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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6月修订)2021-06-22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
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
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
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
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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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
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第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对外投资事项以
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并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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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元但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足1000万元,由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元但
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或不足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
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审批;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万
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审批;
   (六)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
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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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总经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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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总经理汇报;
       (六) 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 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
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
近一年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决
定不再延期的;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的;
       (三)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四)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五)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六)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七)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研究相
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十九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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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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