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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福泵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1-06-18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
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
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
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
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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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
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进行决策
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
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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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
部门,应定期检查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情况,防范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
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公告,并对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
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
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
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未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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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
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
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
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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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
定的关联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涉及
上市公司的条款自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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