2008 年 10 月 27 日签署相关协议
并经浙江省温岭市公证处(2008)温证民字第 10472 号、(2008)温证民字第
10777 号《公证书》公证。协议约定,项祖明将持有的谊聚机电 12.5 万美元出
资额计 25%的股权以 4,485,592.50 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慧。

    2008 年 10 月 30 日,温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温外经贸[2008]84 号
《关于同意台州谊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同时缴销谊聚机电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 年 11 月 6 日,谊聚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长城电器厂、林慧以货币方式缴纳。

    同日,温岭市中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出具中和验
[2008]23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谊聚机电实收资本 5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640,309.98 元;截至 2008 年 11 月 5 日,已收到长城电器厂、林慧以货币方
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6,359,690.02 元,其中长城电器厂出资 6,145,282.52
元,林慧出资 214,407.50 元。

    2008 年 11 月 7 日,谊聚机电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
更完成后,谊聚机电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长城电器厂             900              900         90.00
  2                 林慧               100              100         10.00
              合 计                  1,000             1,000       100.00

    4、2016 年 4 月,吸收合并万豪电子(万豪电子历史沿革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15 年 9 月 17 日,谊聚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吸收合并万豪电子。同
日,万豪电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以吸收合并方式加入谊聚机电。

    同日,谊聚机电与万豪电子签署了《合并协议》,约定由谊聚机电吸收合
并万豪电子,吸收合并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谊聚机电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至 2,000 万元,其中长城电器厂出资 900 万元,持股 45%;陈宜文出资
900 万元,持股 45%;林慧出资 200 万元,持股 10%。

       2015 年 9 月 18 日,万豪电子就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在报刊上发布了公告。




                                    3-3-2-6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谊聚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准日,吸收合并万豪电子,谊聚机电注册资本增至 2,0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18 日,万豪电子因被吸收合并宣告解散。

    2016 年 4 月 18 日,谊聚机电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
更完成后,谊聚机电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地久电子                900             900             45
  2             陈宜文                900             900             45
  3               林慧                200             200             10
            合 计                    2,000           2,000           100

      5、2016 年 6 月,注册资本增至 2,750 万元

    2016 年 6 月 15 日,谊聚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谊聚机电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至 2,7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50 万元由李勇以货币方式出资
581.49 万元,其中 193.83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由毛世良以货币方式出资 552.48
万元,其中 184.16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由毛世俊以货币方式出资 525.09 万元,
其中 175.03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由赵林森以货币方式出资 394.62 万元,其中
131.54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由潘军平以货币方式出资 248.30 万元,其中 40.18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由张哲洋以货币方式出资 156.10 万元,其中 25.26 万元计
入实收资本。

    同日,谊聚机电原股东与本次增资的新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书》,对本
次增资金额、出资缴纳方式、出资缴纳时间等作出了约定。

    2016 年 6 月 29 日,谊聚机电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
更完成后,谊聚机电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地久电子              900.00          900.00       32.73
  2             陈宜文               900.00          900.00       32.73
  3               林慧               200.00          200.00        7.27
  4               李勇               193.83          193.83        7.05
  5             毛世良               184.16          184.16        6.70
  6             毛世俊               175.03          175.03        6.36
  7             赵林森               131.54          131.54        4.78
  8             潘军平                40.18          40.18         1.46
  9             张哲洋                25.26          25.26         0.92
             合 计               2,750.00        2,750.00       100.00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



                                   3-3-2-6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谊聚机电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
的设立”。

      (三)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历次股本演变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7 年 8 月,注册资本增至 2,950 万元

    2017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
2,9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由宏泰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 66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由益泰投资以货币方式出资 610.5 万元,其中 92.5 万
元计入实收资本;由滕林华以货币方式出资 49.5 万元,其中 7.5 万元计入实收
资本。

    同日,发行人与宏泰投资、益泰投资、滕林华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对
本次增资金额、出资缴纳方式、出资缴纳时间等作出了约定。

    2017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
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地久电子               900.00         900.00      30.51
 2              陈宜文                900.00         900.00      30.51
 3                林慧                200.00         200.00       6.78
 4                李勇                193.83         193.83       6.57
 5              毛世良                184.16         184.16       6.24
 6              毛世俊                175.03         175.03       5.93
 7              赵林森                131.54         131.54       4.46
 8             宏泰投资               100.00         100.00       3.39
 9             益泰投资                92.50         92.50        3.14
 10             潘军平                 40.18         40.18        1.36
 11             张哲洋                 25.26         25.26        0.86
 12             滕林华                  7.50          7.50        0.25
             合 计                2,950.00       2,950.00      100.00

      2、2017 年 9 月,注册资本增至 3,405 万元

    2017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
3,40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55 万元由潘军平以货币方式出资 1,121.14 万元,
其中 119.27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由邵雨田以货币方式出资 3,155.86 万元,其中
335.73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



                                   3-3-2-6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发行人与潘军平、邵雨田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增资金额、
出资缴纳方式、出资缴纳时间等作出了约定。

    2017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
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地久电子                900.00         900.00      26.43
 2              陈宜文                 900.00         900.00      26.43
 3              邵雨田                 335.73         335.73       9.86
 4                林慧                 200.00         200.00       5.87
 5                李勇                 193.83         193.83       5.69
 6              毛世良                 184.16         184.16       5.41
 7              毛世俊                 175.03         175.03       5.14
 8              潘军平                 159.45         159.45       4.68
 9              赵林森                 131.54         131.54       3.86
 10            宏泰投资                100.00         100.00       2.94
 11            益泰投资                 92.50         92.50        2.72
 12             张哲洋                  25.26         25.26        0.74
 13             滕林华                   7.50          7.50        0.22
             合 计                 3,405.00       3,405.00      100.00

      3、2017 年 10 月,注册资本增至 6,81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人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 6,810 万元。

    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
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地久电子              1,800.00       1,800.00      26.43
 2              陈宜文               1,800.00       1,800.00      26.43
 3              邵雨田                 671.46         671.46       9.86
 4                林慧                 400.00         400.00       5.87
 5                李勇                 387.66         387.66       5.69
 6              毛世良                 368.32         368.32       5.41
 7              毛世俊                 350.06         350.06       5.14
 8              潘军平                 318.90         318.90       4.68
 9              赵林森                 263.08         263.08       3.86
 10            宏泰投资                200.00         200.00       2.94
 11            益泰投资                185.00         185.00       2.72
 12             张哲洋                  50.52         50.52        0.74
 13             滕林华                  15.00         15.00        0.22
             合 计                 6,810.00       6,810.00      100.00

      4、2019 年 11 月,股权转让

                                    3-3-2-6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滕林华将其持有的公
司 1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

    2019 年 11 月,滕林华与陈宜文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滕林华将
其持有的公司 15.00 万元出资额转计 0.22%的股权让给陈宜文,转让价格为 78.90
万元。

    2019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
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万元)        (%)
 1             陈宜文            1,815.00        1,815.00        26.65
 2            地久电子           1,800.00        1,800.00        26.43
 3             邵雨田              671.46          671.46         9.86
 4               林慧              400.00          400.00         5.87
 5               李勇              387.66          387.66         5.69
 6             毛世良              368.32          368.32         5.41
 7             毛世俊              350.06          350.06         5.14
 8             潘军平              318.90          318.90         4.68
 9             赵林森              263.08          263.08         3.86
 10           宏泰投资             200.00          200.00         2.94
 11           益泰投资             185.00          185.00         2.72
 12            张哲洋               50.52          50.52          0.74
            合 计              6,810.00        6,810.00        100.00

      (四)股份质押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说明文件。

    同时,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
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

      (五)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谊聚机电设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前身谊聚机电的历次
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权设置、
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
存在质押。




                                 3-3-2-6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2、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

    4、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6、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7、《招股说明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了实地勘验,对其业务
流程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走访。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谊聚进出口、越南泰福、俄罗斯泰福、美国泰福的经营范
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发行人的重
大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谊聚进出口的主营业务与各自持有的《营
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根据越南律师、俄罗斯律师、美国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越南泰福、俄罗斯泰福、美国泰福的主营业务亦符合所在国家的法
律。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资质如下:

    (1)发行人取得了温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
案登记表编号:02805140)。

    (2)发行人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3311967264)。

    (3)谊聚进出口取得了温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01847687)。


                                3-3-2-6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谊聚进出口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3311961A0E)。

    3、业务经营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谊聚进出口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越南、
俄罗斯、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当地政府部门的核准登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且
已经取得开展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许可、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
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2、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俄罗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浙江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6、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

    7、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岭市支局出具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在美国、俄罗斯、越南各设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根据越南、俄罗斯、
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国泰福、
俄罗斯泰福、越南泰福的具体情况如下:

    1、美国泰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美国泰福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中文名称             水泵专家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PUMPMAN INTERNATIONAL INC
公司注册编号             C3497995

                                     3-3-2-6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类型                 普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0 美元
实收资本                 870,000 美元
公司注册地址             9112 Las Tunas Drive, Temple City, CA91780
股权结构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现任董事                 陈宜文
主营业务                 尚未实际开展经营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美国泰福不存在任何
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

    2、俄罗斯泰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俄罗斯泰福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中文名称             俄罗斯水泵专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无
公司注册编号             5167746392776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 卢布
实收资本                 100,000 卢布
                         俄罗斯莫斯科市波克罗夫卡路,1/13/6 栋,2 单元,1 室,1 号,
公司注册地址
                         101000
股权结构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现任经理                 张哲洋
主营业务                 水泵产品销售

    根据俄罗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俄罗斯泰福不存在
任何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

    3、越南泰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越南泰福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中文名称             浙江泰福泵业越南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ZHEJIANG TAIFU PUMP VIETNAM CO.,LTD
商业登记证号             0108235430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69,000,000 越南盾
实收资本                 2,269,000,000 越南盾
公司注册地址             越南河内市长信县文平社文甲村堂棒区
股权结构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现任经理                 赵林森
主营业务                 水泵销售

    根据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越南泰福不存在任何
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



                                      3-3-2-6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投资美国泰福、俄罗斯、越南泰福相关事项已取
得了浙江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境
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以及外汇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续,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上述子公司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于境外设
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从事境外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的历次章程修正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发生如下
变更:

    1、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具体为“水泵、电机、风机、空压机、水晶、集成电路、晶体硅、汽车配件、摩
托车配件、塑料制品、机械配件、不锈钢多级离心供水设备、压力开关、电子开
关、压力罐、控制器、清洗机、变频器、电容器、发电机、太阳能电池板、电动
工具、五金工具及零配件制造、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淘汰类项目除外);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2、2017 年 2 月 28 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水泵、电机、风机、空压机、水晶、
集成电路、晶体硅、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塑料制品、机械配件、不锈钢多级
离心供水设备、压力开关、电子开关、压力罐、控制器、清洗机、变频器、电容
器、发电机、太阳能电池板、电动工具、五金工具及零配件制造、销售(法律法
规规定限制、淘汰类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地产经营活
动”。

    3、2020 年 4 月 13 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主管部门核准,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
电机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
械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
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
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
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
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

                                  3-3-2-6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
销售;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线、电缆经营;机
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线、电缆
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均得到了其权力机构的批准并在工商主管部门
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主营业务均为民用水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
未导致发行人最近二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85%、99.49%、99.59%、99.70%,主要收入均来自民用水泵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民用水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
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质文件;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3-2-7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越南、俄罗斯、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
许可资质不存在即将到期无法重新申请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其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均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发行人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3、越南泰福、俄罗斯泰福、美国泰福的境外投资相关证书、备案文件;

    4、发行人股东地久电子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及 2020 年 3 月的财
务报表;

    5、发行人股东宏泰投资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及 2020 年 3 月的财
务报表;

    6、发行人股东益泰投资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及 2020 年 3 月的财
务报表;

    7、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8、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

    9、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3-3-2-7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历史上曾经的重要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

    同时,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
对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信息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编报规则 12 号》和现行有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下:

