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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3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4-1-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7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9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9
          七、发行人股本及演变 ....................................................................................................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8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 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1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 法律风险的评价........................................................ 42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2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 43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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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 行 人/崧 盛 股 份/
                        指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可转债                  指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

首次公开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崧盛有限                指   深圳市崧盛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崧盛技术                指   广东省崧盛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崧盛创新                指   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沙井分公司              指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

                             深圳崧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工持
崧盛投资                指
                             股平台

                             深圳崧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
崧盛信息                指
                             工持股平台

                             深圳崧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员
崧盛管理                指
                             工持股平台

海宁汉德投资            指   海宁东证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浙江美浓                指   浙江美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证夏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
宁波夏德投资            指
                             行人股东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指
则》                         则》

《董事会议事规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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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审核问答》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崧盛电子
《审计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
                        会师报[2021]第 ZI10020 号)

                        发行人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的《深圳市崧
《季度报告》       指
                        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法律意见书》     指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募集说明书》     指
                        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可行性分析报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指
告》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长江证券、保荐机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构、主承销商



                                         4-1-4
                                                                          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法定货币单位

     《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 2022)第 001 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的规定以及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
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
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
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
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
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
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就本《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六、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会议决议内容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的授权内容、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已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现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
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季度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口
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 4,853.71 万元、
8,143.94 万元、9,762.04 万元、9,379.61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为 7,586.56 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可转债票面
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
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规定明确;《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规定改变资金用
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就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发行人承诺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在
本次发行之前未曾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亦不存在迟延支付其他到期本息的
事实。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公开网络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
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采购、研发、销售系统;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的业务体系,可以自主的对外签署合
同、自主承揽业务、自主研发、独立采购与销售,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及业务等方面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发行人具有独立
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
不存在需要依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
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中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的重
大权属纠纷情况、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重大债务,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出具
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8,388.95 万元、9,949.0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143.94 万元、9,762.04 万元,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盈利。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季度报告》、发行人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查询发行人的公告文件,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
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
定。

    (6)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立信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第 ZI10583 号)、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发行人的合规证明文件、
信用中国(广东)网站查询的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及公司的公告信息,发行人本次发行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
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如下规定:

    ①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8)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如本节“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之第(1)项所
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如本节“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之第(2)项所
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季度报
告》,发行人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 9 月末的资产负债率
(合并口径)分别为 63.10%、34.82%、38.89%和 34.38%,符合发行人发展需要,
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值为 717,99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010.27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 35,500.00 万元,不超过最
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
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0,855,131.51 元、24,819,139.71 元、7
7,883,214.41 元和-36,349,022.84 元。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财
务负责人,发行人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为发行人本期业
务规模快速增长,并对关键原材料进行战略性备货,使得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出大于现金流入所致。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符合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异常。基于上述,发行人具有合
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及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9)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募集说明
书》、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告文件,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公开发
行的公司债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起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发起人设
立的条件和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的设立合
法、有效;发起人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起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 电源、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开关电源、LED 电源、电源适配器、充
电器、镇流器、LED 照明产品的生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签署的重大合
同等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在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拥有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
的专业人员、资产及业务资质;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及
采购、研发、销售系统,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的业务体系,可以
自主对外签署合同、自主承揽业务、自主研发、独立采购与销售,不依赖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资产独立完整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9,452 万元。根据立信会
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418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已全部缴足。

    2.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相
适应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商标、专利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或使用,
不存在被发行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担保或者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分开并独
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或其他主体共用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有关其内部机构及其职能说
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具
有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体如下:

    1.独立完整的供应系统

    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发行人建立了采购部,负责对发行人产品所有原材料
的采购工作;负责对供应原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品质和成本管理;负责定期对原
材料采购成本进行核算和更新,以求降低采购成本等。

    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独立、自主的进行原材料采购,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控制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情形。

    2.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在生产方面,发行人建立了制造中心,负责按照发行人的生产计划按量保
质的组织产品生产。经信达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车间并经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备从事
生产的必要生产设备,拥有完整的生产工序,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情形。

    3.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

    在销售方面,发行人建立了营销中心,下设内贸业务部、外贸业务部和订
单管理部,各部门根据发行人总体战略规划及销售目标、实际订单情况,负责
发行人的业务推介、产品销售及落实后续货款跟踪事宜。

    根据《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
制发行人产品销售的情形;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发行人不存在需依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人员独立

    1.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会议的会议文件,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均为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推选与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
定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与全体员工均签订
了《劳动合同》。信达律师抽查了部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该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
立为员工支付工资,不存在由其他关联方代管、代发工资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独立的劳动、
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五)机构独立

    1.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则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下设营销中心、技术中心、制造中心及管理中心等部门。

    2.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
理机构,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由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
程序任免。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子公司按照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
的规定进行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
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六)财务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4403005788341837 的《营业执照》,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为其股东或关
联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银行开户证明、《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财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管理制度等资料,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根据《审计报告》《季度报告》及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也未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银行签署诸如现金管理服务等基于网络服务而形成联动账户业务的协
议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任何安排;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七)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
务所需的人员、场所、组织机构及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
构、财务等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
不存在需依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
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
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均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
格。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所
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宗友                      23,017,591.00          24.35%

  2                   田年斌                      23,017,588.00          24.35%

  3                  崧盛投资                      7,661,166.00           8.11%

  4                   崧盛信息                     2,831,400.00           3.00%

  5                   邹超洋                       2,366,547.00           2.50%

  6                 海宁汉德投资                   2,175,000.00           2.30%

  7                   浙江美浓                     1,750,000.00           1.85%

  8                 宁波夏德投资                   1,740,000.00           1.84%

  9                   蒋晓琴                       1,716,000.00           1.8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
  10                                               1,557,063.00           1.65%
            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田年斌、王宗友
两人,两人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

