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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福泵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6-18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泰福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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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查,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

于董事、经理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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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

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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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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