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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01  

                        精密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
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也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和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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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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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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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二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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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要约收购;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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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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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大连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
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报送。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或企业的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及时提供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按本制度的要求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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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
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
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十六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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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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