       (四)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
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且已
经移交或过户至发行人。

       (六)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由崧盛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进行出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
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以发起人拥
有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符合当时适用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或司法冻结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经营资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已经取得从事其业务和经营必须的资质和许可。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
域设立其他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为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未签署
过存在或可能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法律障碍的协议、合同及其它使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受到约束或限制的法律文件;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经营系统、辅
助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及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以
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专用权均由发行人独立拥有并使用。
发行人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存在依赖于他方经营性资产的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经核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田年斌及王宗友。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外,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崧盛投资。

    3.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崧盛技术、崧盛创新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田年斌及王宗友共同控制的公司为深圳市佳汇盛科技有限公司。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1                   田年斌                       董事长

    2                   王宗友                    董事、总经理

    3                   邹超洋                   董事、副总经理

    4                   汤波兵                   董事、副总经理

    5                   卜功桃                      独立董事

    6                   王建优                      独立董事

    7                   温其东                      独立董事

    8                   罗根水                        监事

    9                   田达勇                        监事

    10                  凌彩萌                        监事

    11                  蒋晓琴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6.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的家庭成员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7.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以外其他的企业:

                  名称                                关联关系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优担任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建优担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
           朗姿股份(002612)
                                     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王建优曾经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经于 2021 年 10 月辞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
            若羽臣(834647)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7.2.6 条的规定,目前该公司仍属于发行
                                     人的关联方。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持股 60%、其
     深圳解铃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配偶陈春持股 40%的企业。
          深圳市春添电子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的哥哥田年春控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的配偶的妹妹的配偶李建君
   常宁市华源名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上海暖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宗友的姐姐王宗先控制的企业。
                                     董事邹超洋的配偶龚丽娥及兄弟邹超仁共同控
         深圳市雪盾半导体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南京点击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优的配偶王小英控制的企业。
  钦州中马园区沃思投资中心(有限合
                                     独立董事王建优的配偶王小英控制的企业。
                伙)
   南京茶巴拉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优的配偶王小英控制的企业。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的配偶陈春控
         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黄山市徽州区景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的配偶陈春担
                 司                 任经理且持股 33.30%的企业。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的配偶陈春经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戈瑞峰电子设备商行
                                    营的个体工商户。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的配偶陈春曾
                                    经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该企业已经
     深圳市戈瑞丰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注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注销)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7.2.6 条的
                                    规定,目前该公司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智盛电子设备商行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的配偶陈春经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营的个体工商户,目前为吊销状态。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的配偶
       巢湖市半汤铸造有限公司       陈春父亲陈立举为第一大股东、陈春兄弟陈本
                                    伟担任董事及高管的企业,目前为吊销状态。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控制的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戈瑞峰电子设备商行
                                    个体工商户

    8.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关联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关联方如下:

         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田年斌曾经控制的企业,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亨电子厂
                            注销。
                            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的配偶陈慧曾经控制的企业,于 2019
 深圳市兴宝亨电子有限公司
                            年 1 月股权转让后,陈慧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深圳市前海帆盛节能环保有限 监事田达勇的配偶尹智莺曾经控制的企业,于 2019 年 3
             公司           月股权转让后,尹智莺不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宗友的配偶的结节张玉萍曾经控制
   东莞市虎微电子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经于 2020 年 7 月注销。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蒋晓琴的配偶陈春父亲
     巢湖市半汤铸造厂餐厅
                            陈立举曾经控制的企业,目前已经注销。
              金斌               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于 2019 年 12 月离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于
          崧盛信息
                                 2019 年 12 月 26 日离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田年斌曾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于
          崧盛管理
                                 2019 年 12 月 25 日离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深圳市宝安区
  西乡戈瑞峰电       “锡渣”加工          -              -        80,776.70      76,990.29
   子设备商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交易内容          担保金额                 担保起止期间

                     为发行人向花旗
   田年斌、王宗友    银行申请借款提        750 万美元 2017-12-15 至主债务完结
                        供担保

                     为发行人向中国
  田年斌、陈慧、王                                       2018-06-20 至主债务届满之日
                     银行申请借款提    7,000,000.00 元
    宗友、张程萍                                         起两年
                        供担保

                     为发行人向中国
  田年斌、陈慧、王                                       2018-06-20 至主债务清偿届满
                     银行申请借款提    3,000,000.00 元
    宗友、张程萍                                         之日起两年
                        供担保

                     为发行人向深圳
  田年斌、陈慧、王   市中小企业融资                      2019-05-08 至主债务清偿届满
                                      20,000,000.00 元
    宗友、张程萍     担保有限公司提                      之日起两年
                       供反担保

                     为发行人向招商
  陈慧、张程萍、王                                       2019-03-07 至主债务到期日或
                     银行申请借款提   10,000,000.00 元
    宗友、田年斌                                         垫款日另加三年
                        供担保

                     为发行人向招商
  田年斌、陈慧、王                                       2020-04-21 至主债务到期日或
                     银行申请借款提   30,000,000.00 元
    宗友、张程萍                                         垫款日另加三年
                        供担保

                     为发行人向中国
   田年斌、王宗友    银行申请借款提   50,000,000.00 元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供担保

                     为发行人向招商
  田年斌、陈慧、王                                       2021-04-19 至主债务到期日或
                     银行申请借款提   50,000,000.00 元
    宗友、张程萍                                         垫款日另加三年
                        供担保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联方               金额(元)              拆借期间

          崧盛信息                    10,000.00      2018-03-2018-09

          崧盛管理                    10,000.00      2018-03-2018-09

          崧盛投资                     4,000.00      2018-06-2018-09

          崧盛信息                 5,000,000.00      2018-07-2018-09

          崧盛信息                   400,000.00      2018-09-2018-09

          崧盛投资                   350,000.00      2018-10-2018-10

   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           44,000.00      2019-05-2019-09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发生的原因如下:

