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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漱玉平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13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漱
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二)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四)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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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
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办法,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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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官方网站;
   (二)深交所网站;
   (三)深交所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
   (四)新媒体平台;
   (五)电话;
   (六)传真;
   (七)邮箱;
   (八)路演;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股东大会;
   (十二)投资者调研;
   (十三)证券分析师调研。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
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须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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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公司网站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不得提前向来访投资者泄露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以防止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
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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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建立并完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管理制度;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以
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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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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