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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2022-10-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崧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崧盛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8 号)同意注
册,公司按面值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94.3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截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4,350,000.00 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 5,660,377.36 元
(不含税)后,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288,689,622.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I10524 号《验资报告》。




                                    1
     二、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及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本次募投项目,保证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
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
并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根据《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38 号),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7,969.99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20,586.97 万元,公司本次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金额为 7,856.3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           自筹资金
         项目              总投资额                                     拟置换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预先投入金额
崧盛总部产业创新研发中心
                           35,300.00        20,755.00       20,586.97       7,856.33
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8,680.00         8,680.00               -                -

         合计              43,980.00        29,435.00       20,586.97       7,856.33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证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已使
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
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113.66 万元,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113.6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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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
           项目                                         拟置换金额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评级费用                                      37.74                   37.74
审计、验资费                                  28.30                   28.30
律师费                                        47.17                   47.17
发行手续费等                                   0.45                    0.45
           合计                              113.66                  113.66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
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
《募集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856.3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13.66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969.99 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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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
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
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在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
安排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
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履
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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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38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
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编制,所反映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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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之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郭忠杰              陈华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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