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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合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1-07-0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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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092号《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
同时鉴于天健对发行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7月
31日出具了天健审〔2020〕3-418号《审计报告》,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590号《关
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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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657号《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
要求,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770号《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出
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天健对发行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3月
22日出具了天健审[2021]3-106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
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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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
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
改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具
体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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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
类、面值、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并设立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相关部门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4、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1]3-10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人民币 98,645,258.91 元、130,625,192.76 元、260,538,982.85 元;发行人在
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
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经核查,天健已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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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系由怡合达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怡合达有限设立之日计算,怡合达有限系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在东莞市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怡合达有限设立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
相关内部治理制度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1]3-106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1]3-10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说
明,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具体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独立
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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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从事自
动化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最近
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没有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发行人的股权清晰,除控股股东金立国担任众志达、众慧达执行事务合伙人
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支配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情形,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
的前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的记载,以
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
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所处的经营环境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的情
况,也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的前述情况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要从事自动化零部件研发、生
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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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4,001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21]3-10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14,431.15 万元和 27,135.07 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062.52 万元和 26,053.9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等工商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
发行审核程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条件。


二、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生如下变更:


    (1)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创投系 1999 年 8 月 25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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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26118E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本为 1,0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倪泽望,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
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
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
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
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
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深创投现依法有效存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持有发行人 3.3012%股份。深创投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81,951.9943         28.1952

  2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1.0899         20.0001

  3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27,931.2016         12.7931

  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7,996.228          10.7996

  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304.671          5.0305

  6     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8,921.9653          4.8922

  7     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48,921.9653          4.8922

  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6,730.1375          3.6730

  9     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                     33,118.11           3.3118

 10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4,448.162          2.4448

 11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23,337.7901          2.3338

 12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14,002.79           1.4003

 13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333.895           0.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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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000,000.00         100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具体
 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软件技术、智能技术及相关产
                      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研发、销售、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务会展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
       南栖仙策(南                                                    董事李强担
                      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机电设备
 1     京)科技有限                                                    任董事的企
                      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公司                                                            业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的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董事李强担
       北京一流科技
 2                    广告;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 任董事的企
         有限公司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业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
                      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4 以上的
                      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市
                      场调查;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行开发后的 董事李强担
       北京墨云科技
 3                    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货物进出 任董事的企
         有限公司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市     业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
                      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Aweray
                                                                        董事李强担
       Holdings
 4                                           —                         任董事的企
       ( Cayman)
                                                                        业
       Limited

