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0-01
证券代码:301007 证券简称:德迈仕 公告编号:2022-035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二条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
四条 精密微型轴、精密零件开发; 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
精密微型轴、精密零件加工; 属加工机械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
机械制造;精密测量(涉及行 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通用设备制造(不
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货 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
物、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 加工;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及组件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
行政法规限制项目取得许可后 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运
方可经营);房屋出租;模治具 输(不含危险货物);模具销售;非居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住房地产租赁。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二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十一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条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他公司合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股份;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所必需。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第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十五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三)项、第(五)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十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十九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十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除外。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承担连带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十八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条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纳股金;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得退股;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的利益;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利益;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应 当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责任。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十一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出决议;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十)修改本章程;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保事项;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规定的担保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项;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金用途事项;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 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其他事项。
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十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资产的 30%;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其他担保。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3000 万元。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
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十六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条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章程; 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及应公司要求对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十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十四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条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的内容。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
作出决议。 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十六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 期限、会议召集人;
式和会议期限、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提案;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记日;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的股权登记日; 决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电话号码。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
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
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
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
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
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
应当为交易日。股东大会通知中所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十八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条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
告并说明原因。 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
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
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
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七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十三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条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姓名或名称;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姓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总数的比例;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点和表决结果;
例;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应的答复或说明;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的其他内容。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十八 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条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资本; 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三)本章程的修改; 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30%的;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总额 30%;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品种;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的其他事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十九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条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数。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 总数。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低持股比例限制。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
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
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
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
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
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
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
决。
第八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十一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条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十三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提 案 提 出 的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表 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
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
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
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
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
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
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
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
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八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十七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十九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条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或弃权。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外。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权”。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五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条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为能力;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5 年;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未逾 5 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清偿;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务到期未清偿; 的其他内容。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
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
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
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
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
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百条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定最低人数;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履行董事职务。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自 辞 职 报 告 送 达 董 事 会 时 生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被提
效。 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百零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七条 东大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形式的方案;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对外捐赠等事项;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的设置;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项;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奖惩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制度;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案;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项;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百一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十条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项如下: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据。
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议;
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还应提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议;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取其绝对值计算。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金 融 资 产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 易。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保 行 为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
由董事会批准。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
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
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大会审议。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
易; 非现金捐赠,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行:(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施;(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1000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万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实施;(三)未达到前述需提交董事会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授权公司管理层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决策后实施。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行。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
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第一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百二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十八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条 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百三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十七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条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百三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
十八 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条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 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
当 自 知 道 有 关 情 况 发 生 之 日 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
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 责,并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责,并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 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
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百四 真实、准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十二 意见。
条
第一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百五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十三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条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中期报告。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会计
百六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十一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条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等 业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百八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十二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百八 (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十三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条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 本 章 程 自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百零 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条 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
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工商经办人员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