    1)2018 年 3 月-2018 年 9 月期间,发行人向崧盛信息、崧盛管理及崧盛投
资提供借款合计 2.4 万元,用于崧盛信息、崧盛管理及崧盛投资的日常周转资金。

    2)2018 年 7 月,发行人与崧盛信息的资金往来

    2018 年 7 月,明纬(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纬”)与发行人发生专
利诉讼纠纷,明纬向法院申请对发行人财产进行保全。为保障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资金使用不受影响,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并获准由崧盛信息代替发行人提供账
户和资金 778 万元,供法院进行冻结作为该案的保全财产。为此,发行人向崧
盛信息提供了 500 万元借款,剩余借款由部分股东田年斌、王宗友向崧盛信息
提供。2018 年 12 月,明纬与发行人的专利诉讼纠纷和解结案。

    3)2018 年 9 月,发行人与崧盛信息的资金往来

    2018 年 9 月,发行人拟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因发行人存在少量外部
自然人股东,为便于终止挂牌工作的顺利及时完成,减少异议股东的情形发生,
发行人的股东崧盛信息拟购买发行人外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崧盛信息仅
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无资金储备。因此,发行人向崧盛信息提供 40 万元
借款,用于购买发行人外部股东的持有的公司股份。后因该等交易未达成,崧
盛信息已经将全部借款返还给发行人。

    4)2018 年 10 月,发行人与崧盛投资的资金往来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为推进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工作的顺利开展,2018 年 10 月,发
行人的股东崧盛投资作为主体,购买发行人外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由于崧
盛投资亦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无资金储备。因此,发行人向崧盛投资提
供 35 万元借款。交易完成后,崧盛投资的合伙人田年斌、王宗友向崧盛投资增
资,崧盛投资将全部借款归还给发行人。

    5)2019 年 5 月,发行人与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2019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向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预付 4.4 万元定金,
向其委托定制机器设备。后因合同未实际履行,玖玖智能(深圳)有限公司向
发行人返还了上述定金。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报酬金额
     项 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
                 4,434,202.00    4,394,131.55        4,366,581.26      3,793,359.52
 员薪酬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发行人与关联
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已分别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中
回避表决;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对有关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等关联
交易符合发行人发展的需要,没有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人和股东的利益,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三)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核查,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签署
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承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含
设立、并购等,不含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下同)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有相同或
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
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

    (2)自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与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以任何
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
务,以避免对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3)自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股东,本人以任何形式投资
的其他企业如获得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促成该业务机会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4)如本人以任何形式投资的其他企业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
本人将赔偿因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上述各项承诺于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或撤销。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均愿意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上述《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
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崧盛技术拥有一
项土地使用权;崧盛技术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产
权纠纷或者潜在风险。

    (二)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任何
房屋所有权。经核查,崧盛技术正在上述于中山市小榄镇联丰社区取得的国有
土地上建设房屋。

    2020 年 8 月 7 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向崧盛技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地字第 011122020080002 号)。根据该证书,崧盛技术的建设工程用地符
合城乡规划要求。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20 年 8 月 31 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向崧盛技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字第 442000202001776 号)。根据该证书,崧盛技术的建设工程符合城
乡规划要求。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崧盛技术核发《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 442000202012211701)。根据该证书,崧盛技术的建筑工程
符合施工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崧盛技术的上述建设工程尚在
建设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

    1.境内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十一项
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均系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依法申请取得,上述商标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境外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十项境外商标。根
据境外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境外商标,不存在
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专利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一百五
十四项专利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均系其依法申请/受让取得。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专利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
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八项计算机软件著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作权、一项美术著作权。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均系其依法申请取得。发行人拥
有的上述著作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域名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四项域名。发行人
拥有的域名系申请取得,该等域名均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电子
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等,该等设备为公司合法拥有,并在正常使用中。

