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密封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06-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1 年 3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5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释义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8

   八、       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18

   九、       发行人的业务 .......................................................................................18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8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3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33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标准 ...........................36

   十九、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38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8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8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39




                                                  3-3-1-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
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经出具《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就发行人新发
生的事实及变化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大华为本次发行出具了《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882 号)、《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772 号)、《烟台石川密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773
号),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更新出具了《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并对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
行相应修订。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
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
然有效。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申报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
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
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
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
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所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注册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组
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下列词语的含义存在变化情况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具体如下:

报告期、最近三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即 2018 年 1 月 1
                 指
年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申报基准日更新并出具
《招股说明书》   指   的《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大华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审计发行人 2018 年度、
《审计报告》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烟台石川密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882 号)

                      大华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鉴证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内控鉴证报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的《烟台
                 指
告》                  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21〕001772 号)

                      大华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审核发行人 2018 年度、
《纳税鉴证报          2019 年度、2020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的
                 指
告》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773 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书
                      律意见书三》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未发生变化且仍然有效,发行
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经接受了必要的辅导。

    2020 年 12 月 9 日,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54 次审议会议审议,密
封科技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履行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统称“补充报告期”),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一)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记载,发
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
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作出决
议。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人资格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保荐人。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控鉴证
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条件。具体如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
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
发行人已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拥有完整独立的经营系统、
销售系统和管理系统。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前述情
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以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控鉴
证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要财产、重大合同等资料核查,发行人
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的要求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经营期限为长期,其不
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
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亦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影响的抵押、质押、
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的前述情况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记载,就发
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
及 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经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所述,根据发行人及其控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股东确认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条所述,发行人系在烟台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由密封有限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如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五条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相关内部治
理制度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的记载,以及发行
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
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内控鉴证报告》记载,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且认为
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条所述,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
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的记载,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完整,具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如下: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五条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条所述,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
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九条所述,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
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为“发动机密封垫片、隔热防护罩、密封纤维板以及金属涂胶板产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记载,最近两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90.00%,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且最近两年内其主营业务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
条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控股股东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烟台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
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没有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第十六条所述,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

    (3)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所
述,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的记载,以及发行
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
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所处的经营环境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九条所述,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招股
说明书》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发动机密封垫片、
隔热防护罩、密封纤维板以及金属涂胶板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
人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所述,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确
认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
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所述,根据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
规定。

    (四)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具体如下: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三)条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的前述情况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七条所述,根据发行人关
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的记载,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为 109,800,000.00 元,经验资机构验证,各股东的出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资已全部到位。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本次发
行的股份不超过 36,600,000 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 万
元。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
定。

       (3)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七条所述,根据发行人关
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36,600,000 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不超过 146,400,000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同时,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
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00 万元。发行人的前述情
况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项的
规定。

       (五)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三)条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创业板
股票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
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00 万元。发行人的前述情
况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及历史沿革相关验资报告、评估
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文件、相关行政主管机关
为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相关的产权
证书,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次发行上市募投项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内控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声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及其填写的《调查表》等文件资料;以网
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发行人的失信情况及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违法犯罪情况;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的
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之间的产权界限清晰明确,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并以书面审
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开
户许可证》、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开户信息、纳税申报文件及完税凭证、主
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以及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的验资报告,发行人选举董事、监
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签署的采购合同及销
售合同等重大业务合同,《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内控
鉴证报告》,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为发行人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声明及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资产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权属情况;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
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
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 股东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具体
如下:

    1. 铭祥控股

    根据铭祥控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铭祥控股的
基本信息、控制关系等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铭祥控
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因此,铭祥控股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
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2. 厚瑞投资

    根据厚瑞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厚瑞投资的
基本信息、控制关系等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厚瑞投
资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因此,厚瑞投资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
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3. 日本石川

    (1) 基本信息:根据日本石川提供的资料,以及日本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补充报告期内,日本石川的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 控制关系:根据日本石川提供的资料,以及日本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日本石川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                            持股比例

樱花土地株式会社                                                     36.897%

东京中小企业投资培训株式会社                                         28.500%

石川伸一郎                                                           17.370%

石川广子                                                              8.560%

樱花持股会(公司员工持股会)                                          3.805%

公司自持股份                                                          4.868%

                   合计                                             100.000%

    根据日本石川提供的资料,以及日本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樱花土地株式会社的股东为石川伸一郎、石川广子、妻鸟满里子
三名自然人,其中,石川伸一郎与石川广子、妻鸟满里子均为亲属关系。

