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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迈仕: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21-05-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3-3-1-3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0)第 408-3 号

致: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
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0)第 408 号《关于大连德迈仕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0)第 408-1 号《关于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京天股字(2020)
第 408-2 号《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一)》”),《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补充法律意见(一)》(以
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
料一起上报。

    因前述原律师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
查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更新和变化,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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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变更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对补充核
查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华审字 [2020]0012869 号《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0630 审计报告》 )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对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的变化
的核查,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
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
市审核规则》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对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是否发生更新变化进行了逐项
审查。经核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以下各项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股具有同等
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3-1-4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和发行人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根据前述制度选举产生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
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级管理人员,并根据
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该等组织机构及制度运行情况良
好。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根据)分别为 3,939.95 万元、4,217.63 万元,3,070.69 万元及 1,554.49 万元,
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网络搜索渠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3-3-1-41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发行人是由精密轴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精密轴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精密轴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30 日,据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根据大华出具的《0630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大华出具的《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大华核字[2020]007535 号)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3-3-1-42
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
定。


    (2)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
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精密轴及精密切削件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
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
监事和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


                                    3-3-1-43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第十三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
件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为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
据《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
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要求。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上文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
额为 11,500 万元,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将进一
步增加,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834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的情形,符合《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3-3-1-4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及《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
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及深交所同意。

    二、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发布公告,发行人股票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开市起暂停转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10 月 9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相关执
行裁定书,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国融信达(证券持有人名册中排名第
41 位)所持发行人 101,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9%)因与自然人李秀
敏之仲裁纠纷案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买
受人张霞竞得上述股份。此次拍卖完成后,公司新增一名股东张霞(证券持有人
名册中排名第 41 位),持有发行人 101,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9%)。
该新股东张霞已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后 36 个月之内不
转让、不上市交易。除上述情况外,自原律师文件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经核查,原律师文件披露的股东信息中,苏州九思的住所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九思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总额:1,400 万元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老街北浜北岸 28 号 F014 工位(集群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伟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NJ32T16

    成立日期:2017-03-10


                                    3-3-1-45
    营业期限:2017-03-10 至 2039-02-24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10 月 9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原律师文件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10 月 9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
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情
况。


       四、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原律师文件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
部分涉及的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大华出具的《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 1-6 月
主营业务收入       34,954.01     38,496.18     40,703.05      18,576.86

  营业收入         35,230.45     38,816.29     40,916.26      18,727.77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部分关联方情况存在更新和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3-3-1-46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新增/变更情况
           北京远望创业投      持股 5%以上股东昝爱军原担任副董事长,已于 2020 年 3 月起不
141
           资有限公司          再担任该职务;该企业仍为昝爱军控制的企业。

         2、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新增/变更情况
           北京久德励志科      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学原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已于 2020 年 6 月
  1
           技有限公司          起不再担任上述职务;该企业仍为张学持股 51%的企业。
           中触媒新材料股
  2                            独立董事周颖 2020 年 6 月起担任董事的企业。
           份有限公司

         3、报告期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变更情况
           北京华海世通文化      持股5%以上股东昝爱军报告期曾控制的企业,2020年4月公司
  35
           传媒有限公司          名称已变更为梧桐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大华出具的《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提供的重大关联交易资料,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如下:

         1、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担保是否
  序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方                                                     已经履行
  号                                     (元)           起始日     到期日
                                                                                   完毕
  1       何建平、金华德             38,088,000.00    2018.09.21    2023.09.20   否
          何建平、张传红、德迈仕
  2                                  30,000,000.00    2019.06.26    2022.06.24   是
          投资
          德迈仕投资、何建平、张
  3                                  54,000,000.00    2019.03.28    2024.08.12   否
          传红

  4       德迈仕投资                 30,000,000.00    2020.03.25    2023.03.24   否

         ①公司关联方何建平、金华德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远
  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9


