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泰福泵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4-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保荐机构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接

受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泰福泵业”或“公司”)

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

保荐书(以下简称“本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特别说明外,本保荐书中所提及的简称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释义相同。




                                    3-1-2-1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

1),授权保荐代表人葛文兵和戴露露担任泰福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泰福泵业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事宜。

    1、葛文兵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葛文兵先生,现任长江保荐副总裁,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 20 年

投行工作经验,负责或签字的 IPO 项目有:华阳科技、沧州明珠、南洋科技、

新大新材、中来股份、东音股份、集智股份、中原证券、帝尔激光,负责的再

融资项目有:明天科技公募增发、天房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沧州明珠

(2010 年、2012 年、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葛文兵先生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

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

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2、戴露露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戴露露女士,现任长江保荐总监,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先后参与了沧州明珠 2012 年、2014 年和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中来股份、东音股份、长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世纪华通重大资产重

组项目。

    戴露露女士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

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

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3-1-2-2
    项目协办人:周永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副总监,经济学硕士。

曾参与或负责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海波重型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债、私募债、次级债

等项目。

    除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外,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还有郭思

婷、罗佑军、冯鹏飞、曹霞、常勇奇、徐鑫军、李冰元。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IFU PUMP CO., LTD

    法定代表人:陈宜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 年 5 月 21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6,810 万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海天名苑小区往东

800 米)

    邮编:317511

    电话号码:0576-86312868

    传真号码:0576-86312863

    互联网地址:http://www.chinataifu.com

    电子邮箱:taifu@chinataifu.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制


                                     3-1-2-3
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

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

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

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

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线、

电缆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

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岭市东部新区龙门大道 5 号)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梁永兵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

务往来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除本次证券发行业务关系之外,本保荐机构及其

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及业务往来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3-1-2-4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核、内

部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本保荐机构

对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

核程序主要如下:

    (1)立项前,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2)于 2018 年 2 月 9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立项会议,批准本项

目立项;

    (3)内核申请前,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自

查,然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

    (4)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成员赴泰福泵业实施现场

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及质量控制报告;

    (5)质量控制部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核

表;



                                  3-1-2-5
    (6)本保荐机构内核部确认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将全套内核申请材料提交

内核委员会审核,指定的内核委员对申请材料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在内

核会议召开前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7)2020 年 4 月 16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就关注的重

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内核意见;

    (8)根据内核会议的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质

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复核。

    2、内核意见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

料,并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8 人。

    出席内核会议的委员认为发行人已经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与会委员表决,泰福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通过内核。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

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3-1-2-6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本机构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

事宜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

用)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发展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

                                 3-1-2-7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事项出具有效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

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逐项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授权

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

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发展规

划的议案》《关于修订〈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

用)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

上市有关的议案。上述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3 人,代表股份

数为 6,81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3-1-2-8
    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上述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6,810 万股,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00%。

    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议案。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6,81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了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及上市有关的议案。上述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2 人,代表股

份数为 6,81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的《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

发行及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

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经核查发行人的相关会议通知、议案和表决票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且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

容及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本次证券发行已经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合法有效的批准与授

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

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

                                 3-1-2-9
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

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就本

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

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等,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选举

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出具

的“天健审[2020]10388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0]10391 号”《关于浙

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报

告期内持续盈利,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9 月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

币 4,152.60 万元、3,825.57 万元、6,618.81 万元和 5,418.37 万元。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

                                   3-1-2-10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的“天健审[2020]1038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认真执行国

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开网络信息查询,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

最近三年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之规定。

    5、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6,81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2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发行人满足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

信记录等要求,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1-2-11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

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调阅核查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

案、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确认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

于 1993 年 5 月 21 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

行了必要批准、资产评估、验资、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等手续。发行人是依法

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

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10388 号”《审计

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天健会计师的“天健审[2020]10389 号”《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


                                  3-1-2-12
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

   本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

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

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

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

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

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主

                               3-1-2-13
要资产的权属文件,现场核查了发行人的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等主要资产。

访谈了公司研发负责人,了解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

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银行贷款及担保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

诉讼和仲裁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

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

报告等,确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公司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

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

场所。发行人主要从事民用水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陆上泵、

小型潜水泵、井用潜水泵、循环泵以及节能泵。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是否存在重

大违法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登陆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网站进行公开检索,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合法合

