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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05-17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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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 6
一、       信达及信达律师简介 .................................................................................. 6
二、       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7
三、       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 10
第二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2
一、       发行人的概况 ............................................................................................ 12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8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类别及实质条件 ............................................................ 19
五、       发行人的设立 ............................................................................................ 23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 ........................................................................................ 30
七、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34
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57
九、       发行人的业务 ............................................................................................ 73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6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8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4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6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9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20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 124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7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3
二十、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3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6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37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38
附件一:发行人的专利权 .................................................................................... 140
附件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政补贴 ........................................................ 148
附件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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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

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崧盛股份

崧盛有限               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崧盛技术               广东省崧盛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沙井分公司             深圳市崧盛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

下属企业               崧盛技术及沙井分公司的统称

崧盛投资               深圳崧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崧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工持股
崧盛信息
                       平台

                       深圳崧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工持股
崧盛管理
                       平台

海宁汉德投资           海宁东证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浙江美浓               浙江美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证夏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宁波夏德投资
                       东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人才创新基金
                       系发行人股东

前海平川               深圳前海平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曾用名为“深圳
深圳中小担投资
                       市汇博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系海宁汉德投资和宁波夏德投资
东方证券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系深圳中小担投资的股东;原名称为“深
深圳担保集团
                       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深圳人才创新基
人才投资基金
                       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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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草案)》   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招股说明书》
                       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
《审计报告》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7-2019 年度》(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I10062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063
                     号)

                       本次申报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申报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律师工作报告》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报告期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新股发行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编报规则第 12 号》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
中国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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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江证券

立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美元                    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法定货币单位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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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创工字[2020]第 004 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编
报规则第 1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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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信达及信达律师简介

  (一) 信达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在中国深圳注册成立,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440000455766969W),目前有证券
执业律师 150 余名,有资格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
《律师工作报告》项下之法律意见。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
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
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
常年法律顾问。

  (二) 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签字律师魏天慧律师、易明辉律师、杨阳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魏天慧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分获
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魏天慧律师自 2002 年至今,一直就职于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及证券类法律业务。魏天慧律师曾经办西麦食品(002956)、
顾地科技(002694)、世纪鼎利(300050)、荣盛石化(002493)、盛力达科技
(HK1289)及深圳能源(000027)、深华发 A(000020)、海南橡胶(601118)、
奋达科技(002681)、雄韬股份(0027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购或债券发行
等项目,并为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提供公司、证券、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电话:0755-88265675

                 传真:0755-88265537

                 Email:weitianhui@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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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明辉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
法学硕士学位。易明辉律师自 2013 年至今,一直就职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从
事公司及证券类法律业务。易明辉律师曾经办西麦食品(002956)、盛力达科技
(1289.HK)、雄韬股份(002733)、海南橡胶(601118)、奋达科技(00268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债
券发行等项目。

     联系方式:电话:0755-88265097

                 传真:0755-88265537

                 Email:yiminghui@shujin.cn

     杨阳律师,先后毕业于辽宁大学、吉林大学,分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
学位。杨阳律师自 2015 年至今,一直就职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及证
券类法律业务。杨阳律师曾参与经办西麦食品(002956)、雄韬股份(002733)、
海南橡胶(6011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债券发行等项目。

     联系方式:电话:0755-88260902

                 传真:0755-88265537

                 Email:yangyangzl@shujin.cn


     二、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

程

     自信达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以来,
信达及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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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达律师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发行人的基本情况、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
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
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
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
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
查验,信达律师采用了书面审查、与相关人士面谈、询问、实地调查、核对比较
相关文件、互联网检索与查询、向有关部门访谈、走访等多种方法,具体查验过
程如下:

    1.信达律师先后向发行人提交了尽职调查清单及多份补充调查清单,并多
次到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信达
律师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调查清单提供的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并对该等资
料进行了审查和整理。

    2.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面谈、询问,了解了发行人的
业务模式、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3.信达律师对发行人的办公场所、生产线等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
人的办公和生产情况、主要财产的基本情况,了解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
情况、资产状况等,并就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向发行人提出规范建议。

    4.信达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属状况
登录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网站进行了查询,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
商标档案及专利证明文件;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事项登录相关主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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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网站进行了关键字搜索;就发行人是否涉及诉讼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了检索,并在国内主要搜索引擎网站进行了关键字搜索。
信达还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国土资源
部门、海关管理部门、社保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等)就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
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和验证。

    5.信达律师参与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的走访,就该等供应
商及客户与发行人之间交易的真实性、该等供应商及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等事项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发行人的采购和销售模式,取得了相应供应
商和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相应供应
商和客户的工商登记信息。

    (三)对于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取得了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和
发行人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确认。信达律师对该等证明文件及确认涉及的事项
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注意义务,确信该等证明文件及确认可以作为制作
《律师工作报告》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信达律师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讨论。对于核查验
证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法律问题,信达律师均及时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
市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共同确定了
适当的解决方案。

    (五)信达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督促发行人执行内部治理制度。

    (六)信达律师多次参加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中介机构协
调会,对《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法律事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

    (七)信达证券法律业务内控部及内核律师对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工作底稿进行了核查并提出
指导意见。信达证券法律业务内控部主持召开了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内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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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达证券法律业务内控部及内核律师的意见,信达律师进一步补充工作底稿,
并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基于以上查验工作,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本《律师工作报
告》,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
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
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
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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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信达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
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
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
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本《律师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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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1)邹超洋等五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为:邹超洋持有发行人 3.34%的股份;蒋

晓琴持有发行人 2.42%的股份;罗根水持有发行人 1.19%的股份;凌彩萌持有发行人 1.19%

的股份;田达勇持有发行人 1.19%的股份。(2)崧盛投资、崧盛信息及崧盛管理均为发行人

的员工持股平台。上述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

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由崧盛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788341837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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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88341837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田年斌

注册资本            70,890,000.00 元

实收资本            70,890,000.00 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
                    配器、充电器、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生产。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7 月 8 日至永久存续

年度报告            2019 年度报告已公示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发行
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以下内部批准程序:

    1.2019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会议,通知列明了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等内
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通知所述的时间及
地点如期召开,发行人七名董事出席该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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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
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 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提请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2.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发出了召开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等
内容。

    2020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通知所述的时间
及地点如期召开。发行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6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089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

    3. 2020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通知列明了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等内容。

    2020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通知所述的时间及地
点如期召开,发行人七名董事出席该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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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进行了调整。

   (二)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的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逐项审
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方案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不超过 23,63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且发行数量
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
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无

    (5)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无

    (6)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开
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对象;

    (7)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的发行价
格区间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公司业绩发展、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如
相关发行方式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有所调整,亦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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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超募资金的使用: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的实际需
求,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或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使用;

    (10)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11)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2)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有效。

    2.《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
行性的议案》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将投资用于“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智慧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公司董事会的审慎判断,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募集资金的使用具有可行性。

    3.《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的有关承诺及提出相应约
束措施的议案》

    根据《新股发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事宜已
经出具了相关承诺函并提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对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上市前的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人
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本节“(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
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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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并通过了包括《公司章程(草案)》在内的根据相关规定修改或制订
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7.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如《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宜的议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
程序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视市场条件变化、政策调整或证券监
管部门的意见等具体情况,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
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询价区间、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方式、
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上市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
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
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
募集资金投向、投资金额、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
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方案,起草、修改、签署、执行
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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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和实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申
报、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制作、签署、执行、修改、回复、
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6)授权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确定各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

    (7)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情况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8)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
内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9)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和“八、发行人的股
本及演变”部分所述,发行人系由 2011 年 7 月 8 日成立的崧盛有限以其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2016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788341837 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且持续
经营的时间已超过三年,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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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至永久存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已完成 2018 年年
度报告公示。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261,083,431.29
元(合并报表数,以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依据),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
营业执照、历次变更的《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
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类别及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类别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立信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614 号”
《验资报告》、立信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061
号”《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历次出资的验资
复核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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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系由崧盛有限按照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并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
高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
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股的发行条件与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
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已与长江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长江证券为其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5)根据《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的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开展业务
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28,091,953.98 元、438,824,146.74 元、567,708,501.03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下同)分别为
22,572,198.65 元、48,537,065.30 元和 81,439,414.40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8)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无违规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相关网站信息,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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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9)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以及“十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部分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1)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21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3)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
为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4)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无违规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相关网站信息,最
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5)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
信用报告及其各自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中国法院公告查询系统等网站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
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
还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股票上市条件:

    (1)根据本节上述内容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
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2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089 万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
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
行不超过 23,630,000 股股票。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48,537,065.30 元、81,439,414.40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 第一款第(四)
项、2.1.2 第(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发行
上市实质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
意注册。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发行人的前身崧盛有限于 2011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市设立,设立时注册
资本为 100 万元,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截至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前,
崧盛有限的股东为王宗友、田年斌、邹超洋、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崧盛投
资。前述七名股东的具体出资情况为:


                                      23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宗友                         809.9598            40.397%

 2            田年斌                         809.9598            40.397%

 3           崧盛投资                        213.6729            10.657%

 4            邹超洋                          82.7464                4.127%

 5            罗根水                          29.5537                1.474%

 6            田达勇                          29.5537                1.474%

 7            凌彩萌                          29.5537                1.474%

           合计                                 2,005                 100%

     (3)2016 年 12 月 1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 327004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崧
盛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 母公司净资产值为
25,041,007.17 元;崧盛有限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不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
形,亦不存在累计未弥补的亏损。

     (4)2016 年 12 月 2 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中林评
字(2016)第 194 号”的《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崧盛有限于评估基准
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 2,952.75 万元。

     (5)2016 年 12 月 3 日,崧盛有限的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作为折股基数,将崧盛有限整体改制
为股份公司。

     (6)2016 年 12 月 3 日,崧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依照《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同意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后的名称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
日,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崧盛有限的净资产作
为折股基数,折股后股票数量为 2,005 万股,剩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持股份额及持股比
例如下:
                                     24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宗友                          809.9598            40.397%

 2           田年斌                          809.9598            40.397%

 3           崧盛投资                        213.6729            10.657%

 4           邹超洋                           82.7464                4.127%

 5           罗根水                           29.5537                1.474%

 6           田达勇                           29.5537                1.474%

 7           凌彩萌                           29.5537                1.474%

          合计                            2,005.0000            100.000%

     (7)2016 年 11 月 28 日,崧盛有限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选举汤波兵为职工
代表监事。

     (8)2016 年 12 月 3 日,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崧盛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
司。

     (9)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关于
发起人以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净资产作价抵作股款的报告》《关于有限公司
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费用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
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
于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0)2016 年 12 月 27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
验字(2016)第 327025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崧盛有限已经将其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中 25,041,007.17 元折
合为股本人民币 20,050,000 元,其余未折股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11)2016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变更为股份公司后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788341837 的《营业执照》,崧盛股份依法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亦不存
                                     25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在历史上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情况(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股东以国有资产或集
体资产出资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

       2.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明/营
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额、持股比例、住址/住所等基本
情况如下:

                   公民身份号码/                                 持股份额
        发起人姓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             住址/住所                         持股比例
        名/名称                                                  (万股)
                       代码

                   5321301983**     云南省邵通市威信县罗布镇
 1       王宗友                                                   809.9598     40.397%
                       ****                   ***

                   4330251980**
 2       田年斌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809.9598     40.397%
                       ****

                   91440300MA5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
 3      崧盛投资                                                  213.6729     10.657%
                     DDHXR6J            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

                   4304261981**
 4       邹超洋                      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县***       82.7464      4.127%
                       ****

                   3624221978**
 5       罗根水                       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29.5537      1.474%
                       ****

                   4312261980**
 6       田达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29.5537      1.474%
                       ****

                   3607311987**
 7       凌彩萌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29.5537      1.474%
                       ****

                             合计                                2,005.0000   100.000%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均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及出资
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6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整体变更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具体包括:

   (1)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
务,并承担了公司的筹办事项;

   (3)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6)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
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7)有住所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崧盛有限按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27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
崧盛有限改制设立为股份公司后的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及管理形式、股份公司
设立的方式、发行股份总额、方式、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
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缴付时间、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及责
任、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
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2016 年 12 月 1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
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 327004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崧盛有
限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值为 25,041,007.17
元。

    2016 年 12 月 2 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中林评字
(2016)第 194 号”的《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崧盛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 2,952.75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
(2016)第 327025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崧盛有限已经将其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中 25,041,007.17 元折合
为股本人民币 20,050,000 元,其余未折股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崧盛有限股权的比例,
以崧盛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使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发起人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权利,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出资未设置
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
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发
行人已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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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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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涉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
资事项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的事项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股东召开了创立大会,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05 万股,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100%。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关
于发起人以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净资产作价抵作股款的报告》《关于有限公
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费用情况的报告》等有关股份公司设立具体事项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深
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股份公司治理制度。

    3.选举田年斌、王宗友、邹超洋、凌彩萌、金斌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三年;选举田达勇、罗根水为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
与经职工代表会议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汤波兵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任期三年。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信达律师认为,发
行人发起人股东无需就股改事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和整体变更程序不存在瑕疵。

                                   29
                                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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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及业务合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在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及
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的业务体系,可以自
主对外签署合同、自主承揽业务、自主研发、独立采购,不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
人是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是以其持有的崧盛
有限所对应的净资产向发行人出资。根据立信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信会
师报字[2019]第 ZI10614 号”《验资报告》、立信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I10061 号”《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历次出资的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由其各股东全部缴足。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等资产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部分所述)。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 2017
                                     30
                                  3-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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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为股东
担保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分开并独立运营,不
存在与股东或其他主体共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组织及其职能说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
统,具体如下:

    1.独立完整的供应系统

    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发行人建立了采购部,负责对发行人产品所有原材料的
采购工作;负责对供应原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品质和成本管理;负责定期对原材料
采购成本进行核算和更新,以求降低采购成本等。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独立、自主的进行原材料采购,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控制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情形。

    2.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

    在生产方面,发行人建立了制造中心,负责按照发行人的生产计划按量保质
的组织产品生产。经信达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车间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备从事生产的
必要生产设备,拥有完整的生产工序,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情形。

    3.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

    在销售方面,发行人建立了营销中心,下设内贸业务部、外贸业务部和订单
管理部,各部门根据发行人总体战略规划及销售目标、实际订单情况,负责发行
人的业务推介、产品销售及落实后续货款跟踪事宜。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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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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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制发行人产品销售的情形;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需依靠与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产生,不存在超越发
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发行人与全体员工均签
订了《劳动合同》。信达律师抽查了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与该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条
款。信达律师抽验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部分工资发放记录并取得发行人的书
面确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独立为员工支付工资,不存在由其他关联方代管、
代发工资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劳动、
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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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文件,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公司章程》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实行董
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下设营销中
心、技术中心、制造中心及管理中心等部门。

    2.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由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任免。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按照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运作,独立
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
活动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788341837 的《营业执照》,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不存在为其股东或关联企业缴纳税款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
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
下属企业不存在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也未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银行签署诸如现金管
理服务等基于网络服务而形成联动账户业务的协议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
任何安排;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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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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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
需的人员、场所、组织机构及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产供销系统、人
员、机构、财务等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不存在需依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等文件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七名,具体情况如下:

    1.田年斌

    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无中国境外永久居
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4330251980********,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田年斌直接持有发行人 23,017,588.00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2.47%。

    2.王宗友

    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无中国境外永久居
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5321301983********,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宗友持有发行人 23,017,591.00 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2.47%。

    3.邹超洋

    邹超洋系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无中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4304261981********,住址为湖南省祁东县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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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镇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邹超洋持有发行人 2,366,547.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34%。

    4.罗根水

    罗根水系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无中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3624221978********,住所为江西省吉安市吉
水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罗根水持有发行人 845,236.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9%。

    5.田达勇

    田达勇系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无中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4312261980********,住所为湖南省麻阳苗族
自治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田达勇持有发行人 845,236.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9%。

    6.凌彩萌

    凌彩萌系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无中国境
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3607311987********,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于
都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凌彩萌持有发行人 845,236.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9%。

    7.崧盛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盛投资持有发行人 7,661,166.00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81%。

