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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6月修订)2021-06-22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
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1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
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要求》《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
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
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出纳予以付款。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
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
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
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
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相冲突,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