                                               3-3-1-47
月 20 日,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 12,966,000.00 元。
    ②公司关联方何建平、张传红、德迈仕投资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最     额保证合同,为金华德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担保期限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此笔款项已于 2020 年 6 月归还,相应担保已经履
行完毕。
    ③公司关联方德迈仕投资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
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的贷款提供担
保。贷款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担保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3 月 27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关联方德迈仕投资、何建平以及张传红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签订最       额保证合同,为下列事项提供担保:1)发
行人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08 月 12 日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
口支行办理约定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2)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
顺口支行之间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的 2,000 万元借款业务。
上述业务签订合同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实际放款和业务执行方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光荣支行。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述担保余额为
20,000,000.00 元。
    ○公司关联方德迈仕投资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
保证合同,为发行人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截
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担保余额为 30,000,000.00 元。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0 年 1-6 月(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277 ,447.11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日,原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资产情况发生如下更新和变化:

       (一)房产



                                           3-3-1-4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原未取得权
属登记证书的房产中,已有 5,784.22 平方米的房屋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具体如
下:

序   所 有                                           面      积                  取得          他 项
                 不动产权证证号     座落                          发证时间              用途
号   权人                                            (㎡)                      方式          权利
                 辽(2020)大连旅
     发 行                          旅顺口区兴
1                顺口区不动产权                      428.76       2020.09.14     自建   工业   无
     人                             发路 88-9 号
                 第 02022939 号
                 辽(2020)大连旅
     发 行                          旅顺口区兴
2                顺口区不动产权                      1,882.87     2020.09.14     自建   工业   无
     人                             发路 88-10 号
                 第 02022952 号
                 辽(2020)大连旅
     发 行                          旅顺口区兴
3                顺口区不动产权                      1,709.7      2020.09.14     自建   工业   无
     人                             发路 88-11 号
                 第 02022951 号
                 辽(2020)大连旅
     发 行                          旅顺口区兴
4                顺口区不动产权                      1,050.09     2020.09.14     自建   工业   无
     人                             发路 88-12 号
                 第 02022953 号
                 辽(2020)大连旅
     发 行                          旅顺口区兴
5                顺口区不动产权                      712.80       2020.09.14     自建   工业   无
     人                             发路 88-13 号
                 第 02022946 号

       (二)专利

       1、新增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取得一项
授权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专利申请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时间
权人                                 日                             期限       类型     方式   权利
            一种轴类
            工件的全
                        ZL2018114                                                       原始
发行人      自动理料                 2018.11.26      2020.09.08     20 年      发明            无
                        16762.4                                                         取得
            和包装设
            备



                                                  3-3-1-49
    2、已终止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原律师文件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50
项专利中,发行人的以下 8 项实用新型专利因期限届满已终止:

                           专利申请                  权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时间                           终止日期
                              日                     期限    类型   方式
ABS 刹车轴
              ZL20102054                                     实用   原始
偏心距分选                 2010.09.29   2011.05.18   10 年                 2020.09.28
                6007.0                                       新型   取得
    仪
六工位半自    ZL20102054                                     实用   原始
                           2010.09.29   2011.05.18   10 年                 2020.09.28
  动机床        5995.7                                       新型   取得
大外径线材    ZL20102054                                     实用   原始
                           2010.09.29   2011.05.18   10 年                 2020.09.28
  速切断机      6017.4                                       新型   取得
  精度信号    ZL20102054                                     实用   原始
                           2010.09.29   2011.06.22   10 年                 2020.09.28
盘磨削装置      6021.0                                       新型   取得
汽车雨刮器
              ZL20102056                                     实用   原始
球头冷镦模                 2010.10.12   2011.06.22   10 年                 2020.10.11
                4530.6                                       新型   取得
    具
轴类柱面斜
              ZL20102056                                     实用   原始
孔加工的夹                 2010.10.12   2011.05.18   10 年                 2020.10.11
                4544.8                                       新型   取得
  紧装置
轴类表面
              ZL20102056                                     实用   原始
精度滚压机                 2010.10.12   2011.05.18   10 年                 2020.10.11
                4542.9                                       新型   取得
    构
加工轴类工
                 ZL
件纵向 V 形                                                  实用   原始
              2010205646   2010.10.12   2011.06.22   10 年                 2020.10.11
槽的冲压模                                                   新型   取得
                 05.0
    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确认,上述专利因期限届满终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原律师文件披露的金华德 4 处不动产已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为金华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2 年 6 月 5 日之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最          额抵押担保,被

