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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密封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2-03-31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比照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 第一大股东;

    (四) 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
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配合公司
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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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
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 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
套设施;

    (二) 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 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 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 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
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 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 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 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
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 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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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调动;

    (四) 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
出;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
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
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
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
作,不得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
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
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
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方式,通
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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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
关联交易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的输送。

    第十二条 公司就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进行询问或调查时,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
当日书面通知公司:

    (一) 控制权变动;

    (二)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 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
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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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除前述情况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
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接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
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
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
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
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
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
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
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公司
股份的,应遵守与股份买卖同样的限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
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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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
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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