                                       3-3-1-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董事李强担
5    Bairong Inc.                           —                       任董事的企
                                                                     业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基础软件服
                                                                     董事李强担
     北京源堡科技     务;应用软件服务;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数
6                                                                    任董事的企
     有限公司         据处理;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
                                                                     业
                      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与信
                      息安全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董事李强担
     浙江创邻科技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7                                                                    任董事的企
     有限公司         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图文设计制作;
                                                                     业
                      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教育培训活动);计算机及办
                      公设备维修;商务信息咨询(除中介)(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计算机软件研发、设计、制作、销售,计算机硬件
                      的开发、销售,系统集成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   董事李强担
     上海派拉软件
8                     术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任董事的企
     股份有限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业
                      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
                      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董事李强担
     北京趋动科技
9                     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依法须 任董事的企
     有限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业
                      展经营活动。)
     VirtAI                                                          董事李强担
10   Holding                                —                       任董事的企
     Limited                                                         业
     Starlord                                                        董事李强担
11   ( Cayman)                             —                       任董事的企
     Limited                                                         业
                      信息科技、网络科技、软件科技、计算机科技、电
                      子科技、通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
                                                                   董事李强担
     上海赜睿信息     络系统工程服务,数据处理,云平台服务,电子商
12                                                                 任董事的企
     科技有限公司     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工艺礼品、办公用品、
                                                                   业
                      电子设备、数码产品、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1-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董事李强担
     DATACLOAK
13                                          —                       任董事的企
     INC.
                                                                     业
                      服务: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
                                                                   董事李强担
     杭州笨马网络     的技术开发,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
14                                                                 任董事的企
     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批发、零售:
                                                                   业
                      计算机软硬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
                      咨询;软件咨询;文化咨询;公共关系服务;电脑
                      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
                                                                    董事李强担
     北京秒如科技     活动;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
15                                                                  任董事的企
     有限公司         与试验发展;农业科研究与试验发展;医学研究与
                                                                    业
                      试验发展;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 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
     丰贺信息科技                                                    监事朱迎春
                      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财务咨询(不得从事
16   (上海)有限                                                    担任董事的
                      代理记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
     公司                                                            企业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计算机、网络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变形积木(湖     务;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装   监事朱迎春
17   北)科技有限     饰装修工程设计;会议及展览服务;建筑材料、家   担任董事的
     公司             具、家用电器、日用品批零兼营。(涉及许可经营   企业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
                      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
                      税务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管理
                      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企业营销策划;
                                                                   监事朱迎春
     北京融易算科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
18                                                                 担任董事的
     技有限公司       含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代理记账;互联网
                                                                   企业
                      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经营电信
                      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3-3-1-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与资产管理;销售金属矿石、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肥、
                       燃料油;机械设备的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影视
                       文化项目投资管理;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文化活动                        独立董事向
       大晟时代文化
                       策划;体育赛事项目投资、策划、运营;艺术培训;                      旭家担任独
 19    投资股份有限
                       游 戏 相关 产品 的技 术开发 、 销售 ; 计 算机 软件的               立董事的企
       公司
                       设计、技术开发、销售;网页设计;网络产品的技                        业
                       术维护与技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影视文
                       化项目策划、制作、发行(凭许可证经营)。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的 项 目 ) ;物 联 网 技 术 服 务 ;软 件 开 发 ;互 联 网 销 售
                       (除销售需 要许可 的商 品) ;化妆品 批发 ;供应 链 管
                                                                                           独立董事谭
                       理 服 务 ;化 妆 品 零 售 ;装 卸 搬 运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
       广州拉拉米信                                                                        小平担任独
 20                    航 空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技 术 服 务 、 技 术 开 发 、 技
       息科技                                                                              立董事的企
                       术 咨 询 、 技 术 交 流 、 技 术 转 让 、 技 术 推 广 ;日 用 品
                                                                                           业
                       批 发 ;日 用 品 销 售 ;母 婴 用 品 销 售 ;户 外 用 品 销 售 ;个
                       人 卫 生 用 品 销 售 ;日 用 杂 品 销 售 ;销 售 代 理 ;互 联 网
                       数据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交                   占当期                    占当期
      关联方                                                                                   占当期营
                  易内容     交易额        营业成      交易额        营业成      交易额
                                                                                               业成本的
                             (万元)      本的比      (万元)      本的比      (万元)
                                                                                                 比例
                                             例                        例
上海恩欧万振动    振动零
                                      -            -           -            -              -             -
器有限公司        部件
广州翔蓝企业管
                  咨询费          7.55       0.01%             -            -        32.53            0.09%
理顾问有限公司
           合计                   7.55       0.01%             -            -        32.53            0.09%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3-3-1-1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交                   占当期
    关联方                                                       占当期营                     占当期营
                   易内容        交易额     营业收      交易额                   交易额
                                                                 业收入的                     业收入的
                               (万元)     入的比      (万元)                 (万元)
                                                                   比例                         比例
                                              例
广东格林精密       FA 工 厂
部件股份有限       自 动 化        0.48       0.00%          -              -            -               -
公司               零部件
震坤行工业超       FA 工 厂
市(上海)有限     自 动 化       26.26       0.02%        6.13        0.01%          0.65          0.00%
公司               零部件
矽电半导体设       FA 工 厂
备(深圳)股份     自 动 化       60.06       0.05%       19.01        0.02%         14.39          0.02%
有限公司           零部件
            合计                  86.80       0.07%       25.14        0.03%         15.04          0.02%


         3、关联担保情况

                                                                        担保           担保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起始日         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章高宏、温信英、金立国、张红、安松君、李
                                         10,000,000.00 2017/5/1                  2018/4/24          是
锦良、洪满琴
金立国                                           6,336,008.00        2016/8/2    2018/6/15          是