    (八)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境内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发行人通过申请、受让、出让等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上述财产不存在担保或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二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子公司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
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委托、代持、信托、质押等涉及第三方权益
或股权不确定的情形,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产的
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租赁面
序   承租                                                                      租赁登
             出租人        积           位置          租赁期限      房产证号
号     人                                                                      记备案
                         (m2)
                                  深圳市宝安区沙                               深房租
                                  井街道共和第四                                宝安
                                  工业区第 A3 栋                    深房地字   2021099
                          9,335
     崧盛                         厂房、第 B2 栋      2021/08/01-      第      229、深
1            杨亮潭       (合
     股份                         宿舍楼第六至七      2024/07/31    50003032   房租宝
                          计)
                                  层、第 B1 栋宿                      78 号       安
                                  舍楼第五层及其                               2021099
                                        配套建筑                                 179
                                  深圳市宝安区沙
                                  井街道共和第四
                                                                    深房地字   深房租
                                  工业区 C2 栋厂
     崧盛                                             2019/05/01-      第       宝安
2            杨亮潭      7,030    房、B1 栋宿舍第
     股份                                             2022/04/30    50003032   2019083
                                  三层 1 至 12 号宿
                                                                      78 号      179
                                  舍、六至七层及
                                        配套建筑
                                  深圳市宝安区沙
            深圳市汉联
     崧盛                         井街道共和恒明      2021/05/01-
3           达投资发展   1,350                                        无         无
     股份                         珠工业区,14 楼     2022/08/31
            有限公司
                                        一楼东面
                                  深圳市宝安区沙
            深圳市汉联
     崧盛                         井街道共和恒明      2019/12/09-
4           达投资发展   3,200                                        无         无
     股份                           珠工业区第 14     2023/03/30
            有限公司
                                      栋二层北面
                                  深圳市宝安区沙                    深房地字
            深圳市北方
     崧盛                         井街道共和社区      2020/09/11-      第
5           永顺投资发   5,000                                                   无
     股份                         第八工业区 D 栋     2023/09/10    50003557
            展有限公司
                                        二层厂房                      62 号
                                  深圳市宝安区沙
                                  井街道共和第四                    深房地字
            深圳市昊海
     崧盛                         工业区 A4 栋 A4     2020/12/04-      第
6           弘实业发展    540                                                    无
     股份                         单元 301 及 A4      2022/12/31    50003032
            有限公司
                                  栋 A5 单元 301                      78 号
                                      及配套建筑
                                  深圳市宝安区沙
                                                                    深房地字
            深圳市昊海            井街道共和第四
     崧盛                                             2020/12/28-      第
7           弘实业发展    500     工业区 A4 栋 A5                                无
     股份                                             2022/12/31    50003032
            有限公司              单元 202-205 及
                                                                      78 号
                                        配套建筑
                                  深圳市宝安区沙                    深房地字
            深圳市北方
     崧盛                         井街道共和八区      2018/7/1-        第
8           永顺投资发   5,000                                                   无
     股份                         北方永发科技园      2022/6/30     50003557
            展有限公司
                                    第 6 栋第 3 层                    62 号
            亚特智物联   厂房面   小榄镇顺康街 33                   小榄镇绩
     崧盛                                             2021/01/01-
9           技术(广       积:   号 A 幢的工业厂                   东二社区     无
     技术                                             2023/12/31
            东)有限公   3,084      房第一层之一                    居民委员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租赁面
序   承租                                                                    租赁登
             出租人        积          位置          租赁期限     房产证号
号     人                                                                    记备案
                         (m2)
               司        公摊面                                   会出具产
                           积:                                     权证明
                         426.71
                         厂房面
                                                                  小榄镇绩
            亚特智物联     积:   小榄镇顺康街 33                 东二社区
     崧盛   技术(广      4,036                     2021/01/01-
10                                号 A 幢的工业厂                 居民委员    无
     技术   东)有限公   公摊面                     2023/12/31
                                      房第四层                    会出具产
                司         积:
                                                                    权证明
                         558.43
                                  中山市古镇镇古                  古一村村
     崧盛                         一村瑞丰国际灯    2020/08/24-   民委员会
11           区美焕       120                                                 无
     技术                         配装饰城 4 栋 6   2023/02/28    出具产权
                                      卡号商铺                      证明
                                    中山市小榄区
            深圳市安锦            (镇)欧瑞(康
     崧盛   恒实业有限              锦路店)A 栋    2022/01/20-
12                        160                                       无        无
     技术   公司中山分              306、316、      2022/06/30
              公司                317、318、408
                                        房屋
                                    中山市小榄区
                                  (镇)欧瑞(康
                                    锦路店)A 栋
            深圳市安锦
                                    401、402、
     崧盛   恒实业有限                              2021/12/01-
13                        384       409、410、                      无        无
     技术   公司中山分                              2022/05/31
                                    411、415、
              公司
                                    416、417、
                                    418、419、
                                  420、421 房屋
            深圳市安锦              中山市小榄区
     崧盛   恒实业有限            (镇)欧瑞(康    2022/01/01-
14                         32                                       无        无
     技术   公司中山分              锦路店)A 栋    2022/06/30
              公司                    414 房屋
                                                                     粤
                                  深圳市宝安区新
                                                                  (2016)
            深圳市禾兴            桥街道鹏展汇广
     崧盛                                           2022/01/01-   深圳市不
15          隆实业有限   755.83   场办公楼栋 6 层                             无
     股份                                           2022/06/30    动产权第
              公司                601、602、603
                                                                  0214339
                                       号房
                                                                     号
     注: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已就第 15 项租赁标的物取得《不动产权证
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及《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尚未就地上建筑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1.关于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屋存在部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
形。

    对于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
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核查上述租赁合同,该等合同中均未约定以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
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合法
有效。

    2.关于发行人租赁的房屋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第 4 项发行人自深圳市汉联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承租的房
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为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
所有。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5 日颁布并施行的《关
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19 修正)》(以下简称“《决
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在《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
处申报;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决定》
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
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承租的第 4 项房产的情况如下:

    (1)2020 年 3 月 13 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证明》,确认该房屋已经申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为深圳
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所有。

    (2)2020 年 3 月 12 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证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未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

    根据租赁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发行人自深圳市汉联达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处承租的第 3 项、第 4 项房产为同一栋楼的不同区域,租赁的房
产用途均为仓库,周边均存在可替代性房源;发行人也将加快崧盛技术新厂房
的建设事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公司租赁厂房、办公场所、宿舍等
产权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
将自愿承担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因搬迁受到的一切损失,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
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
留违法建筑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关于出租方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第 12 项、第 13 项、第 14 项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向公司提供
房屋产权证明,因此无法确认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性质,信达律师合理推测上述
三项房屋租赁合同可能存在因房屋产权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如该等情
形属实,崧盛技术存在不能再继续租赁该等房屋的风险。

    根据租赁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崧盛技术承租的上述三项房产仅
作为员工宿舍,未用于生产活动,周边均存在可替代性房源。该等房屋搬迁不
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出租方未
提供产权证的房屋,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按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限继续租赁房屋,将自愿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搬迁受到的一切损失,确保公
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不会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未互相提供担保。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
于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
资本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收购符合当时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发行人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章程的修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章程修订已履
行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章程的制
定及修改均履行了有关程序,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其章程的制定、修改的
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订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发
生的变化主要系发行人业务发展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需要,不构成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选举、聘任或解聘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现有独
立董事三名,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制定的有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
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主要税种税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税收优惠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主要财政补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主要政府补贴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合法合规经营
情况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生产经
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取得相应的环评验收文件。