    根据崧盛投资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崧盛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DHXR6J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
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谭周旦;注册资
本为 418.5653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
对外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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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
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崧盛投资 2018 年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崧盛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发行人与崧盛投
资各合伙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崧盛投资各合伙人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崧盛投资系由发行人的员工共同出资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仅限
于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有限合
伙人陈春外,崧盛投资的其他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在册员工。经信达律师核查,陈
春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的配偶,其作为崧盛投资的合伙人符
合《合伙协议》第八条“合伙人的身份应至少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一)崧盛股
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规定。

       根据崧盛投资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崧盛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
盛投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盛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在发
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1         谭周旦     普通合伙人      13.9344        3.33%         财务部经理

 2         王雄军     有限合伙人        100         23.89%      总经办运营总经理

 3          罗蓉      有限合伙人         30          7.17%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
 4         汤波兵     有限合伙人       25.652        6.13%
                                                                     部门总监

 5         田年斌     有限合伙人       39.027        9.32%           董事长

 6         王宗友     有限合伙人       39.027        9.32%           总经理

 7          金斌      有限合伙人         24          5.73%       工程部工程经理

                                                               非公司员工(发行人财
 8          陈春      有限合伙人         18          4.30%     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
                                                                 书蒋晓琴的配偶)

 9         胡佑亮     有限合伙人         18          4.30%       人力资源部经理

 10         戴平      有限合伙人      15.2728        3.65%         研发部经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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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张志纲    有限合伙人    12.24       2.92%    内贸业务部业务总监

 12        王东     有限合伙人    12.24       2.92%      外贸业务部总监

 13        丁超     有限合伙人     5.19       1.24%      外贸业务部经理

 14       李泽念    有限合伙人     9.68       2.31%       品管部副经理

 15       莫永福    有限合伙人    9.516       2.27%    外贸业务部项目主管

 16       彭碧铃    有限合伙人      5         1.19%       制造部大拉长

 17       赵小兴    有限合伙人      5         1.19%      工程部 PE 主管

 18       邓志远    有限合伙人     4.68       1.12%      研发部项目主管

 19        江军     有限合伙人     3.9        0.93%      研发部项目主管

 20       罗飞雄    有限合伙人     3.9        0.93%      研发部项目主管

 21        江伟     有限合伙人     3.12       0.75%       研发部工程师

 22       杨东正    有限合伙人    2.652       0.63%       研发部工程师

 23        杨千     有限合伙人    2.652       0.63%       研发部工程师

 24       冉建博    有限合伙人    2.652       0.63%       研发部工程师

 25       余飞龙    有限合伙人    2.652       0.63%       研发部工程师

 26        潘松     有限合伙人    2.652       0.63%      研发部项目主管

 27       荆正营    有限合伙人    2.652       0.63%      验证部测试组长

 28       马金生    有限合伙人    2.1528      0.51%        验证部主管

 29       梁永彬    有限合伙人     1.56       0.37%       验证部副经理

 30       陈健生    有限合伙人     1.56       0.37%       研发部工程师

             合计                 418.57      100%            ——

      根据发行人、崧盛投资、崧盛投资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
崧盛投资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出资证明及崧盛投资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崧盛
投资系由发行人员工为合伙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崧盛投资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也没有进行任何其他
业务经营;崧盛投资的各合伙人均以其自有资金对崧盛投资出资,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募集或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其他第三方管理、运营崧盛
投资资产的情形;崧盛投资的相关投资决策均按照其合伙协议的约定直接做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崧盛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7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
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共计十六名。除上述七
名发起人股东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情况如下:

    1.蒋晓琴

    中国籍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无中国境外永久居
留权,公民身份号码为 3426011968******,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蒋晓琴持有发行人 1,716,000.00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42%。

    2.崧盛信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盛信息持有发行人 2,831,400.00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99%。崧盛信息系 2018 年于全国股转系统受让股份
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崧盛信息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崧盛信息成立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ULKJ
2T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A3 栋二楼 2
0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艳色;注册资本为 569.25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
企业;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计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联网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通讯
设备办公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崧盛信息 2018 年年度报告
已公示。

    根据崧盛信息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发行人与崧盛信
息各合伙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崧盛信息各合伙人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38
                                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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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信息系由发行人的员工共同出资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仅限
于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崧盛信息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崧盛信息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
盛信息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盛信息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在发
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万元)

  1         杨艳色     普通合伙人             11.5       2.02%       采购部经理

  2         李嘉伟     有限合伙人              120      21.08%     企划部市场经理

  3         王雄军     有限合伙人           76.475      13.43%    总经办运营总经理

  4         田年斌     有限合伙人       29.5275          5.19%         董事长

  5         王宗友     有限合伙人       29.5275          5.19%         总经理

  6          林娜      有限合伙人            28.75       5.05%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7         刘卓林     有限合伙人               23       4.04%   内贸业务部业务总监

  8         王克强     有限合伙人           19.435       3.41%   外贸业务部外贸总监

  9         詹建文     有限合伙人            17.25       3.03%     内贸业务部经理

  10        赵小兴     有限合伙人            12.65       2.22%     工程部 PE 主管

  11        鲁仁宏     有限合伙人              11.5      2.02%    人力资源部部主管

  12        王志勇     有限合伙人              11.5      2.02%    PMC 部 PC 主管

  13         田红      有限合伙人              11.5      2.02%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14        胡桂云     有限合伙人              11.5      2.02%     制造部高级主管

  15        杨道仁     有限合伙人              11.5      2.02%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16        殷小文     有限合伙人              11.5      2.02%    内贸业务部副总监

  17        马泽仁     有限合伙人              11.5      2.02%    工程部高级工程师

  18        申富利     有限合伙人              11.5      2.02%       采购部主管

  19        毕文龙     有限合伙人            9.775       1.72%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39
                                    3-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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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陈兴旺     有限合伙人            9.775   1.72%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21      田达强     有限合伙人            9.775   1.72%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22      刘秋萍     有限合伙人            9.775   1.72%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23      邓小青     有限合伙人            9.775   1.72%   外贸业务部外贸经理

  24      张慧明     有限合伙人            8.625   1.52%     品质部售后主管

  25      熊长香     有限合伙人             5.75   1.01%      制造部大拉长

  26      谭逢叶     有限合伙人             5.75   1.01%    品质部 IQC 主管

  27      杨泽香     有限合伙人             5.75   1.01%     品质部 QA 组长

  28      朱秀华     有限合伙人             5.75   1.01%   人力资源部绩效专员

  29      田海浪     有限合伙人             5.75   1.01%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30      黄元恩     有限合伙人             5.75   1.01%      工程部工程师

  31      罗记华     有限合伙人              4.6   0.81%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32      黄惠芳     有限合伙人            3.795   0.67%       财务部会计

  33       李刚      有限合伙人             2.99   0.53%    人资部网络工程师

  34      王龙麒     有限合伙人            2.875   0.51%   外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35      刘国英     有限合伙人            2.875   0.51%     财务部成本主管

              合计                        569.25   100%           ——

    根据发行人、崧盛信息、崧盛信息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
崧盛信息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出资证明及崧盛信息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崧盛
信息是由发行人员工为合伙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崧盛信息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也没有进行任何其他
业务经营;崧盛信息的各合伙人均以其自有资金对崧盛信息出资,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募集或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其他第三方管理、运营崧盛
信息资产的情形;崧盛信息的相关投资决策均按照其合伙协议的约定直接做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崧盛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
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40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3.崧盛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盛管理持有发行人 1,270,600.00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99%。崧盛管理系于 2019 年通过认购发行人发行的
股票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根据崧盛管理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崧盛管理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
监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WFM71B 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四工业区 A3 栋二楼 207;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黄俊;注册资本为 806.61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一
般经营项目是:企业营销策划;公关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崧盛管理 20
18 年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崧盛管理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发行人与崧盛管
理各合伙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崧盛管理各合伙人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崧盛管理系由发行人的员工共同出资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仅限
于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有限合
伙人宋之坤、敖志华非发行人员工外,其他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在册员工。经信达
律师核查,宋之坤、敖志华系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聘请的顾问专家,其作
为崧盛管理的合伙人符合《合伙协议》第八条“合伙人的身份应至少符合下述条
件之一:(二)崧盛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专门聘请的顾问专家”的规定。

    根据崧盛管理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崧盛管理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
盛管理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盛管理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在发
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万元)


                                      41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1    黄俊     普通合伙人     24.15      2.99%          采购部主管

2    宋之坤   有限合伙人       115      14.26%   管理顾问(非公司员工)

3    敖志华   有限合伙人     101.2      12.55%   技术顾问(非公司员工)

4    林娜     有限合伙人           69   8.55%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5    吴婵     有限合伙人     40.25      4.99%          董秘助理

6    王胜利   有限合伙人     35.65      4.42%        软件部软件主管

7    陈刚     有限合伙人      34.5      4.28%       制造部 SMT 经理

8    涂财亮   有限合伙人      29.9      3.71%        研发部工程师

9    宋天付   有限合伙人     24.15      2.99%      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10   丁伟     有限合伙人           23   2.85%     内贸业务部业务副总

11   陈硕     有限合伙人           23   2.85%     外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12   李康弟   有限合伙人     19.55      2.42%     内贸业务部跟单文员

13   黄深梅   有限合伙人     17.25      2.14%          财务部会计

14   徐辉     有限合伙人     17.25      2.14%        研发部工程师

15   温海桂   有限合伙人     17.25      2.14%      内贸业务部业务员

16   朱耀美   有限合伙人     17.25      2.14%          财务部会计

17   陈扬     有限合伙人     14.95      1.85%      研发部安规工程师

18   肖学荣   有限合伙人      11.5      1.43%        业务部业务员

19   郭怀峰   有限合伙人      11.5      1.43%        研发部工程师

20   刘春连   有限合伙人      11.5      1.43%          财务部会计

21   李仕连   有限合伙人      11.5      1.43%        工程部 ME 主管

22   丘小露   有限合伙人      11.5      1.43%      外贸业务部业务员

23   段淑平   有限合伙人      11.5      1.43%        研发部工程师

24   骆春光   有限合伙人      11.5      1.43%      品管部 CQE 工程师

25   李国奇   有限合伙人      9.89      1.23%      工程部高级工程师

26   潘桂扬   有限合伙人      9.89      1.23%      验证部验证工程师

27   杨伟     有限合伙人       6.9      0.86%     内贸业务部业务经理

28   唐继靖   有限合伙人      5.98      0.74%        验证部测试组长


                              42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29     杨燕红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外贸业务部业务员

  30     关爱玲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人力资源部人资专员

  31     曾宪辉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验证部验证工程师

  32     陈欣怡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内贸业务部文员

  33     王忠立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人力资源部电工组长

  34     何本军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仓储部主管

  35     陈欢欢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

  36     贺高哲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研发部工程师

  37     黄发军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研发部工程师

  38     莫尚志      有限合伙人      5.75    0.71%    研发部 TE 工程师

  39     潘宗禹      有限合伙人     5.175    0.64%     研发部工程师

  40     何华华      有限合伙人     5.175    0.64%       物料管控员

  41     杨玲欢      有限合伙人       2.3    0.29%     物料管控主管

             合计                  806.61    100%          ——

    根据发行人、崧盛管理、崧盛管理的各合伙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
崧盛管理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出资证明及崧盛管理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崧盛
管理系由发行人员工为合伙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崧盛管理除投资发行人外,未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也没有进行任何其他
业务经营;崧盛管理的各合伙人均以其自有资金对崧盛管理出资,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募集或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其他第三方管理、运营崧盛
管理资产的情形;崧盛管理的相关投资决策均按照其合伙协议的约定直接做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崧盛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
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4.海宁汉德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宁汉德投资持有发行人 2,17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07%。海宁汉德投资系于 2019 年通过认购发行
                                     43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人发行的股票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海宁汉德投资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海宁汉德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现持有海宁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81MA28BXEE1Y 的《营业执照》;住所
为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 2 号经编大楼 1 层 188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波);注
册资本为 45,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3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海宁汉德投资 2018 年年度报告
已公示。

    根据海宁汉德投资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海宁汉德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海宁汉德投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宁汉德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1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00      11.11%

   2        宁波奥克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44.44%

   3                  张宇鑫                    有限合伙人      3,000       6.67%

   4                  张晨阳                    有限合伙人      3,000       6.67%

   5                  陈奕珍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6                  卢唯唯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7                  朱国良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8                   王飞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9                   鄢林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10        上海盈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44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11      北京华融天辰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合计                               45,000        100%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海宁汉德投资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EH728;成立
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22 日;备案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12 日;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
有限公司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T2600031226;登记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机构类型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
子公司。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海宁汉德投资及其基金管理人已经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分别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
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综上所述,海宁汉德投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的有效监管,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已履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浙江美浓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美浓持有发行人 1,750,000.00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47%。浙江美浓系于 2019 年通过认购发行人发行的
股票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浙江美浓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浙江美浓立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58502324XT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

                                         45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 122 号 2 幢 D1007-1009 室;法定代表人为王鸿林;注册资
本为 1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
自 2011 年 10 月 8 日至 2031 年 10 月 7 日;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浙江
美浓 2018 年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浙江美浓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浙江美浓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
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浙江美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江美浓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管蔼霞                            5,000                 50%

    2             虞樟星                            2,000                 20%

    3             管爱林                            1,500                 15%

    4             管霭霁                            1,500                 15%

               合计                                10,000              100%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浙江美浓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登记
编号为 P1026792;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浙江美浓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6.宁波夏德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夏德投资持有发行人 1,74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45%。宁波夏德投资系于 2019 年通过认购发行
人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人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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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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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夏德投资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宁波夏德投资成立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6MA2AH7LF8E 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C0460;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波);注册资本为 45,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 2018 年 2 月 11 日至 2024 年 2 月
10 日;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融)资等金融业务)”。宁波夏德投资 2018 年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宁波夏德投资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宁波夏德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宁波夏德投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夏德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1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8,500     18.89%

    2       宁波奥克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22.22%

    3                 宣建钢                    有限合伙人      6,500     14.44%

    4                 张宇鑫                    有限合伙人      6,000     13.33%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5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
                         司

    6                 赖郁尘                    有限合伙人      3,000      6.67%

    7                 张惠进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8          浙江国祥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9        北京天辰睿银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4.44%

                           合计                                45,000       100%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宁波夏德投资系在中国

                                           47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EA396;成立
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11 日;备案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8 日;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
有限公司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T2600031226;登记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机构类型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
子公司。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宁波夏德投资及其基金管理人已经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分别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
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综上所述,宁波夏德投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的有效监管,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已履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深圳人才创新基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人才创新基金持有发行人 60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85%。深圳人才创新基金系于 2019 年通过认购
发行人发行的股票成为发行人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深圳人才创新基金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人才创新基金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GTDF0M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
创业投资大厦 18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人才投资基金(委派代表:胡泽恩);
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

                                     48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深圳人才创新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深圳人才创新基金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深圳人才创新基金出具的书面
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深圳人才创新基金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人才创新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为: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元)

  1              人才投资基金                  普通合伙人         300          1.00%

  2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000        30.00%

  3              深圳担保集团                  有限合伙人        5,500        18.33%

  4                  袁金钰                    有限合伙人        3,500        11.67%

  5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10.00%

        前海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
  6                                      有限合伙人              2,000         6.67%
                    有限公司

  7          深圳市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         5.00%

  8        深圳市鸿栢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00         4.00%

  9      深圳市速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3.33%

 10      深圳前海大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3.33%

 11        深圳市德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3.33%

 12                  李少锋                    有限合伙人         500          1.67%

 13                  张堂强                    有限合伙人         500          1.67%

                        合计                                    30,000          100%


                                          49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深圳人才创新基金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T8777;成立日期为 2017
年 4 月 28 日;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1 日;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人为人才投资基金。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人才投资基金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2988;登记时间
为 2017 年 6 月 5 日;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人才创新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已经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分别完成了私募基金
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综上所述,深圳人才创新基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
部门的有效监管,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已
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前海平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平川持有发行人 435,000.00 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61%。前海平川系于 2019 年通过认购发行人发行的股票
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
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前海平川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前海平川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DCTJY13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
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川;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
伙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
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业务”。前海平川 2019 年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前海平川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前海平川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信达
                                     50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
平川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平川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川           普通合伙人                1,800        60.00%

