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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方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6-19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方正汽车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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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
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宁波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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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在
深交所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并经深交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
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
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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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五)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六)公司应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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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
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
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
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二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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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
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可能
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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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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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自愿性信息

     第三十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
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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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为公司常设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投资者的日常咨询。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配合证券部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
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应当符合深交所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
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股东大会、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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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
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应当符合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全体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起草公告内容,并报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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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四)董事会审议后,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在不同投资者间,公司执行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体。公
司其他员工和部门在上述主体的授权下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
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
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和要求,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
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及其他指定媒
体进行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直通车”)
     (二)审核:深交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后形式审核。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
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深交所事前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公司确认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深交所网
站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能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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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准确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和必要的通讯设备以保证对投
资者的日常咨询的答复,重大事件发生时还应增加联系电话以保证咨询的畅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属于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内的公告,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
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业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
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单次披露申请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均需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该次披露方能采
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深交所监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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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及深交所网站向相关指定媒体提
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协商确定文件提供、获取及披露事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

                                   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证券部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
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
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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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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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第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交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结束之日起以及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置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涉及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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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时,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的经营、对
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由证券部专人负责。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等
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
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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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内
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
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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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条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款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监事会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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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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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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