规,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


                                 3-1-2-14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简历和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前

述人士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专项核查结论

    1、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的核查结论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

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有关规定,本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核查工作,对可能造成粉饰

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是否存

在新增客户、发行人的重要合同、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和发行人的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情况、银行借款

情况进行了核查,获取了发行人的相关资料清单、明细表、说明、原始单据及

相关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情况。同时,

保荐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或查阅原始单据,发函询证、实地走访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实地查勘相关资产的真实状况等手段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了有效核查。

    通过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大异常。

                                 3-1-2-15
   (2)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①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

(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

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②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

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

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

   ③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④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⑤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⑥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

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⑦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⑧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⑩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3-1-2-16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2、关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过对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核查,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中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事宜。

    3、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和事项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和说明事项及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核查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就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股份锁定、股价稳定、减持意向等事

项作出了公开承诺,就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未能履行提出了约束措施。相关责任

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合法、有效。

    4、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 号),本保荐

机构针对发行人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关注并核查了发行

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及行业地位、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

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模式及销售价格、税收政策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是否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情况。

    经核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及行业地位未发生重大

变化,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发

行人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较去年同期无重大变化。



                                3-1-2-17
    5、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

序的核查结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

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法人股东有 3 名,分别为地久电子、宏泰投

资和益泰投资。

    经查阅地久电子工商登记文件及其出具的声明,地久电子系实际控制人陈

宜文、林慧夫妇控制的公司,陈宜文、林慧对地久电子的出资、以及地久电子

对发行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

情形,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因此,地久电子不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查阅宏泰投资及益泰投资工商登记文件及其出具的声明,两家企业均系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企业的资金、以及合伙企业投资于发

行人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

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因此,宏泰投资及益泰投资不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本保荐机构认为,地久电子、宏泰投资及益泰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人。

    6、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3-1-2-18
项的指导意见》(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进行了核查。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相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的承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可能

出现每股收益下降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发行人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及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事项

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

论证,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发行人

就即期回报被摊薄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披露与重大事项提示。综上,

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

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7、关于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规定的相关核查

    长江保荐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相

关规定,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第三

方”)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长江保荐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

                                  3-1-2-19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本项目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长江保荐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和主承

销商,聘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了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聘请了北京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上述

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要聘请的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

关服务合同,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依法需要聘请的机构外,发行人聘请了 LAW OFFICES OF JOHN J.

MA, APC(约翰.J.马律师)为美国全资子公司 PUMPMAN INTERNATIONAL

INC(美国 PUMPMAN)的合法合规运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了下诺夫

哥罗德忒弥斯律师协会律师公司为俄罗斯全资子公司 PUMPMAN RUS LLC

(俄罗斯 PUMPMAN)的合法合规运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了越南黄沙

有 限 责任法律公司 为 越南全资子公司 ZHEJIANG TAIFU PUMP VIETNAM

COMPANY LIMITED(越南泰福)的合法合规运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

人系根据发行上市相关要求聘请该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合法合规,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1)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的行为。(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外,还依法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

三方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服务,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创新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核心的发展思路,在

                                 3-1-2-20
提高生产自动化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产品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转换。

公司紧跟行业高效、节能、环保、智能的发展方向,在具有技术优势的节能泵

领域,加速融合新能源、智能制造和物联网技术,实现智能制造由点向整体的

提升和转变,使水泵节能的同时更智能化,推动产品技术升级。如果公司未来

研发创新机制发生变化、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存在偏差,公司将面临科技创

新失败、新产品和新技术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公司重视技术和产品研发并逐年加大研发投入。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

用分别为 1,132.49 万元、1,359.17 万元、1,706.30 万元和 1,297.02 万元,占同期

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76%、4.62%、4.42%和 4.40%。如果公司的研发

投入不能取得预期的技术成果并形成产品,或者新产品由于生产工艺、原材料

和技术等原因无法实现产业化,则公司的研发投入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益,公

司存在一定的研发失败或成果转化失败的风险。

    3、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水泵产品主要应用于农业灌溉、生活用水、深井提水、畜牧用水和热