    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为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发行人本次通过购置办公楼建设研发中心,满足实际研发办公需要。本
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生产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的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重
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涉案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信达律师就《募集说明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
行了讨论,信达及信达律师已审阅《募集说明书》,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
与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确认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均由发行人具体实施,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0 的
有关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
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或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
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发行人主要从事中、大功率 LED 驱动电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 C39)”;根据国家统计
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39 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大类之“C399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小类。
本次募投项目为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关于加强应对
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属于落后产能或存在产能过剩情形。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林晓春                                         魏天慧



                                               杨   阳



                                               何凌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
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创意字[2022]第 001-01 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
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2〕
020034 号”《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信达律师对《问询函》中需要
律师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存在不一
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
未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


                                        1
                                                             补充法律意见
书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组成部分。

     信达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问询问题 2. 依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35,500 万元,其中 25,300

万元用于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项目),

10,2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研发中心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15,300 万元用于

场地投入及建设费用,占募集资资金总额的 29.58%。发行人已签订房产认购协

议,拟购买的办公楼套内建筑面积为 4,975.80 平方米,所属地块用地性质为旅

馆业用地,包括酒店及商务办公部分。募投研发中心项目拟投入 10,000 万元用

于设备购置及运输安装费用,研发方向为 LED 植物照明和智慧城市 5G 智慧灯

杆照明两大新兴应用领域。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发行人研发人员的人数为 198

人。发行人首发募投项目包括大功率 LED 智慧驱动电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智

慧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发行人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 18 项。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新增研发人员配置、研发方向及预计研发成

果、购置软硬件设备及其功能等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说明本次募投研发项目与

公司现有研发项目、首发募投智慧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区别,是否存在重

复投资建设情况,研发中心项目开展的必要性;(2)所购置房产所属地块对应

的用地性质能否明确区分,项目开展是否符合相应土地规划用途、房产核准用

途;(3)结合公司日常办公房产使用需求、现有研发项目人均办公面积、本次

募投研发中心项目拟配置房产面积、研发人员数量、人均办公面积等因素,说

明研发中心项目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能否明确区分,本次募投项目所购置房产

是否全部用于研发中心项目、是否存在供发行人日常办公使用情形,是否会用

于出租或出售,房产购置价格是否公允;(4)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的必

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投资于房地产的情形;(5)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

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6)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

人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所购置房产所属地块对应的用地性质能否明确区分,项目开展

是否符合相应土地规划用途、房产核准用途。

   回复:

    1.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1)查阅了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出具的“深规许字 05-2004-0058 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查阅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出具的“深规土建许

字 BA-2019-0005 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查阅了“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214339 号”《不动产权证书》;

    (4)查阅了发行人与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认

购书》及《<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

    (5)查阅了“深房许字(2019)宝安 008 号”《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

证》;

    (6)取得了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

    (7)登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鹏展汇广场办公楼”和“鹏展汇酒

店”的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8)实地查看“鹏展汇广场办公楼”和“鹏展汇酒店”的实际建筑物情况。

    2.核查结论

    根据“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214339 号”《不动产权证书》,发行

人拟购置的房产所属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酒店用地。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规许字 05-2004-0058 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行人

拟购置的房产所属地块对应的用地性质为“旅馆业用地”;许可土地使用权人

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块上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为

130,000 平方米,其中酒店部分面积 100,000 平方米,商务办公 30,000 平方米;

酒店部分与商务办公部分分离布置。

    就上述商务办公建筑部分,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

单独取得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核发的“深规土建许字

BA-2019-0005 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商务办公建筑高度为 91.6 米;最大层数:地上 20 层,地下 2 层;计容积率

建筑面积为 30,000 平方米。

    2019 年 6 月 20 日,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商务办公建筑单独取

得了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深房许字(2019)宝安 008 号”《深

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许可预售面积为 29,827.33 平方米,批准预售房地产

用途均为商务办公用途。

    根据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深

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发行人拟购买的房产为鹏展

汇广场办公楼 2-10 层 01/02/03 号房,发行人购买房产的用途均系商务办公楼。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购置的位于上述地块的商务办公楼已建设完成。

    经信达律师登录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鹏展汇广场办公楼”

和“鹏展汇酒店”的竣工验收备案、实地查看“鹏展汇广场办公楼”和“鹏展

汇酒店”的实际建筑物情况及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深

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在“深规许字 05-2004-0058 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项下建设的酒店用途建筑已另行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酒店用途建筑与商务办公用途的建筑分开建设及销售,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在“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214339 号”《不动产权证书》土地项下建

设的商务办公用途建筑符合相应土地规划用途、房产核准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购置的房产所属地块对应的用地性质

为旅馆业用地,房产用途为商务办公,所购置房产所属地块对应的用地与酒店

用途性质的建筑的用地能够明确区分,项目开展符合相应土地规划用途、房产

核准用途。



   问询问题 3.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

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

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

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1)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权

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

数据表》;

    (2)登录了深交所“信息披露/监管信息公开/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

系统对发行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查询;

    (3)查询了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文件;

    (4)取得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是

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出具的承诺函。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核查结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

债发行认购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王宗友、田

年斌、崧盛投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田年斌、王宗友、邹

超洋、汤波兵、卜功桃、王建优、温其东、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蒋晓琴。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上述人员/机构拟认购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身份                 是否参与认购
 1      田年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         视情况参与
 2      王宗友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   视情况参与
 3      崧盛投资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视情况参与
 4      邹超洋        董事                              视情况参与
 5      汤波兵        董事                              视情况参与
 6      卜功桃        独立董事                          不参与
 7      王建优        独立董事                          不参与
 8      温其东        独立董事                          不参与
 9      罗根水        监事                              视情况参与
 10     田达勇        监事                              视情况参与
 11     凌彩萌        监事                              视情况参与
 12     蒋晓琴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视情况参与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可转债

