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福泵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6-18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泰福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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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查,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
于董事、经理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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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
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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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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