   股东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系
                陈宜文直接持有发行人 1,81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6.65%;林慧直接持
                有发行人 4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87%。
                陈宜文和林慧合计持有地久电子 100%股权,通过控制地久电子持有发行
陈宜文、林慧    人 1,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3%。
                陈宜文通过控制宏泰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2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94%;
                林慧通过益泰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8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72%。
                陈宜文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慧任发行人董事。

    陈宜文、林慧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系
      地久电子           持有发行人 1,8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3%。
        邵雨田           持有发行人 671.4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9.86%。
          李勇           持有发行人 387.6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69%。
        毛世良           持有发行人 368.3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41%。
        毛世俊           持有发行人 350.06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5.14%。

    上述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陈宜文、林慧、毛世良、吴培祥、郑
峰、叶显根、顾伟驷、张行蓉、林宏伟、吴义柱、梁永兵、周文斌。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3-2-7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5、由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关联关系
号                         出资额
                                                                      实际控制人陈宜
     温岭市地久电子
1                         488 万     电子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     文、林慧共同控
     科技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电子产品、电子薄膜、包装膜、电 实际控制人陈宜
     浙江双凯电子科
2                         5000 万    容器薄膜研发、加工、制造、销售; 文持股 40%的企
     技有限公司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业
     温岭市宏泰投资                                                   实际控制人陈宜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
3    合伙企业(有限合     660 万                                      文担任执行合伙
                                     业务。
     伙)                                                             人的企业
     温岭市益泰投资                                                   实际控制人林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
4    合伙企业(有限合    610.5 万                                     担任执行合伙人
                                     业务。
     伙)                                                             的企业
                                     深井泵及其他水泵、电机、风机、
                                     磨浆机、切割机、电焊机、空压机
     温岭市华鑫深井                                                   股东李勇的近亲
5                            -       制造,加工,销售;水泵配件、电
     泵厂(普通合伙)                                                 属控制的企业
                                     机配件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平阳县雁翔税务                                                   股东李勇的近亲
                                     代理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委托办理
6    师事务所有限责        31.8                                       属担任执行董事
                                     的各项涉税事项服务。
     任公司                                                           兼经理的企业
     台州欧马塑业有                                                   股东毛世良的近
7                           200      塑料制品销售。
     限公司                                                           亲属控制的企业
     温岭市华美塑料                                                   股东毛世良的近
8                           58       塑料制品、塑料粒子制造、销售。
     制品有限公司                                                     亲属控制的企业
                                     卫生洁具及配件、塑料制品、风机、
     台州爱康卫浴有                  模具、滚塑设备制造、销售;滚塑 股东毛世良的近
9                           200
     限公司                          产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亲属控制的企业
                                     货物进出口。
                                     塑料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模具、
                                     卫生洁具及配件、工艺品、玩具、
     台州世球塑料有                                                   股东毛世良的近
10                          300      泵、风机、其他机械设备制造、加
     限公司                                                           亲属控制的企业
                                     工、销售;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浙江鸿达集团温                                                   股东毛世良的近
11   岭市鸿华塑料制         780      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亲属担任执行董
     品有限公司                                                       事兼经理的企业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 股东邵雨田及其
     台州市南洋投资
12                        15,000     业务;电子元件及组件、水泵、电 近亲属共同控制
     有限公司
                                     动机、汽车零配件制造;塑料制品、 的企业


                                       3-3-2-7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关联关系
号                         出资额
                                     金银首饰销售。
                                     新材料技术、环保技术研发,软件
                                                                        股东邵雨田及其
     浙江奕成科技有                  开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销售,
13                         2,000                                        近亲属共同控制
     限公司                          金属材料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
                                                                        的企业
                                     口。
                                                                        股东邵雨田及其
     嘉兴晨熹投资管
14                         1,000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               近亲属共同控制
     理有限公司
                                                                        的企业
                                                                        股东邵雨田及其
     上海熹耀财务咨
15                          100      财务咨询。                         近亲属共同控制
     询有限公司
                                                                        的企业
                                     硅烷、二氯二氢硅、三氯氢硅、单
                                     晶硅生产与销售;对外贸易经营;      股东邵雨田及其
     内蒙古兴洋科技
16                        19,965     硅材料研发、制造、销售(不含危     近亲属共同控制
     有限公司
                                     险品);多晶硅生产、销售;包装     的企业
                                     物租赁、处理服务。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的研发、设计、
                                     生产、维修、销售,电容器用薄膜、
                                     光学级聚酯薄膜、太阳能电池背材
                                     膜、包装膜、电容器制造、销售,      股东邵雨田的近
     航天彩虹无人机
17                       94,606.27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技术咨询服       亲属担任董事兼
     股份有限公司
                                     务,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的设计、    副总经理的企业
                                     研发、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自
                                     有房产及设备租赁,从事进出口业
                                     务。
                                     力学工程数值仿真软件研发与销
     深圳清沣溪科技                  售、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云计算     股东邵雨田担任
18                        13,330
     有限公司                        与数值仿真云服务;国内贸易;经     董事的企业
                                     营电子商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台州市黄岩星星
                                                                        股东邵雨田担任
19   时代投资有限公       10,0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
                                                                        董事的企业
     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浙江强兴科技有                                                 股东邵雨田控制
20                         2,000     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
     限公司                                                         的企业
                                     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废料和碎
                                     屑加工处理;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云梦县东大电子                                                 股东邵雨田控制
21                          200      电子薄膜生产、加工、销售。
     有限公司                                                       的企业
     沈阳市三江塑料                                                 股东邵雨田控制
22                           -       塑料制品制造。
     厂                                                             的企业
     沈阳市第七十六
                                                                        股东邵雨田控制
23   中学瑶波塑料制          3       塑料制品。
                                                                        的企业
     品厂
     温岭市瑶波塑料                  塑料制品、五金电器配件制造、销     股东邵雨田及其
24                         51.8
     制品有限公司                    售。                               近亲属共同控制


                                       3-3-2-7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关联关系
号                         出资额
                                                                      的企业
     沈阳市汉达商贸                  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 股东邵雨田的近
25                          50
     有限公司                        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销售。         亲属控制的企业
     沈阳北港装饰工      119.52 万                                    股东邵雨田的近
26                                   室内外工程装饰、装修。
     程有限公司            美元                                       亲属控制的企业
                                                                      股东邵雨田的近
27   温岭市华侨饭店         43       住宿服务。
                                                                      亲属控制的企业
     台州汇明股权投
                                                                      股东邵雨田的近
28   资合伙企业(有限      7,600     股权投资。
                                                                      亲属控制的企业
     合伙)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
                                     业务,艺术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
     台州市南洋文化                                                   股东邵雨田及其
                                     培训活动除外),艺术大赛策划、
29   教育投资有限公         500                                       近亲属共同控制
                                     组织服务,演出经纪代理服务,自
     司                                                               的企业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咨询服
                                     务。
     温岭市南洋常春                                                   股东邵雨田及其
                                     教育展览服务、教育文化活动组织
30   藤教育发展有限         500                                       近亲属共同控制
                                     策划。
     公司                                                             的企业
     台州市南洋文化                                                   股东邵雨田及其
31   艺术发展有限公        1,000     文化艺术培训;自有房产租赁。     近亲属共同控制
     司                                                               的企业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
                                     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
     台州汇丰投资有                                                   股东邵雨田担任
32                         1,000     质证书经营),房产中介,物业管
     限公司                                                           董事长的企业
                                     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
                                     建材销售。
     浙江华洋投资有                                                   股东邵雨田担任
33                         2,000     实业投资。
     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沈阳天江地产有                                                   股东邵雨田担任
34                         1,200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限公司                                                           副董事长的企业
                                     黄金首饰、金属工艺品设计、制造、
                                     销售;模具制造;策划创意服务; 股东邵雨田及其
     浙江赞洋黄金股
35                         2,000     珠宝首饰加工技术开发;市场调     近亲属共同控制
     份有限公司
                                     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自有房 的企业
                                     屋租赁服务。
     台州汇洋股权投
                                                                      股东邵雨田的近
36   资合伙企业(有限       500      股权投资。
                                                                      亲属控制的企业
     合伙)
                                     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咨询、技术转让,节能产品、节
                                     能环保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
     辽宁特力环保科                                                   股东邵雨田的近
37                        25,000     易爆危险品)、金属材料、家用电
     技有限公司                                                       亲属控制的企业
                                     器销售,节能环保工程、空气净化
                                     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施工,
                                     废铅酸电池收集、贮存。
     大连君隆再生资                  废旧物资回收(含危险废物 HW49    股东邵雨田的近
38                         1,000
     源有限公司                      其他废物:废铅蓄电池             亲属控制的企业

                                       3-3-2-7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关联关系
号                         出资额
                                     900-044-49,仅限移动通讯、机动
                                     车维修、电动车维修行业及年转移
                                     量小于 20 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国内一般贸易。
     沈阳亿隆环保科                  环保科技开发;废旧金属、废旧蓄     股东邵雨田的近
39                         1,000
     技有限公司                      电池回收。                         亲属控制的企业
                                     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批发、零售:
     浙江新新环球通                                                     股东邵雨田的近
40                          500      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专控),
     信服务有限公司                                                     亲属控制的企业
                                     计算机及配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
                                     的一切合法项目。
     台州市椒江陈大                  珠宝、玉器、手表、金银首饰批发、   股东邵雨田的近
41                           -
     福珠宝楼                        零售、加工。                       亲属控制的企业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
                                     食用农产品、农业机械设备的销
     富平县乾丰农业                  售;小麦、玉米、瓜果蔬菜的种植     股东邵雨田的近
42                          500
     开发有限公司                    及销售;禽畜养殖及销售;苗木栽     亲属控制的企业
                                     培、花卉盆景的喷灌、租赁及销售;
                                     冷藏、仓储服务。
     温岭市乾丰投资                                                   股东邵雨田的近
43                          10       投资咨询服务。
     咨询有限公司                                                     亲属控制的企业
     温岭市太平新陈                  手表、珠宝、玉器零售;金银首饰 股东邵雨田的近
44                           -
     大福珠宝楼                      加工、销售。                     亲属控制的企业
     温岭市太平陈大                  珠宝、玉器、手表、金银首饰批发、 股东邵雨田的近
45                           -
     福珠宝楼                        零售;金银首饰加工。             亲属控制的企业
                                     营养健康咨询;第一类、第二类医
                                                                      股东邵雨田担任
     浙江颐生健康产                  疗器械销售;贸易代理;计算机软
46                         1,000                                      执行董事兼经理
     业发展有限公司                  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
                                                                      的企业
                                     务;广告服务。
     杭州南洋新材料                  液晶显示用光学薄膜的研发、制造 股东邵雨田担任
47                        10,000
     科技有限公司                    和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经理的企业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
                                     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
                                     造;显示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
                                     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
     杭州永信洋光电                                                   股东邵雨田担任
48                         1,000     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橡胶
     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的企业
                                     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批发;
                                     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贸易经
                                     纪;销售代理;合成材料销售;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
                                     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3-3-2-7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关联关系
号                         出资额
                                     塑料制品销售;显示器件销售;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涉及
                                     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的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
                                     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股东邵雨田担任
     台州市南洋社发
49                         2,200     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     董事兼经理的企
     投资有限公司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单位   业
                                     后勤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电容器用薄膜、光学级聚酯薄膜、
                                     太阳能电池背材膜、包装膜、电容
     浙江南洋科技有                  器研发、制造、销售,计算机软件   股东邵雨田担任
50                         7,500
     限公司                          的设计、研发、安装、调试及技术   董事长的企业
                                     服务,自有房产及设备租赁,从事
                                     进出口业务。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物业管理,
                                                                      股东邵雨田担任
     台州富洋投资有                  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电
51                         8,000                                      执行董事兼经理
     限公司                          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货物和技
                                                                      的企业
                                     术的进出口。
                                     锂离子电池隔膜、太阳能电池背材
                                     料膜、电容器用薄膜、光学膜、偏   股东邵雨田的近
     浙江南洋经中新
52                         7,000     光片及其他功能性膜材料研发、制   亲属担任董事长
     材料有限公司
                                     造、销售;包装膜、电容器制造、   的企业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股东邵雨田的近
     鹤山市广大电子                  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电
53                         2,500                                      亲属担任执行董
     有限公司                        子游戏机及配件除外)、电容器。
                                                                      事兼经理的企业
     台州京奇投资合                                                   股东邵雨田的近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
54   伙企业(有限合        999.9                                      亲属担任执行事
                                     业务。
     伙)                                                             务合伙人的企业
                                                                      股东邵雨田的近
     温岭市潘郎小商
55                          20       市场投资服务。                   亲属担任执行董
     品市场有限公司
                                                                      事兼经理的企业
                                     塑胶制品(不含许可项目)、木窗、
                                     木门、其他木制品、儿童椅、其他
                                     家具、健身器材、机动车儿童乘员 股东邵雨田的近
     台州市丰利莱科
56                          518      用约束系统、水泵、换风扇、饮水 亲属担任董事的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儿童推车研发、制造、销售; 企业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婴儿用
                                     品销售。
     浙江中永中天会                  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 独立董事叶显根
57                          528
     计师事务所有限                  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 担任董事长的企


