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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福泵业: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6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危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指定人士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开设专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能够规范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危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显根             郑   峰             顾伟驷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