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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漱玉平民: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04-27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
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
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
作和管理,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
置募集资金)。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且投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
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
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满足下列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
一致性。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
经办。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
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
关的审核与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明确投
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协议前应会
同公司法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
批手续。购买完成后,由财务中心具体经办人按理财产品金额、期限登记理财台
账。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中心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
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公司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
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委托理财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
司及时中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
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
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裁,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有关
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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