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0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债券代码:123159           债券简称:崧盛转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1〕35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
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
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准则
解释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
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
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
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
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
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
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
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
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
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