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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漱玉平民: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9  

                          证券代码:301017               证券简称:漱玉平民               公告编号:2022-074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 5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李文杰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8,49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7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0,9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46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7,530,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2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48,4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52%;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48,4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4.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3《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5《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6《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7《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8《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9《投融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10《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意 348,4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袁凤律师、段振波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