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层 电话:0571-5813 1580 传真:0571-8513 2130 二○二二年一月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福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柯琤、范洪嘉薇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1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1月 18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1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zse.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1-047),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 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2年1月18日14:30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 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陈宜文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2年1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 份61,38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050%,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 年1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 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以及二名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同意 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议 案就以下内容进行了逐项审议: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发行规模,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可转债存续期限,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4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票面利率,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转股期限,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转股价格的确定,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5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同意 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赎回条款,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3)回售条款,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6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14 ) 转股 后的 股利 分配, 同意 61,390,088 股, 占有 效表 决权 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7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18 ) 本次 募集 资金 用途, 同意 61,390,088 股, 占有 效表 决权 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9)担保事项,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0)评级事项,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1)募集资金存管,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 8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同意 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同意61,390,08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同意61,390,088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同意61,390,08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6,888股,占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10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 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11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郑晓东: 柯 琤: 范洪嘉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