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正:关于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05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B0036 号
致: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宁波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及宁波方正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宁波方正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宁波方正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宁波方正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宁波方正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宁波方正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宁波方正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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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波方正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
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宁波方正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
街道三省中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宁波方正董事长方永杰主持。本次
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宁波方正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宁波方正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宁波方正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并经宁波方正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7 人,代表股份 71,406,700 股,占宁波方正股份总数的
67.1116%。除宁波方正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宁波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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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宁波方正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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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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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1,406,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
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上述议案 1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2 至议案 9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2 至议案 4 已根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
行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宁波方正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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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姜瑞明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 锐
吴 超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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