    根据日本石川提供的资料、日本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东京中小企业投资培训株式会社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东京都                                                               12.34%

日本トラスティ-サービス信託銀行株式会
                                                                      8.22%
社(信託口 4)

东京商工会议所                                                        5.26%

公益财团法人全国中小企业交易振兴协会                                  5.06%

株式会社三菱 UFJ 银行                                                 5.00%

株式会社きらぼし银行                                                  5.00%

株式会社千叶银行                                                      5.00%

株式会社みずほ银行                                                    5.00%

株式会社りそな银行                                                    5.00%

株式会社三井住友银行                                                  3.66%

    根据日本石川提供的资料,以及日本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樱花持股会
为日本石川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樱花持股会的出资人为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日本石川的 35 名员工。

    根据日本石川提供的资料、日本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自持股系日
本石川所持股份。

    因此,日本石川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
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4. 冰轮环境

    (1) 基本信息:根据冰轮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
期内,冰轮环境的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

    (2) 控制关系:根据冰轮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冰轮环境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冰轮控股                                          10,279.07          13.78%

冰轮投资                                           9,488.37          12.72%

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170.20              9.61%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659.50              7.59%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六组合                             2,999.99              4.02%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704.68               0.94%

王征锐                                              467.09               0.63%

梁继德                                              440.00               0.59%

程鹏                                                355.98               0.48%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
                                                    343.26               0.46%
分红-018L-FH002 深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冰轮环境提供的工商
登记资料及说明,冰轮环境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冰轮环境以其股东投入
的资金及其自身经营活动所得资金开展经营活动。

    冰轮环境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
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4) 失信情况:根据冰轮环境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陆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全国法院被执
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平 台 ( http://shixin.cour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home)等进行网络信息查询和检索,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冰轮环境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联合惩戒
的情形。

       因此,冰轮环境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
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因此,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及股东均依法存续,且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三) 股东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
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及其产权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
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的出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股东之间的关
联关系未发生变化,铭祥控股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烟台市国资委仍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更,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上市而发生变
更。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发行人股东的股权关系及其出资人身份、日本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发行人员工花名册
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查询的方式查验了各股东的失信情况、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情况;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长。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及股
东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
出资的资格;发起人及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本次发
行上市不会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各股东
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均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受托、信托持股的情形,也
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子公司或其他下属企业的情形。

    九、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取得经营活动所需的、
必要的业务许可。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存在违反有关批准、许可、同意或资质证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二)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占其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90.00%,且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
化。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相
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要财产、重大合同等资料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审计报告》、
主要财产权属证书、经营资质、发行人正在履行或者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资料,并访谈了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未发生变更。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或其变化
情况具体如下:

    (1) 补充报告期内,烟台市国资委直接控制的除国丰投资及其下属企业外
的其他企业具体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烟台市轨道交通集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
                                         投资并持有烟台市国资委下属轨道交通类资产
团有限公司          其 100.00%股权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备注

烟台蓝天投资开发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     投资并持有银行、证券、文旅、房地产、核电、
集团有限公司         其 100.00%股权       城市燃气、交通、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资产
烟台市公交集团有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
                                          投资并持有烟台市国资委下属公交运营类资产
限公司               其 100.00%股权
烟台市国有资产经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     对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进行
营有限公司           其 100.00%股权       股权投资
烟台盐粮集团有限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     投资并持有烟台市国资委下属食盐和粮油类资
公司                 其 100.00%股权       产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     投资并持有烟台市国资委下属北极星时钟相关
股有限公司           其 100.00%股权       资产
烟台工业商贸国有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
                                          对授权经营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
控股有限公司         其 100.00%股权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
                                          为客户提供综合能源系统解决方案
公司                 其 51.00%股权
    注:2020 年 10 月,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由烟台市国资委变更为山东省港口集团
有限公司。

    (2) 补充报告期内,国丰投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变化情况具体如下:烟台国泰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注销,同时国丰
投资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成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作为股东
/出资人设立并持有烟台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烟台国丰均和贸易有限公司、
烟台蓝鲲海洋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出资额外,具体如下:

          关联法人                                   关联关系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丰投资持有其 18.56%股份

烟台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丰投资持有其 51.00%股权

烟台国丰均和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丰投资持有其 51.00%股权

烟台蓝鲲海洋工程合伙企业(有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丰投资持有其 37.50%出资
限合伙)                        额

