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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年3月)2022-03-26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的变更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前后的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
 1      第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邮政编码:518104;公       第四工业区 A3 栋厂房;邮政编码:518104;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52 万元。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87.60 万元。
 2      -                                                第十一条     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3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452 万股,股本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87.60 万股,股
 4      额 9,452 万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总额 12,287.60 万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6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情形。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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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8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制。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
                                                     关征集文件,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
                                                     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
                                                     所持股份。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9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限未满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限未满的;
        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市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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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董事职务。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事会时生效。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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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
        职务。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相关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除上述对照表中加粗字体部分的修订并相应调整
部分条款序号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2 年 3 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
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