   2          蔡虹           有限合伙人                1,050        35.00%

   3         邱奕平          有限合伙人                 150          5.00%

                      合计                             3,000          100%

    根据前海平川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前海平川相关人士、核查前
海平川的实缴出资情况,前海平川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前海平川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
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前海平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
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9.深圳中小担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中小担投资持有发行人 342,6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48%。深圳中小担投资系于 2019 年通过认购发
行人发行的股票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深圳中小担投资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中小担投资立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50487179C 的《营业执照》;
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 1803;法定代表人为温卫民;
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
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26 日至 2042 年 6 月 26 日;经营范围为“创业
                                     51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
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
理顾问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深圳中小担投 2018 年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深圳中小担投资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深圳中小担投资出具的书面
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深圳中小担投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中小担投资的股东及出资情况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担保集团                      30,000        100%

                     合计                              30,000        100%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深圳中小担投资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1 日;
登记编号为 P1014004;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中小担投资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发行人现有的在册股东均
依法存续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为:2019 年 7 月,海宁汉德投资、浙江美
浓、宁波夏德投资、深圳人才创新基金、前海平川、深圳中小担投资及崧盛管理
通过认缴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除崧盛管理外,该等新
增股东自取得发行人股份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未发生变化;崧盛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变化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52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节“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该等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持股数量、
取得发行人股份的时间、价格、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七、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根据该等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签署的增资协议并经发行人及该等股东出具的
书面确认,公司该次引进新股东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短期的资金需求及规范公司治
理;该次增资的为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并参考 PE
市场投资市盈率情况作价。发行人本次引进新股东,系发行人及本次新增股东的
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崧盛管理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外,
本次新增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
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新增的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具体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节之“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四)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三类股东情形”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各机构股东出具的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信
息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不
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形。

   (五)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的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十六名股东,其中七名自然人
股东、三家员工持股平台、六家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三家员工持股平台崧盛投资、崧盛信息、崧盛管理穿透后的股东人
数总计为 101 名(不含重复人员)。其中,崧盛投资总计合伙人为 30 名;崧盛
信息总计合伙人为 35 名;崧盛管理总计合伙人为 41 名。

    经核查,前海平川的合伙人总计 3 名。

    经核查,海宁汉德投资、浙江美浓、宁波夏德投资、深圳人才创新基金、深
圳中小担投资五家机构投资者股东均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

                                    53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备案的私募基金,并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
引》(证监会[2013]54 号)所指为规避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而专门为投资
发行人所设立的主体,故该五名非自然人股东不需要进行“穿透核查”并计算实
际的股东人数。

    综上所述,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为 116 名,未超过 200 人。

   (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及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亦不存在已经
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
比例超过 50%的单一股东;亦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
股东。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

    经核查,报告期内,田年斌及王宗友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实施
共同控制,具体理由如下:

    1.田年斌、王宗友二人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田年斌直接持有发行人 32.47%的股份,
王宗友直接持有发行人 32.47%的股份。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田年斌、王宗友共同拥有公司控制
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
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发行人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田年斌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王宗
                                    54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友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其二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对发行人董事的提名及任免、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行人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发行人报
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运行良好,田年斌、王宗友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田年斌及王宗友就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事项签署了《共同控制及一致行
动协议》

    为确保田年斌、王宗友二人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2017 年 1 月 1 日,田
年斌及王宗友签署《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拥有公司的共同控制
权,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双方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
权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管理并控制公司;协议在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期
间持续有效。

    2018 年 8 月 13 日,田年斌及王宗友重新签署《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
将在某些具体事项上,双方如何采取一致行动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公司经营管
理决策事项上,如销售、生产制造管理、增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对外投资等方
面的决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王宗友应与田年斌对该等事项的表决/决
策保持一致;“在公司采购、研发、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决策”,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的,则田年斌应与王宗友对该等事项的表决/决策保持一致。该协议的
有效期至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持有发行人股票之日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
确;田年斌及王宗友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在最近两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
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两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的情形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4.田年斌及王宗友均采取了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田年斌及王宗友均已经做出书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
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55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田年斌及王宗友进一步承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其本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经核查,报告期内,田年斌及王宗友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比例一直相同,
同位列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田年斌及王宗友二人共同持有和实际控制支配发行人
股份的表决权均在 50%以上且未发生变更。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田年斌、王宗友两人,两
人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八)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共计七名,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均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均以崧盛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按照其在崧盛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应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七名发起人合计全额认购了发行人 100%的股份。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崧盛有限股权的比例,
以崧盛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使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56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办理了验资手续,发起人将
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发起人折价入股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
资产折价入股发行人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发行人的
情形。

   (八)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转移

    发行人系由崧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原崧盛有限的资产、债权及
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原登记在崧盛有限名下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等资产或权属证书已经办理完成由崧盛有限变更登记至发行人名下的法
律手续。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崧盛有限的历史沿革

    1.崧盛有限的设立(2011 年 7 月)

    2011 年 6 月 3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11]第 80214682 号),同意田年斌、王宗友设立名称为“深圳市崧盛电子有
限公司”的公司。

    2011 年 7 月 8 日,田年斌及王宗友签署《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崧盛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田年斌及王宗友各认缴
50 万元,各占 50%的出资比例;注册资本于崧盛有限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
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2011 年 7 月 8 日,中国工商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书》。根据该资信证明,截
至 2011 年 7 月 7 日,王宗友、田年斌已分别向崧盛有限缴纳 10 万元投资款。

                                    57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2011 年 7 月 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崧盛有限核发注册号为
44030610554969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崧盛有限依法设立。依据该营业执
照,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
区福海大道福海工业区 A 区 C 幢第五层西;法定代表人为王宗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20 万元;经营范围为“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
器、充电器、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崧盛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1          田年斌               50            50%              10          货币

  2          王宗友               50            50%              10          货币

          合计                   100            100%             20          ——

       2.实收资本变更至 100 万元(2011 年 9 月)

       2011 年 9 月 21 日,中国工商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书》。根据该资信证明,
截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王宗友、田年斌已分别向崧盛有限缴纳 40 万元投资款。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崧盛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1          田年斌                   50          50%                 50     货币

  2          王宗友                   50          50%                 50     货币

           合计                   100             100%            100        ——

       3.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2013 年 9 月)

       2013 年 9 月 3 日,崧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崧盛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 10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0 万元,由田年斌及王宗友分
别认缴 200 万元。
                                           58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2013 年 9 月 3 日,崧盛有限的股东田年斌及王宗友签署《深圳市崧盛电子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500 万
元,田年斌及王宗友各认缴 250 万元,各占 50%的出资比例;各股东应于崧盛有
限变更登记之日起十年内足额缴纳上述出资。

       2013 年 9 月 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崧盛有限本次增资事项。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崧盛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1          田年斌              250               50%              50           货币

  2          王宗友              250               50%              50           货币

          合计                   500              100%             100           ——

       4.实收资本变更至 300 万元(2015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30 日,深圳惠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惠隆验字[2015]228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崧盛有限收到
股东田年斌缴纳的出资 200 万元;崧盛有限的实收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崧盛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1           田年斌                  250            50%                 250      货币

  2           王宗友                  250            50%                 50       货币

           合计                       500           100%                 300      ——

       5.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950 万元(2016 年 4 月)

       2016 年 4 月 5 日,崧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崧盛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9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50 万元由原股东田年斌及王宗

                                            59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友分别认缴 179.5425 万元;由新增股东邹超洋认缴 43.89 万元;由新增股东罗根
水、田达勇及凌彩萌分别认缴 15.675 万元。

       2016 年 4 月 5 日,崧盛有限的股东签署《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950 万元。其中,田年斌及王宗友各认
缴 429.5425 万元,各占 45.215%的出资比例;邹超洋认缴 43.89 万元,占 4.62%
的出资比例;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各认缴 15.675 万元,各占 1.65%的出资比
例。

       根据深圳惠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6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惠隆验字[2016]84 号),邹超洋、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分别缴纳了 43.89 万元、15.675 万元、15.675 万元、15.675 万元的实缴
资本;王宗友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缴纳了 105 万元的实缴资本。

       2016 年 4 月 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崧盛有限本次增资事项。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崧盛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1           田年斌           429.5425         45.215%          250      货币

  2           王宗友           429.5425         45.215%          155      货币

  3           邹超洋              43.89           4.62%       43.8900     货币

  4           罗根水             15.675           1.65%       15.6750     货币

  5           田达勇             15.675           1.65%       15.6750     货币

  6           凌彩萌             15.675           1.65%       15.6750     货币

           合计                  950.00           100%       495.9150     ——

       6.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1,670 万元(2016 年 6 月)

       2016 年 6 月 24 日,崧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崧盛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 950 万元增加至 1,67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20 万元由在册股东按照持股
比例认缴。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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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6 月 24 日,崧盛有限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670 万元。其
中,田年斌及王宗友各认缴 755.0905 万元,各占 45.215%的出资比例;邹超洋认
缴 77.154 万元,占 4.62%的出资比例;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各认缴 27.555
万元,各占 1.65%的出资比例。

       根据深圳惠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6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惠隆验字[2016]84 号),王宗友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及 2016 年 4 月 29 日
分别向崧盛有限缴纳了 120 万元及 154.5425 万元,本次合计缴纳 274.5425 万元
实缴资本;田年斌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向崧盛有限缴纳了 45 万元实缴资本。

       2016 年 6 月 2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崧盛有限本次增资事项。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崧盛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1           田年斌           755.0905          45.215%          295      货币

  2           王宗友           755.0905          45.215%      429.5425     货币

  3           邹超洋             77.154            4.62%       43.8900     货币

  4           罗根水             27.555            1.65%       15.6750     货币

  5           田达勇             27.555            1.65%       15.6750     货币

  6           凌彩萌             27.555            1.65%       15.6750     货币

           合计                 1,670.00           100%       815.4575     ——

       7.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1883.6279 万元(2016 年 10 月)

       2016 年 10 月,崧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
由 1,670 万元增加至 1883.672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13.6729 万元由崧盛投资以
334 万元认缴,其中 120.372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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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惠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6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惠隆验字[2016]84 号),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崧盛有限的
股东将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完成实缴。

       2016 年 10 月 1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崧盛有限本次增资事项。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崧盛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1           田年斌           755.0905          40.09%      755.0905     货币

  2           王宗友           755.0905          40.09%      755.0905     货币

  3           邹超洋             77.154           4.10%       77.1540     货币

  4           罗根水             27.555           1.46%       27.5550     货币

  5           田达勇             27.555           1.46%       27.5550     货币

  6           凌彩萌             27.555           1.46%       27.5550     货币

  7          崧盛投资          213.6729         11.343%      213.6729     货币

           合计               1883.6729           100%      1883.6729     ——

       8.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2,005 万元(2016 年 10 月)

       2016 年 10 月 19 日,崧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崧盛有限以资
本公积 120.3271 万元转增崧盛有限注册资本 120.3271 万元。其中,王宗友转增
54.8693 万元、田年斌转增 54.8693 万元、邹超洋转增 4.5924 万元、罗根水转增
1.9987 万元、田达勇转增 1.9987 万元、凌彩萌转增 1.9987 万元;同意邹超洋认
缴崧盛有限 1 万元注册资本。上述增资完成后,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5
万元。

       经信达律师核查,邹超洋合计向崧盛有限缴纳 15,600 元,其中 1 万元计入
注册资本,5,6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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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0 月 19 日,崧盛有限的股东签署《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该章程,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5 万元。其中,田年斌及王宗友各
认缴 809.9598 万元,各占 40.397%的出资比例;邹超洋认缴 82.7464 万元,占 4.127%
的出资比例;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各认缴 29.5537 万元,各占 1.474%的出资
比例;崧盛投资认缴 213.6729 万元,占 10.675%的出资比例。

       根据深圳惠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6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惠隆验字[2016]85 号),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

       2016 年 10 月 1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崧盛有限本次增资事项。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崧盛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万元)

  1          田年斌            809.9598          40.397%      809.9598     货币

  2          王宗友            809.9598          40.397%      809.9598     货币

  3          崧盛投资          213.6729          10.675%      213.6729     货币

  4          邹超洋             82.7464           4.127%       82.7464     货币

  5          罗根水             29.5537           1.474%       29.5537     货币

  6          田达勇             29.5537           1.474%       29.5537     货币

  7          凌彩萌             29.5537           1.474%       29.5537     货币

           合计                 2,005.00           100%          2,005     ——

       注: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崧盛有限拟将股份改制的股本总额确定为 2,005 万
股。本次各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崧盛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2,004 万元。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决定由邹超洋认缴 1 万元注册资本,确保崧盛有限股份改制后的
股本总额为 2.005 万股。

      (二)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63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2 月 26 日,崧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具体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三)发行人股份改制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1.崧盛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2017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 2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崧盛股份核
发《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函》 股转系统函[2017]4216 号),同意崧盛股份的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根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证券简称为
“崧盛股份”,证券代码为 871785。

       2.崧盛股份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2018 年 2 月)

       2018 年 2 月 3 日,崧盛股份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83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052.25 万元(含 1,052.25 万元),每股价格为 5.75
元。

       根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深圳市崧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崧盛股份本次股票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数
量为 183 万股,发行价格为 5.75 元/股,发行对象为田年斌、王宗友及蒋晓琴,
其中,田年斌及王宗友分别认购 61.5 万股;蒋晓琴认购 60 万股。

       2018 年 3 月 20 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I10034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2 月 8 日,崧盛股份已经收到田年斌、王宗
友及蒋晓琴认购上述股票的全部出资。

       2018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了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崧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1222 号),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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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7 月,崧盛股份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深圳市崧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备案。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完成后,崧盛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田年斌                         871.4598           39.8291%

  2             王宗友                         871.4598           39.8291%

  3            崧盛投资                        213.6729            9.7657%

  4             邹超洋                          82.7464            3.7818%

  5             蒋晓琴                          60.0000            2.7422%

  6             罗根水                          29.5537            1.3507%

  7             田达勇                          29.5537            1.3507%

  8             凌彩萌                          29.5537            1.3507%

             合计                                 2,188                100%

       3.崧盛股份第一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018 年 9 月)

       2018 年 9 月 19 日,崧盛股份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预案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崧盛股份以 2,188 万股为基数,向截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全国股转系统收市后的
在册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2.5 股,每 10 股转增 3.5 股,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
金。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崧盛股份的股本总额变更为 5,688.8 万股。

       2018 年 11 月,崧盛股份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深圳市崧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8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
崧盛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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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田年斌                       2,066.6354                36.3282%

  2              王宗友                       2,066.6355                36.3282%

  3             崧盛投资                         685.5496               12.0508%

  4             崧盛信息                         257.4000                  4.5247%

  5              邹超洋                          215.1407                  3.7819%

  6              蒋晓琴                          156.0000                  2.7422%

  7              罗根水                           76.8396                  1.3507%

  8              凌彩萌                           76.8396                  1.3507%

  9              田达勇                           76.8396                  1.3507%

 10              俞乐华                            7.2800                  0.1280%

 11              陈军伟                            1.5600                  0.0274%

 12              陶允翔                            1.5600                  0.0274%

 13              张昃辰                            0.2600                  0.0046%

 14                杨静                            0.2600                  0.0046%

              合计                            5,688.8000                     100%
      注:股东俞乐华、陈军伟、陶允翔、张昃辰、杨静系于股转系统内以集合竞价的方式成
为发行人股东,至崧盛股份第二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之日前,上述股东已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全部转让。

       4.崧盛股份第二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2019 年 5 月)

       2019 年 5 月 10 日,崧盛股份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崧
盛股份以 5,688.8 万股为基数,向截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全国股转系统收市后的
在册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每 10 股派 3.2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完成
后,崧盛股份的股本总额变更为 6,257.6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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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6 月,崧盛股份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深圳市崧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
崧盛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田年斌                     2,273.2988           36.3281%

