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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崧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
斌先生和王宗友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
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可以反映公司
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以及具体的归属数
量。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卜功桃



                                                      2023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温其东



                                                      2023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建优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