    (3) 除上述情况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基本信息、关联
关系均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度发行
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向关联方采购、销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度发行
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具体如下:

    (4) 2020 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情况具体如下: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元)

                                     原材料                   1,263,598.63
            日本石川
                              技术使用费、试验费等             159,405.69

 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
                                     原材料                   1,462,541.84
           限公司

    如上表所述,根据发行人说明,2020 年度,发行人的关联采购交易主要基
于发行人业务需要而发生,关联采购交易价格经发行人与关联方按照市场原则协
商确定。

    (5) 2020 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具体如下: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元)

 日本石川                   密封纤维板                       1,281,602.96

 冰轮环境                   附属垫片、密封纤维板等           1,617,030.03

 烟台冰轮压缩机有限公司     附属垫片、密封纤维板等           1,002,677.76

 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
                            附属垫片、密封纤维板等              57,140.49
 公司

    如上表所述,根据发行人说明,2020 年度,发行人的关联销售交易主要为
发行人向日本石川、冰轮环境及其下属企业销售密封纤维板及附属垫片,该等关
联交易为发行人正常经营需要,关联销售交易价格经发行人与关联方按照市场化
原则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为规范其关联交易已建立了相关的内部决策、
审核制度,上述关联采购、销售交易已经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确认该等关联交易基于发行人业务需要而开展,
具有商业必要性、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
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法权益。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因此,上述关联采购、销售交易基于发行人业务需要而发生,关联交易已经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经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该等关联交易不属于影响发
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向关联方出租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
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出租房屋的情况,具体如下:

  承租人         出租房屋坐落   出租面积(㎡) 协议约定租赁期限        协议约定租金

             芝罘区冰轮路 3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49,200.00 元 /
  冰轮环境                           1,940.00
             号3号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年

    如上表所述,根据发行人说明,冰轮环境向发行人承租位于芝罘区冰轮路 3
号 3 号房屋用于职工公寓。

    发行人已建立了相关的内部决策、审核制度规范其关联交易,上述关联租赁
已经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经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

    因此,发行人上述关联租赁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经发行人独立董
事确认,该等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 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支付报酬的情况具体如下:

                   期限                                    2020 年度

薪酬金额(元)                                                           7,365,466.80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收项目余额情况具体如下: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元)

            烟台冰轮压缩机有限公司                                 184,977.07

            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46,853.41
 应收账款
            日本石川                                               274,025.33

            冰轮环境                                               280,251.0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付项目余额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元)

            日本石川                                               134,309.91
 应付账款
            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382,720.36

    综上,发行人已建立了相关的内部决策、审核制度规范关联交易事项,补充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经发行人
独立董事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于补充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
独立性,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性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对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决策及控制制度,以及在上述
治理制度中规定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对关联交易决策、控制
和监督过程中的职权和程序仍然有效。

    (四)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为铭祥控股,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国资委,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从事发动机
密封垫片、隔热防护罩、密封纤维板以及金属涂胶板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
务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仍然
合法、有效。

    (六)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签署的《招股说
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对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以及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承诺和措施予以披露,该等披露无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与网络查询相结合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的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交易支付凭证,《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文件、发行人审议补充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股东
大会决议文件、独立董事对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控股股
东签署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等文件资料;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
已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已
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关联方于补充报告
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经发行人独立董事确
认,该等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财产具体如下:

    (一) 不动产

    1. 自有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拥有的、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权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2) 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情况未发生变化。

    (3) 其他说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位于芝罘区冰轮路 3 号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该房屋主要用于生产仓库等,涉及面积占发行人占有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较
小,对发行人的业务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2. 不动产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将其拥有的土地对外出租的情形,也不存在承租土地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承租房屋的情形,发行人存在将其厂房、办公楼、办公室对外
出租的情况,具体如下:

             出租房屋    出租面积
  承租人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元/年)
               坐落        (㎡)

