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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密封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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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烟

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

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1 年 8 月 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曲志

怀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09,802,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1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8 月 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109,8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0000%。
                                                               法律意见书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

份 2,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3.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疫情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现场或以远程

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

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田雅雄




                                                           刘亚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