  2             王宗友                     2,273.2991           36.3281%

  3            崧盛投资                       766.1166          12.2428%

  4            崧盛信息                       283.1400           4.5247%

  5             邹超洋                        236.6547           3.7818%

  6             蒋晓琴                        171.6000           2.7422%

  7             罗根水                         84.5236           1.3507%

  8             凌彩萌                         84.5236           1.3507%

  9             田达勇                         84.5236           1.3507%

             合计                             6,257.68               100%

       5.崧盛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2019 年 6 月)

       2019 年 6 月 10 日,崧盛股份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异议股东处置措施的议案》,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2019 年 6 月 19 日,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2510
号),崧盛股份的股票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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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崧盛股份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2019 年 7 月)

       2019 年 7 月 15 日,崧盛股份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深圳市崧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8,313,2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价格 11.5 元,募集资金 9,560.18 万元。

       2019 年 7 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海宁汉德投资、浙江美浓、宁波夏德投
资、深圳人才创新基金、前海平川及深圳中小担投资、崧盛管理七家主体与崧盛
股份及崧盛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了相关的增资协议。根据该等增资协议,
海宁汉德投资以 2,501.25 万元认购发行人 2,175,000 股股票;浙江美浓以 2,012.50
万元认购发行人 1,750,000 股股票;宁波夏德投资以 2,001 万元认购发行人
1,740,000 股股票;深圳人才创新基金以 690.00 万元认购发行人 600,000 股股票;
前海平川以 500.25 万元认购发行人 435,000 股股票;深圳中小担投资以 393.99
万元认购发行人 342,300 股股票,崧盛管理以 1461.19 万元认购发行人 1,270,600
股股票。

       2019 年 8 月 26 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报字[2019]第 ZI10614 号)。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已经收到本次认缴新增注册资
本的股东缴纳的全部投资款。

       2019 年 7 月,崧盛股份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深圳市崧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完成后,崧盛股份的股东
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田年斌                       2,273.2988            32.0680%

  2             王宗友                       2,273.2991            32.0680%

  3            崧盛投资                         766.1166           10.8071%

  4            崧盛信息                         283.1400            3.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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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5              邹超洋                        236.6547           3.3383%

 6           海宁汉德投资                     217.5000           3.0681%

 7             浙江美浓                       175.0000           2.4686%

 8           宁波夏德投资                     174.0000           2.4545%

 9              蒋晓琴                        171.6000           2.4207%

 10            崧盛管理                       127.0600           1.7923%

 11             罗根水                         84.5236           1.1923%

 12             凌彩萌                         84.5236           1.1923%

 13             田达勇                         84.5236           1.1923%

 14        深圳人才创新基金                    60.0000           0.8464%

 15            前海平川                        43.5000           0.6136%

 16         深圳中小担投资                     34.2600           0.4833%

             合计                             7,089.00               100%

       7.崧盛股份的股份转让(2020 年 1 月)

       2019 年 12 月 25 日,崧盛管理与田年斌、王宗友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崧
盛管理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84,600 股股票以取得该等股票的原价 327.29 万元转让
给王宗友;崧盛管理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84,600 股股票以取得该等股票的原价
327.29 万元转让给田年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崧盛股份的股东及其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田年斌                     2,301.7588           32.4694%

 2              王宗友                     2,301.7591           32.4694%

 3             崧盛投资                       766.1166          1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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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4             崧盛信息                      283.1400          3.9941%

 5              邹超洋                       236.6547          3.3383%

 6           海宁汉德投资                    217.5000          3.0681%

 7             浙江美浓                      175.0000          2.4686%

 8           宁波夏德投资                    174.0000          2.4545%

 9              蒋晓琴                       171.6000          2.4207%

 10             罗根水                        84.5236          1.1923%

 11             凌彩萌                        84.5236          1.1923%

 12             田达勇                        84.5236          1.1923%

 13            崧盛管理                       70.1400          0.9894%

 14        深圳人才创新基金                   60.0000          0.8464%

 15            前海平川                       43.5000          0.6136%

 16         深圳中小担投资                    34.2600          0.4833%

             合计                         7,089.0000               100%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同时,田年斌(原持有崧盛管理 327.29 万元
出资份额)、王宗友(原持有崧盛管理 327.29 万元出资份额)从崧盛管理退伙;
田年斌及王宗友从崧盛管理退伙后,崧盛管理的注册资本减少至 806.61 万元。
田年斌及王宗友从崧盛管理退伙时,崧盛管理应支付给田年斌及王宗友的出资金
额与本次股份转让田年斌及王宗友应付崧盛管理的股份转让价款,相互抵销。

       经核查,自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各股东及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数额及股本情况未再发生变动。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的十六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共计七名,非自然人股东共
计九名。经穿透核查,除深圳人才创新基金、深圳中小担投资存在国有资本情况


                                     70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外,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亦不存在集体资产、外商
投资管理事项。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第
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
账户标注‘SS’: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2、
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3、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
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
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深圳人才创新基金作为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
股东认定,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无需办理国有产权批准或者备案。

    2020 年 3 月 22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深圳中小担
投资的上级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崧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20]114 号)。根
据该批复,深圳中小担投资为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的投资者一码通账户应标注“SS”标识。深圳中小担投资投资发行
人事项,已经依法履行了国有资产审批程序。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中小担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履行了
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

   (五)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
形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工会及工会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
数较多的情况。

   (六)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票曾存在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情形,具体详见本节“(三)
发行人股份改制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71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本节“(三)发行人股份改制后的股份变动情况”中的核查情况并经查
询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及发行人出具书面确认,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合
法合规,发行人股票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期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
等监管机构的处罚。《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与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期间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在境外私有化退市的情况。

   (七)发行人境外控制架构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红筹架构拆除的情形。

   (八)发行人股份变动过程中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本节之“发行人股份改制后的股份变动情况”部分
所述,崧盛股份在 2019 年 7 月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海宁汉德投资、浙江美浓、
宁波夏德投资、深圳人才创新基金、前海平川、深圳中小担投资与崧盛股份及其
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签署了关于该次股票发行事项的《补充协议》。
该等《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回购条款、优先受让权和共同销售权、
控制权变更和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等特殊条款。该等《补充协议》同时约定,
上述“业绩承诺、回购条款、优先受让权和共同销售权、控制权变更和共同出售
权、反稀释权”等条款,自发行人向证监会首次递交申报材料时自动终止。如发
行人申报材料未获受理、撤回上市申请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未成功,则上述条
款自动恢复效力。

    经核查,截至发行人向证监会首次递交申报材料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触发
《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等内容的情形。




   (九)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信达律师的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


                                    72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存在被质押的情形,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存在被查封或冻结、发生诉讼纠纷等涉及
第三方权益或股份权属不确定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崧盛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股权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前身崧盛有限历次股权变更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任何质押等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股份权属不确定的情
形,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关电
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销
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 电源、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生产”;崧盛技术的经营范围为
“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源产品、发光二极管产品、电子产品、半导体器
件及其他电子元器件;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
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沙
井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营方式为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
公司崧盛技术尚未开展生产活动。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资质证照和行政许可,具
体如下:

                                    73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证书所有人    证书名称         有效期       证书/备案编号      发证单位

                           对外贸易经营
   1            发行人                       长期有效       03072439       深圳市商务局
                           者备案登记表

                           海关报关单位
   2            发行人                       长期有效     4400316518W        深圳海关
                           注册登记证书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
须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对于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如发行人在未来能够持续满足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
认证所要求的条件,则该等业务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
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
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企业
法人登记档案资料、重大合同等,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中、大功
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时间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收入的比例

  2017 年度                 227,965,446.12            228,091,953.98               99.94%

                                              74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时间       主营业务收入(元)           营业收入(元)
                                                                    收入的比例

  2018 年度           438,640,806.66           438,824,146.74                99.96%

  2019 年度           567,654,370.86           567,708,501.03                99.99%

    根据上述内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9%
以上。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
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签署过存在或可能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法律障碍的协议、合同及其他使发
行人的持续经营受到约束或限制的法律文件。

    根据发行人的主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最近三年
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具体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人合
法拥有其主要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房产、商标、专利、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等),该等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
发行人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存在依赖于他方经营性资产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75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1) 田年斌、王宗友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田年斌持有发行人 32.47%的
股份,王宗友持有发行人 32.47%的股份。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
发起发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为田年斌及王宗友两人。

    (2) 崧盛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崧盛投
资持有发行人 10.81%的股份,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 海宁汉德投资、宁波夏德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宁汉德投资和宁波夏德投资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为东方证券。海宁汉德投资持有发行人
3.0681%的股份,宁波夏德投资持有发行人 2.4545%的股份,海宁汉德投资和宁
波夏德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 5.5226%的股份。

    2.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崧盛技术”,
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部分所述。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76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及王
宗友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一家,为深圳市佳汇盛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352487B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大道福海工业区 A 区 C 幢第
                   六层西

    法定代表人     刘红艳

     注册资本      150 万元

     经营范围      无人机的技术研发与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主营业务      未开展实际经营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7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1 月 7 日至 2065 年 1 月 6 日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田年斌                     43.5             29%

                      2           王宗友                     43.5             29%

                      3           罗根水                       20          13.33%

                      4           田达勇                       20          13.33%

                      5           凌彩萌                       20          13.33%

                      6           邹超洋                           3              2%

                              合计                            150            100%

    崧盛信息、崧盛管理自设立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田年斌。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6 的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崧盛
信息、崧盛管理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77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
情况如下:

                          控制及/或担
                                          控制及/或担任董
             担任发行人   任董事、高级
  姓名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营业务
               职务       管理人员的
                                              的具体情况
                              企业

 田年斌   董事长          具体详见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王宗友   董事、总经理    业”部分所述。

 汤波兵       董事             -                    -                  -

 邹超洋       董事             -                    -                  -

 温其东       独立董事         -                    -                  -

                               -                    -                  -

 卜功桃       独立董事
                               -                    -                  -


                          朗姿股份        担任董事会秘书     品牌女装的设计、生产与
                          (002612)      兼副总经理         销售。

                                                             提供互联网整合营销、店
                            若羽臣                           铺运营、客户服务、仓储
                                          担任董事
                          (834647)                         配送等全方位电子商务
 王建优       独立董事
                                                             综合服务。

                                                             园林景观设计、园林绿化
                          金埔园林股      持股 7.94%且担任   工程施工、绿化养护、仿
                          份有限公司      董事               古建筑施工及花卉苗木
                                                             销售。

 田达勇         监事           -                    -                  -

          监事(监事会
 罗根水                        -                    -                  -
            主席)

 凌彩萌         监事           -                    -                  -

                       深圳解铃人
          财务负责人、
 蒋晓琴                文化传播有                持股 60%       未实际开展业务
          董事会秘书
                       限公司

  金斌       报告期内曾        -                    -                  -

                                            78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控制及/或担
                                            控制及/或担任董
            担任发行人      任董事、高级
  姓名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营业务
              职务          管理人员的
                                                的具体情况
                                企业
             担任董事

      5.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该
等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1      深圳市春添电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的哥        线材(车载连接线)的生产、
         有限公司            哥田年春控制的企业                加工和销售。

  2      常宁市华源名车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的配        汽车及汽车配件销售、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      偶的妹妹的配偶李建君控制的        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司                  企业                              及二手车交易。

  3      上海暖家房地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宗友的姐        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咨
         经纪有限公司        姐王宗先控制的企业                询、房地产营销策划等。

  4      深圳市雪盾半导      发行人董事邹超洋的配偶龚丽        半导体、半导体三极管、半
         体有限公司          娥及兄弟共同控制的企业            导体功率器件的研发与销
                                                               售。

  5      南京点击管理咨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建优的配偶             企业管理咨询
         询有限公司          王小英控制的企业

  6      钦州中马园区沃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建优的配偶          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思投资中心(有限    王小英控制的企业
         合伙)

  7      南京茶巴拉通信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建优的配偶        话费充值、用户宽带网接
         科技发展有限公      王小英控制的企业                  入、移动终端设备的销售和
         司                                                              维修

  8      玖玖智能(深圳)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           自动化设备产品的研发、生
         有限公司         书蒋晓琴的配偶陈春控制的企           产和销售。
                          业

  9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宗友的配
         东莞市虎微电子                                        无实际经营,正在办理注销
                             偶的姐姐张玉萍曾经控制的公
         有限公司                                              手续
                             司

                                              79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6.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解除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曾经控制       于 2019 年 2 月
  1
          亨电子厂               的企业                               15 日注销

          崧盛电子(香港)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曾经控制       于 2017 年 9 月
  2
          公司                   的企业                               22 日注销

                                                                      于 2019 年 1 月股
          深圳市兴宝亨电子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的配偶陈       权转让后,陈慧
  3
          限公司                 慧曾经控制的企业                     不再持有该公司
                                                                      股权。

                                                                      于 2019 年 3 月股
          深圳市前海帆盛节能     发行人的监事田达勇的配偶尹智莺       权转让后,尹智
  4
          环保有限公司           曾经控制的企业                       莺不再持有该公
                                                                      司的股权。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卜功桃曾经担任       于 2018 年 8 月
  5       *ST 人乐(002336)
                                 独立董事的企业                       20 日任职届满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相互之
间的关联交易及发行人与该等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审计报告》中已做合并,
本《律师工作报告》下述披露的关联交易中不包含该部分内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与
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劳务的关联交易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东莞市虎微电子有限公司          采购原材料         -           -          213,291.72

  深圳市兴宝亨电子有限公司         采购原材料         -           -          144,794.85

                                          80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发行人存在按照市场价格向关联方东莞市虎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深
圳市兴宝亨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少量原材料电感、变压器的情形,合计关联采购交
易金额为 35.81 万元,占当年采购总额的 0.22%,采购金额较小。上述关联采购
的价格与发行人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
异。自 2018 年起,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2.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关联方              交易内容           担保金额               担保起止期间

                       为发行人申请银
  田年斌、王宗友                           400 万美元       2017-12-15 至主债务完结
                       行借款提供担保

田年斌、陈慧、王宗     为发行人申请银                       2018-06-20 至主债务届满之日
                                         7,000,000.00 元
    友、张程萍         行借款提供担保                       起两年

田年斌、陈慧、王宗     为发行人申请银                       2018-06-20 至主债务清偿届满
                                         3,000,000.00 元
    友、张程萍         行借款提供担保                       之日起两年

田年斌、陈慧、王宗     为发行人申请银                       2019-05-08 至主债务清偿届满
                                         20,000,000.00 元
    友、张程萍         行借款提供担保                       之日起两年

陈慧、张程萍、王宗     为发行人申请银                       2019-03-07 至主债务到期日或
                                         10,000,000.00 元
    友、田年斌         行借款提供担保                       垫款日另加三年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关联方                    金额(元)                  拆借期间

           崧盛信息                      10,000.00               2018-03-2018-09

           崧盛管理                      10,000.00               2018-03-2018-09

           崧盛投资                       4,000.00               2018-06-2018-09

           崧盛信息                     5,000,000.00             2018-07-2018-09

           崧盛信息                     400,000.00               2018-09-2018-09

           崧盛投资                     350,000.00               2018-10-2018-10

   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              44,000.00               2019-05-2019-09


                                           81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发生的原因如下:

    (1)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发行人向崧盛信息、崧盛管理及崧
盛投资提供借款合计 2.4 万元,用于崧盛信息、崧盛管理及崧盛投资的日常周转
资金。截至 2018 年 9 月,崧盛信息、崧盛管理及崧盛投资已经将上述借款全部
归还给发行人。

    (2)2018 年 7 月,发行人与崧盛信息的资金往来

    2018 年 7 月,明纬(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纬”)与发行人发生
专利诉讼纠纷,明纬向法院申请对发行人财产进行保全。为保障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资金使用不受影响,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并获准由崧盛信息代替发行人提供账户
和资金 778 万元,供法院进行冻结作为该案的保全财产。为此,发行人向崧盛信
息提供了 500 万元借款,其余款项由田年斌、王宗友等人向崧盛信息提供。2018
年 12 月,明纬与发行人的专利诉讼纠纷和解结案。截至 2018 年 9 月,崧盛信息
已经将上述借款全部归还给发行人。