水循环等领域。世界泵行业约有 1 万家泵产品生产厂商,市场竞争激烈,但行

业集中度较高,国际知名水泵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地区的发达国家,丹

麦格兰富、德国威乐等在内的国际知名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凭借资金、技术、

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占据了全球水泵市场的主要份额。随着我国企业技术能力

和制造水平的提高,我国泵类制造企业在产品种类、性能和质量等方面与欧美

领先企业的差距逐步缩小,性价比优势凸显。因此,公司既要在综合实力上追

赶国外知名厂商,又要积极应对国内同行的激烈竞争,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

的风险。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3-1-2-21
    公司民用水泵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漆包线、硅钢片、铜件、不锈钢

件、铝锭、电缆线、塑料件等,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上

述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58.07%、54.06%、59.29%

和 56.48%。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如下:
                                                  平均采购价格
   材料名称       单位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漆包线          元/千克              42.20          44.82          46.41        44.99
硅钢片          元/千克               4.24            4.38          4.54          4.66
铜件            元/千克              46.57          46.82          47.99        45.35
不锈钢件        元/千克              27.04          29.37          32.93        33.23
铝锭            元/千克              11.54          11.83          12.52        12.56
电缆线          元/米                 2.35            2.24          2.23          2.43
塑料件          元/千克              28.26          25.29          30.02        27.55

    由于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产品成本的比重较大,若主要原材料市场供求变化

或采购价格异常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主

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3)外销收入占比较大的风险

    本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内销中大部分亦销给外贸公司等并最终销往国

外。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直接销往国外收入分别为 27,306.69 万元、27,979.33 万

元、36,448.59 万元和 26,939.70 元,通过国内外贸公司等间接销往国外收入分

别为 638.32 万元、1,151.81 万元、1,942.65 万元和 2,097.51 万元,两者合计占当

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72%、99.05%、99.35%和 98.91%,公司外销收入

占比较高,存在以下风险:

    ①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结算。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远期结

汇、掉期交易等方式积极应对汇率波动造成的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汇兑

损失分别为 453.74 万元、20.59 万元、-348.09 万元和 589.50 万元。一方面,若

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性价比优势将受到一定程度削

弱,进而影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最终影响公司产品的出口销售和

盈利水平。同时,在公司外销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公司可能产生较大的汇
                                    3-1-2-22
兑损失,从而对公司业绩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若未来人民币贬值

且幅度较大,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会增强,但亦会因上述远期结

汇等业务产生一定的损失。因此,公司存在汇率波动风险。

    以 2019 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假定人民币收入、外币收入、营业成本及其

他因素保持不变,外币兑人民币汇率上升和下降 1%、3%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

响金额及影响幅度如下:

                                                                         单位:万元
                                                 汇率波动假设
        项目
                          -3%                -1%             1%            3%
营业收入变动金额           -1,093.46           -364.49          364.49      1,093.46
财务费用变动金额               10.44               3.48          -3.48        -10.44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           -1,103.90           -367.97          367.97      1,103.90
当期利润总额                7,945.20          7,945.20        7,945.20      7,945.20
利润总额变动幅度            -13.89%             -4.63%          4.63%        13.89%
   注:财务费用变动金额系根据当年汇兑损益金额测算。

    由上表可见,以 2019 年度为例,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外币兑人民币

汇率上升或下降 1%时,将导致公司利润总额上升或下降 367.97 万元,占当年

利润总额的 4.63%;外币兑人民币汇率上升或下降 3%时,将导致公司利润总额

上升或下降 1,103.90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3.89%,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重大影响。

    ②产品进口国政治及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国家包括孟加拉国、美国、韩国、俄罗斯、越南、阿联

酋、澳大利亚、乌克兰、阿根廷等,其中乌克兰和阿根廷存在政治或经济环境

风险,但报告期内公司与乌克兰、阿根廷国家客户之间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小,

且没有明显下降,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小、期后回款良好,该等客户后续订单

处于正常状态,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若相关国家的政治、

经济不稳定的情形进一步加剧,亦或外汇管理等金融政策、相关产业及国际贸

易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将影响公司的外销收入,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3-1-2-23
    ③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因中美贸易摩擦,公司出口到美国的水泵产品于 2020 年 6 月起被重新加征

25%的进口关税,虽然目前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未产生重大影

响,但若后续中美贸易冲突升级,美国政府继续加征关税乃至提升关税税率水

平,且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抵消关税加征带来的出口产品成本上升的风险,

将不利于公司对美国出口,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④竞争加剧、市场需求骤减、增长停滞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在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市场需求旺盛、市场空间广