认购前后六个月内的减持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及相关承诺

    经核查,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不存在

已发行的可转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前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田年斌、王宗友、崧盛投资,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邹超洋、汤波兵、罗根水、田达勇、凌彩萌、蒋晓琴分别出

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函》,其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

购,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

排,仍将继续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诺;

      2、若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
月存在股票减持的情形,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
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3、若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不存在股票减持的情

形,本人/本单位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

成功,则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人/

本单位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

票及认购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同时,本人(若为自然人)保证本人之配偶、

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 守

《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人/本单位出现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卜功桃、温其东、王建优分别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

债发行认购的承诺函》,其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的可转债,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

      2、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违规认购

或减持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田年斌、王宗友、崧

盛投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邹超洋、汤波兵、罗根水、田达勇、

凌彩萌、蒋晓琴已分别出具将视情况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承诺,该等主

体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

计划或者安排。公司独立董事卜功桃、温其东、王建优已分别出具不参与本次

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林晓春                  魏天慧




                       杨 阳




                       何凌一




                         年 月    日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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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2]第 001-02 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基于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
公 司 申 请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审 核 问 询 函 》( 审 核 函
[2022]020034 号),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立信对发行人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了《审计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047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达律师根据前述《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在对《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相关期间”)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情况进
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对于《法律意见书》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发
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了了解,并取得其各自出具的书
面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
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的报告期是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组成部分。

    信达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 15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        17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2

四、发行人的业务   .............................................. 22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3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9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九、发行人的税务   .............................................. 32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3

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3

十二、结论性意见   .............................................. 33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2021 年 12 月 15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2022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部分调整,
具体议案内容如下: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500.00 万元(含),
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9,435.00 万元(含),
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500.0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5,300.00              25,3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0,200.00              10,200.00

                   合计                             45,500.00              35,5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
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项目的实
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

      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2,935.0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5,300.00              20,755.00

  2     补充流动资金                                 8,680.00               8,680.00

                   合计                             43,980.00              29,435.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
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项目的实
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内
容未发生变化。”

    本次调整系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具体情
况进行的调整,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会议决议内容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信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
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
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业务开展
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最近
三年(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
口径,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 8,143.94 万
元、9,762.04 万元、11,758.8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9,888.29
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
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

    (3)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规定明确;《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规定改变资金用
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就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发行人承诺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之前未曾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亦不存在迟延
支付其他到期本息的事实。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公开网络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
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采购、研发、销售系统;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结构,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的业务体系,可以自主的对外签署合
同、自主承揽业务、自主研发、独立采购与销售,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及业务等方面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发行人具有独立
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
不存在需要依靠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
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中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
的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重大债务,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说明书》
及发行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1 年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949.05 万元、12,910.67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762.04 万元、11,758.88 万元,
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盈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的规定。

    (5)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查询发行人的公告文件,最近一
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立信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会师报字[2022]第 ZI10051 号)、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发行人的合规证明文件、
信用中国(广东)网站查询的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公司的公告信息,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
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如下规定:

    ①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如本节“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之第(1)项所
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如本节“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之第(2)项所
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审计报
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的资产负
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34.82%、38.89%和 36.94%,符合发行人发展需要,维
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值为 744,372,0
47.49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 32,935.00 万元,不超过最
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4,819,139.71 元、77,883,214.41 元和-3,225,894.1 元。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 202
0 年下降较多且为负数,主要是本期营业收入增长较快相应拉动期末应收账款增
长较多,同时由于主要受本期上游原材料总体供应相对紧张的影响,公司随采
购规模扩大并对关键原材料进行战略性备货,相应使得存货规模和应付账款规
模增长较大,同时总体提高采购付现比例,综合导致运营资金占款规模持续增
多所致。基于上述,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及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
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9)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告文件,本次发行前发
行人不存在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性条件。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权
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
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所
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宗友                        23,017,591.00              24.35%

  2                    田年斌                        23,017,588.00              24.35%

  3                   崧盛投资                        7,661,166.00               8.11%

  4                   崧盛信息                        2,831,400.00               3.00%

  5                    邹超洋                         2,366,547.00               2.50%

  6                 海宁汉德投资                      2,175,000.00               2.30%

  7                   浙江美浓                        1,750,000.00               1.85%

  8                 宁波夏德投资                      1,740,000.00               1.84%

  9                    蒋晓琴                         1,716,000.00               1.8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盈资源优
  10                                                   881,104.00                0.93%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1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为 1,100,173,384.49 元,营业收入为 1,100,830,066.78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
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94%。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度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2021 年
度,发行人支付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 5,068,069 元。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期间,发行人新
增如下境内商标专用权:

