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漱玉平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2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
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3 月 2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8.79 元/股的价格向
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6.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
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
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内控制度较
为健全。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赵振基                  晏 莉




                                                          2023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