                                       3-3-2-7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关联关系
号                         出资额
     公司                            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     业
                                     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审计业务;资产评估;税务代理;
                                     代理记帐;培训财会人员。 会计
                                     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会计咨
                                     询、会计服务;受聘担任常年会计
                                     顾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
                                     价;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为托管企业提供企业住所,代理企
                                                                        浙江中永中天会
     台州中永商务秘                  业登记,收递各类法律文件,财务
58                          10                                          计师事务所有限
     书有限公司                      咨询,企业商务服务,企业管理服
                                                                        公司控制的企业
                                     务,会务服务。
                                     教育咨询服务,会计咨询,税务咨     浙江中永中天会
     台州新中天教育
59                          20       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开展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
     咨询有限公司
                                     计培训服务。                       公司控制的企业
     台州中永企业管                                                     独立董事叶显根
60                          10       企业经营管理咨询。
     理咨询有限公司                                                     持股 50%的企业
                                                                        独立董事郑峰担
     浙江多联律师事
61                           -                     -                    任高级合伙人的
     务所
                                                                        企业
                                     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不得
                                     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     独立董事郑峰的
     南通合力医药化
62                          300      剧毒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业务经     近亲属控制的企
     工有限公司
                                     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批       业
                                     发;五金、建材批发、零售。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独立董事郑峰的
     舟山盛泽化工有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63                          500                                         近亲属控制的企
     限公司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业
                                     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
                                     正丁醇、丙酸乙酯、二氯乙腈、二
                                     氯乙酸甲酯、甲醇、3-甲基-1-丁
                                     烯、2-甲基-2-丁烯、1-氯丁烷、
                                     一氯丙酮、2-甲基-2-丙醇、硫酰
                                     氟、氧氯化硫、甲酸甲酯 、甲酸
                                     乙酯、戊腈、糠醛、碳酸二甲酯、     独立董事郑峰的
     舟山华雄能源有                  氯化亚砜、喹啉、2-甲基喹啉、2-     近亲属担任执行
64                          500
     限公司                          甲基-1-丁烯、乙酸[含量>80%]、      董事兼经理的企
                                     乙酸乙酯、乙酸甲酯、正丁酸、异     业
                                     丁酸、苯甲醚、氢溴酸、易制爆:
                                     钠;易制毒化学品:丙酮、溴的批发
                                     无仓储(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的销售(除
                                     危险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65   宁波宁变电力科        3,180     大电机起动装置、电力变压器、干     独立董事顾伟驷


                                       3-3-2-7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关联关系
号                         出资额
      技股份有限公司                 式变压器、特种变压器、电抗器、     担任董事的企业
                                     互感器、电力成套设备的研发、设
                                     计、制造及销售。
                                     生产:机床数控系统及相关设备、
                                     工业控制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服
                                     务:机床数控系统及工业控制系统     独立董事顾伟驷
      杭州奥格数控技
66                          100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批发、零     的近亲属担任执
      术有限公司
                                     售:机床数控设备、工业控制设备。   行董事的企业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
                                     目。
                                                                      董事会秘书梁永
      台州市麦蓝模业                 模具及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 兵的近亲属担任
67                           3
      有限公司                       销售,技术进出口与货物进出口。 执行董事兼经理
                                                                      的企业

       6、发行人的子公司

       (1)谊聚进出口——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谊聚进出口系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谊聚进出口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13370076972 的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宜文,住所为浙江省台州
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 806 号青商大厦 1302 室-01,经营范围为“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谊聚进出口的股东及出资
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泰福泵业                    20                0              100
               合 计                         20                0              100

    谊聚进出口自成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未
发生变更。

       (2)美国泰福——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美国泰福系于 2012 年 8 月 7 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的普通股份有
限公司。美国泰福目前持有注册号为 C3497995 的《公司注册证书》,注册资本
为 1,000,000 美元,公司董事为陈宜文,住所为 9112 Las Tunas Drive, Temple
City, CA9178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美国泰福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1              泰福泵业                  100               87               100
               合 计                       100               87               100




                                       3-3-2-7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美国泰福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未
发生变更,且未开展经营。

       (3)俄罗斯泰福——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俄罗斯泰福系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在俄罗斯莫斯科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俄罗斯泰福目前持有执照号为 77 № 017050008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为 100,000 卢布,公司经理为张哲洋,住所为莫斯科市波克罗夫卡路,1/13/6
栋,2 单元,1 室,1 号,101000,基本经营活动形式为“卫生技术设备批发贸
易,其中包含水泵和组件的批发与零售贸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俄
罗斯泰福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卢布)   (万卢布)
  1              泰福泵业                 10           10           100
               合 计                      10           10           100

       俄罗斯泰福历史沿革如下:

       ①2016 年 11 月,公司设立

  陈宜文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做出公司成立的决议,决议确定公司的地址为莫
斯科市波克罗夫卡路,1/13/6 栋,2 单元,1 室,1 号,101000。公司成立时的
注册资本为 1 万卢布,已全部缴付。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莫斯科区税务局第 46 分局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决定,成
立法人----《PUMPMAN RUS》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基本登记号 5167746392776,对
应的营业执照号 77 № 017050008,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 9701056985,纳税原注
册代码是 770101001。俄罗斯泰福成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比例(%)
                                      (万卢布)   (万卢布)
  1               陈宜文                  1            1            100
               合 计                      1            1            100

       ②2017 年 8 月,增加注册资本

     陈宜文于 2017 年 8 月 8 日作出决议,确认接纳发行人为公司新股东,由发
行人以货币资金 90,000 卢布增资至公司。增资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俄罗斯泰福
90%股份,陈宜文持有俄罗斯泰福 10%股份。

    根据俄罗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变更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本次变
更完成后,俄罗斯泰福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卢布)   (万卢布)
  1              泰福泵业                 9            9             90
  2                陈宜文                 1            1             10

                                      3-3-2-8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万卢布)     (万卢布)
               合 计                   10             10             100

       ③2017 年 10 月,股权转让

    发行人、陈宜文作出决议,确认陈宜文退出公司,由陈宜文将其持有的俄罗
斯泰福 1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持有俄罗斯泰福 100%股权。

    根据俄罗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变更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本次变
更完成后,俄罗斯泰福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卢布)     (万卢布)
  1              泰福泵业              10             10             100
               合 计                   10             10             100

       此后,俄罗斯泰福的股东及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4)越南泰福——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越南泰福系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市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越南泰福目前持有登记号为 0108235430 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资本为
2,269,000,000 越南盾,公司经理为赵林森,住所为越南河内市长信县文平社文
甲村堂棒区,经营范围为从事商品的零售分销权的业务:有或没有测量装置的液
体泵;气泵或真空泵;空气或其他气体压缩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越
南泰福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越南盾)   (万越南盾)
  1              泰福泵业              226,900        226,900        100
               合 计                   226,900        226,900        100

    越南泰福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未
发生变更。

       7、其他关联方

       (1)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①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该等人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潘怡辰、赵林森、张哲洋、
江炜婷、钟豪、赵军辉、曹国纬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3-2-8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②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企业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万元)
 台州泰立电器               电器配件、冲压件加工、销   发行人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已
                  1,000
   有限公司                           售。               于 2017 年 12 月对外转让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
 温岭市新江小
                            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   发行人曾经持股 3%的企业,已
 额贷款有限公     10,000
                            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     于 2017 年 7 月转让给陈宜文
     司
                                      务。
                            电力电子元器件研发、制
                            造、销售;泡沫塑料、其他   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曾经
 台州泰谊电子
                   520      塑料制品(不含许可类项     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11
 科技有限公司
                            目)制造、销售;货物进出           月对外转让
                                口、技术进出口。
 国际水泵专家
   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曾经控制的
   (Pumpman        -                贸易。
                                                       企业,已于 2017 年 12 月注销
International
   Limited)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董事赵林
 温岭市华羽电               电器配件、水泵配件制造,
                    -                                  森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7
   器配件厂                         加工,销售。
                                                              年 4 月 20 日注销
                            电机、水泵、风机、电焊机、 股东毛世良的近亲属曾经控制
 上海金卓机电
                    10      空压机、砂轮机、振动器、 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8 月 22
   有限公司
                                  机电设备批发。                    日注销
                                                       股东毛世俊曾经持股 50%的企
 上海孺牛机电               机电设备及配件,食品机械
                    10                                 业,已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将
   有限公司                 及配件,泵,电机销售。
                                                                股权全部转让
                            电机及配件、水泵及配件、
                                                       股东毛世俊曾经持股 40%并担
                            风机、磨浆机、切割机、空
 台州仨民机电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已于 2017
                   100      压机、电焊机、砂轮机制造、
   有限公司                                            年 3 月 29 日将股权全部转让并
                            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
                                                              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技术进出口。
                            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节能产品、节能环保材料、
                                                       股东邵雨田的近亲属曾经担任
 沈阳海盛环保               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
                  12,000                               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已于
 科技有限公司               险品)、金属材料、家用电
                                                            2018 年 1 月 9 日注销
                            器销售;节能环保工程、空
                            气净化工程、水环境治理工
                                  程设计、施工。
台州协合投资                                           股东邵雨田的近亲属曾经担任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
合伙企业(有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已于
                                    的投资业务。
    合伙)                                                 2017 年 5 月 31 日注销
                                                       股东邵雨田的近亲属曾经控制
 昆明市五华区               珠宝玉器、金银饰品的销
                    -                                  的企业,已于 2017 年 4 月 7
 陈大福珠宝店                           售。
                                                                    日注销
 温岭市太平炳                                          股东邵雨田的近亲属曾经控制
                    -         珠宝首饰批发、零售。
   豪珠宝店                                            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2 月 25

