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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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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319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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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2年11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提案编码、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2年12月8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 月1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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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9:15至2022年12月16日15:00的 任意时
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股 东 及 委托 代 理 人共8名 ,持 有 公司股份
77,369,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2.965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 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
3,88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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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田年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408,68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008
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王宗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72,68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08
股。

     (3)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邹超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72,6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11
股。

     (4)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汤波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72,689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08
股。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卜功桃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72,68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0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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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温其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69,68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股。

     (3)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王建优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99,68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007
股。

     (三)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罗根水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69,68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田达勇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90,687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006
股。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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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戚锦旭


     负责人:林晓春




                                           易 晴




                                             2022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