                          3,461.21   厂房                                  571,099.65
烟台国轮塑   芝罘区冰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3,062.88   库房                                  444,117.60
业有限公司   轮路 3 号                           2022 年 8 月 31 日
                           288.00    库房                                    40,320.00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租房屋    出租面积
  承租人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元/年)
                坐落        (㎡)
烟台国轮塑    芝罘区冰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25.00    办公室                                  45,000.00
业有限公司    轮路 5 号                           2022 年 8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940.00                                         349,200.00
              芝罘区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冰轮环境                              职工公寓
              轮路 3 号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93.33                                         232,800.00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注:(1)根据发行人与烟台国轮塑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烟台国轮塑业有限
公司向发行人承租位于芝罘区冰轮路 3 号的厂房、库房、场地及相关设备,上表所列租赁包
括租赁相关设备的租赁费用。
     (2)根据发行人与烟台国轮塑业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关于减免租赁
费的补充协议》,因受疫情影响,就烟台国轮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发行人位于芝罘区冰轮路 3
号、5 号相关厂房、库房、办公室等租赁行为,发行人一次性减免烟台国轮塑业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3 个月)的租金合计 275,134.31 元。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地拥有土地使用
权和主要的房屋所有权,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及产权纠纷。
发行人对其拥有产权证书的土地、房屋的使用无限制;发行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
系合法、有效。发行人拥有、使用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的情况,不会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属发行人自有资产,由发行人占有和使用,
该等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况。

       (三) 知识产权

       1. 商标权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
人拥有的、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商标注册证书的商标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 权利限制情况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
人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 专利权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
人拥有的、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专利证书的专利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 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
人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 软件著作权

    (1) 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发行
人拥有的、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 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上表
所列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况。

    4. 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授权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也不
存在获授许可使用第三方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合法、有效地拥有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该等商标权、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及产权纠纷,发行人对其拥有知识产权的使
用无限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权属证书、房产租赁合同、发行人工商登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记资料等文件资料;现场查看了发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主要财产情况;在商标
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机关书面查询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专利
权、软件著作权的权属情况;并以网络查询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
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权属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拥有的
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权属纠纷;发行
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
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
发行人出租房屋相关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
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1.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采购原材料主要采用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方式,对定
价方式、产品质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
事项进行框架性约定,具体履行以发行人发出的订购单为依据。因此,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仅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框架性采购合同予以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在履行
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框架协议,
具体如下:

     供应商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类型           有效期

上海实达精密不锈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度供货合同   不锈钢         原材料
钢有限公司                                                年 12 月
宁波市鄞州中久电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度供货协议   不锈钢         原材料
子有限公司                                                年 12 月
烟台兴隆塑业有限                  模具、橡胶圈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度供货协议                  外协
公司                              加工                    年 12 月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补充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表所列的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
存在上表所列的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2.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因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具有多批次采购的特征,发行人对外
销售主要采用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方式,对定价方式、产品质量、结算方式、运输
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框架性约定,具体履行以客
户发出的订购单为依据。因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尚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
要影响的框架性销售合同予以披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在履行
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框架协议,
具体如下:

       客户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有效期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发动机密封垫片等
公司                采购协议                                        年 12 月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                                                    2020 年 1 月至 2020
                    2020 年采购协议              发动机密封垫片等
动力有限公司                                                        年 12 月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                                                    2020 年 12 月 至
                    购销合同                     发动机密封垫片等
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2023 年 12 月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
中约定“甲乙双方未续签新的《采购协议》的,本《采购协议》对甲乙双方仍然具有法律效
力,待实际业务终止后,本协议终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中国重
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基于 2020 年采购协议开展的实际业务尚未终止,且双方正在履行
2021 年采购协议签署相关工作。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补充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与上表所列的发行人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表所列的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 银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
合同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等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
履行的重大合同均被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
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二)条。补充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
认并经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扣除坏账准备后的其他应收账款金额共计 81,649.65 元,其中期末余额前
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具体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期
          单位名称          性质        期限    期末余额(元)
                                                                   末总额的比例
潍柴动力(潍坊)集约配
                         其他        1-2 年       1,153,897.26           93.07%
送有限公司
史晓鹏                   暂借款      1 年以内       61,000.00             4.92%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占其他应收款期
         单位名称              性质        期限      期末余额(元)
                                                                          末总额的比例

李建宏                      暂借款      1 年以内            19,147.00            1.54%

唐明龙                      备用金      1 年以内             3,000.00            0.24%

吴学中                      备用金      1 年以内             2,800.00            0.23%

                        合计                           1,239,844.26            100.00%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上述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均系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共计 1,931,936.45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因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五) 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613410774T 的《营业执照》,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为 91370000613410774T。

    2.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具体如下:

             员工类别                 占全部员工的比例         缴纳情况及未缴纳原因

 已缴纳社会保险                                             发行人按照法定缴纳比例缴
                    正式聘任合同工                100.00%
 者                                                         纳社会保险

