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6-18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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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条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
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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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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