                                                                                取得方
 序号          商标       权利人      注册号        类别   商标权期限
                                                                                  式
                                                           2021/12/14-          原始取
 1                       崧盛股份     49821426       11
                                                           2031/12/13             得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在相关期间新增的上述境内
注册商标均系发行人依法申请取得,上述商标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
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并经核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相关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
专利权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有效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权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崧盛   实用   开关电源及其全桥整     ZL202120641                         原始
 1                                                         2021/3/30     十年
        股份   新型         流电路              855.8                            取得
        崧盛   实用   一种植物照明雷击防     ZL202120808                         原始
 2                                                         2021/4/20     十年
        股份   新型     护电路及驱动电源        795.4                            取得
        崧盛   发明   一种电源的调光控制     ZL201910743                 二十    原始
 3                                                         2019/8/13
        股份   专利       电路和电源            442.8                      年    取得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   专利                                                    有效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权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崧盛   实用   一种升压电路及开关     ZL202121086                       原始
 4                                                        2021/5/20   十年
       技术   新型           电源              334.7                          取得
                     应用于植物照明的快
       崧盛   实用                          ZL202120971                       原始
 5                   速放电电路及驱动电                   2021/5/8    十年
       技术   新型                             538.2                          取得
                             源
       崧盛   实用                          ZL202120899                       原始
 6                   一种 LED 驱动电源                    2021/4/28   十年
       技术   新型                             010.9                          取得
                     一种信号控制端的过
       崧盛   实用                          ZL202120866                       原始
 7                   压保护电路及驱动电                   2021/4/26   十年
       技术   新型                             634.0                          取得
                             源
                     用于植物照明的多电
       崧盛   实用                          ZL202120869                       原始
 8                   源并联启机保护电路                   2021/4/26   十年
       技术   新型                             741.9                          取得
                         和供电装置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相关期间新增
的上述专利权均系其依法申请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等专利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相关期间,发行人新增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电
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置凭证,并现场抽查了部分经营设备,信达律师认为,该等设备为公司合法拥
有,并在正常使用中。

      (四)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相关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境内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资产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通过申请或购买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
权,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上述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的情况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
序   承租                                                                         租赁登
             出租人        积           位置           租赁期限       房产证号
号     人                                                                         记备案
                         (m2)
                                    深圳市宝安区沙                                深房租
                                  井街道共和第四工                                  宝安
                                                                      深房地字    202109
                          9,335     业区第 A3 栋厂
     崧盛                                              2021/08/01-       第       9229、
16           杨亮潭       (合    房、第 B2 栋宿舍
     股份                                              2024/07/31     50003032    深房租
                          计)    楼第六至七层、第
                                                                        78 号       宝安
                                  B1 栋宿舍楼第五
                                                                                  202109
                                  层及其配套建筑                                    9179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街道共和第四工业                    深房地字    深房租
     崧盛                         区 C2 栋厂房、B1     2019/05/01-       第         宝安
17           杨亮潭      7,030
     股份                         栋宿舍第三层 1 至    2022/04/30     50003032    201908
                                   12 号宿舍、六至                      78 号       3179
                                    七层及配套建筑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圳市汉联
     崧盛                         街道共和恒明珠工     2021/05/01-
18          达投资发展   1,350                                           无         无
     股份                          业区,14 栋一楼     2022/08/31
            有限公司
                                         东面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圳市汉联
     崧盛                         街道共和恒明珠工     2019/12/09-
19          达投资发展   3,200                                           无         无
     股份                          业区第 14 栋二层    2023/03/30
            有限公司
                                         北面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房地字
            深圳市北方
     崧盛                         街道共和社区第八     2020/09/11-       第
20          永顺投资发   5,000                                                      无
     股份                          工业区 D 栋二层     2023/09/10     50003557
            展有限公司
                                         厂房                           62 号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房地字
            深圳市昊海            街道共和第四工业
     崧盛                                              2020/12/04-       第
21          弘实业发展    540      区 A4 栋 A4 单元                                 无
     股份                                              2022/12/31     50003032
            有限公司              301 及 A4 栋 A5 单
                                                                        78 号
                                  元 301 及配套建筑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房地字
            深圳市昊海            街道共和第四工业
     崧盛                                              2020/12/28-       第
22          弘实业发展    500      区 A4 栋 A5 单元                                 无
     股份                                              2022/12/31     50003032
            有限公司               202-205 及配套建
                                                                        78 号
                                           筑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房地字
            深圳市北方
     崧盛                         街道共和八区北方     2018/7/1-         第
23          永顺投资发   5,000                                                      无
     股份                         永发科技园第 6 栋    2022/6/30      50003557
            展有限公司
                                        第3层                           62 号
            亚特智物联   厂房面                                       小榄镇绩
                                  小榄镇顺康街 33
     崧盛   技术(广       积:                        2021/01/01-    东二社区
24                                号 A 幢的工业厂                                   无
     技术   东)有限公   3,084                         2023/12/31     居民委员
                                    房第一层之一
                司       公摊面                                       会出具产
                                         4-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租赁面
序   承租                                                                           租赁登
             出租人        积             位置            租赁期限      房产证号
号     人                                                                           记备案
                         (m2)
                           积:                                          权证明
                         426.71
                         厂房面                                         小榄镇绩
            亚特智物联     积:     小榄镇顺康街 33                     东二社区
     崧盛   技术(广      4,036                          2021/01/01-
25                                  号 A 幢的工业厂                     居民委员      无
     技术   东)有限公   公摊面                          2023/12/31
                                        房第四层                        会出具产
                司         积:
                                                                        权证明
                         558.43
                                    中山市古镇镇古一                    古一村村
     崧盛                           村瑞丰国际灯配装     2020/08/24-    民委员会
26           区美焕        120                                                        无
     技术                           饰城 4 栋 6 卡号商   2023/02/28     出具产权
                                            铺                            证明
                                      中山市小榄区
            深圳市安锦
                                    (镇)欧瑞(康锦
     崧盛   恒实业有限                                   2022/01/20-
27                         160      路店)A 栋 306、                       无         无
     技术   公司中山分                                   2022/06/30
                                    316、317、318、
              公司
                                         408 房屋
                                      中山市小榄区
                                    (镇)欧瑞(康锦
            深圳市安锦
                                    路店)A 栋 401、
     崧盛   恒实业有限                                   2021/12/01-
28                         384      402、409、410、                        无         无
     技术   公司中山分                                   2022/05/31
                                    411、415、416、
              公司
                                    417、418、419、
                                      420、421 房屋
            深圳市安锦                中山市小榄区
     崧盛   恒实业有限              (镇)欧瑞(康锦     2022/01/01-
29                         32                                              无         无
     技术   公司中山分              路店)A 栋 414 房    2022/06/30
              公司                          屋
                                                                           粤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                    (2016)
            深圳市禾兴
     崧盛                           街道鹏展汇广场办     2022/01/01-    深圳市不
30          隆实业有限    755.83                                                      无
     股份                           公楼栋 6 层 601、    2022/06/30     动产权第
              公司
                                      602、603 号房                     0214339
                                                                           号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厂房约
                                    街道共和第四工业                    深房地字
            深圳市轩景   1500 平
     崧盛                           企业 A2 栋 3 楼 A    2016/12/24-       第
31          实业有限公   方米、                                                       无
     股份                           区厂房、5 层 501-    2022/11/08     50003019
                司       宿舍共
                                    512 号及 2 层 201-                    73 号
                          14 间
                                        202 号宿舍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深房地字
            深圳市轩景
     崧盛                宿舍共 6   街道共和第四工业     2017/09/01-       第
32          实业有限公                                                                无
     股份                  间         企业 A2 栋 2 层    2022/11/08     50003019
                司
                                      205-210 号宿舍                      73 号
     注:深圳市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已就第 15 项租赁标的物取得《不动产权证
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尚未就地上建筑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1.关于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屋存在部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
情形。