                                     3-3-2-8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万元)
                                                                    日注销
                                                       股东邵雨田的近亲属曾经担任
 温岭市大溪镇
                            对村级集体资产进行投资 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已于 2017
 潘郎村股份经      100
                                    及经营管理。       年 9 月 28 日不再担任法定代表
   济合作社
                                                                      人
 台州市思尚信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 独立董事郑峰的近亲属曾经控
 息科技有限公       10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制的企业,已于 2017 年 10 月
     司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19 日注销
                            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
                                                       独立董事郑峰的近亲属曾经控
 台州市日盛贸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
                   100                                 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5 月
 易有限公司                 品)、水产品批发、零售;
                                                                  25 日注销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监事江炜
                            电力电子元器件、电容器及
 温岭腾科电子                                          婷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江炜
                   188      其配套设施、水泵配件、焊
   有限公司                                            婷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不再
                                接设备制造、销售。
                                                                担任公司监事
                            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董事潘怡
 台州三元泰货               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货物报
                                                       辰控制的企业,潘怡辰自 2017
 运代理有限公      500      关代理服务;货物检验代理
                                                       年 9 月 10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
     司                     服务;无船承运业务;货物
                                                                      事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电机、食品机械、电动工具、
                            电焊机、建筑机械、振动器、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董事潘怡
                            砂轮机、空压机、减速器、
 台州东业电机                                          辰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潘怡
                   100      传动装置、木箱、工业自动
 制造有限公司                                          辰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不再
                            控制系统设置、气动工具及
                                                                担任公司董事
                            配件制造,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
                            传动电机、其他电机(不含
                            许可项目)、水泵及配件、
                            漩涡气泵及配件、风机、食
                            品机械、电动工具、电焊机、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董事潘怡
 浙江东业传动               建筑机械、振动器、砂轮机、 辰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潘怡
                  1,020
 机电有限公司               空压机、减速器、传动装置、 辰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不再
                            木箱、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担任公司董事
                            置、气动工具及配件制造、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
                            传动电机、其他电机(不含
                            许可项目)、水泵、风机、
                            变频器、食品机械、电动工
                            具、电焊机、建筑机械、振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董事潘怡
 温岭东业工贸               动器、砂轮机、空压机、减 辰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潘怡
                  105.88
   有限公司                 速器、传动装置、木箱、工 辰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不再
                            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气动            担任公司董事
                            工具及配件制造、销售;服
                            装、帽、箱、包、化妆品、
                            其他日用品、宠物用品、工


                                     3-3-2-8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万元)
                             艺品(不含文物)、金属制
                             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
                             五金产品、机电产品、家用
                             电器、其他机械设备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董事潘怡
 重庆市渝北区
                                                      辰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潘怡
 两路镇兴农机         -          零售:农机产品。
                                                      辰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不再
 电产品经营部
                                                              担任公司董事
                                                      报告期内曾经任职的独立董事
 杭州中泵协技                服务:泵产品开发、研究、 曹国纬持股 40%并担任法定代
 术开发有限公        10      技术咨询、技术改造、技术 表人的企业,曹国纬自 2019
     司                              服务。           年 10 月 10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关联交易相关协议;

    3、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决议文件;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账和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关联交易内   2020 年 1-3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
                    容       月(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叶春芳(系持    向发行人销
股 5%以上股     售太阳能光
                                 -                -          -                24.16
东毛世俊的      伏水泵控制
  配偶)          器电子版
                向发行人销
温岭腾科电
                售电容器等     12.04          198.37       79.70              2.55
子有限公司
                    部件
台州三元泰      为发行人提
货运代理有      供代理运费       =            30.80          -                  -
  限公司            服务

    本所律师注意到:温岭腾科电子有限公司系曾经任职发行人监事的江炜婷的
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台州三元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曾经任职发行人董事的潘怡

                                       3-3-2-8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辰控制的企业。鉴于江炜婷、潘怡辰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
董事,温岭腾科电子有限公司、台州三元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11
日起均不再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2、关联担保

                                   担保金额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起止日期
                                   (万元)                                         行完毕
                浙江双凯电子
  泰福泵业                            1,500              2014.01.02-2017.12.08          是
                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双凯电子
  泰福泵业                            2,000              2015.04.01-2017.03.30          是
                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双凯电子
  泰福泵业                            1,500              2014.02.12-2017.12.15          是
                科技有限公司
陈宜文、林慧      泰福泵业            1,700              2017.01.16-2018.01.15          是
台州泰谊电子
                  泰福泵业            2,143              2015.10.10-2018.05.20          是
科技有限公司
  地久电子        泰福泵业            1,700              2017.01.16-2018.01.15          是

    3、关联方资金拆借

    (1)2017 年度

                               期初余额       借入资金           偿还金额        期末余额
资金拆出方     资金拆入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俄罗斯泰福       14.54              45.15                          59.70
  陈宜文
                美国泰福        48.78                -            48.78             -
               浙江双凯电
  发行人       子科技有限         -                400.00         400.00            -
                 公司
               浙江东业电
  发行人       机制造有限         -                660.00         660.00            -
                 公司

    (2)2018 年度

                               期初余额       借入资金           偿还金额        期末余额
资金拆出方     资金拆入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陈宜文       俄罗斯泰福       59.70                -            59.70             -
  赵林森        越南泰福          -                50.31          11.82           38.49

    (3)2019 年度

                               期初余额       借入资金           偿还金额        期末余额
资金拆出方     资金拆入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赵林森        越南泰福        38.49                -            38.49             -




                                        3-3-2-8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陈宜文、赵林森与发行人子公司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
借的原因如下:

    ①俄罗斯泰福成立之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持股 100%的公司,该公司
与陈宜文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因成立之初资金周转需要借入资金,该笔款项已于
2018 年 1 月偿还。

     ②越南泰福成立之初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股东赵林森借入资金,截至 2019
年 1 月,该笔款项已偿还。

    4、出售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股权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7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鲍金林,住所为温岭市大溪镇下村村部综合楼四楼,经营范
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
准的业务”。

    2017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与陈宜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将持有
的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00 万元出资额计 3%的股权以 407.8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陈宜文。转让款项已于 2017 年 8 月结清。

    5、收购俄罗斯泰福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
方”。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
资料;

    2、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
议案》及相关决议;

    3、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4、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
下: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履行了必要

                                 3-3-2-8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决策程序,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2、监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全体监事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
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下:
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
股东利益之情形。

    3、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全体董事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
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确认: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确
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
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4、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
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确认: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报告期
内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条
款公允、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
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客观、公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
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均对上述关联
交易进行了审查,相关人员进行了回避。经审查确认,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
保护。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3-2-8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作
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存在如下规定:

    1、《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为:(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
持股数额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
获得其书面答复;(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将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还规定了关联关系的定义。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3、《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
提案回避表决:(一)《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
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独立董事除
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

                                3-3-2-8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三章对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权限
作出了明确规定。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作
出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作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本人作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福泵业”)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规范和减少与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1、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泰福泵业及其子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泰福泵业及其子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泰福泵业给予比在
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4、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各项关联交易协
议,不会向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5、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6、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泰福泵业及
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地久电子作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本公司作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福泵业”)
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就规范和减少与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1、本公司不会利用持股 5%以上股东地位损害泰福泵业
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或其他资产。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
与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不会要求或接受
泰福泵业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4、本公司及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
签署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协议约定以
外的利益或收益。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同样
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由此给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邵雨田、李勇、毛世良、毛世俊作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人作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福泵业”)的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就规范和减少与天普股份
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1、本人不会利用持股 5%
以上股东地位损害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自本承诺函出具
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泰福


                                 3-3-2-8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泵业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
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泰福泵业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
条件。4、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泰福泵
业及其子公司签署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
出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
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合法、有效,承诺的
措施可以有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
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及关于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5、发行人股东地久电子、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系水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主
营业务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的业务
温岭市地久电子科技有                                           无实际经营,系发行人
                         电子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
限公司                                                         的股东
温岭市宏泰投资合伙企                                           无实际经营,系发行人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
业(有限合伙)                                                 的股东
温岭市益泰投资合伙企                                           无实际经营,系发行人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
业(有限合伙)                                                 的股东
                         电子产品、电子薄膜、包装膜、电容器薄
浙江双凯电子科技有限                                            电容器薄膜的研发、生
                         膜研发、加工、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
公司                                                            产、销售
                         技术进出口


                                       3-3-2-9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地久电子、宏泰投资、益泰投资均无实际生产经营,
且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差异,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
争;浙江双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容器薄膜的研发、生产、销售,不
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亦不存在同业竞
争。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
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
营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
接)。2、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3、如本人拟出售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
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
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的规定向发行
人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止。5、本
人将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6、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
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能够充分保护发
行人及其投资人权利的补充或替代承诺;(3)将上述补充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4)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5)有
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地久电子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
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
直接或间接)。2、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3、如本公司拟出售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
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4、本公司将依法律、法规及发行

                                3-3-2-9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的规定向发行人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为止。5、本公司将不会利用持股 5%以上股东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6、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
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能够充分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人权利的补充或替代承诺;
(3)将上述补充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
直接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邵雨田、李勇、毛世良、毛世俊作出《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
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
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
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2、除非经发行人书面同意,本人不会直
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
任何活动。3、如本人拟出售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
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
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
础确定。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的规定向发行人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
时披露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
详情,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为止。5、本人将不会利用持股
5%以上股东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6、本人愿意承担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
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能够充分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
人权利的补充或替代承诺;(3)将上述补充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给发行人及其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5)有违法所得的,按
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9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九、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和“十、关联交易”已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
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的实收资本为 6,810
万元。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
的财产主要包括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股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
利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权属情况的说明文件;

    2、发行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发行人子公司包括:谊聚进出口、美国泰福、俄罗斯泰福、越南泰福。
上述各公司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发行人参股公司为青商大厦,发行人持有其 5%的股权。青商大厦的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       温岭市青商大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 808 号(青商大厦 1 楼西面间)
  法定代表人     吴俊贤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 万元
                 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
   经营范围      策划创意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 年 6 月 24 日至 2036 年 6 月 23 日
                 温岭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持股 10%;泰福泵业持股 5%;浙江远景体育用品
   股权结构
                 有限公司持股 5%;台州市大江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5%;利欧集团股份有限


                                    3-3-2-9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持股 5%;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台州市洛克赛工具有
                  限公司持股 5%;温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持股 5%;温岭市大众精密
                  机械有限公司持股 5%;台州华茂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浙江康明
                  斯机械有限公司持股 5%;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股 2.5%;台州
                  市爱德食品有限公司持股 2.5%;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持股 2.5%;
                  浙江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持股 2.5%;浙江飞旋泵业有限公司持股
                  2.5%;台州市长浪机电有限公司持股 2.5%;浙江松川仪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 2.5%;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持股 2.5%;浙江迈高食品有限公司
                  持股 2.5%;温岭市伟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持股 2.5%;中融储运有限公司
                  持股 2.5%;温岭东方红车料有限公司持股 2.5%;浙江双峰电气有限公司
                  持股 2.5%;温岭市东亚塑胶有限公司持股 2.5%;浙江玉龙车业有限公司
                  持股 2.5%;浙江步步乐箱包有限公司持股 2.5%
     治理结构     吴俊贤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王相荣担任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对外投资的公司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的该等公司股权
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房产、土地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权属情况的说明文件;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房产、土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对主要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以下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1、房屋所有权

序                                                      规划   建筑面积     抵押查封
      权利人          权证号             房屋坐落
号                                                      用途   (㎡)       登记情况
                浙(2018)温岭市不    松门镇滨海大道
1     发行人                                            工业   39,301.36       无
                动产权第 0008989 号         东侧
                                      城东街道万昌中
                浙(2017)温岭市不                      非住
2     发行人                          路 806 号青商大           799.08         无
                动产权第 0016431 号                       宅
                                         厦 1301 室
                                      城东街道万昌中
                浙(2017)温岭市不                      非住
3     发行人                          路 806 号青商大           797.94         无
                动产权第 0016432 号                       宅
                                         厦 1302 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

                                       3-3-2-9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土地使用权

                                                                                           抵押
   权                                                                          土地使用
序                                                总面积               权利                查封
   利           权证号            地址                         用途            权终止日
号                                                (㎡)               性质                登记
   人                                                                            期
                                                                                           情况
     发   浙(2018)温
                              松门镇滨海大                     工业           2055 年 11
1    行   岭市不动产权                           41,074.48             出让                无
                                道东侧                         用地            月 17 日
     人   第 0008989 号
     发   浙(2017)温        城东街道万昌
                                                               办公           2056 年 11
2    行   岭市不动产权        中路 806 号青       179.72               出让                无
                                                               用地            月 15 日
     人   第 0016431 号       商大厦 1301 室
     发   浙(2017)温        城东街道万昌
                                                               办公           2056 年 11
3    行   岭市不动产权        中路 806 号青       179.46               出让                无
                                                               用地            月 15 日
     人   第 0016432 号       商大厦 1302 室
     发   浙(2018)温
                                                               工业            2068 年 4
4    行   岭市不动产权        东部新区南区       73,828.00             出让                抵押
                                                               用地             月8日
     人   第 0020214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权属情况的说明文件;