    (3)2018 年 9 月,发行人与崧盛信息的资金往来

    2018 年 9 月,发行人拟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因发行人存在少量外部
自然人股东,为便于终止挂牌工作的顺利及时完成,减少异议股东的情形发生,
发行人的股东崧盛信息拟购买发行人外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崧盛信息仅作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无资金储备。因此,发行人向崧盛信息提供 40 万元借
款,用于购买发行人外部股东的持有的公司股份。后因该等交易未达成,崧盛信
息已经将全部借款返还给发行人。

    (4)2018 年 10 月,发行人与崧盛投资的资金往来

    为推进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工作的顺利开展,2018 年 10 月,发
行人的股东崧盛投资作为主体,购买发行人外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由于崧盛
投资亦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无资金储备。因此,发行人向崧盛投资提供
35 万元借款。交易完成后,崧盛投资的合伙人田年斌、王宗友向崧盛投资增资,
崧盛投资将全部借款归还给发行人。

    (5)2019 年 5 月,发行人与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82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向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预付 4.4 万元定金,
向其委托定制机器设备。后因合同未实际履行,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向发行人返还了上述定金。

    4.崧盛投资、崧盛信息及崧盛管理向发行人的上述借款已全部归还;发行人
已经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和管理。崧盛投资、崧盛
信息及崧盛管理与发行人的借款,均与发行人的经营需要或战略发展相关,不构
成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5.关联方资产转让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王宗友存在资产转让的
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王宗友             汽车转让               ——           ——         450,000.00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2017 年 1 月,发行人以 45 万元的价
格从王宗友处购买车辆作为自用。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支付薪酬                   4,366,581.26           3,793,359.52   1,804,899.74

   (三)关联方非关联方后继续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继续交易的情况。

   (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情况核查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分别出具的
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在经营中不存在与其控股

                                        83
                                     3-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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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行为。

   (五)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分别由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
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同意并确
认该等交易未损害发行人或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的
独立董事均发表书面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
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
度履行了关联交易所必须的审议程序,公司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依法回避表
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
经营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实质性利益的情
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
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
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均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

    1.《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2)《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84
                                 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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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未达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则审
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长对一部分关联交易进行审核、批
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为:1)与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
主动申请回避;2)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3)主持
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4)股东
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
及相关股东等商讨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对
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85
                                 3-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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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原则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实际情况授权董事长对一部分关联交易进行审核、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的程序为:1)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2)股东大会在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4)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
及相关股东等商讨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对
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6
                                 3-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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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的规定

    (1)《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公
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的规定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第(六)项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的规定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
据。

    6.《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的规定

    (1)《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如下: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
                                   87
                                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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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
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
联交易;4)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应经董事会审议及披露的关联交易为:1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3)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原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向股东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

                                   88
                                3-3-2-89
                                                            律师工作报告


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七)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详见本节之“(一)
关联方”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八)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以及其后可能设立的控股
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人及/或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3)如果将来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可避免的与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
条件进行,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或其子公司给
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何一项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交易条款或条
件。

   (4)在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不再
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89
                                   3-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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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
友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承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含设
立、并购等,不含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下同)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
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
人经营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

   (2)自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与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以任何形
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
以避免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3)自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股东,本人以任何形式投资
的其他企业如获得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促成该业务机会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

   (4)如本人以任何形式投资的其他企业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
本人将赔偿因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各项承诺于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
销。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均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九)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关联
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

                                   90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认定完整、关联交易披露完整;报告期内
的关联交易存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显示公平
的情况;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经
营独立性。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
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
易。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未拥有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未拥有房屋所有权。

     (三)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信达律
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网站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持有 3 项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3 项境外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如下:

                 申请/注册                                           法律
序号      商标                      使用类别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证号                                              状态

                             第 9 类:变压器(电);
                             整流器;逆变器(电);
                             自动定时开关;稳压电      2018/12/21-
 1               23475350    源;照明设备用镇流器;                  注册   原始取得
                             高低压开关板;电涌保护    2028/12/20
                             器;低压电源;灯光调节
                             器(电)
                                           91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第 9 类:测量器械和仪
                              器;变压器(电);低压   2015/10/28-2
 2                14793814                                            注册   原始取得
                              电源;稳压电源;照明      025/10/27
                              设备用镇流器



                              第 9 类:电子记事器;
                              网络通讯设备;测量器     2015/09/07-2
 3                10785054                                            注册   原始取得
                              械和仪器;电缆;集成      025/09/06
                              电路;电池


                  91733760                             2020/01/07-2
 4                                 NCL (11): 9                        注册   原始取得
                      3                                 030/01/07



                                                       2020//01/27
 5                 743945               -                             注册   原始取得
                                                       -2030/01/26



                    Nro.:                              2020/04/24-2
 6                                      -                             注册   原始取得
                  3.070.735                             030/04/2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均系发行人依申请取得,上述境内注册商标不均存在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专利权

     经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专利清单、所提供的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
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
局网站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被授予 89 项中国境
内专利权,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被授予的专利权均系发行人申
请取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专利权均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
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著作权

                                            92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
版权保护中心 CPCC 微平台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
拥有 7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 项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如下:

                     软件/作品名     著作权    首次发                 取得   他项
序号      登记号                                         登记日期
                         称            人      表日期                 方式   权利

                     用 LED 灯和按
         2015SR03    键来模拟工业    崧盛股                           原始
  1                                            未发表    2015-03-02           无
           7870      自动化设备的      份                             取得
                     运动控制软件

                     红外遥控全彩
         2015SR03                    崧盛股                           原始
  2                  LED 控制器软              未发表    2015-03-05           无
           9619                        份                             取得
                         件

         2015SR03    4 段开关 LED    崧盛股                           原始
  3                                            未发表    2015-03-02           无
           7865      调光台灯软件      份                             取得

                     利用单片机实
         2015SR03    现 DMX512 协    崧盛股                           原始
  4                                            未发表    2015-03-02           无
           7871      议控制 LED 灯     份                             取得
                         软件

         2014SR16    无线遥控调整    崧盛股                           原始
  5                                            未发表    2014-10-27           无
           1231      电源电流软件      份                             取得

                     太阳能 LED 电
         2015SR03                    崧盛股                           原始
  6                  源电池充放电              未发表    2015-03-02           无
           7873                        份                             取得
                       控制器软件

                          崧盛
         2020SR04    Ssprogrammer    崧盛股    2019-11                原始
  7                                                      2020-05-08           无
           20723     客户端编程工      份        -30                  取得
                        具软件

         国作登字
                                     崧盛股    2011-12                原始
  8      -2014-F-0      Sosen                            2014-09-29           无
                                       份        -01                  取得
          0153140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著作权系发行人申
请取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著作权均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
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域名

                                          93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 ICP/IP 地
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共拥有 2 项域名,具体如下:

                                      注册所有
 序号              域名名称                            网站备案号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人

                                                        粤 ICP 备
     1            szsosen.cn          崧盛股份                          2016-04-22   2023-04-22
                                                      11075279 号-2

     2            szsosen.com         崧盛股份            ——          2011-04-02   2023-04-02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系申请取得,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域名均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面
           承租                                                       房产证                 租赁登
序号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积(平方                租赁期限
           方                                                           号                   记备案
                                                          米)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街道共和第四工业
                                                             深房地                          深房租
                                区内第 A3 栋厂房、                             2018-08-01-
 1         崧盛                                      9,335    字第                             宝安
                   杨亮谭       第 B2 栋宿舍楼第六
           股份                                    (合计) 5000303            2021-07-31    201810
                                至七层、第 B1 栋宿
                                                             278 号                            5694
                                舍楼第五层及配套
                                        建筑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街道共和第四工业                  深房地                     深房租
           崧盛                 区 C2 栋厂房、B1          7,030    字第        2019-05-01-     宝安
 2                 杨亮谭
           股份                 栋宿舍第三层 1 至       (合计) 5000303       2022-04-30    201908
                                12 号宿舍、六至七                 278 号                       3179
                                  层及配套建筑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A2 栋厂
                                街道共和第四工业        房3楼A       深房地
                  深圳市轩                                                     2016-12-24-
 3         崧盛                 区 A2 栋厂房 3 楼 A     区面积        字第
                  景实业有                                                                    ——
           股份                   区及第五层宿舍           约       5000301    2021-11-08
                    限公司
                                501-512 号、第 2 层     1,500;      973 号
                                    宿舍 201-202        宿舍 14
                                                 94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间

              深圳市汉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崧盛   联达投资   街道共和恒明珠工                          2019-12-09-
 4                                               3,200    ——                   ——
       股份   发展有限   业区第 14 栋二层北                        2023-03-30
                公司             面

              深圳市北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房地
       沙井
 5            方永顺投   街道共和八区北方                  字第    2018-07-01-
       分公                                      5,000                           ——
              资发展有   永发科技园第 6 栋               5000355   2022-06-30
         司
                限公司       第 3 层厂房                  762 号

                                                             粤
                                                         (2017)
              中山市小
                         中山市小榄镇九洲                 中山市 2019-10-01-
 6     崧盛   榄镇生产
                         基富力路 36 号 3 楼      50      不动产                 ——
       股份   力促进中                                            2020-09-30
                               302                         权第
                  心
                                                         0030806
                                                             号
     1.关于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屋存在部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
形。

     对于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
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
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核查上述租赁合同,该等合同中均未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
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合法有
效。

     2.关于发行人租赁的房屋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第四项发行人自深圳市汉联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承租的房产
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为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所有。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5 日颁布并施行的《关
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19 修正)》(以下简称“《决
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95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在《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处申
报;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决定》以及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
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
承租的第四项房产的情况如下:

    (1)2020 年 3 月 13 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证明》,确认该房屋已经申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为深圳市
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所有。

    (2)2020 年 3 月 12 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证明》,
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未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

    根据租赁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租赁的房产用途为仓库,周边
均存在可替代性房源;发行人也将加快自购土地及未来新厂房建设事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公司租赁厂房、办公场所等产权存在
瑕疵的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将自愿承
担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因搬迁受到的一切损失,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
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要的
经营设备包括高速贴片机、自动老化房、自动灌胶线、自动测试线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
合同、发票等资料,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该等主要的生产经营设备均系发行
人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崧
                                    96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盛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3YBJA7F

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富力路 36 号楼 302(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田年斌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源产品、发光二极管产品、电子产品、
                   半导体器件及其他电子元器件;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货物或技术
经营范围           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经
                   营范围涉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10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十)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转让子公司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资产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固定资产或主要无形
资产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亦不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
市公司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对上述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的相关权属证书及抽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购置
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原始发票等资料,发行人所有的财产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的知识产权均通过自主申请取得,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通
过购置方式取得。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产,发行人其他相关财产已取得完备的
权属证书。


                                         97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以上述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发行人的上述财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利等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或权利瑕疵的情况,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有效地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租赁物业的使用权,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主要以框架协议的形式来签署。该等框架协议
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基本原则、交期保证条款、品质保证条款、产品包装运输条
款、价款支付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包括采
购产品的规格、型号、单价、交货时间及数量等)均以订单的形式约定。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前五大采购合同如下:

                                                                           采购产品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种类

 1      深圳市铭昱达电子有限公司     2019-11-21   2019-11-21-2021-11-21     变压器

                                                                           MOS、IC
 2      威雅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2019-12-17   2019-12-17-2021-12-17
                                                                             等

        东莞市鑫成洲电子科技有限公
 3                                   2019-07-12   2019-07-12-2021-07-12    压铸外壳
        司

 4      深圳市新烁科技有限公司       2019-07-06   2019-07-06-2021-07-06    电感产品

                                                                           电子硅
 5      深圳市华天启科技有限公司     2019-07-12   2019-07-12-2021-07-12    胶、电子
                                                                           灌封胶

                                        98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访谈相关供应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各期的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
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销售合同

        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主要为 LED 驱动电源,发行人销售模式为直销。发行人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主要以框架协议的形式来签署。该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交货条款、付款条款、产品质量及验收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发行人与客户
之间的具体交易(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交期、金额、交货地点等内容)均以
订单的形式约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前五大
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签署时间              协议期限

    1        深圳市联域光电有限公司            2019-05-06      2019-05-06-2022-05-06

    2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9-11-01   双方未变更或解除,持续有效

    3        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            2019-09-16      2019-09-16-2022-09-16

    4      深圳市艾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2019-08-29      2019-08-29-2022-08-29

    5       惠兰灯饰(惠东)有限公司           2019-09-11      2019-09-11-2022-09-11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提供的资料及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访谈相关客户,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深圳市联域                  深圳市宝安
                                                               徐建勇持股 55.83%;潘年华
         光电有限公                  区燕罗街道
                                                               持股 23.93%;深圳市联启管
         司                          罗田社区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大道 172
                                                     1253.84   持股 9.54%;深圳洲明时代伯
1                       2012-02-16   号正大安工
                                                      万元     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业城 6 栋
                                                               合伙)持股 4.60%;甘周聪持
                                     101-6-1、12
                                                               股 3.43%;郭垒庆持股 1.72%;
                                     栋 101-301、
                                                               徐建军持股 0.95%。
                                         21 栋

                                           99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客户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101-301

       横店集团得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邦照明股份                                           48.19&;浙江横店进出口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持股 18.82%;金华德
                                                            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6.26%;横店集团得邦照
                                 浙江省东阳                 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48771.536
2                   1996-12-30   市横店工业                 券账户持股 2.21%;倪强持股
                                                  6 万元
                                     区                     1.06%;廖剑波持股 1.01%;
                                                            翁学军持股 0.88%;北京盈和
                                                            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盈和智久赢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持股 0.27%;黄吉武持股
                                                            0.21%;杨帆持股 0.21%。

       东阳得邦光                浙江省东阳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
3      电有限公司   2015-02-10   市横店镇东     1000 万元
                                                            公司持股 100%
                                 永路 8 号

       横店集团浙
                                 浙江省东阳
       江得邦公共                               15200 万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
4                   2006-04-26   市横店电子
       照明有限公                                  元       公司持股 100%
                                 工业园区
       司

                                 深圳市宝安
       深圳市艾格                区福永街道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5      斯特科技有   2014-07-15   塘尾社区建     4000 万元
                                                            持股 100%
       限公司                    安路 3 号厂
                                   房A栋

                                 惠州市惠澳
       惠州民爆光                大道惠南高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6      电技术有限   2016-09-06   新科技产业     6000 万元
                                                            持股 100%
       公司                      园金达路 3
                                     号

                                 深圳市宝安
                                                            谢祖华持股 51.90%;深圳立
                                 区福永街道
                                                            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园一路
       深圳民爆光                                           持股 38.80%;深圳睿赣企业
                                 西侧)恒润
7      电股份有限   2010-03-05                7850 万元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工业厂区
       公司                                                 持股 4.65%;深圳立鸿企业管
                                   2#厂房第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二、三、四、
                                                            股 4.65%。
                                     五层

                                       100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客户名称     成立时间        住所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深圳市宝安
                                    区福海街道
        深圳市易欣                                             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和平社区福
8       光电有限公     2017-12-28                  700 万元    持股 72%;谢金华持股
                                    园一路 156
        司                                                     25.14%;钟震持股 2.86%。
                                    号高新科技
                                    园 10 栋 301

                                    深圳市宝安
                                    区石岩街道
                                    石龙社区第
        深圳市拓享                  三工业区民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9       科技有限公     2010-12-09   营路 5 号厂    6000 万元
                                                               公司持股 100%
        司                          房 A、B 栋
                                      101 及二
                                    楼、三楼、
                                    四楼、五楼

                                                               YUS UNITED
                                    惠州市惠东
        惠兰灯饰(惠                               10000 万    INVESTMENT CORPORATI
10                     1994-04-01   县太阳工业
        东)有限公司                                 港元      持股 85.12%;嘉立集团有限
                                        城
                                                               公司持股 14.88%。

                                    深圳市光明
                                    去光明街道
        深圳市华冠                                             刘中定持股 65.00%;舒海霞
                                    白花园路百
11      光电科技有     2012-04-12                  2000 万元   持股 20.00%;刘决定持股
                                    艺盛大厦
        限公司                                                 10.00%;朱林林持股 5.00%。
                                    4、10、12
                                        层

