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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漱玉平民:章程修正案2022-12-13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除以下修订的条款及因增删造成条文序号变
           动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
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 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
医疗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服务;医疗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
物);药品进出口;食品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租     含危险货物);药品进出口;食品生产;第三类医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第一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
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食用盐     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     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
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
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   修改
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鞋     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
帽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食用农产     零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
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金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
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市场调查(不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含涉外调查);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网   辅助设备零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健康
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
租赁经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   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
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打字复印; 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平面设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打字复印;平面设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包装服务;非     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社
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专用设备     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包装服务;非
修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专用设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备修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食品添加剂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修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由于董事、总裁未能勤勉尽责,未及      ——
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
                                                                                                删除
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相关的董事、
总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使下列职权:
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修改
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
                                                条第(十四)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修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保;                                            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担保;                                          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新增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新增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请求时;                                       东请求时;                                     修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
日计算。                                       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修改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修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修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修改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面授权委托书。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修改
……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 0 六条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律、 第一百 0 七条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行。                                            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                                                  修改
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 0 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八)审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   (八)审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九)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十)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十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修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工作;
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予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
                                               或者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修改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修改
……                                           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政策。                                         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修改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
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公告等方式进                                                  修改
                                               以公告方式进行。
行。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