     3、发行人的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商标证明文件;

     4、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5、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

    同时,本所律师通过商标局官方网站(sbj.cnipa.gov.cn)、知识产权局官
方网站(www.sipo.gov.cn)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注册商标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境内注册商
标:

序                                                        核定使用                         取得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名称/图形                       商标有效期至
号                                                        商品类别                         方式
                                                                                           原始
1      发行人       38388332                               第7类      2030 年 1 月 13 日
                                                                                           取得

                                               3-3-2-9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核定使用                         取得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名称/图形                   商标有效期至
号                                            商品类别                         方式

                                                                               原始
2      发行人   33302658                       第7类     2029 年 7 月 26 日
                                                                               取得

                                                                               原始
3      发行人   31263110                       第7类      2029 年 6 月 6 日
                                                                               取得
                                                                               原始
4      发行人   22374202                       第7类      2028 年 2 月 6 日
                                                                               取得
                                                                               原始
5      发行人   22374156                       第7类     2028 年 3 月 27 日
                                                                               取得
                                                                               原始
6      发行人   18868561                       第7类     2027 年 2 月 20 日
                                                                               取得

                                                                               原始
7      发行人   18656117                       第7类     2027 年 1 月 27 日
                                                                               取得


                                                                               原始
8      发行人   18656116                       第7类     2027 年 1 月 27 日
                                                                               取得
                                                                               原始
9      发行人   16081577                       第7类     2026 年 7 月 13 日
                                                                               取得
                                                                               受让
10     发行人    9641599                      第 17 类   2022 年 7 月 27 日
                                                                               取得
                                                                               原始
11     发行人    7776390                       第7类     2020 年 12 月 20 日
                                                                               取得
                                                                               原始
12     发行人    7776378                       第7类      2024 年 4 月 6 日
                                                                               取得
                                                                               受让
13     发行人    6781227                       第7类     2030 年 4 月 20 日
                                                                               取得
                                                                               受让
14     发行人    6486572                       第7类     2030 年 3 月 20 日
                                                                               取得
                                                                               受让
15     发行人    6479608                       第7类     2030 年 8 月 13 日
                                                                               取得
                                                                               受让
16     发行人    6479606                       第7类     2030 年 3 月 20 日
                                                                               取得
                                                                               受让
17     发行人    6479591                       第7类     2030 年 3 月 20 日
                                                                               取得
                                                                               受让
18     发行人    6479587                       第7类     2030 年 3 月 20 日
                                                                               取得
                                                                               受让
19     发行人    4842870                       第7类     2028 年 9 月 13 日
                                                                               取得
                                                                               受让
20     发行人    4820474                       第7类      2028 年 6 月 6 日
                                                                               取得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境外注册商
标:



                                   3-3-2-9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取得   注册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名称/图样      类别        商标有效期至
号                                                                            方式     地

1    发行人    1054355                      第7类      2020 年 9 月 14 日     受让   马德
                                                                              取得     里

2    发行人    1283230                      第7类                             原始   马德
                                                       2025 年 11 月 30 日
                                                                              取得     里
               TN/E/201                                                       原始   突尼
3    发行人                                 第7类      2024 年 11 月 4 日
                4/01045                                                       取得     斯
               20140672                                                       原始   马来
4    发行人                                 第7类      2024 年 11 月 20 日
                  77                                                          取得   西亚

5    发行人    161604                       第7类                             原始   黎巴
                                                       2029 年 12 月 12 日
                                                                              取得     嫩
               IV/20104                                                       原始
6    发行人                                 第7类      2020 年 11 月 20 日           缅甸
                /2012                                                         取得

7    发行人    737840                       第7类                             原始   俄罗
                                                       2029 年 5 月 30 日
                                                                              取得     斯
     谊聚机    14360081                                                       原始
8                                           第7类      2024 年 10 月 8 日            沙特
       电         45                                                          取得

    本所律师注意到,注册号为 1436008145 的一项境外商标权利人名称仍为“谊
聚机电”,权利人名称变更为发行人的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该商标权属不存在
法律纠纷。

     2、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专利:

序                                                          专利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小型供水系统及其恒               2012 年 11 月    原始
 1   发行人    ZL201210463199.2                             发明
                                       压控制方法                      17 日         取得
                                   太阳能光伏水泵电源       实用    2012 年 9 月     原始
 2   发行人    ZL201220470860.8
                                         电路               新型       17 日         取得
                                                            实用    2013 年 11 月    原始
 3   发行人    ZL201320699554.6           水泵防尘盖
                                                            新型        8日          取得
                                                            实用    2015 年 9 月     原始
 4   发行人    ZL201520676634.9      水泵止回水装置
                                                            新型        3日          取得
                                                            实用    2015 年 9 月     原始
 5   发行人    ZL201520676632.X     潜水泵电机端封盖
                                                            新型        3日          取得
                                                            实用    2015 年 9 月     原始
 6   发行人    ZL201520676631.5     水泵动力传动机构
                                                            新型        3日          取得
                                                            实用    2015 年 9 月     原始
 7   发行人    ZL201520676630.0      潜水泵充水电机
                                                            新型        3日          取得
                                   泵筒与机筒之间的联       实用    2015 年 9 月     原始
 8   发行人    ZL201520698664.X
                                            接架            新型       11 日         取得

                                     3-3-2-9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实用   2015 年 9 月    原始
 9   发行人   ZL201520698662.0     泵筒端部联接结构
                                                       新型      11 日        取得
                                  水泵控制器的电源电   实用   2016 年 2 月    原始
10   发行人   ZL201620140529.8
                                          路           新型      24 日        取得
                                  水泵系统的开关电源   实用   2016 年 2 月    原始
11   发行人   ZL201620140467.0
                                         电路          新型      24 日        取得
                                                       实用   2016 年 2 月    原始
12   发行人   ZL201620140254.8      光伏水泵系统
                                                       新型      24 日        取得
                                  水泵系统中的电机控   实用   2016 年 2 月    原始
13   发行人   ZL201620139124.2
                                        制电路         新型      24 日        取得
                                  带电压实时检测的水   实用   2016 年 2 月    原始
14   发行人    ZL201620139086.0
                                   泵系统的供电电路    新型      24 日        取得
                                                       实用   2016 年 5 月    原始
15   发行人   ZL201620413256.X     水泵缺水保护装置
                                                       新型       9日         取得
                                                       实用   2016 年 5 月    原始
16   发行人   ZL201620409508.1      水泵滤网结构
                                                       新型       9日         取得
                                                       实用   2017 年 12 月   原始
17   发行人   ZL201721760014.9         水泵叶轮
                                                       新型      16 日        取得
                                                       实用   2017 年 12 月   原始
18   发行人   ZL201721766813.7      增程式液流泵
                                                       新型      18 日        取得
                                  一种峰值电压保护电   实用   2018 年 8 月    原始
19   发行人   ZL201821274493.8
                                          路           新型      9日          取得
                                                       实用   2018 年 8 月    原始
20   发行人   ZL201821278501.6     峰值电压保护电路
                                                       新型      9日          取得
                                  筒形泵体的端罩联接   实用   2018 年 12 月   原始
21   发行人   ZL201822053374.6
                                         结构          新型       7日         取得
                                  充水电机控制器安装   实用   2018 年 12 月   原始
22   发行人   ZL201822076032.6
                                         结构          新型      11 日        取得
                                                       实用   2018 年 12 月   原始
23   发行人   ZL201822084795.5        充水电机泵
                                                       新型      12 日        取得
                                  水泵泵体与电机之间   实用   2019 年 1 月    原始
24   发行人   ZL201920052397.7
                                      的联接结构       新型      14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1 月    原始
25   发行人   ZL201920052306.X         水泵泵体
                                                       新型      14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1 月    原始
26   发行人   ZL201920052311.0    具有消音功能的水泵
                                                       新型      14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1 月    原始
27   发行人   ZL201920052396.2    水泵控制器联接结构
                                                       新型      14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1 月    原始
28   发行人   ZL201920052312.5     带压力罐的水泵
                                                       新型      14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7 月    原始
29   发行人   ZL201921114363.2        潜水泵电机
                                                       新型      16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7 月    原始
30   发行人   ZL201921114362.8    潜水泵电机控制线联
                                                       新型      16 日        取得

                                    3-3-2-9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接结构
                                                      实用   2019 年 7 月    原始
31   发行人   ZL201921113747.2    永磁电机转子冲片
                                                      新型      16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7 月    原始
32   发行人   ZL201921113748.7     水泵进水装置
                                                      新型      16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7 月    原始
33   发行人   ZL201921113749.1    水泵泵体联接结构
                                                      新型      16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7 月    原始
34   发行人   ZL201921143021.3       高扬程水泵
                                                      新型      20 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7 月    原始
35   发行人   ZL201921154085.3     水泵进水结构
                                                      新型      22 日        取得
                                 一种通用水泵交直流   实用   2019 年 8 月    原始
36   发行人   ZL201921264805.1                        新型
                                      识别电路                  6日          取得
                                 一种太阳能与市电两   实用   2019 年 8 月    原始
37   发行人   ZL201921264806.6
                                 路供电自动切换电路   新型      6日          取得
                                                      实用   2019 年 9 月    原始
38   发行人   ZL201921488218.0     不锈钢潜水泵
                                                      新型       9日         取得
                                                      外观   2013 年 11 月   原始
39   发行人   ZL201330533268.8         防尘盖
                                                      设计       8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1 月    原始
40   发行人   ZL201430010899.6    包装箱(TCP103)
                                                      设计      15 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1 月    原始
41   发行人   ZL201430010880.1    包装箱(TGP125)
                                                      设计      15 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3 月    原始
42   发行人   ZL201430051484.3         游泳泵
                                                      设计      14 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3 月    原始
43   发行人   ZL201430051460.8      潜水泵(1)
                                                      设计      14 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3 月    原始
44   发行人   ZL201430051433.0      潜水泵(2)
                                                      设计      14 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4 月    原始
45   发行人   ZL201430072578.9    游泳池泵(大泵)
                                                      设计       1日         取得
                                   低水位污水泵       外观   2014 年 12 月   原始
46   发行人   ZL201430490856.2
                                    (SWI250V)       设计       1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12 月   原始
47   发行人   ZL201430490855.8    污水泵(SW370F)
                                                      设计       1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12 月   原始
48   发行人   ZL201430490845.4    污水泵(SW370)
                                                      设计       1日         取得
                                   低水位污水泵       外观   2014 年 12 月   原始
49   发行人   ZL201430490844.X
                                    (SWI250F)       设计       1日         取得
                                                      外观   2014 年 12 月   原始
50   发行人   ZL201430490828.0    污水泵(SW370V)
                                                      设计       1日         取得
                                                      外观   2015 年 9 月    原始
51   发行人   ZL201530337961.7    潜水泵(不锈钢)
                                                      设计       3日         取得
                                                      外观   2016 年 2 月    原始
52   发行人   ZL201630048194.2          水泵
                                                      设计      20 日        取得