   对于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
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经核查上述租赁合同,该等合同中均未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
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合
法有效。

   2.关于发行人租赁的房屋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第 4 项发行人自深圳市汉联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承租的房
产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为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
所有。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5 日颁布并施行的《关
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19 修正)》(以下简称“《决
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在《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
处申报;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决定》
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
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承租的第 4 项房产的情况如下:

   (1)2020 年 3 月 13 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证明》,确认该房屋已经申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为深圳
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所有。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2020 年 3 月 12 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证明》,
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未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

    根据租赁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上述发行人自深圳市汉联达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处承租的第 3 项、第 4 项房产为同一栋楼的不同区域,租赁的房
产用途均为仓库,周边均存在可替代性房源;发行人也将加快崧盛技术新厂房
的建设事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公司租赁厂房、办公场所、宿舍等
产权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
将自愿承担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因搬迁受到的一切损失,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
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
留违法建筑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关于出租方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第 12 项、第 13 项、第 14 项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向公司提供
房屋产权证明,因此无法确认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性质,信达律师合理推测上述
三项房屋租赁合同可能存在因房屋产权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如该等情
形属实,崧盛技术存在不能再继续租赁该等房屋的风险。

    根据租赁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崧盛技术承租的上述三项房产仅
作为员工宿舍,未用于生产活动,周边均存在可替代性房源。该等房屋搬迁不
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出租方未
提供产权证的房屋,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按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限继续租赁房屋,将自愿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搬迁受到的一切损失,确保公
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不会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相关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1.采购合同

      经核查,相关期间,发行人新增的位列前五大供应商的正在履行的采购合
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协议期限           采购内容
  1      深圳市协兴电子有限公司       2021-11-17-2024-11-16    变压器、电感

      2.银行授信/融资、借款及担保合同

      经核查,相关期间,发行人新增的银行借款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电子借款借据,2022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了 3,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借款到期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

      3.建设工程合同

      经核查,相关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合同金额为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相
关合同如下:

      经核查,2022 年 2 月 28 日,崧盛技术与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自动化仓储物流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崧盛技术委托深圳市海柔
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自动化仓储物流系统工程,合同总金额为 16,747,500.00
元。

      经核查,相关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虽已履行完毕但存在潜在纠纷的
重大合同。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新增的重大合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上述新增的重大合同或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重大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具体如下:

                 名称                          金额              其他应收款性质
ON Semiconductor                         2,585,200.00 美元   押金及保证金
深圳市北方永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911,350.00 元       押金及保证金
杨亮谭                                   682,712.00 元       押金及保证金
深圳市炳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00,000.00 元       押金及保证金
亚特智物联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398,914.71 元       押金及保证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长期供货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对 ON
Semiconductor 的 2,585,200.00 美元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向 ON Semiconductor
购买产品所支付的产品总价款 20%的定金。除前述定金外,其余的其他应收款
项均系发行人承租房产及使用水电支付的押金/保证金产生。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相关凭证,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合计 1,625,834.28 元,主要为发
行人应付的年度审计费用及崧盛技术应付的工程招标保证金。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
属于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相关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两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名称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
  1                     2022.3.24   3.《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第十八次会议
                                    4.《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名称
                                  6.《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2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9. 《关于 2022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2. 《关于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3. 《关于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6.《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7. 《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2                    2022.4.20
       第十九次会议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二)监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名称
                                  1.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7. 《关于公司 2022 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                    2022.3.24
       第十四次会议               8. 《关于 2022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1. 《关于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2. 《关于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13.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届监事会               方案的议案》;
 2                    2022.4.20
       第十五次会议               2.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
                                        4-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日期                        议案名称
                                 3.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
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2021 年 12 月 31 日)》、申请财政补贴的政府文
件及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并经核查,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具体如下:

                                        金额
 序号    主体        项目名称                               依据文件
                                      (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1
              2021 年企业技术改造扶
         崧盛                                    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装备及管
  1           持计划装备及管理智能       113
         股份                                    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
              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
                                                 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获得的主要政府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立信出具的《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051 号)、《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048 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信达律师就《募集说明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进
行了讨论,信达及信达律师已审阅《募集说明书》,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
与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
盾之处,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二、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4-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林晓春                                          魏天慧



                                                杨   阳



                                                何凌一




                                                                年   月    日




                                  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