阔,在客户当地市场的同类产品中性价比优势明显,公司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

的主要客户多为知名水泵销售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公司产品在主要销售国家

或地区不存在竞争加剧、市场需求骤减、增长停滞的情形,但若未来公司主要

销售国家或地区经济或相关产业发展速度减缓、竞争对手通过价格战等方式抢

占市场份额,将可能导致当地水泵市场出现竞争加剧、市场需求骤减、增长停

滞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人力资源风险

    近年来,浙江等沿海地区劳动力流动程度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增

长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对各类员工的需求将随之增加。如果公司

不能招聘到合适条件、合适数量的员工,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业务增长的

持续性与经营的稳定性。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人口

红利的逐渐消失,我国劳动力成本呈上升趋势,未来如果公司人力成本继续上

升,将增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5)经销模式的经营风险

    公司主要采取经销模式销售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境外展览(美

国五金展、墨西哥五金展、米兰 MCE 展、法兰克福 ISH 展等)、广交会、B2B

网站(阿里巴巴国际平台)、商务部和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展会等方式进行产品展


                                3-1-2-24
示、品牌推广和发展客户。随着公司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公司客户群体不断增

加,目前公司已与亚洲、美洲、非洲、欧洲等地区的多家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

定的合作关系。未来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将对公司拓展营销网络和经销商的管

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未能有效维护并开拓充足的经销渠道,或经销商出

现自身经营不善、与公司产生纠纷等情形,将影响公司产品出口销售规模,对

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 司 的 主 要 客 户 包 括 GAZI INTERNATIONAL ( 孟 加 拉 加 齐 国 际 )、

GLENTRONICS,INC(美国格兰创力)、W AND P KOREA(韩国水民有限)

等。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1.97%、

50.85%、58.89%和 51.38%,占比较高,客户相对集中。

    其中,GAZI INTERNATIONAL(孟加拉加齐国际)是公司第一大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对该客户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 11,151.90 万元、10,120.51 万

元 、18,211.20 万元和 10,667.38 万元 ,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7.00% 、 34.41% 、 47.13% 和 36.18% , 公 司 单 一 客 户 收 入 占 比 较 高 。 GAZI

INTERNATIONAL(孟加拉加齐国际)为孟加拉当地知名水泵销售企业,拥有

良好的销售渠道,虽然公司与 GAZI INTERNATIONAL(孟加拉加齐国际)已

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020 年 1-9 月受降雨较多影响,公司对加齐国际销

售收入有所下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放缓。如果未来孟加拉政治或贸易环

境发生变化,当地水泵市场竞争加剧或出现公司产品的替代品,或者雨季、气

温等气候水平进一步发生变化,或者 GAZI INTERNATIONAL(孟加拉加齐国

际)采购政策发生变化、不再向公司采购,或者 GAZI INTERNATIONAL(孟

加拉加齐国际)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恶化、而公司未能及时采取

寻找其他有实力经销商等措施承接孟加拉市场水泵业务,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带来不利影响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3-1-2-2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多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

级响应。公司严格落实了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要

求,积极安装监测设施,筹备防疫物资等,随着国内疫情逐渐被控制,目前公

司已全面恢复生产经营,新冠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

自 2020 年 3 月下旬以来,国外新冠疫情逐步扩散,部分客户所在国家为防止新

冠病毒的传播开始公众假期,公司及时跟踪客户当地政策,虽然目前仍按照客

户下达的订单正常生产,根据客户通知安排发货,但若国外新冠疫情在较长时

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 2020 年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4、内控风险

    (1)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发行的完成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生

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这将对公司管理层在资源整合、技术研发、生产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销售渠道拓展、资本运作等方面提出较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

水平不能满足公司资产和经营规模扩张的需求,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不能

适应新的经营规模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造成不利

影响。因此,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林慧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

控制公司 64.61%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陈宜文、林慧夫妇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占

比下降为 48.46%,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宜文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慧

是公司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公司已通过引进外部投资

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等方式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但股权的相对集中可能

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能力,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

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其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业务决策等施加不当控制,则可能使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3-1-2-26
    5、财务风险

