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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漱玉平民: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24  

                          证券代码:301017               证券简称:漱玉平民               公告编号:2022-046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 5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李文杰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4,40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6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4,40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64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4,40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14,40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314,40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袁凤律师、张璐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
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