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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方正: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2021-06-19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方正

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应从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对关联人进行实

质判断。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

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由本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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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

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

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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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以下程序审议批准。

    (一)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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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

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是否具

有合理性;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的,公司必须取得关联方提供的确定交易价格的合

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公司签署涉及关

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具体包括: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公司章程》有差异的,依《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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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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