    (1)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7,353.02 万元、9,535.76 万

元、10,813.58 万元和 12,413.81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6.18%、

38.16%、39.71%和 44.91%。随着公司产销规模不断扩大,公司保持了适当的备

货水平,期末存货规模较大。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

将可能导致存货积压或减值等情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增长,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加,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885.98 万元、

7,030.76 万 元 、 9,098.29 万 元 , 占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2.89% 、

23.91%、23.54%。2020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5,790.74 万元,其中

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为 96.60%,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正常,且公司已

经采取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方式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如

果未来客户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或无能力支付货款,公司亦存在应收账款难以

收回而导致发生坏账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9.72%、

12.97%和 20.05%。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项目完全达产前净利润增长幅度与净资产增长幅度

难以匹配,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①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5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

[2015]256 号)和《关于浙江省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

                                      3-1-2-27
[2019]70 号),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执行 15%

的优惠税率。若未来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其

他原因导致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导致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税收

优惠政策,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②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公司水泵产品

报告期期初执行的出口退税率为 17%和 13%,其中 17%税率于 2018 年 5 月调

整为 16%、2019 年 4 月调整为 13%;13%税率于 2017 年 8 月调整为 11%、2018

年 5 月调整为 10%、2019 年 4 月调整为 9%。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如果上述

出口退税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5)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民用水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

别为 30,140.26 万元、29,409.59 万元、38,642.67 万元和 29,485.76 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152.60 万元、4,593.05 万

元、6,618.81 万元和 5,418.37 万元,盈利水平整体呈稳定增长态势。但如果未

来全球宏观经济疲软,或者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长期、持续的上涨,或出现其

他重大不利因素,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可能面临波动风险。

    6、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多年来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积累的相关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是公

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出现核

心技术失密并被竞争对手获知和模仿或者公司专利被竞争对手侵权的情况,可

能会损害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公司被第三方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亦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

                                  3-1-2-28
    (2)行政处罚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如果公司的污染物

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规定,将面临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责令关闭或停产

的可能。此外,公司亦可能因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

遭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年产 120 万台水泵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可以快

速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研发实力,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虽然

上述项目经过了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

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时、按质顺利完成,进而影响

预期效益。因此,公司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年产 120 万台水泵建设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在目

前的 120 万台/年基础上增加 120 万台/年,产能增长幅度较大。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后,公司预计每年将增加折旧和摊销金额及对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如

下:


预计净利润影响数(万元)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设备折旧影响数                  9.50        630.14      931.06      931.06      931.06
房屋折旧影响数                169.46        450.36      454.33      454.33      454.33
无形资产摊销影响数             28.09         99.85       99.85       99.85       99.85
          合计                207.06      1,180.35    1,485.24    1,485.24    1,485.24
 占 2019 年净利润的比例       3.01%        17.13%      21.56%      21.56%      21.56%


    虽然公司产品具有较好的性价比优势,在国外市场上已得到客户的广泛认

可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市场需求旺盛,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如果相


                                       3-1-2-29
关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市场开拓及销售网络的

建设不能跟上发展步伐,存在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8、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如果本次发行时因投资者申购不踊跃等原因导致有效

报价投资者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能会面临

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将紧跟全球水泵行业的最新技术潮流,充分利用公司在技术、质

量、品牌和市场方面的优势,加大技术装备投入,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

在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继续持续增长的同时,力争将发行人打造成国际领先

的水泵品牌,使发行人成为在全球市场有较大影响力的水泵产品生产企业,为

全球各地的用户提供更加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产物,工业互联网将加快传统制

造业向智能制造的转化进程。因此,公司在紧跟水泵行业高效、节能、环保发

展方向的基础上,优化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努力构建智能制造为主

流、工业互联网广泛覆盖的发展格局,实现智能制造由点向整体的提升和转

变。

       (七)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泰福泵业本次发行履

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规定,具备在创业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泰福泵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30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
                        周永刚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葛文兵                        戴露露

保 荐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_______________
人:                    __
                           何君光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
                         徐 昊

保荐业务负责
人:                _____________
                        王承军



保荐机构 法定代 表人 、总经
理:                             _____________
                                     王承军



保荐机构董事
长:                _____________
                         吴 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1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劵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

授权葛文兵和戴露露担任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

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葛文兵                  戴露露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