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3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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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240号
致: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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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2年9月13日(星期
二)下午15: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9日发布《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
控期间参加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基于疫
情防控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江门市政府防疫政策及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减少人群聚集、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及个人感染风险,公司
决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由以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会议方式
召开。请拟以通讯方式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2022年9月12日16:00前,按照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的要求,通过向公司指定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zqb@qide.cn)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完成登记。以通
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与现场股东大
会的要求一致,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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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5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饶德生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1,9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6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4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5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80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05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1,94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23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以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基于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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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信达律师通过网络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9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
反对 4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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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7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357%;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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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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