                                   3-3-2-9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取得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外观    2016 年 11 月   原始
53   发行人   ZL201630563853.6         喷射泵
                                                      设计       21 日        取得
                                                      外观    2017 年 1 月    原始
54   发行人   ZL201730006216.3       喷射泵(1)
                                                      设计        7日         取得
                                                      外观    2018 年 4 月    原始
55   发行人   ZL201830167216.6   螺杆泵(2 寸深井)
                                                      设计       20 日        取得
                                                      外观    2018 年 12 月   原始
56   发行人   ZL201830709049.3   旋涡泵(TGP550ACDC)
                                                      设计        7日         取得
                                                      外观    2018 年 12 月   原始
57   发行人   ZL201830709050.6           水泵
                                                      设计        7日         取得
                                                      外观    2019 年 7 月    原始
58   发行人   ZL201930388497.2         喷射泵
                                                      设计       20 日        取得
                                   旋涡泵(复兴款     外观    2019 年 8 月    原始
59   发行人   ZL201930414598.2                        设计
                                       QB60)                    1日          取得
                                                       外观   2019 年 8 月    原始
60   发行人   ZL201930457453.0   离心泵(2DK-22-33)
                                                       设计      22 日        取得
                                                       外观   2019 年 9 月    原始
61   发行人   ZL201930493345.9     潜水泵(QSD)
                                                       设计       8日         取得
                                                       外观   2019 年 9 月    原始
62   发行人   ZL201930504600.5    离心泵(TCP158)
                                                       设计      12 日        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商标权、专利权。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款项支付凭证;

     3、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权属情况的说明文件。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进行了实地勘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数控车床、造型机、砂处
理设备、高速冲床生产线、走芯机、绕线嵌线一体机、立式加工中心、自动浇注
机、注塑机、压铸机、高速车床生产线、激光焊接机、中频感应电炉、数控机床、



                                  3-3-2-10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绕线机、叉车、变压器、废气处理设备、水泵喷漆流水线、废水处理设备、贴片
机、变频器变频柜等。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五)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的权利证书;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权属情况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财产系以购买、自主建设或申请等方式取得其
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土地、商标、专利权属证书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的房产、土地”及“(三)
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系合法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上述财产产权明晰,合法有效。

    (六)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权属情况的说明文件;

    2、有关主要财产的抵押相关资料及他项权利证书;

    3、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9 年 7 月 23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发行人签署《最
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3100620190036424),约定发行人以其不动产权
证号为浙(2018)温岭市不动产权第 0020214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发行人之间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8
日止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3-2-10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天健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受限制的货币资金外,发行
人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受到查封、扣押、
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
存在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和土地情况的说明文件;

     2、发行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3、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存在租赁房屋,不存在
租赁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2   用途      租金      房屋地址
号                                               (m )
                HUNG THINH
                TRADING,                                     3,461.4
                               2018年4月16日至   1,28 办公、
1    越南泰福   TRANSPORTATI                                 0万越南        越南河内
                                2021年4月5日      2     仓库
                ON & TRAVEL                                   盾/月
                CO., LTD
                LA THANH
                CERAMIC                                        4,765.8
                               2020年5月1日至           办公、
2    越南泰福   SERVICE &                        810           4万越南      越南平阳
                               2025年4月30日              仓库
                TRADING CO.,                                    盾/月
                LTD
             Lenstrojil
                               2020年4月1日至                    4.67万     俄罗斯圣
3 俄罗斯泰福 Service Group                       30.6   办公
                               2021年2月28日                     卢布/月    彼得堡
             LLC
                                                                            俄罗斯下
                               2019年12月9日至                   2.25万
4 俄罗斯泰福 Kronos LLC                           50    办公                诺夫哥罗
                               2020年11月8日                     卢布/月
                                                                              德
                                                                            温岭市经
                温岭市美科机   2018年8月1日至           办公、   2.88万     济开发区
5    泰福泵业                                    300
                电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生产    元/年     上马工业
                                                                            园朝阳路


                                    3-3-2-1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东侧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租赁房屋相关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租赁房屋不存在违反所在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受
到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重大销售合同;

    4、重大采购合同;

    5、重大工程合同;

    6、重大保险合同;

    7、重大担保合同;

    8、重大银行借款合同;

    9、重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同;

    10、发行人关于重大合同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或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
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3-3-2-10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与 GAZI INTERNATIONAL 签署协议,约定 GAZI
INTERNATIONAL 在孟加拉销售发行人生产的水泵,根据订单进行供货,协议有效
期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2、采购合同

     (1)2019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与台州人本机电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
约定台州人本机电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轴承,根据订单进行供货,合同有效期
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2)2019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与浙江龙腾电工器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购
销合同》,约定浙江龙腾电工器材料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漆包线,根据订单进
行供货,合同有效期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3)2019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与温岭市电工器材厂签署《购销合同》,
约定温岭市电工器材厂向发行人供应漆包线,根据订单进行供货,合同有效期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4)2019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与福安市龙丰机电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
同》,约定福安市龙丰机电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铜叶轮,根据订单进行供货,
合同有效期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5)2019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与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购销
合同》,约定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纸箱,根据订单进行供货,
合同有效期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6)2019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与浙江原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购销
合同》,约定浙江原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供应铜叶轮,根据订单进行供
货,合同有效期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7)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与衢州永创铝业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
约定衢州永创铝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铝锭,根据订单进行供货,合同有效期
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8)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与浙江亿钢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
同》,约定浙江亿钢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矽钢片,根据订单进行供货,
合同有效期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9)2019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与浙江广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购销
合同》,约定浙江广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电缆线,根据订单进行供
货,合同有效期自 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

     (10)2019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与台州正信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
销协议》,约定台州正信实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供应硅钢,合同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工程合同

                                 3-3-2-1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同金额
         项目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署时间
号                                                     (万元)
     东部新区地块工程             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
1                        发行人                         13,800    2018 年 6 月 23 日
           施工                       有限公司
     东部新区技术研发
                                  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
2    中心建设项目(桩    发行人                          380      2018 年 7 月 2 日
                                      有限公司
         机工程)
     东部新区水泵建设             温岭市第一建筑工程
3                        发行人                         1,100     2018 年 7 月 2 日
     项目(桩机工程)                 有限公司
     东部新区自动化立
4                        发行人    中研技术有限公司    1,903.15   2020 年 3 月 25 日
       体仓库项目

     4、保险合同

     2019 年 7 月 11 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向发行人签发《短期
出口信用保险续转保险单明细表》(单证编号:SCH004768),约定发行人向中
信保投保其信用期不超过一年且存在有效信用限额的出口业务,有效期为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约定投保金额为 3,500 万美元,保单最高赔偿
限额为 150 万美元。

     5、担保合同

     (1)2019 年 7 月 23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发行人
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33100620190036424),约定发行人以其
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8)温岭市不动产权第 0020214 号的土地使用权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发行人之间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8 日止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为 3,405 万元。

    (2)2020 年 3 月 2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发行人签署
《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0)第
02568 号),约定发行人以双方签署的《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编号:
(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0)第 02567 号)约定的资产池为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给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
保,有效期自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2021 年 3 月 1 日,资产池质押最高融资额度不
超过 30,000 万元。

     6、银行借款合同

    (1)2019 年 7 月 23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发行人
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331006)农银综授字(2019)第
0036424 号),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3,405
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2019 年 7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8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授信合同项下出口押汇余额为 160 万美元,
实际开具、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 1,364.7 万元。


                                   3-3-2-10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签署《出
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编号:2020 年温贴字 048 号),约定发行人将部分应
收账款转让给该行,由该行为发行人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
管理等服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协议项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余
额为 75 万美元。

     (3)2020 年 3 月 2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发行人分别
签署《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字(2020)第
02567 号)、《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编号:(33100000)浙商票池字(2020)
第 02567 号),约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为发行人提供资产池业
务服务和票据池业务服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协议项下实际开具、
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 813.41 万元。

    7、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合同

    (1)2015 年 1 月 25 日,谊聚机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
署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及《中国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编号:Y150017),约定该行
为谊聚机电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远期结汇/售
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等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协议项下发行人未履
行完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标的余额为 1,010 万美元。

    (2)2018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中国工商
银行结售汇业务总协议书》(编号:12070411000000090),约定双方开展远期
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及人民币外汇期权等人民币与外
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协议项下发行人无金融衍
生品交易。

    (3)2020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署了
《金融市场业务主协议》(编号:2020TZDKXXY33964),约定在主协议之后进行
金融市场业务交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协议项下发行人未履行完毕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标的金额为 500 万美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均系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合同形式合法,内
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合同之履行而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的情形。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10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主体变更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温岭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同时,本所律师前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法院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涉
诉情况进行了走访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行人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或者发行人子公司之间的除外)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五)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10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174.1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应收出口退税款                    369.85
 2                         应收暂付款                       4.02
 3                         应收备用金                      24.08
 4                       应收押金保证金                    776.24
                           合 计                          1,174.19

    2、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
57.3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应付暂收款                       2.55
 2                         押金保证金                       2.05
 3                      未结算的经营性款项                 52.72
                           合 计                           57.32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的说
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公司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的合并、增资扩股等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其中,被吸收合并方万豪电子的历史沿革如下:

       (1)2004 年 5 月,欧姆龙机电设立

                                        3-3-2-10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4 年 4 月 8 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温工商)名称预核内[2004]
第 002304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企业名称为“温岭市欧姆
龙机电有限公司”。

    2004 年 4 月 9 日,孙海燕、孙海波制定了《温岭市欧姆龙机电有限公司章
程》,对欧姆龙机电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等作出了
规定。

    2004 年 5 月 21 日,台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温会验(2004)17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4 年 5 月 21 日,欧姆龙机电(筹)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04 年 5 月 27 日,万豪电子前身欧姆龙机电取得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注册号为 331081100012825 的《营业执照》后成立。欧姆龙机电成立时的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海波。欧姆龙机电成立时的股东及出
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孙海燕                45.00          45.00        90.00
  2              孙海波                  5.00          5.00        10.00
              合 计                    50.00          50.00       100.00

       (2)2007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07 年 5 月 29 日,欧姆龙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孙海燕将其持有的欧
姆龙机电 90%计 4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宜文。

    同日,孙海燕和陈宜文就上述转让事宜签订了《出资额转让协议书》,约
定孙海燕将其持有的欧姆龙机电 90%计 45 万元出资额以 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
宜文。

    同日,欧姆龙机电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
欧姆龙机电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陈宜文                45.00          45.00        90.00
  2              孙海波                  5.00          5.00        10.00
              合 计                    50.00          50.00       100.00

       (3)2007 年 9 月,股权转让

    2007 年 9 月 24 日,欧姆龙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孙海波将其持有的欧
姆龙机电 10%计 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慧。

    同日,孙海波和林慧就上述转让事宜签订了《出资额转让协议书》,约定
孙海波将其持有的欧姆龙机电 10%计 5 万元出资额以 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慧。

                                     3-3-2-1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欧姆龙机电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
欧姆龙机电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陈宜文              45.00               45.00        90.00
  2                林慧                5.00               5.00        10.00
              合 计                  50.00               50.00       100.00

       (4)2011 年 6 月,注册资本增至 1,0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7 日,欧姆龙机电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欧姆龙机电注册资本
由 5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陈宜文以货币方式认缴 855 万元,
由林慧以货币方式认缴 95 万元。

    2011 年 6 月 8 日,温岭市中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中和验
[2011]12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6 月 7 日,欧姆龙机电变更
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8 日,欧姆龙机电就上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变更完成后,欧姆龙机电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1              陈宜文              900.00            900.00         90.00
  2                林慧              100.00            100.00         10.00
              合 计                1,000.00          1,000.00        100.00

    (5)2011 年 6 月 15 日,欧姆龙机电名称变更为“浙江万豪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2016 年 4 月,万豪电子被吸收合并而注销

    2015 年 9 月 17 日,万豪电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以吸收合并方式加入谊
聚机电。

    2015 年 9 月 18 日,万豪电子就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在《台州晚报》刊登
了《吸收合并公告》。

       2016 年 4 月 18 日,万豪电子经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审计报告;


                                   3-3-2-1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

    4、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的说
明文件;

    5、台州泰立电器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宜文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至今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变化行为如下:

    1、2017 年 12 月,出售台州泰立电器有限公司 100%股权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台州泰立电器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发行人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赵宝章。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赵宝章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 2,32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台州泰立电器有限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台州泰立电器有限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2017 年 8 月,出售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股权

