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6月修订)2021-06-22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公司现任监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
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1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
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
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

                                   2
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六条禁止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工作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3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