                                    佛山市南海
                                    区狮山镇罗
                                    村广东新光
        佛山裕明盛
                                    源产业基地     6000 万港   普罗斯(香港)电器有限公
12      电器有限公     2013-07-11
                                    核心区内 B        元       司持股 100%
        司
                                    区2座2层
                                    之 1(1-8
                                      轴)

        普罗斯电器                  江苏武进经
                                                   6125 万美   普罗斯(香港)电器有限公
13      (中国)有限   1990-11-23   济开发区腾
                                                      元       司持股 100%
        公司                        龙路 27 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访谈发行人上述客户及查询国家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目前仍有合作的各期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人、
                                           101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
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不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银行授信/融资、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融资、借
款及担保合同为:发行人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及担保协议,
具体如下: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银行
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的补充协议》,约定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在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终止事件”之前,协议持续有效。

    同日,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
行人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具体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
资协议》;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署《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2019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与花
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
依据上述协议,约定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等值 400
万美元的最高额融资;在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终止事件”之前,协议持续有效。

    根据《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的约定并经项目组核查保证函,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为该协议及《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
协议》提供保证担保;发行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具体担保合同如下:

  序号   保证人      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
   1     田年斌                   保证函签署之日至债务和保证函下的应付金额
                   连带责任担保   被不可撤销的全额偿付并且与债务相关的所有
   2     王宗友
                                  协议终止。
   3     发行人     保证金质押    保证金质押合同签署之日至担保债务全部清偿

    根据上述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经签署了具体的《汇票承兑贴现协议》及《贴现业务服
                                     102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务协议》。发行人依据《汇票承兑贴现协议》可以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发行人依据《贴现业务服务协议》可以向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贴现。

    4. 发行人与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

    2019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与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根
据该协议,发行人在中山市小榄镇选址约 30 亩工业用地,建设 LED 驱动电源生
产基地项目及智慧电源研发中心项目。该协议同时约定,自取得项目地块使用权
之日起 1080 日内,发行人的投资金额需达到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自项
目投产之日起十年,崧盛技术不得迁离小榄镇;自取得项目地块使用权第一年至
第五年的崧盛技术的应税销售收入及月均税收总额等内容。并约定,如发行人在
约定时间内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投产规模、产值标准、纳税标准等,需向中山市小
榄镇人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该协议同时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如果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未能向崧盛技术提供土地(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则该协
议自动解除。

    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均已由公司盖章并经有权主体签署,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上述合同无需办理相应的批
准登记手续,相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环境
保护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网站信息,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103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出具的确认文件,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
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也未互相提供担保。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
收款(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具体为:

                                             占其他应收款余
          名称            金额(元)                          其他应收款性质
                                               额合计数比例

 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
                           1,121,614.00             31.08%     押金及保证金
 公司

 深圳市北方永顺投资发
                             716,240.00             19.85%     押金及保证金
 展有限公司

 杨亮谭                      632,522.00             17.53%     押金及保证金

 深圳市轩景实业有限公
                             263,068.00              7.29%     押金及保证金
 司

 代扣社保费                  225,108.03              6.24%       其他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上述其他应收款项主要系发行人支付押金/保证金
产生。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其他应付款项。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
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104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至今未发生过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但存在增资扩股及收购资产的行为,具体如
下:

       1. 增资扩股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有四次增资扩股,具体如下:

序号         时间               增资扩股原因           增资扩股后的股本总额

 1        2018 年 2 月          定向发行股票                2,188 万股

 2        2018 年 9 月            权益分派                 5,688.8 万股

 3        2019 年 5 月            权益分派                 6,257.68 万股

 4        2019 年 7 月          定向发行股票                7,089 万股

       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
发行人股本及演变”部分所述。

       2.收购资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收购资产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间,深圳市精准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
准微”)一直作为发行人的外协厂商,为发行人提供 SMT 外协加工服务。随着
发行人生产规模的扩大,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发行人决定自主进行 SMT
工序生产环节,不再将该部分工序交由精准微承做。经发行人与精准微及敖志华
协商,发行人决定从精准微使用的 SMT 相关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敖志华处购买
该等生产设备。

       2019 年 3 月 15 日,精准微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其使用的属于敖志华所
有的与 SMT 生产经营相关的 2,025 项设备全部转让给崧盛股份。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总经理审批通过了收购敖志华相关资产的事项。

       2019 年 3 月 21 日,敖志华与发行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
敖志华将其所有的与 SMT 生产经营相关的 2,025 项设备全部转让给发行人,转
让价格按照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
                                       105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以 2019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9)
第 2-0175 号”)确定的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作价 255 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敖志华已经完成了上述价款和
设备的交割。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收购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经核查,上述资产重组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资
产重组,未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计划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重组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业务重组的情况。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章程制定、修改均经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崧盛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为
股份公司时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深圳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
案。

    (1)2018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改基于 2018 年 2 月发行人定
向发行股票后股本总额的变更。发行人已经就本次章程的修改在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106
                                    3-3-2-107
                                                              律师工作报告


    (2)2018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改系发
行人拟将新增的经营地址增加至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而发生的变更。2018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原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改系发行人原拟将新
增的经营地址增加至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但由于无法办理新增的经营地址增
加至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的工商备案(即无法办理“一照多址”的工商备案手
续),因此公司取消了此次公司章程的修改。

    (3)2018 年 9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改基于发行人 2018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后股本总额的变更。发行人已经就本次章程修改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4)2019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
订主要修改了“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的具体标
准”等内容。发行人已经就本次章程修改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
续。

    (5)2019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改基于发行人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后
股本总额的变更。发行人已经就本次章程修改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
案手续。

    (6)2019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深圳市
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本次章程修改基于发行人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股本总额的变更。发行人已经就本次章程修改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了备案手续。

    (7)2019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本次章程修改基于发行人董事会、
                                   107
                                3-3-2-108
                                                              律师工作报告


监事会换届选举,董事人数增加等而发生的变更。发行人已经就本次章程修改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8)2020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本次章程修改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草案)》系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制定,并将自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章程制定、修改以及《公司章程
(草案)》的制定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

    1.《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
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
事规则、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章程修改等内容作了全
面的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情况而起草。

    《公司章程(草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制度

                                    108
                                3-3-2-109
                                                            律师工作报告


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信息披露、章程修改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
规定。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照有关制定
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三会一层”
组织架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发行人董事会现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的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其
中,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审计相关事宜;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组成、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等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
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制度、考核体系、股权激励等相关事
宜;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09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的监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对
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发行人的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是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
席 1 名。监事的任期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4.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
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具有健全的组织
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崧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修订后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崧盛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关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运作做了明确的规定。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110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署、公告等作了明确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和议案的审议和提交、独立
董事的职责和权限、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运作等内容进行规定,以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监事会会议的提议、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记录、决
议的执行等作了明确规定。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
开了 17 次股东大会(含创立大会)、22 次董事会及 10 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1.   股东大会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的报
                                    告》;《关于发起人以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净资产
                                    作价抵作股款的报告》;《关于有限公司原有的债权债
                                    务由股份公司承继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圳市崧
                                    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
                                    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办理公
                        2016 年第
                                    司设立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议
  1        2016/12/19   一次临时
                                    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
                                    (草案)的议案》;《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
                                    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内部控制检查
                                    监督制度>的议案》;《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议案》;《关于く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111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申请深圳市
                                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2017 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7 年第   《关于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
 2     2017/12/15   一次临时    案》;《关于拟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股东大会    申请最高不超过等值 250 万美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7 年第
 3     2017/12/22   二次临时    《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8 年第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4     2018/02/03   一次临时
                                制度>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
                    股东大会
                                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股
                                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017
                    2017 年年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18/05/14   度股东大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
                        会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8 年
                                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8 年第
 6     2018/08/13   二次临时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

                    2018 年第
                                《关于取消原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7     2018/09/13   三次临时
                                议案》
                    股东大会

                    2018 年第   《关于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关于
 8     2018/09/19   四次临时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股东大会    会全权办理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宜的议案》

                                        112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2018 年第
                                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性系统终
 9     2018/11/01   五次临时
                                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
                    股东大会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异议股东处置措施的
                                议案》

                                《关于修订<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修订<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2019 年第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市崧盛
 10    2019/03/25   一次临时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股东大会
                                修订<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
                                法>的议案》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8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摘要的议案》;《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8 年年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2018 年度利润
 11    2019/05/10   度股东大    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会      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
                                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2019 年第
                                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12    2019/06/10   二次临时
                                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中
                    股东大会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异议股东处置措施的议
                                案》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议
                    2019 年第
                                案》;《关于修改<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    2019/07/15   三次临时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股东大会
                                次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议案》

                    2019 年第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与中山市小榄
 14    2019/10/08   四次临时
                                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股东大会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19 年第   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解除<股份认购协议书>
 15    2019/12/19   五次临时    限售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股东大会    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薪酬的议
                                案》;《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113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的有关承诺
                                     及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
                        2020 年第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16      2020/01/16    一次临时     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股东大会     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
                                     用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崧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 2019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议案》;《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9 年年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2019 年度利润
  17      2020/04/07    度股东大
                                     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
                            会
                                     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2.董事会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第一届董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1       2016/12/19
                       事会第一     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114
                                          3-3-2-115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次会议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
                               务负责人的议案》; 关于<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公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第一届董
 2     2017/08/23   事会第二   《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次会议

                               《关于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议
                    第一届董
                               案》;《关于拟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
 3     2017/11/24   事会第三
                               请最高不超直 250 万美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
                    次会议
                               于提议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4     2017/12/05   事会第四
                               提议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次会议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く深圳市崧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
                    第一届董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崧盛
 5     2018/01/16   事会第五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次会议     于开设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有关事宜的说明》; 关
                               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关于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2017 年度财
                    第一届董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 年度财务预算
 6     2018/04/19   事会第六
                               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次会议
                               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
                               于提请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     2018/07/26   事会第七
                               《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董   《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8     2018/08/07   事会第八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次会议     案》
                                        115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第一届董   《关于取消原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9     2018/08/27   事会第九   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次会议     的议案》

                               《关于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关于修
                    第一届董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10    2018/09/03   事会第十
                               全权办理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
                    次会议
                               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第一届董
                               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
 11    2018/10/15   事会第十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一次会议
                               系统终止挂牌异议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修订<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修订<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第一届董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深圳市崧盛
 12    2019/03/06   事会第十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二次会议   修订<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召开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8 年年度
                               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2018 年度总经理工
                               作报告的议案》;《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2018 年度利润
                    第一届董   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13    2019/04/17   事会第十   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性
                    三次会议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第一届董
                               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
 14    2019/05/24   事会第十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四次会议
                               系统终止挂牌异议股东处置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
                               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议
 15    2019/06/28
                    事会第十   案》;《关于修改<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6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五次会议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
 16    2019/07/30   事会第十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六次会议

                    第一届董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与中山市小榄
 17    2019/09/20   事会第十   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七次会议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解除<股
                    第一届董   份认购协议书>限售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
 18    2019/12/03   事会第十   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八次会议   于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19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选举田年斌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
                               案》;《关于续聘王宗友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
                               于续聘邹超洋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续聘蒋
                               晓琴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续聘蒋晓琴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汤波兵为公司副
                    第二届董
                               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19    2019/12/19   事会第一
                               细则>及选举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审议<
                    次会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选举提名委员会成员的
                               议案》;《关于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及选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于审
                               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及选举战略委员会成
                               员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的有关承诺
                               及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第二届董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20    2019/12/31   事会第二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
                    次会议
                               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117
                                     3-3-2-118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
                                 用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崧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聘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关
                                 于制定<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公司战略及未来三年发展目标的
                                 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9 年度总经理工
                                 作报告》;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020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
                      第二届董   易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关联交
 21      2020/03/16   事会第三   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
                      次会议     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
                                 于修改<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
                                 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货币资金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有关上市事项的审
                                 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对外报出及使用的议案》;《关于提
                                 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二届董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22      2020/06/16   事会第四
                                 市方案的议案》
                      次会议
       3.监事会

序号       时间       会议名称                       议案内容

                      第一届监
 1       2016/12/19   事会第一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监
 2       2017/08/23   事会第二   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次会议


                                          118
                                       3-3-2-119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届监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3     2018/04/19   事会第三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次会议

                    第一届监
 4     2018/08/07   事会第四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次会议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8 年年度
                    第一届监   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5     2019/04/17   事会第五   议案》;《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次会议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第一届监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薪酬
 6     2019/12/03   事会第六
                               的议案》
                    次会议

                    第二届监
 7     2019/12/19   事会第一   《关于选举罗根水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次会议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第二届监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8     2019/12/31   事会第二   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修
                    次会议     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

                               《关于 2019 奶奶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第二届监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
 9     2020/03/16   事会第三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次会议     案》;《关于 2020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119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会
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
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深圳市崧
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董事

   1                 田年斌                           董事长

   2                 王宗友                            董事

   3                 汤波兵                            董事

   4                 邹超洋                            董事

   5                 卜功桃                          独立董事

   6                 王建优                          独立董事

   7                 温其东                          独立董事

                                  监事

   1                 罗根水                  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2                 田达勇                        股东代表监事

   3                 凌彩萌                        职工代表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20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1                  王宗友                              总经理

    2                  邹超洋                             副总经理

    3                  汤波兵                             副总经理

    4                  蒋晓琴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数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在担任公司监事。

    2.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部分董事存在在发
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企业任职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在发行人处任职                       在其他单位的兼职

                                      陕西瑞科(430428)担任独立董事
卜功桃      独立董事
                                    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经理

                                朗姿股份(002612)担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若羽臣(834647)担任董事
王建优      独立董事
                                  南京茶巴拉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温其东      独立董事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副秘书长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调查表并经信达律
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121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1.董事的变化情况

    (1)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王宗友、田年斌、邹
超洋、凌彩萌、金斌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2)2019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王宗友、田年斌、汤波兵、邹超洋、卜功桃(独立董事)、王建优(独立董事)、
温其东(独立董事)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后,董事人数增加,主要原因为业务
发展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其中新增的董事卜功桃、王建优、温其东系发行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经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独立董事。

    经核查,第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后原董事金斌、凌彩萌不再担任第二届董事
会董事职务;凌彩萌经发行人职工代表会议选举,成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
事;金斌虽不再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但仍在公司工程部担任经理职
务。汤波兵为公司研发总监,经股东推选被选举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除上述变化外,最近两年公司董事未发生其他变化。

    2. 监事的变化情况

    (1)2016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会议,经职工代表选举汤波
兵为职工代表监事;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罗根水、
田达勇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122
                                 3-3-2-123
                                                             律师工作报告


    (2)2019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罗根水、田达勇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会议,经职工
代表选举凌彩萌为职工代表监事。

    经核查,在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发行人职工代表会议将凌彩萌
选举为第二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监事,汤波兵不再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现担任发
行人董事。

    除上述变化外,最近两年公司监事未发生其他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宗友为
总经理、邹超洋为副总经理、蒋晓琴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宗友为
总经理、邹超洋、汤波兵为副总经理、蒋晓琴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除新增汤波兵为公司副总经理外,最近两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
变化。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
发行人业务发展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需要,发行人核心管理团队人员未发生变
化,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上述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总人数的
三分之一,其中独立董事卜功桃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各位独立董事书面确认并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123
                                  3-3-2-124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如下:

     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发证机关

    发行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341837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崧盛技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YBJA7F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如下表所示: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15%        15%

   增值税             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          16%、13%      17%、16%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7%          7%
    注:(1)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率;发行人的子公司崧盛技

术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率;(2)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4 月 4 日发布的《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增值税应

税收入原适用 17%税率调整为 16%。(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原适用 16%税率调
                                         124
                                      3-3-2-125
                                                             律师工作报告


整为 1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取得了编号为 GR201644200974 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了编号为 GR201944202383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2.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收政策,
其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额的部分,可抵扣下月或之后月份的应纳税
额或申请退税。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免抵退税申报表,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
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况。