    发行人出售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2017 年 10 月,收购俄罗斯泰福股权

    发行人收购俄罗斯泰福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收购俄罗斯泰福股权的行为符合俄罗斯相关法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3-3-2-1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9 月 27 日,谊聚机电的全体股东暨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陈宜文、林
慧、李勇、毛世良、毛世俊、赵林森、潘军平、张哲洋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将该公司章程在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
法有效;《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并已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共进行
了 7 次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2 月 28 日,鉴于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发行人召开股东大
会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3-3-2-1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017 年 8 月 24 日,鉴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发行人召开股东大
会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3、2017 年 9 月 28 日,鉴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发行人召开股东大
会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4、2017 年 10 月 19 日,鉴于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发行人召开股
东大会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5、2018 年 6 月 22 日,鉴于发行人公司章程中需要添加党建相关内容,发
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6、2019 年 11 月 5 日,鉴于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发行人召开股东大
会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股东情况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7、2020 年 4 月 13 日,鉴于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发行人召开股东大
会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修改
均已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历次修改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已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
事项,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的《公
司章程》系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条款并删掉部分仅上市
公司适用的条款及针对优先股发行的条款后制定,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



                                3-3-2-1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2、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8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订<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该份公
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2、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相关议案的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修改后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情形,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上市后拟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3-3-2-1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上市后拟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系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优先股发行的条款后制定的。该《公司章程(草
案)》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比,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
除不含优先股发行的相关条款外,其内容已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正文的内
容进行删除或者实质性修改,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中
的注释部分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对相关
制度(如征集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现金分红、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证上〔2020〕1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
〔2020〕500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后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上市
公司章程的要求。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并取
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组织机构图;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关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说明文件;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经理层及各
职能部门构成。

                                3-3-2-1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是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
包括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发行
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负责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
会聘任;副总经理 3 名,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发行人特定部门日常工作,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由 1 名副总经理兼任,由董事会聘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相关情况已经
工商主管部门备案。

    5、发行人设有销售部、财务部、内审部、信息中心、核价部、管理部、技
术中心、采购部、生产部、计划物控部、自动化部、精益办、品质部、证券部等
业务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他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
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内控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制度等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1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至今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二
十次、董事会二十三次、监事会十三次。发行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运作规
范,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十一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六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
议六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五次。

    本所律师认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等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至今历次对董事会授权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历次授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
事会办理转让发行人持有的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具体事宜的议
案》,对董事会就办理转让发行人持有的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相关
事宜作出授权。

    2、2017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 2017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就办理转让全资子公司台州泰
立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相关事宜作出授权。

    3、2017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 2017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份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就办理公司发行
股份相关事宜作出授权。

    4、2017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 2017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份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就办理公司发行
股份相关事宜作出授权。



                                3-3-2-1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2017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 2017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份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就办理公司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宜作出授权。

    6、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 2017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设立境外子公司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
会就全权办理设立境外子公司相关事宜作出授权。

    7、2018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对
董事会就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授权。

    8、2019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
有效期的议案》,对董事会就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授
权。

    9、2020 年 4 月 2 日,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授
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就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对公
司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变化情况的
说明文件;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6、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


                                3-3-2-1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成员 3 人,其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3 人,其中 1 名副总经
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任职
情况为:

序号              姓名                                   任职
   1              陈宜文                           董事长、总经理
   2                林慧                                 董事
   3              毛世良                                 董事
   4              吴培祥                         董事、副总经理
   5              叶显根                               独立董事
   6                郑峰                               独立董事
   7              顾伟驷                               独立董事
   8              张行蓉                             监事会主席
   9              林宏伟                                 监事
  10              吴义柱                           职工代表监事
  11              梁永兵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2              周文斌                               副总经理

    2、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其派出
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也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董事,其中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有 2 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发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相关情况已经工商主管部门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发行人现
任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

                                  3-3-2-1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变化情况的
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

    2017 年 9 月 10 日之前,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为陈宜文、林慧、陈
治声、毛世俊、毛世良、潘怡辰、张哲洋、李勇、赵林森。

    2017 年 9 月 10 日,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
陈宜文、林慧、毛世良、吴培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叶显根、郑峰、
曹国纬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19 年 10 月 10 日,鉴于曹国纬辞去独立董事一职,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顾伟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2、监事

    2017 年 9 月 10 日之前,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成员为张行蓉、钟豪、江
炜婷。

    2017 年 9 月 10 日,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
张行蓉、林宏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三年。同日,经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吴义柱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 9 月 10 日之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陈宜文,副总经
理吴培祥、周文斌,董事会秘书林宏伟,财务负责人方才茂(暂代职责)。

    2017 年 9 月 10 日,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聘任
陈宜文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聘任吴培祥、周文斌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军
辉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3-3-2-1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9 月 4 日,鉴于赵军辉辞去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一职,经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梁永兵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梁永兵于 2017 年 6 月入职发行人,任发行人财务部经理
职务。

    本所律师认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变更均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
监事、经理的变更履行了必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法律程序,符合当时适用
之《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变化情况的
说明文件;

    4、独立董事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

    5、独立董事出具的任职声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叶显根、郑峰、顾伟驷,超过发行人全体董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且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1)叶显根: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6 月出生,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历任浙江省台州百货采购供应站会计、财会科副科长,台州百货批
发公司财会科职员、浙江台州会计师事务所综合部职员,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台州分所总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任泰福泵业独立董事。现兼任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
事长、台州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台州市人大财经工委财政预算审查咨询小组成
员、台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理事、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SZ.002725)独立董事、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SH.603331)独立董事、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839063)独立董事、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台州中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2)郑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
国际商务师。历任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台州分公司经理部文员、副经

                                  3-3-2-1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理,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7 年 9 月至今任泰福泵业独立董事。
现兼任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SH.603331)独立董事、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839063)独立董事、浙
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顾伟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 年 9 月出生,硕士学历,浙
江工业大学教授。历任浙江工业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教师、信息工程学院教师、
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师。2019 年 10 月至今任泰福泵业独立董事。现兼任宁波
宁变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423)董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均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和《公司章程》所
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

    2、独立董事的职权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如
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2)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如下
规定: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七)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各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均符合有关规定,职权范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情形。



                               3-3-2-1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主要适用的税(费)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

    3、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20%、18%、17%、16%、15%、13%、
  增值税[注 1]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1%、10%、9%、5%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                  1.2%、12%
                        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20%、15%

     注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
17%、16%、15%、13%、11%、10%、9%(具体而言:报告期初,发行人主要产品陆
上泵、小型潜水泵、井用潜水泵、循环泵和节能泵执行的出口退税率为 17%和 13%,
配件产品执行的出口退税率为 9%、15%和 17%。其中 17%税率于 2018 年 5 月调整
为 16%、2019 年 4 月调整为 13%;13%税率于 2017 年 8 月调整为 11%、2018 年 5
月调整为 10%、2019 年 4 月调整为 9%;9%税率于 2018 年 11 月调整为 10%;15%
税率于 2018 年 11 月调整为 16%);发行人对外出租或销售不动产适用 5%的增值
税率。俄罗斯当地增值税率为 18%(2019 年 1 月起上调至 20%)。越南当地增值
税率为 10%。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15%
  谊聚进出口           25%                 25%             25%               25%
俄罗斯泰福[注
                         20%                  20%          20%                  20%
      2]
                  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泰福[注 3]
                      8.84%              8.84%            8.84%             8.84%
越南泰福[注 4]          20%                20%              20%             不适用

                                        3-3-2-1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 2:根据俄罗斯当地财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其中 3%支付给联
邦预算,17%支付给地方预算(2017 年前为 2%、18%)。

    注 3:美国企业所得税分为联邦税和州税。联邦税:如果利润为正,按超额
累进税率缴税;如果为负,可以冲抵未来盈利,期限 20 年;州税:如果利润为
正,以 8.84%恒定税率缴税;如果为负,每年按定额 800 美元缴税。

    注 4:根据越南当地财税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越南的企业所得税
(CIT)的基本税率为 2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取得了编号为 GR201533000265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期 3 年,税率为 15%。

    2、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取得了编号为 GR201833000962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期 3 年,税率为 15%。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报告期内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及会计凭证;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3-3-2-1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   政府补   补助                  款项数额
                     取得时间                                   批准文件
号   助名称   对象                  (元)

                                     2017 年度

     水利基   发行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松门税务分局盖章
1                     6月2日       27,746.49
     金减免     人                                     确认的《退税清算结论表》
                                                 温岭市科学技术局、温岭市财政局出具
     实用新
                                                 的温科[2017]5 号《温岭市科学技术局
     型和外   发行
2                    6 月 26 日     9,800.00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5 年 10 月
     观专利     人
                                                 -2016 年 4 月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奖励
       奖励
                                                              经费的通知》
                                                 温岭市科学技术局、温岭市财政局出具
     实用新
                                                 的温科[2017]8 号《温岭市科学技术局
     型和外   发行
3                    6 月 26 日    11,300.00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6 年 5 月
     观专利     人
                                                 -2016 年 12 月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奖
       奖励
                                                            励经费的通知》
     城镇土
              发行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松门税务分局盖章
4    地使用          7 月 26 日    232,493.82
                人                                   确认的《退税清算结论表》
     税减免
     重点企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温经信
              发行
5    业业绩           9月1日       463,630.00    函[2017]30 号《关于做好 2016 年企业
                人
     增长奖                                              奖励资金发放的函》

                     9 月 30 日    81,160.00     温岭市商务局、温岭市财政局出具的温
     开放型
              发行                               商务发[2017]60 号《温岭市商务局 温
6    经济奖
                人                               岭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开放型
       励
                     12 月 26 日   39,974.00       经济奖励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
     稳岗补   发行                               公布的《关于温岭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7                    10 月 11 日   66,005.58
       贴       人                                 稳定岗位 2016 年度补贴企业的公示
                                                             (第二批)》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岭市财政局
     水泵技   发行                               出具的温经信[2017]87 号《关于下达
8                    10 月 17 日   189,600.00
     改项目     人                               二〇一七年度第一批技改项目(泵与电
                                                         机)资助资金的通知》

                                     2018 年度

     省级企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下达
     业技术   发行
1                    3 月 22 日     350,000.00   2017 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助
     中心财     人
                                                 资金公示》
     政补助
     企业上   发行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2017 年
2                    5 月 24 日       2,000.00
     云补助     人                               温岭市第五批企业上云财政补助资金》
3    稳岗补   发行   9 月 19 日      49,122.22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

                                     3-3-2-1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政府补    补助                  款项数额
                      取得时间                                    批准文件
号   助名称    对象                  (元)
       贴       人                                 公布的《关于温岭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定岗位 2017 年度补贴企业的公示
                                                   (第一批)》
     中央外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拨付
     经贸发    发行
4                     9 月 27 日      59,923.00    2018 年度开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展专项      人
                                                   (中小企业拓市场)的公示》
       资金
     开放型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 2017
     经济奖    发行
5                     10 月 10 日     93,083.00    年度开放型经济奖励资金(第二批)的
     励补贴      人
                                                   公示》
     第二批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岭市财政局
     隐形冠                                        出具的温经信[2018]114 号《温岭市经
               发行
6    军培育           11 月 29 日    200,000.00    济和信息化局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人
       费                                          2017 年“创业之星”、2018 年“隐形
                                                   冠军”奖励资金的通知》
     城镇土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松门税务
               发行
7    地使用           11 月 29 日    186,990.24    所盖章确认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
                 人
     税返还                                        表》
     开放型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拨付
     经济奖    发行
8                     12 月 20 日     39,864.00    2017 年度温岭市第三批开放型经济奖
     励第三      人
                                                   励(补助)资金公示》
       批

