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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迈仕: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2023-04-11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衍
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
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
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
掉期)、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从事
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 需的原
材料。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
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衍生品投资品种和最高额度内,
由公司经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衍生品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
业务时,财务部牵头成立投资工作小组,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
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
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
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
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
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
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 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
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工作小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 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
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
    第十三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由公司衍生品投资
工作小组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衍生品投资业务事宜进行审计。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公司已投资
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
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
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立即向董
事会汇报,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公司衍生品
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
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九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
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
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
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
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
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
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