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Fangzheng Automobile Mould Co., Ltd.) (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宁波方正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 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为 44%、跌幅限制为 36%,次交易日开 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 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6,4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22,699,4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汽车行业波动风险 发行人是汽车塑料模具制造商,主营产品是汽车制造中必需的重要工艺装 备,主要提供给下游汽车零部件企业生产汽车塑料件。汽车模具的需求量主要受 汽车新车型开发及改型换代周期的影响,因此公司业务发展与汽车产业的发展息 息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汽车市场发展迅速,汽车消费活跃;反之 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汽车市场发展放缓,汽车消费受阻。公司作为汽车 塑料模具供应商,也会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 2006 年至 2019 年,世界汽车产销量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2.38%和 2.48%, 2010 年以来,中国汽车产销量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3.28%和 3.43%,总体保持增 长。随着汽车产销基数逐年增加,我国汽车产销量增速放缓,2020 年我国汽车 产销量分别为 2,522.5 万辆和 2,531.1 万辆,产销量分别同比下降 1.9%和 1.8%。 未来世界各国的汽车产业政策以及汽车产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仍存在调整,宏观经 济的周期性波动会对汽车消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 重要影响。 (二)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公司对美国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5,838.08 万 元、4,034.69 万元和 6,607.2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70%、6.53% 和 10.29%。 3 近年来,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倾向逐渐增大。2018 年 6 月 20 日, 美国政府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 5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25%的进口关税,其中,对约 340 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实施;对其余约 160 亿美 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起实施。 2018 年 9 月 18 日,美国政府宣布实施对从中国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 加征关税的措施,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关税税率 10%,并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加征关税税率提高到 25%。至此,公司出口美国的模具产品均在加征关 税清单之列,公司出口美国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 25%。 2019 年 8 月,美国政府宣布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将从中国进口的 2,500 亿 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 25%提高到 30%;2019 年 9 月,美国政府宣布将从中 国进口的 2,500 亿美元商品上调关税税率时间从 2019 年 10 月 1 日推迟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2019 年 10 月 12 日,美国政府宣布将暂缓执行上述加征 30%关 税的决定;2019 年 12 月 13 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 文宣读了中方关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声明,声明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 议文本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 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2020 年 1 月 15 日,中美签署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如果中美贸易摩擦未来进一步持续和升级,公司出口美国收入可能出现下 滑,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存货规模较大及存在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随着公司销售规模 的增长,存货金额也逐年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35,131.49 万元、35,394.57 万元和 38,441.56 万元。由于模具产品加工制造周期较长,因此 公司在产品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余额占全部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51.83%、64.78%和 66.10%;此外,公司发运出厂的模具产品在满足收入确认条 件前需要一定时间,致使公司发出商品金额也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 余额占全部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43.18%、31.43%和 23.55%。虽然公司实行“以 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模式,且公司客户多为合作多年信誉实力良好的客户, 但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规模可能继续增长,若未来行业发 4 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要客户违约,公司存货将存在跌价的风险。 (四)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良好,产品销售规模逐年增加。2018 年起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 业之一,也面临市场需求不足、中美贸易摩擦等不确定因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 营业利润主要来自于汽车模具行业,公司经营业绩与下游市场的景气度密切相 关。公司存在因汽车产销量回落、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中美贸易摩 擦等因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账款转化为营业收入平均周期整体较为平稳,小幅波 动,与订单签订至收入确认所需平均周期分别为 13.4 个月、14.6 个月和 12.4 个 月的总体趋势一致,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0 年 受中美贸易战、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新冠疫情等不利外部环境影响,以及公司 “二期生产基地”投产所带来的成本压力,公司业绩存在一定的下滑风险。 2020 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64,471.30 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 3.91%,净 利润 4,719.16 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了 533.10 万元,同比下降了 10.15%,净利 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 2020 年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宏观经济、汽车 行业景气度下滑的影响,发行人复工复产延后、外销客户发货延迟,同时发行人 新建的二期生产基地导致固定资产折旧摊销以及人员成本增加,致使毛利率较去 年同期有所下降,2020 年公司毛利同比减少 1,164.98 万元,下降了 6.10%,相应 减少了净利润。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6870 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3.91%,营业毛利率较上年 同期下降 2.96%,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10.15%,扣非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15.95%。发行人 2020 年度经营业绩有所下滑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二期生产 基地投产增加了折旧摊销及人员支出等,2019 年新旧厂区布局调整搬迁、新员 工培训因素导致当年产能利用率下降,进而分摊成本增加,这些产品在 2020 年 度确认收入较多,增加了当期成本。经模拟测算,二期生产基地建成投产,导致 每年折旧成本、人工支出增加 2,800 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受汽车产业景气度下 5 降的影响,行业竞争压缩了发行人的利润空间。 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足,产能利用率不断提升。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拓展新客户、 新下游领域,随着订单持续增长、二期产能不断释放,二期基地的成本影响将逐 步消化,因此不具有持续性,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预计:2021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4,456.52 万元至 15,978.26 万元,同比上升 29.80%至 43.46%,净利润为 583.89 万元至 960.22 万元,同比上升 123.85%至 268.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526.49 万元至 895.46 万元,同比上升 223.83%至 450.78%。2021 年第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上年增加,主要系 2020 年第一季度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利影响,盈利基 数较低,2021 年第一季度因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 已逐步恢复,同时公司加大拓展业务力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有所提升。 