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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迈仕: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2021-05-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3-3-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京天股字(2020)第 408-7 号

致: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
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0)第 408 号《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0)第 408-1 号《关于大连德
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0)第 408-2
号《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0)第 408-3 号《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20)第 408-4 号《关于大连德迈仕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及京天股字(2020)
第 408-6 号《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四)》”),《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补充法律意见(一)》、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
材料一起上报。

    因前述原律师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更新和变化,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
(报告期变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
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大华”)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1]004866 号《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 审计报告》”)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对发行人
相关情况发生的变化的核查,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
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
市审核规则》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对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是否发生更新变化进行了逐项
审查。经核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以下各项实质条件:

                                   3-3-1-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股具有同等
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和发行人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根据前述制度选举产生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
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
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该等组织机构及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根据)分别为
4,217.63 万元,3,070.69 万元及 4,687.74 万元,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网络搜索渠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3-3-1-4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发行人是由精密轴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精密轴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精密轴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30 日,据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根据大华出具的《1231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大华出具的《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大华核字[2021]003551 号)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3-3-1-5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
定。

     (2)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
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精密轴及精密切削件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
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
件

                                  3-3-1-6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为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根
据《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
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要求。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上文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
为 11,500 万元,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将进一步
增加,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834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的情形,符合《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及《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
监会注册及深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1-7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原律师文件披露的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
  结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原律师文件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
  部分涉及的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大华出具的《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38,496.18        40,703.05       44,140.93
              营业收入               38,816.29        40,916.26       44,387.5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部分关联方情况存在更新和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新增/变更情况
                            持股 5%以上股东陈平泽在该公司原持股比例为 60%,2020 年 7
           吉林省宏展实业
1 1                         月持股比例变更为 24%,陈平泽仍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有限责任公司
                            理。
           北京盛源企业管
                            持股 5%以上股东昝爱军控制的公司中海圣荣出资 70%的企业,
2 2        理中心(有限合
                            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成立。
           伙)

                                            3-3-1-8
  序号      企业名称            新增/变更情况
                                原为持股 5%以上股东昝爱军直接出资超 51%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北京盛伟企业管      伙人的企业。2020 年 9 月起,昝爱军不再直接持有该企业财产份
3 3         理中心(有限合      额,昝爱军控制的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 90.00%
            伙)                财产份额。该企业为昝爱军直接和间接持股超 51%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企业。

          2、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新增/变更情况
            安进医疗科技
                                持股 5%以上股东昝爱军原担任董事的企业,昝爱军自 2020 年 9
  1         (北京)有限公
                                月起已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
            司
            华瑞智盛科技发      持股 5%以上股东昝爱军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0 年 8 月 5 日成
  2
            展股份有限公司      立。

          3、报告期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变更情况
            北京盛世鑫源置业      持股5%以上股东昝爱军报告期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
  1
            有限公司              业,已于2020年10月注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大华出具的《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提供的重大关联交易资料,2020 年 7-12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
  易如下:

          1、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担保是否
  序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
                       担保方                                                       已经履行
  号                                       (元)          起始日       到期日
                                                                                      完毕
           德迈仕投资、何建平、张
      1                                54,000,000.00      2019.03.28   2024.08.12      否
                   传红

      2            德迈仕投资          30,000,000.00      2020.03.25   2023.03.24      否

      3            德迈仕投资          10,000,000.00      2020.08.13   2023.08.12      否

      4     德迈仕投资、何建平         27,000,000.00      2020.08.11   2024.08.13      否

      5            德迈仕投资          8,000,000.00       2020.11.11   2024.11.10      否

          ①德迈仕投资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签订
  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
                                                3-3-1-9
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担保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3 月 27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德迈仕投资、何建平以及张传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旅顺口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下列事项提供担保:1)公司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08 月 12 日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办理约定的借款业务所
形成的债务;2)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之间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的 2,000 万元借款业务。上述业务签订合同方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实际放款和业务执行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光荣支行。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余额为 20,000,000.00 元。
     ②德迈仕投资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30,000,000.00 元。
     ③德迈仕投资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2023 年 8 月 12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10,000,000.00 元。
    ④德迈仕投资、金华德、何建平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旅顺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的贷款提供
担保。贷款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12,000,000.00 元。
    ⑤德迈仕投资、金华德于 2020 年 11 月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交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保理业务项下的应付款提供担保。
该保理项下应付款项分为两笔,其中 1,500,000.00 元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3,300,000.00 元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担保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0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为 4,800,000.00 元。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0 年 7-12 月(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96,307.36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1-1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律师文件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日,原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资产情况发生如下更新和变化:

            (一)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原未取得权
     属登记证书的房产中,已新取得如下不动产登记证书,具体如下:
序     所有                                         建筑面积                       取得                 他项
               不动产权证证号        座落                             发证时间              用途
号     权人                                         (㎡)                         方式                 权利
               辽(2020)大连旅      旅顺口区兴
       发行
1              顺口区不动产权第      发 路 88-14    13,842.90      2020.12.28      自建     工业        无
       人
               02033670 号           号
               辽(2020)大连旅      旅顺口区兴
       发行
2              顺口区不动产权第      发 路 88-15    4,240.10       2020.12.28      自建     工业        无
       人
               02033608 号           号

