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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福泵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1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福泵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相关会议资料,
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
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背景、建设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分析、实施用地等具体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
发行字[2007]50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对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核实,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了鉴证。经审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有利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九、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
定,能够从程序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十、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
-2024 年)》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监
管规则的规定,能够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
    十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鉴证。经鉴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十二、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独立意见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了鉴证。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
益的鉴证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郑     峰              叶显根                 顾伟驷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