                                          125
                                       3-3-2-126
                                                                 律师工作报告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其报告期内取得财政补贴的依据文件、收
款凭证及书面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2017 年,因发行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人被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
局沙井税务分局处以合计 400 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
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发行人上述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合计被罚款 400 元,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 年 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违法记录
证明》(深税违证[2020]1298 号)。依据该证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020 年 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违法记录
证明》(深税违证[2020]1309 号)。依据该证明,沙井分公司自设立税务登记日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020 年 1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依据该证明,崧盛技术自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重大
税收违法行为。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
务局官方网站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沙井分公司存在税务违规记录。
                                     126
                                  3-3-2-127
                                                             律师工作报告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
通知》(环发[2003]101 号)规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
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为重污染行业。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中,仅发
行人及沙井分公司存在生产环节,发行人及沙井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中、大功
率 LED 驱动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及生产工艺均不属于上述规定
的重污染行业的范畴。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中,仅发行人及沙
井分公司存在生产环节。经核查,发行人及沙井分公司目前已建项目依法履行了
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的“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取
得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
宝环水批[2016]665072 号),同意发行人该项目的建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当时有效的《深圳市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访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相关人
士,“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符合《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Ⅲ级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手续。

    2020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新
建项目”取得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

                                   127
                                3-3-2-128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深环宝批[2020]206 号),
同意发行人该项目的建设。

    发行人委托海南深鸿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报告;2020
年 4 月 17 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公示了上述建设项目的环
境保护验收信息。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完成环评审批,取得相关主管部
门核发的环评批复,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九、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环保合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信用中国、生态环境局等网站以及对相
关环保部门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遭受环保方面行政处罚
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出具《关于为深圳市崧盛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依据该文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业务管
理系统中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出具《关于为深圳市崧盛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依据该文件,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沙井分公司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宝安管理局业务管理系统中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1 月 7 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小榄分局出具《关于为广东省崧盛电
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依据该文件,自 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崧盛技术无环境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
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环保事故的情形。


                                    128
                                 3-3-2-129
                                                                                  律师工作报告


      (四)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1.发行人执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情况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主要遵
照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如下: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标准性质

  1     灯的控制装置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510.1      国家标准

        灯的控制装置第 14 部分: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             GB 19510.14
  2                                                                                 国家标准
        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               GB/T 17743       国家标准
  3
        量方法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设备每相输入电                                国家标准
  4                                                                 GB 17625.1
        流≤16A)

        Lamp controlgear - Part 2-13: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IEC/EN
  5     for d.c. or a.c. supplied electronic controlgear for LED    61347-2-13      国际标准
        modules

        Lamp controlgear –Part 1: General and safety
  6                                                                IEC 61347-1      国际标准
        requirements

        DC or AC supplied electronic control gear for LED
  7                                                                 IEC 62384       国际标准
        modules Performance requierments

        Limte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
  8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ical lighting and     BS/EN 55015      国际标准
        similar equipment

        Equipment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EMC
  9                                                                IEC/EN 61547     国际标准
        immunity requirements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art 3-2: Limits
                                                                     IEC/EN
 10     -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 (equipment                          国际标准
                                                                    61000-3-2
        input current ≤ 16 A perphase)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3-3: Limits
        -Limitation of voltage changes, voltage fluctuations and
                                                                     IEC/EN
 11     flicker in public low-voltage supply systems, for                           国际标准
                                                                    61000-3-3
        equipment with rated current ≤ 16 A perphase and not
        subject to conditional connection




                                                129
                                            3-3-2-130
                                                                               律师工作报告



         VARIATIONS TO IEC 61347-1 ED.3.0(2015)FOR
 12      APPLICATION IN AUSTRALIA AND NEW                     AS 61347-1         澳大利亚
         ZEALAND

         VARIATIONS TO IEC 61347-2-13 ED.1.0(2006)FOR
 13                                                          AS 61347-2-13       澳大利亚
         APPLICATION IN AUSTRALIA / NEW ZEALAND

         Light Emitting Diode (LED) Equipment for Use in
 14                                                             UL 8750            美国
         Lighting Products

 15      STANDARD FOR SAFETY Class 2 Power Units                UL 1310            美国

                                                              FCC Part 15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Subpart B
 16                                                                                美国
         REGULATIONS
                                                              ANSI C63.4

 17      ROHS 指令                                            2011/65/EU           欧盟

 18      REACH 指令                                          1907/2006/EC          欧盟

         LED 模块直流/交流控制装置安全标准                   IS 15885 (Part
 19                                                                                印度
                                                                2/Sec13)

       (2)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及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
下属企业持有的境内主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如下:

证书
             证书名称               认证范围/产品名称          发证时间          有效期
主体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
发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15标准,认证范围:LED驱动
                                                              2020-01-13       2023-01-12
  人           证书           电源设计开发、生产(3C证书范
                                      围内)和销售

发行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98项(详见本《律师工作
                               按照公司的产品机型申请认证
  人         证证书                                               报告》附件三)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合规情况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违反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
市监信证[2020]000017 号)。依据该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0
                                         3-3-2-131
                                                                 律师工作报告


31 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
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
市监信证[2020]000018 号)。依据该证明,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沙井分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
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7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榄分局出具《关于为广东省崧
盛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的复函》。依据该文件,自崧盛技
术设立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崧盛技术无违法违规记录。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的合规情况

    1. 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在职员工均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合同、劳务派遣费用支付凭证、
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及被派遣劳动者名册等,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系为
满足春节期间的临时性用工需求;报告期各期内发行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
均未超过发行人用工总量的 10%,用工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劳务派遣公司均具有
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
规定。




                                     131
                                  3-3-2-132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律师查询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官方网站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全员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应缴纳社
会保险而未缴纳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员工总数的比
例分别为 11.01%、9.22%及 93.85%。

    经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作出《关于承担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相关潜在风险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人承诺如应国家有关部
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报告期及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任何利益相关方
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出权益要求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
无条件全额予以承担。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应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由公
司扣减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信达律师查询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局官方网站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1 月 9 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依据该证明,
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安区管理部出具《单位住
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依据该证明,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发行
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被该部门处罚的情形。


                                    132
                                 3-3-2-133
                                                                       律师工作报告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缴纳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信达律师查询了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信息,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未受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
处罚。

       2020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依据该说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无因安全生产而发生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依据该说明,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沙井分公司无因安全生产而发生的行政处罚记录。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用于如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
 1                                       崧盛技术     30,250.00         30,250.00
                 基地建设项目

 2        智慧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崧盛技术      9,650.00          9,65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       6,000.00          6,000.00
                                          133
                                       3-3-2-134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合计                               45,900             45,900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鉴于上述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及发行人业务发展的紧迫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自身财务状况,
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到账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批准/备案与授权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在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或取得了主管部门的
批复,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发改委备案文件                  环评批复文件

  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                                                      中(榄)环建表
                                2019-442000-39-03-082786
                                                                      [2020]0001 号
  智慧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他人合作项目

       经信达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自身作为实施主体,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
作。

       (四)已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发行人
书面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开展,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
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发行人具备
开展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各项条件;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
式产生重大改变;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产能消化市场空间广阔,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发行人未来的盈利能力。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134
                                   3-3-2-135
                                                              律师工作报告


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行人依法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项存
储、使用安排及履行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用账户。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取得了发改委的备案文件和环评批复文件,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未来三年的业
务发展规划为:“未来三年,公司将继续坚持发展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的产品战
略,积极把握全球 LED 驱动电源市场蓬勃发展的市场机遇。进而持续加大研发
投入,促进产品升级,扩大产能,提高生产自动化与信息化两化融合的高效生产
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并持续增强公司技术和品牌优势。公司将深耕现有客户,
积极布局海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国内外市场份额,利用资本市场壮大公司资本实
力,从而努力做大做强公司的 LED 驱动电源业务,追求实现‘创驱动电源卓越
品牌’的发展愿景”。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的主要股东涉及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
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

                                     135
                                  3-3-2-136
                                                                律师工作报告


网站、中国法院公告查询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下属企业、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的标准为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行政处罚案件,持有发行人 5%
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信
达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法院公
告查询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不存在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
构长江证券共同编制。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对《招
股说明书》相关内容的讨论,并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其中引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信达及信达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
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法律风险的情况。




                                      136
                                   3-3-2-137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宜

    根据发行人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
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1)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主要作出了相关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7)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审阅上述承诺,信达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新股发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未履行承诺的相关约束措
施,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137
                                 3-3-2-138
                                                             律师工作报告


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
施和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措
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除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的法定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38
                                3-3-2-139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 炯                                     魏天慧




                                             易明辉




                                             杨阳



                                            年         月       日




                                  139
                               3-3-2-140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一:发行人的专利权


                              专利   专利号/申                   有效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申请日                      法律状态
                              类型     请号                      期      方式

       一种反馈环
       路补偿切换    崧盛股          20181116                            原始    专利权维
 1                            发明               2018-10-08      20 年
       电路及驱动      份             77254                              取得        持
         电源

       一种 LED 调   崧盛股          20181033                            原始    专利权维
 2                            发明               2018-04-13      20 年
       光控制电路      份              21125                             取得        持

       一种快速开
                     崧盛股          20181011                            原始    专利权维
 3     机启动电路             发明               2018-02-05      20 年
                       份             09207                              取得        持
       及驱动电源

       一种可正可
       负逻辑 LED    崧盛股          20181003                            原始    专利权维
 4                            发明               2018-01-12      20 年
       调光电路及      份              07395                             取得        持
         驱动电源

       一种半桥谐
       振宽电压高
                     崧盛股          20181001                            原始    专利权维
 5     效输出的恒             发明               2018-01-08      20 年
                       份              57523                             取得        持
       流控制电路
         及电源

       一种提高功
       率因数校正
                     崧盛股          20181001                            原始    专利权维
 6     效率的恒流             发明               2018-01-08      20 年
                       份              63100                             取得        持
       输出电路及
         电源

       交流断电和
       调光关断的    崧盛股          20171143                            原始    专利权维
 7                            发明                  2017-12-26   20 年
       控制电路及      份             73595                              取得        持
         电源

       一种双向直
                     崧盛股          20161125                            原始    专利权维
 8     流转换器及             发明               2016-12-30      20 年
                       份              26125                             取得        持
       其控制方法

       一种恒功率
                     崧盛股          20171132                            原始    专利权维
 9     控制驱动电             发明                  2017-12-12   20 年
                       份             20662                              取得        持
       路及驱动电

                                           140
                                        3-3-2-141
                                                                             律师工作报告


         源

     用于电源的
                   崧盛股          20171052                           原始    专利权维
10   防水壳体以             发明              2017-06-30      20 年
                     份              32738                            取得        持
       及电源

     一种电源恒
                   崧盛股   实用   20182172                           原始    专利权维
11   功率控制电                               2018-10-23      10 年
                     份     新型     08462                            取得        持
     路


     一种电源防
     雷击的吸收    崧盛股   实用   20192007                           原始    专利权维
12                                            2019-01-16      10 年
     电路和 LED      份     新型     13897                            取得        持
       驱动电源




     一种 LED 驱
                   崧盛股   实用   20182187                           原始    专利权维
13   动电源过温                                  2018-11-14   10 年
                     份     新型     60686                            取得        持
       保护电路




     一种驱动电
     源及其输出    崧盛股   实用   20182179                           原始    专利权维
14                                               2018-11-01   10 年
     信号的输出      份     新型     25107                            取得        持
     控制电路


      一种用于
     LED 驱动电
                   崧盛股   实用   20182179                           原始    专利权维
15   源调光性能                                  2018-11-01   10 年
                     份     新型     32581                            取得        持
     测试的电阻
        调光器

     一种 LED 驱
     动电源的低    崧盛股   实用   20182179                           原始    专利权维
16                                               2018-11-01   10 年
     功耗快速启      份     新型     91861                            取得        持
       动电路

     一种限流声
     光保护电路    崧盛股   实用   20182176                           原始    专利权维
17                                            2018-10-30      10 年
     及开关电源      份     新型     77588                            取得        持
     检测系统



                                        141
                                     3-3-2-142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 LED 电
                   崧盛股   实用   20182166                           原始    专利权维
18     源及冗余                               2018-10-15      10 年
                     份     新型     51400                            取得        持
       LED 电源



     一种电解电
                   崧盛股   实用   20182166                           原始    专利权维
19   容快速放电                               2018-10-15      10 年
                     份     新型    5738X                             取得        持
       装置


     一种输入欠
                   崧盛股   实用   20182166                           原始    专利权维
20   压保护电路                               2018-10-15      10 年
                     份     新型     73876                            取得        持
     和驱动电源

     一种多合一
                   崧盛股   实用   20182167                           原始    专利权维
21   调光信号处                               2018-10-15      10 年
                     份     新型     05203                            取得        持
       理电路

     一种固化系
                   崧盛股   实用   20182164                           原始    专利权维
22   统及其固化                                  2018-10-10   10 年
                     份     新型     75983                            取得        持
     支撑装置

     一种套磁环    崧盛股   实用   20182164                           原始    专利权维
23                                            2018-10-10      10 年
       装置          份     新型     78430                            取得        持

     一种用于驱
     动电源的动    崧盛股   实用   20182162                           原始    专利权维
24                                               2018-10-08   10 年
     态放电电路      份     新型     70061                            取得        持
     及驱动电源

     一种抑制电
     源浪涌电压    崧盛股   实用   20182159                           原始    专利权维
25                                            2018-09-28      10 年
     电流的控制      份     新型     15295                            取得        持
     电路及电源

     一种输入过
                   崧盛股   实用   20182159                           原始    专利权维
26   压保护电路                               2018-09-28      10 年
                     份     新型     24684                            取得        持
     及驱动电源

     一种提高电
     源启动时间    崧盛股   实用   20182159                           原始    专利权维
27                                               2018-9-28    10 年
     的电路及驱      份     新型     24909                            取得        持
       动电源

     一种快速脱    崧盛股   实用   20182159                           原始    专利权维
28                                               2018-9-28    10 年
       模工具        份     新型     65788                            取得        持

29   一种检验装    崧盛股   实用   20182159   2018-09-28      10 年   原始    专利权维

                                        142
                                     3-3-2-143
                                                                             律师工作报告


         置          份     新型    65792                             取得       持

     一种防护装    崧盛股   实用   20182159                           原始    专利权维
30                                            2018-09-28      10 年
         置          份     新型     82779                            取得        持

     一种自动调
     整外部信号
                   崧盛股   实用   20182150                           原始    专利权维
31   异常的保护                               2018-09-14      10 年
                     份     新型     13794                            取得        持
     电路及 LED
       驱动电源

     恒功率 LED
     驱动电路及    崧盛股   实用   20182149                           原始    专利权维
32                                            2018-09-13      10 年
     LED 驱动电      份     新型     80704                            取得        持
         源

     一种增强抗
     冲击电路及    崧盛股   实用   20182028                           原始    专利权维
33                                               2018-02-28   10 年
     LED 驱动电      份     新型     37067                            取得        持
         源

     一种可用于
     耐压测试的    崧盛股   实用   20182022                           原始    专利权维
34                                               2018-02-08   10 年
     防雷电路及      份     新型     57841                            取得        持
     驱动电源

     一种有滞回
     的 LED 调光
                   崧盛股   实用   20182013                           原始    专利权维
35   关断电路及                                  2018-01-26   10 年
                     份     新型     56676                            取得        持
     LED 驱动电
          源

     侧面灌封的
                   崧盛股   实用   20182011                           原始    专利权维
36   电子器件拆                               2018-01-23      10 年
                     份     新型    73196                             取得        持
       解装置

     一种晶体管    崧盛股   实用   20182010                           原始    专利权维
37                                               2018-01-22   10 年
     固定结构        份     新型     42433                            取得        持

     一种老化设
     备闲置报警    崧盛股   实用   20182007                           原始    专利权维
38                                            2018-01-17      10 年
     电路及老化      份     新型    6216X                             取得        持
       设备

     一种可显示
                   崧盛股   实用   20182007                           原始    专利权维
39   输出参数的                               2018-01-17      10 年
                     份     新型     74400                            取得        持
     可调光电源

40   产品周转设    崧盛股   实用   20182006      2018-01-15   10 年   原始    专利权维

                                        143
                                     3-3-2-144
                                                                             律师工作报告