               总计                               100.00%   ——

    注: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
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4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同时,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政办字〔2020〕23 号)规定,2020 年 2 月至 12 月,中小微企业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员工缴
纳的社会保险及缴纳比例如下:养老保险 24.00%(单位:16.00%,个人:8.00%)、医疗保
险 8.80%(单位:6.80%,个人:2.00%)、失业保险 1.00%(单位:0.70%,个人:0.30%)、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工伤保险 1.08%(单位:1.08%,个人:0.0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员工类别               占全部员工的比例        缴纳情况及未缴纳原因

 已缴纳住房公                                             发行人按照法定缴纳比例缴
                 正式聘任合同工                 100.00%
 积金者                                                   纳住房公积金

               总计                             100.00%   ——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的缴纳比例为 24.00%(单位:12.00%,个人 12.00%)。

    (2)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管理以及社
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况。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
人员以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需求的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日 31 日,
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超过 10.00%,满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
遣比例限制的要求。根据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出具的书面文件,发行人于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因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能够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
房公积金,不存在违反有关劳动保障、用工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未能为部分新入职员工在其入职当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各重大合同、《营业执照》、《审计
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文件、
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发行人及相关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凭证,
劳务派遣名单、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证书等文件资料;以网络
查询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并访谈了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事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有关
劳动保障、用工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增
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也没有
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及资产收购的计划。

    十四、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仍具有
健全的组织机构,并拥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且该等议
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报告期内,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且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且该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费)种和税(费)率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613410774T《营业执照》,其纳税人识别号为
91370000613410774T。

   2.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具体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00%

                                                      2018年5月1日之前为17.00%
                 境内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   2018年5月1日之后为16.00%
                                                      2019年4月1日之后为13.00%
                                                      2018年5月1日之前为11.00%
增值税           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等     2018年5月1日之后为10.00%
                                                      2019年4月1日之后为9.00%
                 其他应税销售服务行为                                    6.00%
                 简易计税方法                                     5.00%或3.00%
                 销售除油气外的出口货物                                  0.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00%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00%

    因此,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有关规定,发行人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并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取得了换发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 GR202037000499,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203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相关规定,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于 2020 年度减按 15.00%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发行人于 2020 年度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明确规定,扣除该等优惠政策的影响后,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仍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仍不少于 5,00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的条件。

        因此,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对该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严重依赖。

        (四) 税务合法性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补充报告
期内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五)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情况具体如下:

         补贴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金额(元)

                                                   《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
                                                   ﹝2019﹞85 号文件切实做好我市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烟台市人力资源
         稳岗补贴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烟 人 社 字             2,907.78
                             和社会保障局
                                                   〔2019〕52 号)、烟台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2020 年稳岗补
                                                   贴申请的通知1
                                                   《关于下达 2019 年度资本市场和
    资本市场和基金产         烟台市财政局、        基金产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预算
                                                                                                   180,000.00
    业扶持政策补助金         烟台市人民政府        指标的通知》(烟财金指〔2020〕
                                                   21 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
    http://rshj.yantai.gov.cn/art/2020/2/21/art_23237_2656615.html,2021 年 3 月 15 日访问。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贴内容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金额(元)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
                                     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的通
                                     知》(烟政办发〔2019〕15 号)
                                     《关于下达 2020 年度烟台市创新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烟台市科学技术
                                     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第二批)      225,000.00
补贴                     局
                                     的通知》(烟科〔2020〕18 号)

                              合计                                       407,907.7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实际收到相关补贴资金并已据实入账。扣除上
表所列财政补贴影响后,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仍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仍不少于
5,00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因此,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经营成果对该等财政补贴政策不存在严重依赖。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
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准及备案文件、发行
人于补充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享受各项财政补贴的批准文件及银行凭
证、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出具的书面证明等文件资料;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财
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
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
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发生变化。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本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3. 根据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
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
存在因此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符合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因发行人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发行人新取得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体如下:

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

证书编号   IATF 0387339 SGS CN06/11112

认证标准   IATF 16949:2016

认证范围   密封垫、纤维密封板、金属涂胶板和隔热防护罩的设计和制造

有效期     2021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

    2.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
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于补充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
环境保护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相关主管机关就发行
人募投项目出具的立项备案、环评备案等文件资料;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经营
场所;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已经取得有权部
门的批准意见。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
业务发展目标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况,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 5.00%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 5.00%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也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证明、调查表,发行
人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查询方式,查验了发行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其 5.00%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的失信情况、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及持有 5.00%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也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
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生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变化后仍符
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已得到满足;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股票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本次发行
上市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履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3-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