            (二)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就 1 项注
     册商标办理了续展注册,续展后的商标情况如下:
                                                                                     取得     他项权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类别          有效期限      注册地
                                                                                     方式       利

                                                       2011.04.14-                   原始
      1                    8192710          第7类                         中国                     无
                                                       2031.04.13                    取得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取得 3 项授权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时间
     权人                                                                 期限    类型    方式     权利
          一种转动
    发行                  ZL2019223                                               实用    原始
          轴的剁筋                       2019.12.27        2020.12.11    10 年                      无
    人                    95634.2                                                 新型    取得
          治具
    发 行 销轴冷镦        ZL2019223                                               实用    原始
                                         2019.12.25        2020.10.30    10 年                      无
    人    加工模具        55952.6                                                 新型    取得



                                                3-3-1-11
          一种球头
金华      类 产 品 长 ZL2020211                                          实用     原始
                                   2020.06.18       2021.02.02   10 年                       无
德        度 选 别 装 29647.1                                            新型     取得
          置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
下:

        1、借款合同

                                  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借款银行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主体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21 年 1 月 29 日签署
1         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   发行人     2,300          合同,借款期限为自首          抵押担保
          支行                                           次提款日起 1 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021 年 2 月 25 日签署
2         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   发行人     1,500          合同,借款期限为自实          保证担保
          行                                             际提款日起 6 个月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3                              发行人     5,000                                        保证担保
          司大连分行                                     2022 年 3 月 18 日

        2、采购合同

 序                         合同主   合同标                                     履行
             合同对方                               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备注
 号                           体       的                                       情况
         大连顶新特钢制品            按订单       2021 年 1 月    有效期 5      履行     框架协
    1                       发行人
         有限公司                    确定             4日           年          中         议
         斯穆-碧根柏(香港)
                                     按订单       2021 年 1 月    有效期 5      履行     框架协
    2    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发行人
                                     确定             4日           年          中         议
         代表处)
         大连明发金属制品            按订单       2021 年 1 月    有效期 5      履行     框架协
    3                       发行人
         有限公司                    确定             4日           年          中         议
         东莞珂霓钢制品有            按订单       2021 年 1 月    有效期 5      履行     框架协
    4                       发行人
         限公司                      确定             4日           年          中         议
         下村特殊精钢(苏            按订单       2021 年 1 月    有效期 5      履行     框架协
    5                       发行人
         州)有限公司                确定             4日           年          中         议
         昆山全利金属有限            按订单       2021 年 1 月    有效期 5      履行     框架协
    6                       发行人
         公司                        确定             4日           年          中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
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3-3-1-1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或服
务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补充法律意见(二)》“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
联方之间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1        代收代付员工工伤保险基金              其他                 15,350.00
2        代扣代缴员工高额保险                  其他                    240.00
合计                                                                15,590.00

       2、其他应付款

       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如下:

                                                                单位:元
序号     款项性质                                                        金额
1        运费                                                     2,074,781.18
2        杂费                                                     1,591,587.99
3        其他                                                     1,200,797.94
合 计                                                             4,867,167.11

       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1-13
     经核查,自原律师文件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三
会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1、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

     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2020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3、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4、2021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5、2021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三)监事会

     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2020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3、2021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4、2021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1231 审计报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
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3552 号)、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备注
增值税                  货物销售              17%、16%、13%           注1

                                   3-3-1-14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备注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注 1:(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的规定,公
司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6%。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
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                                             15%
                      大连德欣                                            25%
                       金华德                                             15%


      (二)财政补贴


      根据《1231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7-12 月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金额
       受补贴单位                   项目                 文件依据
 号                    (万元)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高新技术产业化
                                                         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预算(拨款)
                                    精密微型轴
                                                         的通知》(大财指企[2006]51 号)、大连
 1     发行人          25           项目专项补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大连市 2006 年高新
                                    助
                                                         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支出
                                                         指标的通知》(大财指企[2006]888 号)
                                    EPS 助 力 转         大连市旅顺口区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     发行人          0.83         向轴研发补           2012 年旅顺口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贴                   (旅科发[2012]17 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
                                    汽车高压喷
                                                         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工信发[2019]82
                                    油嘴智能化
 3     发行人          19.01                             号)、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生产线专项
                                                         2019 年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资金
                                                         的通知》(大工信发[2019]279 号)




                                              3-3-1-15
序                  金额
       受补贴单位              项目              文件依据
号                  (万元)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
                                                 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
       发行人、德                                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
4                   113.99     稳岗补助
       欣、金华德                                发[2017]163 号)、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企业
                                                 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大人社
                                                 发[2020]258 号)
                               2019 年度大
                               连市高层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大
                               人才创新、科
                                                 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和重
5      发行人        100       技人才创业
                                                 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通知》(大科
                               和重点领域
                                                 发(2020)169 号)
                               创新团队支
                               持计划补助
                               大连市支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
6      发行人        46.74     科技创新补        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
                               助                (2017)52 号)
                               大连市市场
                                                 大连知识产权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7      发行人        1.4       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利补助


      经核查,上述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
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
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3-1-16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也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何建平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可能导
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更及/或者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原律师文件和本补充法律意见相关内容的内容适当。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
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及《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
监会注册及深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



                                  3-3-1-17
3-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