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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迈仕: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10-01  

                        精密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
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大连德迈
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监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确有需
要的,必须严格按《监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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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监管指引》等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内审部。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
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等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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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
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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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
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
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
有关法律规范、约定事项明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
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
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公司财务部应完善有
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
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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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上市==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
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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