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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密封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以下称“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
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领导。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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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改选出的董事/独立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在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后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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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
批准决定其主任委员人选;

    (十)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公司内审部的负责人;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审议决定公司借入资金及相应的自有资产担保;

    (十八) 审议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购买及出售
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宜;

    (十九)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决定事项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宜,以及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 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十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
具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
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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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
知前,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
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两日。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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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董事会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
当通过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
的除外)。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人和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议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
交。


    第十三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立即通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果提议递交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后,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代替董事长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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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的,可以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
包括会议日期及地点、事由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未经通知,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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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四) 委托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由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的书面认可意见或说明所发
表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或顺延董事会召开日期外,董事会会议不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除非委托董事已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发表了明确的委托
意见,否则,受托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同意增加该等提案,亦不得代表委托
董事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式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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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董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上多选、不选、选择附保
留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多项或全部提案均讨论完毕后,再
提请与会董事一次性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但该决定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
董事事先说明并征得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结果统计。

    现场可以得出统计结果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无法
立即获得统计结果的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宜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董事本人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董事会原则上应当同意。有董事
回避情形,导致董事会会议无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应当将表决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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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
式审计报告对董事会报告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
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一)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二)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独立董事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三) 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提案人将提案按照该等要求明确后,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临时会议提议程
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先签署本人的姓
名,再注明“代 XXX 董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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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
规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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