2018 年第三季度至 2019 年第三季度,汽车行业景气度较为低迷,2020 年第 二季度起,受国内疫情缓和消费回升的影响,国内汽车行业景气度明显好转;2020 年度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发行人财务费用支出有所增加,上述因素均不具有持续 性,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如果下游汽车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 行业竞争加剧、发行人开拓新客户等措施受阻、人民币汇率大幅上升,将导致发 行人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五)新冠肺炎疫情给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居家隔离、 延长春节假期、对返工人群进行隔离等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使得工厂复工延迟。 2020 年 3 月,国内疫情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但国外疫情蔓延,我国境外输入 性病例有所增加,导致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若疫情出现进一步 持续、反复或加剧,导致公司及上下游企业生产延期复工、复工率不足或停工, 进而影响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可能对公司 2021 年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 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业绩下滑。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汽车模具订单承接及收入确认周期造成不利 影响,并导致发行人生产成本、运输成本上升,在以上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发行 人 2021 年营业收入与利润存在下滑的风险。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1〕1230”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宁波方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宁波方正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宁波方正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4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宁波方正”,股票代码为 “300998”,本次公开发行2,660万股股票,其中22,699,400股将于2021年6月2日 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宁波方正 (四)股票代码:30099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64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6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2,699,4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3,700,6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向宁波方正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数量为 266 万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 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 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 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 的股份数量为 1,240,6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8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 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兴工方正 24,150,000 22.70 2024 年 6 月 2 日 方永杰 21,367,500 20.08 2024 年 6 月 2 日 首次公开发 王亚萍 17,482,500 16.43 2024 年 6 月 2 日 行前已发行 金玘木 8,400,000 7.89 2024 年 6 月 2 日 股份 隆华汇 5,040,000 4.74 2022 年 6 月 2 日 金通安益 3,360,000 3.16 2022 年 6 月 2 日 小 计 79,8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国元证券宁波方正员 行战略配售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2,660,000 2.50 2022 年 6 月 2 日 股份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小 计 2,660,000 2.50 -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1,131,400 10.46 2021 年 6 月 2 日 行网上网下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240,600 1.17 2021 年 12 月 2 日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1,568,000 10.87 2021 年 6 月 2 日 小 计 23,940,000 22.50 - 合 计 106,400,000 100.00 - 注: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 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经深圳证 9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30 号文予以注册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 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64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66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不低 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司选择上市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498.82 万元和 3,781.43 万元,合计 8,280.25 万元,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5、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 条件。 1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Fangzheng Automobile Mould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7,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方永杰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1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模具、检具、塑料制品、五金件制造、加工;工业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技术咨询、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塑料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574-59958379 传真号码:0574-65570088 电子邮箱:zqb@fzmould.com 董事会秘书:陈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 况 占发行前 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序 任职起止 总股本持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号 日 股比例 券情况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 2020 年 11 1 方永杰 董事长 月 至 2023 2,136.75 1,336.65 3,473.40 43.53 无 年 11 月 2020 年 11 2 王亚萍 董事 月 至 2023 1,748.25 1,614.35 3,362.60 42.14 无 年 11 月 3 李恒青 董事、副 2020 年 11 - 31.50 31.50 0.39 无 11 总经理 月 至 2023 年 11 月 2020 年 11 董事、副 4 叶军 月 至 2023 - 31.50 31.50 0.39 无 总经理 年 11 月 2020 年 11 5 胡智慧 董事 月 至 2023 - 2.92 2.92 0.04 无 年 11 月 2020 年 11 独立董 6 贾建军 月 至 2023 - - - - 无 事 年 11 月 2020 年 11 独立董 7 朱作德 月 至 2023 - - - - 无 事 年 11 月 2020 年 11 独立董 8 秦珂 月 至 2023 - - - - 无 事 年 11 月 2020 年 11 监事会 9 孙小明 月 至 2023 - 3.19 3.19 0.04 无 主席 年 11 月 2020 年 11 10 潘志利 监事 月 至 2023 - 6.30 6.30 0.08 无 年 11 月 2020 年 11 职工代 11 王正亮 月 至 2023 - 8.40 8.40 0.11 无 表监事 年 11 月 2020 年 11 12 王晓锋 总经理 月 至 2023 - - - - 无 年 11 月 2020 年 11 财务总 13 宋剑 月 至 2023 - - - - 无 监 年 11 月 2020 年 11 董事会 14 陈寅 月 至 2023 - 12.60 12.60 0.16 无 秘书 年 11 月 注:本次发行前,方永杰和王亚萍分别通过兴工方正间接持有公司 1,328.25 和 1,086.75 万股股份;方永杰、王亚萍、叶军、李恒青、孙小明、潘志利、王正亮和陈寅分别通过金玘 木间接持有公司 8.40、527.60、31.50、31.50、3.19、6.30、8.40 和 12.60 万股股份;胡智慧 通过隆华汇间接持有公司 2.92 万股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永杰、王亚萍。 方永杰直接持有本公司 2,136.75 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26.78%;兴工 方正持有本公司 2,41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0.26%,方永杰持有兴工方正 55% 12 的股权;金玘木持有本公司 84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53%,方永杰持有金 玘木 1%的出资份额且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亚萍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 1,748.25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1%; 兴工方正持有本公司 2,41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0.26%,王亚萍持有兴工方正 45%的股权;金玘木持有本公司 84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53%,王亚萍持 为金玘木 62.81%的出资份额。 方永杰与王亚萍为夫妻关系,方永杰与王亚萍合计控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9.47%,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方永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生,高中学历,浙江 大学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结业。