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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迈仕: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2023-04-11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制
作并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具体工作,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
管,公司其它部门应配合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与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二)公司投资者联系传真、电子邮箱与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三)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与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和投资者的交流和反馈记录;

   (五)公司的投资者投诉、纠纷的登记、处理工作记录;

   (六)公司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或其它新媒体平台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七)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调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记录;

   (八)公司安排的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记录。

   (九)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其他资料(如有),例如:录音、录像、
照片、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材料等。

   (十)公司其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登记、记录可以采用登记表、工作记录、记
录表等形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或交流)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或交流)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 )活 动( 或交 流) 过程 中所 使用 的 演示 文稿 、提 供的 文档 等附 件( 如
有);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三
年。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
护的要求,相关工作记录应由公司的工作参与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人应当就
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

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原则上查阅档案应在证券部完成查阅,不
得将档案带离证券部。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带离证券部的,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
批同意,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条 借出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出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
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

   第十一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
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时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