                                        3-3-1-50
担保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        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000 万元为限。

       2020 年 6 月,金华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最
    额抵押合同》,为发行人在自 2020 年 6 月 16 日至 2023 年 6 月 8 日止的期间
内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
提供担保,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          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为限。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借款合同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借款银行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主体    (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1                            发行人   1,500                              抵押担保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021 年 6 月 17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2020 年 6 月 19 日至   抵押担保
2                            金华德   1,500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021 年 6 月 18 日     保证担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3       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   发行人   1,200                              保证担保
                                                  2021 年 8 月 13 日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20 年 8 月签署合同,
4       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   发行人   3,000       借款期限为自 次提款 抵押担保
        支行                                      日起 1 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020 年 8 月签署合同,
                                                                         质押担保
5       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   发行人   2,000       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
                                                                         保证担保
        行                                        日起 1 年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6                            发行人   1,000                              保证担保
        司大连分行                                2021 年 8 月 12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
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或服
务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3-3-1-5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中所述的重大关
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1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保证金     5,300,000.00
2           大连市旅顺口区慧佳废品收购站              其他               5,700.00
3           大连市旅顺口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
                                                      其他               5,200.00
            基金
4           代扣代缴员工   额保险                     其他                 96.00
合计                                                                 5,310,996.00

       2、其他应付款

       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款项性质                                                        金额
1           运费                                                     1,439,376.18
2           杂费                                                     1,852,791.60
3           其他                                                      133,121.23
合     计                                                            3,425,289.01

       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原律师文件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三
会情况如下:


                                           3-3-1-52
       (一)董事会

       1、2020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2020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二)监事会

       1、2020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周颖、
张学的兼职情况存在更新和变化,具体如下:

       1、新增兼职情况

            在发行人中                                                   兼职单位与发
 姓名                     兼职单位                     担任职务
            任职                                                         行人的关系
 周颖       独立董事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关联企业

       2、原兼职变化情况

          在发行人
姓名                   兼职单位          原担任职务   变化情况
          中任职
                       北京久德励志科    执行董事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
张学      独立董事
                       技有限公司        经理         再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清之华能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
张学      独立董事                       监事
                       科技有限公司                   再担任该公司监事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0630 审计报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536 号)、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3-3-1-53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备注
 增值税                        货物销售                    17%、16%、13%                注1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注 1:(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的规定,公
司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6%;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                                         15%
     大连德欣                                       25%
     金华德                                         15%


       (二)财政补贴


       根据《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金额
         受补贴单位                  项目            文件依据
 号                     (万元)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新技术产业化
                                                     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
                                     精密微型轴
                                                     的通知》(大财指企[2006]51 号)、大连
 1       发行人         25           项目专项补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大连市 2006 年 新
                                     助
                                                     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
                                                     指标的通知》(大财指企[2006]888 号)
                                     EPS 助 力 转    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       发行人         0.83         向轴研发补      2012 年旅顺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贴              (旅科发[2012]17 号)




                                               3-3-1-54
序                  金额
       受补贴单位              项目            文件依据
号                  (万元)
                                               《关于印发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
                               汽车   压喷
                                               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工信发[2019]82
                               油嘴智能化
3      发行人       19.01                      号)、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生产线专项
                                               2019 年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资金
                                               的通知》(大工信发[2019]279 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
                                               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
4      发行人       57.28      稳岗补助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
                                               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
                                               发[2017]163 号)


      经核查,上述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
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
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也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3-3-1-55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何建平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可能导
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更及/或者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本所出具的关于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和本补充法律意见相关内容的内容适当。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
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   发注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及《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
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及深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




                                   3-3-1-56
3-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