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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漱玉平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04-27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
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1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详见附件2)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3,公
司员工如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内部保密协议的,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经部门负责
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署后及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归档
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
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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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
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
项。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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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部门


                                                               □暂缓披露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相关信息知情人是否
  知情人登记表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所在部门负责人
 或公司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4
 附件2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与公司的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登记人
序号                                                 职务/岗位     证件号码                                  方式(注      内容(注         登记时间
            名/名称        部门         关系(注                                 所处阶段        时间                                                  (注4)
                                                                                                               2)           3)
                                          1)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 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         (证件号码: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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