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正: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2021-06-19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方正
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应从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对关联人进行实
质判断。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
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由本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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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
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
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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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以下程序审议批准。
(一)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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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
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是否具
有合理性;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的,公司必须取得关联方提供的确定交易价格的合
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公司签署涉及关
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具体包括: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公司章程》有差异的,依《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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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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