2004 年 3 月至 2017 年 11 月,担任宁波方正汽 车模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担任宁波方 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9 年 4 月至今,担任宁波方正汽 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兴方电子负责人、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会 长、兴工方正执行董事兼经理、沈阳方正执行董事兼经理、金玘木执行事务合伙 人、方正部件执行董事兼经理、德国方正常务董事。 王亚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生,中专学历。2004年3月至20 17年11月,历任宁波方正汽车模具有限公司行政职员、行政总监助理、信息部副总监;201 7年11月至今,担任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部副总监、董事。目前兼任普曼恩 斯执行董事兼经理、兴工方正监事、沈阳方正监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3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为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公司相关员工出资设立了金玘木,经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后参与公司增资而持有公司股权。金玘木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 现出资额为 3,200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金玘木持有公司 840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的 7.89%,金玘木的合伙人及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发行人内部职务 号 (万元) (%) 1 方永杰 32.00 1.00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事长 2 王亚萍 2,010.00 62.81 有限合伙人 董事、信息部副总监 3 叶军 120.00 3.75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质量总监 4 李恒青 120.00 3.75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营销中心总监 5 许伟国 120.00 3.75 有限合伙人 行政总监 6 徐利永 120.00 3.7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总监 7 蒋新通 120.00 3.7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吹塑模事业部部长 8 陈寅 48.00 1.50 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秘书 9 陈烈群 40.00 1.25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财务部部长 10 应可国 40.00 1.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第五事业部部长 11 王正亮 32.00 1.00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生产部部长 12 刘虹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质保部部长 13 张修恩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吹塑模事业部技术工程师 14 张颖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市场部销售工程师 15 徐娅娅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吹塑模事业部副部长 16 胡迪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技术中心设计部设计组长 17 李金岳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技术中心设计部设计组长 18 王海明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技术中心设计部设计组长 19 潘志利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计划调度主管 20 程苗 24.00 0.7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吹塑模事业部技术主管 21 吴行盛 16.00 0.50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第一二事业部部长 22 徐晓薇 16.00 0.50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市场部销售主管 23 孙小明 12.00 0.38 有限合伙人 技术中心工艺部部长 24 刘文浩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部长 25 杨平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总监助理 26 王永盛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第二事业部副部长 27 葛启迪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第三事业部副部长 28 徐林波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技术中心试模技术部部长 29 陈必能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市场部销售工程师 30 魏铨廷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市场部销售主管 31 金欢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技术中心设计部设计组长 32 杨廷松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精密模事业部副部长 33 葛龙时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营销中心项目部项目主管 34 葛聪丽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董事长秘书 14 序 出资份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发行人内部职务 号 (万元) (%) 35 叶珊珊 8.00 0.25 有限合伙人 质保部测量中心 2 组主管 36 邬金燕 6.00 0.19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财务部主办会计 37 叶永杰 6.00 0.19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采购员 38 蒋新飞 6.00 0.19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第四事业部副部长 39 叶会章 6.00 0.19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第三事业部钳工组长 40 李恒松 6.00 0.19 有限合伙人 制造中心第一事业部副部长 41 李邦 6.00 0.19 有限合伙人 技术中心设计部技术顾问 42 杨亦才 6.00 0.19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采购员 合计 3,200.00 100.00 - - 金玘木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计算。 除上述员工持股安排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限 号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兴工方正 24,150,000 30.26 24,150,000 22.7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方永杰 21,367,500 26.78 21,367,500 20.08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王亚萍 17,482,500 21.91 17,482,500 16.43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金玘木 8,400,000 10.53 8,400,000 7.89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5 隆华汇 5,040,000 6.32 5,040,000 4.7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6 金通安益 3,360,000 4.21 3,360,000 3.16 锁定 12 个月 国元证券宁波方 正员工参与创业 自上市之日起 7 - - 2,660,000 2.50 板战略配售集合 锁定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发行限售股 自上市之日起 8 - - 1,240,600 1.17 份 锁定 6 个月 小 计 79,800,000 100.00 83,700,600 78.67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 1 - - 11,131,400 10.46 / 股份 2 网上发行股份 - - 11,568,000 10.87 / 小 计 - - 22,699,400 21.33 - 合 计 79,800,000 100.00 106,400,000 100.00 - 15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0,467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兴工方正 24,150,000 22.7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方永杰 21,367,500 20.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王亚萍 17,482,500 16.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金玘木 8,400,000 7.8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隆华汇 5,040,000 4.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金通安益 3,360,000 3.