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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密封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赋予的权利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
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统称“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
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
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等事宜发表意见;

    (十)     就自主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发表意见;

    (十一)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 就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宜发表意见;

    (十三)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四) 就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承诺提出的变更方案发表
意见;

    (十五) 就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发表意见;

    (十六) 就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事宜发表意见;

    (十七)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十八)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     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所
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
公司支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说明监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两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
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就监事会日常职
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
事会主席认为提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的,应书面答复提议监事;监事会主席认
为提案属于监事会职权的,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七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

    (四)   委托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以非现
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监
事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监事发来的传
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
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
员现场到会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质询。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监事会需将应披露的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告。

    监事有权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修改时,亦由监事会修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