         备          份     新型    71387                             取得       持

     一种降低恒
     流电源短路    崧盛股   实用   20182003                           原始    专利权维
41                                               2018-01-10   10 年
     功率的控制      份     新型     93269                            取得        持
     电路及电源

      一种用于
     LED 驱动器    崧盛股   实用   20182003                           原始    专利权维
42                                               2018-01-08   10 年
      测试的纯       份     新型     06222                            取得        持
     LED 灯负载

     一种输出过
                   崧盛股   实用   20182001                           原始    专利权维
43   压保护电路                               2018-01-05      10 年
                     份     新型     77217                            取得        持
     及驱动电源

     一种锁定电
     源开启最高
                   崧盛股   实用   20182001                           原始    专利权维
44   波峰点的控                               2018-01-05      10 年
                     份     新型     83720                            取得        持
     制电路及控
       制器

     一种新型辅    崧盛股   实用   20172192                           原始    专利权维
45                                            2017-12-29      10 年
     助供电电路      份     新型     11997                            取得        持

     一种 LED 驱
     动芯片的自
                   崧盛股   实用   20172182                           原始    专利权维
46   锁保护电路                                  2017-12-22   10 年
                     份     新型     40475                            取得        持
     及其应用电
          路

                   崧盛股   实用   20172177                           原始    专利权维
47    一种壳体                                2017-12-18      10 年
                     份     新型     56373                            取得        持

     一种用于更
                   崧盛股   实用   20172177                           原始    专利权维
48   换测试产品                               2017-12-18      10 年
                     份     新型     70192                            取得        持
       的工具

     一种运输工
                   崧盛股   实用   20172174                           原始    专利权维
49   矿灯外壳的                                  2017-12-14   10 年
                     份     新型     95570                            取得        持
       工具

     一种降低纹
     波的谐振控    崧盛股   实用   20172173                           原始    专利权维
50                                               2017-12-13   10 年
     制电路及电      份     新型     52967                            取得        持
         源

                   崧盛股   实用   20172172                           原始    专利权维
51                                            2017-12-12      10 年
                     份     新型     46309                            取得        持

                                        144
                                     3-3-2-145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过载报
     警电路及
     LED 电源

     一种低功耗
                   崧盛股   实用   20172170                           原始    专利权维
52   启动控制电                                  2017-12-08   10 年
                     份     新型     83640                            取得        持
     路及电源

     PCB 贴片剪    崧盛股   实用   20172093                           原始    专利权维
53                                               2017-07-28   10 年
     脚保护装置      份     新型     69167                            取得        持

     电源软启动
                   崧盛股   实用   20172081                           原始    专利权维
54   电路、电源                                  2017-07-07   10 年
                     份     新型     85679                            取得        持
     及充电器

     灌封电路结    崧盛股   实用   20172078                           原始    专利权维
55                                            2017-06-30      10 年
         构          份     新型     14688                            取得        持

     雷击浪涌的
     防护装置、    崧盛股   实用   20172078                           原始    专利权维
56                                            2017-06-30      10 年
     电源及照明      份     新型     19982                            取得        持
       设备

     一种电源及
                   崧盛股   实用   20172078                           原始    专利权维
57   其自放电控                               2017-06-30      10 年
                     份     新型     22754                            取得        持
       制电路

     高可靠性欠
                   崧盛股   实用   20172078                           原始    专利权维
58   压保护电路                               2017-06-30      10 年
                     份     新型    2281X                             取得        持
       及电源

     一种长寿命
                   崧盛股   实用   20172078                           原始    专利权维
59   LED 驱动电                               2017-06-30      10 年
                     份     新型     74195                            取得        持
         路

       一种基于
     NJM2336 恒
                   崧盛股   实用   2017207                            原始    专利权维
60   流恒压控制                               2017-06-30      10 年
                     份     新型    874316                            取得        持
     芯片的 LED
         电源

     一种 LED 电
     源输入过压    崧盛股   实用   20172078                           原始    专利权维
61                                            2017-06-30      10 年
     保护电路及      份     新型     75554                            取得        持
       LED 电源

     防水组件及
                   崧盛股   实用   2017207                            原始    专利权维
62   电流电压调                                  2017-06-30   10 年
                     份     新型    875732                            取得        持
       节装置
                                        145
                                     3-3-2-146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电源恒
                    崧盛股   实用   2017200                            原始    专利权维
63   功率控制电                                2017-01-16      10 年
                      份     新型    488724                            取得        持
         路

     一种提高功
     率因数和降     崧盛股   实用   20172000                           原始    专利权维
64                                                2017-01-03   10 年
     低谐波的控       份     新型     23695                            取得        持
       制电路

       一种支持
     PWM 反逻
                    崧盛股   实用   20162149                           原始    专利权维
65   辑 LED 调光                                  2016-12-30   10 年
                      份     新型     03677                            取得        持
     电路及 LED
       驱动电源

     一种防雷电
                    崧盛股   实用   20162146                           原始    专利权维
66   路及 LED 驱                               2016-12-29      10 年
                      份     新型     99425                            取得        持
       动电源

     一种单 IO 接
                    崧盛股   实用   20162147                           原始    专利权维
67   口 LED 调光                               2016-12-29      10 年
                      份     新型     03948                            取得        持
       控制电路

     电源过温保
                    崧盛股   实用   20162144                           原始    专利权维
68   护控制电路                                2016-12-27      10 年
                      份     新型     44110                            取得        持
       及电源

     一种基于
     OB2263 芯      崧盛股   实用   20162142                           原始    专利权维
69                                             2016-12-23      10 年
     片的稳压反       份     新型     66486                            取得        持
       馈电路

     一种电源调
                    崧盛股   实用   20162139                           原始    专利权维
70   光控制电路                                2016-12-19      10 年
                      份     新型     55443                            取得        持
       及电源

     电源过压保
                    崧盛股   实用   20162133                           原始    专利权维
71   护电路及电                                2016-12-07      10 年
                      份     新型     54456                            取得        持
         源

      一种利用
     LLC 拓扑的
                    崧盛股   实用   20162126                           原始    专利权维
72   抗电磁兼容                                   2016-11-18   10 年
                      份     新型     25198                            取得        持
     干扰电路及
        电源

     一种新型交     崧盛股   实用   20142082                           原始    专利权维
73                                                2014-12-23   10 年
     流输入过         份     新型     28543                            取得        持

                                         146
                                      3-3-2-147
                                                                             律师工作报告


     压、欠压保
       护电路

     一种可自动
     补偿稳压二    崧盛股   实用   20142074                           原始    专利权维
74                                            2014-12-03      10 年
     极管温度漂      份     新型     68111                            取得        持
     移的电路

     一种能达到
     IP67 防水等
     级的 LED 驱   崧盛股   实用   20142074                           原始    专利权维
75                                            2014-12-03      10 年
     动电源外置      份     新型     71190                            取得        持
     的电流调节
         装置

     一种交流输
                   崧盛股   实用   20142068                           原始    专利权维
76   入过欠压保                                  2014-11-17   10 年
                     份     新型     66696                            取得        持
       护电路

     一种用于控
     制 LED 驱动
                   崧盛股   实用   20142068                           原始    专利权维
77   电源调节输                                  2014-11-17   10 年
                     份     新型     66944                            取得        持
     出电流的定
        时电路

     一种功率可
                   崧盛股   实用   20182164                           原始    专利权维
78   调的 LED 驱                                 2018-10-11   10 年
                     份     新型     82830                            取得        持
       动电源

     一种 PFC 电
     路、供电电    崧盛股   实用   20192139                           原始    专利权维
79                                            2019-08-26      10 年
     源及 LED 光     份     新型     63867                            取得        持
          源

     一种变压器    崧盛股   实用   20192141                           原始    专利权维
80                                            2019-08-28      10 年
       骨架          份     新型     52440                            取得        持

     一种变压器
                   崧盛股   实用   20192141                           原始    专利权维
81   及变压器骨                               2019-08-28      10 年
                     份     新型     81706                            取得        持
         架

     一种分立式    崧盛股   实用   20192126                           原始    专利权维
82                                            2019-08-02      10 年
     均流电路        份     新型     53153                            取得        持

     一种集成差
                   崧盛股   实用   20192125                           原始    专利权维
83   模的共模电                               2019-08-05      10 年
                     份     新型     61024                            取得        持
     感器及电源

84   一种卧式变    崧盛股   实用   20192142   2019-08-28      10 年   原始    专利权维

                                        147
                                     3-3-2-148
                                                                                      律师工作报告


              压器及其卧        份    新型    95783                            取得       持
              式变压器骨
                  架

              一种用于变
                             崧盛股   实用   20192142                          原始    专利权维
        85    压器的磁芯                                  2019-08-28   10 年
                               份     新型    6983X                            取得        持
                结构

              电源开关外     崧盛股   外观   20163065                          原始    专利权维
        86                                                2016-12-30   10 年
                  壳           份     设计     77915                           取得        持

                             崧盛股   外观   20193040                          原始    专利权维
        87     电源外壳                                   2019-07-29   10 年
                               份     设计     71527                           取得        持

              LED 驱动电     崧盛股   外观   20193040                          原始    专利权维
        88                                                2019-07-29   10 年
              源(LNL)        份     设计     74525                           取得        持

              LED 驱动电 崧盛股       外观   20193040                          原始    专利权维
        89                                                2019-07-29   10 年
              源(600VP)  份         设计     74436                           取得        持


         附件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号   年度              项目           补助金额(元)                   批复文件/依据

 1                                               21,233

 2                                               15,400

 3                                               38,360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办理 2016 年度提升国际
              2016 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                      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批项
 4                                               24,950
              能力支持资金                                 目拨款手续的通知》
 5                                               22,330

 6                                               13,250
       2017
 7      年                                       29,960
                                                        《宝安区 2017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8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00,000 项目拟立项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9            稳岗补贴                        36,509.59 76 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社保局关于拟

                                                  148
                                               3-3-2-149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年度              项目           补助金额(元)                  批复文件/依据
                                                           发放 2015 至 2017 年度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公
                                                           示》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 2017 年度
 10           利德仕泰国 LED 展补贴             14,700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
                                                           能力事项)申请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企业研
 11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699,000     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产业专项升级专
              深圳市技术装备及管理提
                                                           项资金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项目拟资助
 12           升 LED 驱动电源生产线            590,000
                                                           计划公示的通知》
              关键技术提升项目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开展 2018 年度第一
              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13                                            100,000     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
                                                           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7 年国
              2017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4                                           1,348,000    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第一批资助资金拨款的
              培育资助
                                                           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6 年、2017
              2016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50,000
 15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
              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2018   稳岗补贴                        75,508.05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年                                                  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6                                                        76 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圳市 2018
                                                           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的企业信息公示》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 2017 年度
              国外参展补贴--2017 阿根           59,528
 17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
              廷照明展
                                                           能力事项)申请指南的通知》
              国外参展补贴--2017 印度           22,700
 18
              孟买照明展

              国外参展补贴--2017 伊朗           37,310
 19
              照明展

              国外参展补贴--2017 土耳           18,032
 20
              其照明展

              深圳市新三板挂牌项目补           500,000     《公示新三板挂牌补贴等 6 类资助项目拟补
 21
       2019   贴                                           贴企业名单》
       年     2018 莫斯科展展位费补贴           37,800     《关于 2019 年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等 6 类
 22
                                                           资助项目拟补贴企业名单的公示》


                                                  149
                                               3-3-2-150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年度              项目           补助金额(元)                  批复文件/依据

              2018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          320,000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8 年技术改
 23           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                         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三批拟
                                                           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宝安区 2019 年新三板挂           600,000     《关于 2019 年新三板挂牌补贴等 6 类资助项
 24
              牌项目补贴                                   目拟补贴企业名单的公示》

              2017 年研发资助补贴              814,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二批
 25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深圳市 LED 产业联合会           43,302.21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 2017 年度
              展会补贴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
                                                           能力事项)申请指南的通知》《深圳市商务局
                                                           关于 2017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
 26
                                                           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第二十七至三十批
                                                           项目公示的通知》《关于组团参加「2019 第二
                                                           十五届莫斯科国际照明及建筑技术展览会」
                                                           的邀请函》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0,000     《宝安区 2019 年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设资
 27           2019 年研究生培养实践基                      助项目拟立项公示》
              地建设投资补贴款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162,800     《关于办理 2019 年宝安区第二批规上国高企
 28           2019 年规模以上国高企业                      业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拨款手续通知》
              补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            29,00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 2019 年知
 29           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                       识产权专项资金核准制及评审制项目拟资助
              补贴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展会补贴           151,991.17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 2017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第
 30                                                        二十七至三十批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圳市商
                                                           务局关于 2018 年度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
                                                           拓市场资助事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稳岗补贴                       100,362.3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31                                                        76 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圳市 2019 年度
                                                           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批)》



                                                  150
                                               3-3-2-151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首次颁证日期       有效期          发证单位

 1        2015011002815087     2015-10-26       2020-10-2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        2015011002778122     2015-06-07       2020-06-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        2015011002821779     2015-11-18       2020-11-1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        2015011002821778     2015-11-18       2020-11-1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        2015011002772607     2015-05-13       2020-05-1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6        2015011002773009     2015-05-13       2020-05-1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7        2015011002773002     2015-05-13       2020-05-1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        2015011002814986     2015-10-26       2020-10-2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9        2015011002773012     2015-05-13       2020-05-1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0       2015011002775297     2015-05-20       2020-05-2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1       2015011002815088     2015-10-26       2020-10-2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2       2015011002772551     2015-05-13       2020-05-1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3       2015011002772547     2015-05-13       2020-05-1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4       2015011002778121     2015-06-07       2020-06-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5       2016011002895491     2016-08-23       2021-08-2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6       2016011002895493     2016-08-23       2021-08-2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7       2016011002904958     2016-09-26       2021-09-2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8       2016011002904914     2021-09-26       2021-09-2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9       2016011002905899     2016-09-27       2021-09-2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       2016011002907590     2016-10-08       2021-10-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1       2016011002914168     2016-10-28       2021-10-2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2       2016011002923724     2016-11-29       2021-11-2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3       2017011002940683     2017-02-28       2022-02-2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4       2017011002942469     2017-02-28       2022-02-2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5       2017011002942470     2022-02-28       2022-02-2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51
                                    3-3-2-152
                                                          律师工作报告



26   2017011002942484   2022-02-28       2022-02-2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7   2017011002942460   2022-02-28       2022-02-2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8   2017011002946315   2017-03-10       2022-03-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9   2017011002946318   2017-03-10       2022-03-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0   2017011002946109   2017-03-10       2022-03-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1   2017011002946687   2017-03-15       2022-03-1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2   2017011002946682   2017-03-15       2022-03-1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3   2017011002946684   2017-03-15       2022-03-1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4   2017011002946683   2017-03-15       2022-03-1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5   2017011002949116   2017-03-22       2022-03-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6   2017011002959855   2017-04-25       2022-04-2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7   2017011002960554   2017-04-26       2022-04-2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8   2017011002965430   2017-05-16       2022-05-1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39   2017011002966280   2017-05-16       2022-05-1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0   2017011002006572   2017-09-22       2022-09-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1   2017011002006749   2017-09-22       2022-09-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2   2017011002020657   2017-11-14       2022-11-1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3   2017011002020653   2017-11-14       2022-11-1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4   2017011002021544   2017-11-22       2022-11-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5   2017011002024148   2017-11-22       2022-11-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6   2017011002024119   2017-11-22       2022-11-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7   2017011002022897   2017-11-22       2022-11-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8   2017011002022902   2017-11-22       2022-11-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49   2018011002072904   2018-05-15       2023-05-1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0   2018011002105297   2018-08-21       2023-08-2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1   2018011002110992   2018-09-04       2023-09-0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2   2018011002111889   2018-09-07       2023-09-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3   2018011002111885   2018-09-07       2023-09-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4   2018011002111970   2018-09-07       2023-09-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52
                             3-3-2-153
                                                          律师工作报告



55   2018011002111956   2018-09-07       2023-09-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6   2018011002111935   2018-09-07       2023-09-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7   2018010907124016   2018-10-22       2023-10-2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8   2018010907124511   2018-10-23       2023-10-2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9   2018010907124796   2018-10-24       2023-10-2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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