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国元证券宁波方 正员工参与创业 7 2,660,0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企业 8 年金计划-中国建 22,033 0.02 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 份有限公司企业 的 10%(向上取整数计算) 9 年金计划-中国工 22,033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企业年金 10 22,033 0.02 计划-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82,526,099 77.56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的 数量为 266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10%,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 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元证券宁波方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 如下: 具体名称:国元证券宁波方正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6 设立时间:2021 年 4 月 15 日 募集资金规模:3,000 万元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方正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认购金额 与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缴纳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是否为上市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持有比例 司董监高 1 方永杰 董事长 805 26.83% 是 2 宋剑 财务总监 344 11.47% 是 3 李恒青 董事/副总经理 333 11.10% 是 4 丁宏参 技术部长 310 10.33% 否 5 王亚萍 董事/信息部副总监 248 8.27% 是 6 许伟国 行政管理总监 248 8.27% 否 7 徐利永 制造总监 243 8.10% 否 8 杨国平 子公司总经理 243 8.10% 否 9 王正亮 监事/生产部部长 226 7.53% 是 合 计 3,000.00 100.00% / 1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6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6.02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2.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10.1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16.9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13.5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1.1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66 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1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 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33 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 18 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716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发行数量的 71.68%;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78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后发行数量的 28.32%。 根据《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 数为 10,627.70022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 拨机制,将 478.8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为 1,237.2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6.51%,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51.6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56.8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 43.49%,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48.32%。回拨后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6054223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6,013.20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 3,949.2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12,063.99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1]31358”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为 3,949.21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1.48 元。本次发行费 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 额 保荐费用 377.36 承销费用 1,886.79 审计验资费用 948.96 律师费用 300 信息披露费用 405.66 材料制作费及发行手续费用 30.43 合计 3,949.21 每股发行费用(元/股) 1.48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63.99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04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19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44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6870 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 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 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天职 业字[2021]26930 号《审阅报告》。 公司 2021 年 1-3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业绩预 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八、2021 年第一季度度经审阅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比较情况” 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三、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 2021 年上半年 业绩预计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37537959358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39752001048888885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8114701014600384717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57490807261020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22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电话:021-51097188 传真:021-68889165 保荐代表人:于晓丹、刘波 联系人:于晓丹 项目协办人:汪金 项目组其他成员:郭兴研、刘冬、张舒、厉晓敏、谢异同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 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创业板定位,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 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于晓丹、刘波 24 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于晓丹先生: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曾担任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项目的主持人和签字保荐代表人,曾担任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公开增 发的签字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公开增发的保荐代表人,上海加 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刘波先生: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 硕士学历。曾担任朗博科技 IPO 项目协办人,参与安徽宁国晨光精工股份有限公 司 IPO 项目,衡阳金化高压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新三板项目。 2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公司股东兴工方正、金玘木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隆华汇、金通安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公司股东兴工方正、金玘木承 诺: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军、李恒青、陈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2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 26 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监事孙小明、潘志利、王正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 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 份。 如上述承诺方未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相关方不因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股东方永杰、王亚萍、兴工方正、金玘木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说明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 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企业) 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本企业)在 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本 企业)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27 2、发行人股东隆华汇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说明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 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 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首次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或减 持股份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 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 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 第三顺位。本增持计划对于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如有)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适用。 28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 A 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 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 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实 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 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增持 29 计划对于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如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 适用。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 成就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 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0 (五)约束措施 1、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 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制定当年年度分红 政策时,以不低于年度可分配净利润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 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 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付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 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 则公司有权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 的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 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 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若公司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报 原则和决策机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 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31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 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划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 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2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 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且关于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 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 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3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 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 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 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 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 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 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的发行及上市 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 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 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34 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 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 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 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 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4、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承诺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2)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及律师根据 2021 年 2 月 5 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 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发 行人股东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谨慎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 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2、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补充出具专项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本 节中进行披露。 35 3、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新增股东的情况。 4、发行人各股东出资、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之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发行 人各股东入股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之情形。 5、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 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 6、发行人各股东历次出资、增资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 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情形, 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 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 当利益输送之情形。 7、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均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 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将极 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36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 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 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将极 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 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7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国元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 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 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的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 38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 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 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 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 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 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宁 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 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 39 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 提供制度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 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0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 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 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019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前 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 的相应承诺。 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41 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做出如下承诺: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42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 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43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4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