                                       2019 年度

                                                   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台政发[2019]8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
     社保返    发行                                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温
1                      4月1日       1,326,931.78
       还        人                                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公
                                                   布的《温岭市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公
                                                   示》
     2018 年
                                                   温岭市科学技术局、温岭市财政局出具
     国家高
               发行                                的温科[2019]4 号《温岭市科学技术局
2    新技术           4 月 26 日     100,000.00
                 人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国家高
     企业奖
                                                   新技术企业奖励经费的通知》
       励
     企业招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财政部、税务
     用建档
                                                   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
     立卡贫    发行
3                     6 月 30 日      63,672.30    贫办出具的财税[2019]22 号《关于进
     困人员      人
                                                   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税款减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免
     2018 年
     度开放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拨付
               发行
4    型经济           7 月 25 日      30,000.00    2018 年度开放型经济奖励资金(第一
                 人
     奖励补                                        批)的公示》
       贴


                                       3-3-2-1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政府补    补助                 款项数额
                      取得时间                                   批准文件
号   助名称    对象                 (元)
     2018 年
     度开放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 2018
               发行
5    型经济           9 月 30 日     87,120.00    年度开放型经济(第二批)和中小企业
                 人
     奖励资                                       拓市场奖励资金的公示》
       金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温岭市人力资
     茂县招
               发行                               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温人社发
6    聘会补           10 月 17 日     3,000.00
                 人                               [2019]60 号《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专
       助
                                                  场招聘会的通知》
     2018 年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下达
     度研发    发行
7                     10 月 30 日   500,000.00    温岭市 2018 年度研发五十强奖励经费
     五十强      人
                                                  的公示》
       奖励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岭市
     扶贫基    发行                               财政局出具的温人社发[2019]34 号《关
8                     10 月 31 日    50,000.00
     地奖补      人                               于认定就业扶贫基地和设立东西部就
                                                  业扶贫劳务协作联络站的通知》
     2018 年
     度开放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 2018
               发行
9    型经济           12 月 5 日     71,280.00    年度开放型经济(第三批)奖励资金的
                 人
     奖励补                                       公示》
       贴
     2019 年
     度受灾                                       温岭市商务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拨付
               发行
10   商贸流           12 月 23 日    22,300.00    2019 年度受灾商贸流通业企业订单延
                 人
     通业保                                       误损失补助资金的公示》
     费补助
     2018 年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岭市财政局
     省重点    发行                               出具的温经信[2019]161 号《关于下达
11                    12 月 26 日   350,000.00
     技术创      人                               2018 年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项目和重
       校                                         点高新技术产品补助资金的通知》

                                    2020 年 1-3 月

     2020 年
     受疫情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
               发行
1    影响返           3 月 13 日    625,926.07    公布的《关于温岭市 2020 年受疫情影
                 人
     还社会                                       响企业返还社会保险费公示(第一批)》
     保险费
     2019 年
     度开放                                       温岭市财政局在官网公布的《关于拨付
               发行
2    型经济           3 月 24 日    177,500.00    2019 年度开放型经济奖励资金(第一
                 人
     奖励资                                       批)的公示》
       金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2-1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谊聚进出口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3、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自美国泰福注册成立以来,每个财务
年度都按时申报美国联邦政府税表和加州州政府税表,并按时缴付加州州政府的
最低营业税。最近报税年度为 2018 年(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从未拖欠美国联邦政府或加州州政府任何税款。

    4、根据俄罗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俄罗斯泰
福没有拖欠的联邦或地方债务,不存在任何诉讼和行政处罚的情形。

    5、根据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不存在越南
税务机关有文件要求根据法院诉讼程序或国家行政程序处理对越南泰福的违规
行为处理的任何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而受到
税务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取得的环评立项及批复文件;

    2、发行人的排污许可证;

                                 3-3-2-1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污染物排放及处置情况的说明文件;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5、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6、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同时,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
(new.wl.gov.cn/col/col1402171/index.html)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环保
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检索,并对发行人环保设备进行了实地勘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2015 年 11 月 4 日,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耐腐蚀高效节能水泵(含精
密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该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016 年 10 月 21 日,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耐腐蚀高效节能水泵(含
精密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批复,经验收,该
建设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和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及
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2019 年 10 月,发行人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
司年产 120 万台水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水泵产
120 万台的产能。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台环建(温)[2019]164 号《关
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20 万台水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
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019 年 10 月,发行人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拟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2019 年 10 月 31 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台环建(温)[2019]167 号《关
于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3、发行人取得的环境保护证书



                                  3-3-2-1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取得了温岭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编号为浙
JF2017A0041《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均符
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取得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要的同意或许可。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环境保护方面的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

     3、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4、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同时,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new.wl.gov.cn/col/col1402171/index.html)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环保
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认证证书;

     3、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同时,本所律师对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www.cpbz.gov.cn)
的公示信息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主要产品质量标准如下:

序
           名称          发布单位               涉及内容     实施时间
号


                                    3-3-2-1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家质量监
                                         轴向吸入离心泵、机械密
1      GB/T5661-2013       督检验检疫                               2014 年 10 月 1 日
                                         封和软填料用空腔尺寸
                               总局
                           国家工业和
2      JB/T5415-2013                            微型离心电泵        2013 年 9 月 1 日
                             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和
3      JB/T8687-2013                         泵类产品抽样检验       2013 年 9 月 1 日
                             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和
4       JB/7742-2013                          磁力传动离心泵        2014 年 7 月 1 日
                             信息化部
                           温岭市泵业    水泵及原辅料有害物质限
5    Q/331081LM 01-2016                                             2016 年 10 月 30 日
                               协会            量及检测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认证证书如下:

序   持证                                                                     有效期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适用范围
号   单位                                                                       至
     发行   质量管理体系                                                     2021 年 1
1                          626018Q11701R1M             水泵的生产
       人     认证证书                                                       月 18 日
     发行   环境管理体系                      水泵的生产及其所渉及场所的     2022 年 3
2                          626019E11502R0M
       人     认证证书                            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月 12 日
            职业健康安全
     发行                                     水泵的生产及其所渉及场所的     2021 年 3
3           管理体系认证   06919S11325R0M
     人                                         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月 11 日
                证书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如下:

     2020 年 6 月 15 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未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
查处的情形。

     2020 年 6 月 9 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9 日,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形。

     2020 年 6 月 9 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谊聚进出口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9 日,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形。

     2020 年 6 月 19 日,美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美国泰福截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在美国没有受到或面临美国联邦或州各级政府机关所给与的任何行政或
司法的处罚、罚款或惩戒赔款等情形。

    2020 年 6 月 19 日,俄罗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俄罗斯泰福自公司设
立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不存在任何诉讼和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6 月 15 日,越南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越南泰福截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在越南合法经营,并严格按照越南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3-3-2-1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2、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浙江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4、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发行人本次
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
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      项目备案文号       环评批复文    实施
                (万元)    金(万元)                             号        主体
年产 120 万台                              2018-331081-34-    台环建(温)
                29,154.77    29,154.77                                     发行人
水泵建设项目                                03-045120-000     [2019]164 号
技术研发中心                             2018-331081-34-03-   台环建(温)
                 3,833.48     3,833.48                                     发行人
  建设项目                                    045119-000      [2019]167 号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                 -      发行人
    合 计       38,988.25    38,988.25            -                 -          -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
筹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无法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发行人通过其他途径自筹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满足
上述项目需求后尚有剩余,剩余资金将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




                                     3-3-2-13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备案手续,取得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
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2、发行人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涉及宗地使用的情况如下:

                  使用宗地权证                            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
   项目名称                                座落
                      号                                    终止日期        支付情况
年产 120 万台水
                  浙(2018)温岭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经济
  泵建设项目                                              2068 年 4 月
                  市不动产权第     开发区东部新区南沙河                   已支付完毕
技术研发中心建                                               8日
                    0020214 号       以西、龙门大道北
    设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依法取得了“年产 120 万台水泵建设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两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及技
术转让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
术等标准”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五)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3-3-2-13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在相关有权机关备
案,并已经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
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和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风机、风扇制
造;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
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
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
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变压器、整
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发电
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工具制造;五
金产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线、电缆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有
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民用水泵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及其确认,发行人业务
发展目标为:力争将泰福打造成国际领先的水泵品牌,使公司成为在全球市场有
较大影响力的水泵产品生产企业,为全球各地的用户提供更加满意的产品和服
务。



                                  3-3-2-13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文件;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系围绕水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制定,不存在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
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4、美国、俄罗斯、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同时,本所律师前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走访并就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涉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通过中国法院网
( 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zxgk.cour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cfws.samr.gov.cn)



                                  3-3-2-13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和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pub/newsite)等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的情况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海关、商务局、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法院网的
公开信息进行检索后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谊聚进出口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法院网的公开信息进
行检索后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谊聚进出口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的承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美国泰福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根据俄罗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承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俄罗斯泰福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根据越南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的承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越南泰福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同时,本所律师前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走访并就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涉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通过


                                 3-3-2-13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 国 法 院 网 ( 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zxgk.cour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cfws.samr.gov.cn)
和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pub/newsite)等网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股东地久电子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人
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股东地久电子出具的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法院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对的公开信息进
行检索后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地久电子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陈宜文、林慧、毛世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
明文件、温岭市人民法院出具关于陈宜文、林慧、邵雨田、李勇、毛世良、毛世
俊诉讼情况的复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通过中国法院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进行检
索后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陈宜文、林慧、邵雨田、李勇、毛世良、
毛世俊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证明文件。

     同时,本所律师前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走访并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涉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通过中国
法 院 网 ( 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zxgk.cour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cfws.samr.gov.cn)
和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pub/newsite)等网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3-3-2-13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
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作了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

    《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
具有效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3、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根
据《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就强化诚信义务已作出
相关公开承诺,并同时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及《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外,其他主要承诺如下:

    承诺主体         公开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关于所持浙江泰
制的持有发行人股   福泵业股份有限
                                      若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
份的股东、直接或   公司股份的限售
                                      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安排、自愿锁定、
                                      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份的董事、监事和   延长锁定期限的
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其他直接持有发行   关于所持浙江泰     若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
人股份的股东       福泵业股份有限     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


                                      3-3-2-13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股份的限售     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安排、自愿锁定的
                    承诺
                    浙江泰福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
公开发行前单独或                       若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
                    发行前持股 5%以
合计持股 5%以上股                      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
                    上股东关于持股
东                                     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对其
                                       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
                                       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
                                       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
                    关于浙江泰福泵     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制人、董事(不含
                    上市后三年内稳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
独立董事)、高级
                    定股价预案的承     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管理人员
                    诺                 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
                                       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
                                       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关于公司首次公
                                       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开发行股票填补
发行人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
                    即期回报措施的
                                       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承诺函
                    关于不越权干预     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公司经营管理活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动、不侵占公司利   泰福泵业及其子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益的承诺           担补偿责任。
                    关于公司首次公
                                       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发行人董事、高级    开发行股票填补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违反承诺给
管理人员            即期回报措施的
                                       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承诺函
                                    1、若上述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将及时
                                    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
                   关于招股说明书   及改正情况。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不存在虚假记载、 2、若上述承诺未能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及其控
制人、董事、监事、
                   误导性陈述或者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遗漏的承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


                                       3-3-2-13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
                                    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完毕上述承诺之日止。
                                    若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
                   关于不占用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
                   资金的承诺
                                    他股东进行赔偿。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
                                    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票以及赔偿
                                    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关于未履行承诺
                                    及改正情况。
制人、董事、监事、 的约束措施的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其在前述事实
高级管理人员       诺
                                    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
                                    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
                                    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
                                    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若公司不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
                   关于对欺诈发行   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上市的股份购回   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相关违法情形后十个
制人
                   承诺             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关于利润分配政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发行人
                   策的承诺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保证不影响
发行人             和干扰审核的承   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均系相关责任主体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内容
合法合规,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
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3-3-2-14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束——




                                    3-3-2-14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伍份,无副本。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颜华荣



      负责人:颜华荣                                   柯   琤



                                                   范洪嘉薇



                                                       曹   静




                                 3-3-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