         4、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金额(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95.00                   319.00                  305.43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        账面余额        坏账       账面余额      坏账
                                 (元)         准备        (元)          准备       (元)        准备
         矽电半导体设备
应收
         (深圳)股份有限      100,000.00                              -         -             -         -
票据
         公司
           合计                100,000.00                              -         -             -         -
         矽电半导体设备
应收
         (深圳)股份有限      166,522.40     8,326.12       9,689.76      484.49
账款
         公司
           合计                166,522.40     8,326.12       9,689.76      484.49                        -


                                               3-3-1-1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预付   广州翔蓝企业管理
                           54,000.00            -     26,000.00      -           -        -
款项   顾问有限公司
         合计              54,000.00            -     26,000.00      -           -        -
合同   震坤行工业超市
                           10,869.67            -             -      -           -        -
负债   (上海)有限公司
         合计              10,869.67            -             -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方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上述关联
  交易没有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
  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主要财产情
  况如下:


       (一)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新增49项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1      怡合达    一种直线电机升降巡回线      ZL202020670461.0   2020.04.28 实用新型

  2      怡合达    一种止回器                  ZL202020670469.7   2020.04.28 实用新型

  3      怡合达    一种小型磁力轮输送线        ZL202020670476.7   2020.04.28 实用新型

  4      怡合达    一种微调整座                ZL202020670480.3   2020.04.28 实用新型

  5      怡合达    一种减震式联轴器            ZL202020670490.7   2020.04.28 实用新型

  6      怡合达    一种隐藏可调式合页结构      ZL202020670502.6   2020.04.28 实用新型

  7      怡合达    一种双排磁铁式直线电机      ZL202020670503.0   2020.04.28 实用新型

  8      怡合达    一种多点可调式气缸          ZL202020670522.3   2020.04.28 实用新型

  9      怡合达    一种快锁齿轮                ZL202020670530.8   2020.04.28 实用新型
                   一种滚珠丝杆螺母钢珠快
 10      怡合达                                ZL202020670534.6   2020.04.28 实用新型
                   速装配夹具
 11      怡合达    一种齿轮自动上料机          ZL202020670542.0   2020.04.28 实用新型

 12      怡合达    一种 XY 轴纳米调整平台      ZL202020670552.4   2020.04.28 实用新型

                                          3-3-1-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3    怡合达   一种组合型同步带机构         ZL202020670737.5   2020.04.28 实用新型

14    怡合达   一种直线轴承滑动平台         ZL202020670757.2   2020.04.28 实用新型
               一种无油衬套挡圈安装简
15    怡合达                                ZL202020670769.5   2020.04.28 实用新型
               易治具
16    怡合达   一种斜面式升降电动滑台       ZL202020670776.5   2020.04.28 实用新型
               一种模具下料专用精简型
17    怡合达                                ZL202020670778.4   2020.04.28 实用新型
               输送机
18    怡合达   一种立式显示器支架           ZL202020670818.5   2020.04.28 实用新型

19    怡合达   一种带支架的外螺纹轴承       ZL202020670853.7   2020.04.28 实用新型

20    怡合达   一种电动丝杠转台             ZL202020670854.1   2020.04.28 实用新型
               一种外装型双圆弧调整万
21    怡合达                                ZL202020828277.4   2020.05.18 实用新型
               向脚杯
22    怡合达   一种快速安装型固定环         ZL202020828278.9   2020.05.18 实用新型
               一种窄型同步带传动单轴
23    怡合达                                ZL202020828287.8   2020.05.18 实用新型
               机器人
               一种宽型同步带传动单轴
24    怡合达                                ZL202020828288.2   2020.05.18 实用新型
               机器人
25    怡合达   一种链条自动数节数机构       ZL202020828290.X   2020.05.18 实用新型
               一种带传动型单轴机器人
26    怡合达                                ZL202020828300.X   2020.05.18 实用新型
               底座结构
               一种侧面平行定位的支撑
27    怡合达                                ZL202020828302.9   2020.05.18 实用新型
               脚杯
               一种外装型凹球头可拆卸
28    怡合达                                ZL202020829807.7   2020.05.18 实用新型
               万向脚杯
               一种内藏式多点旋转面板
29    怡合达                                ZL202020829810.9   2020.05.18 实用新型
               锁
               一种把手可拆卸式快速夹
30    怡合达                                ZL202020829832.5   2020.05.18 实用新型
               钳
31    怡合达   一种塑胶型快速拆装铰链       ZL202020766630.0   2020.05.11 实用新型

32    怡合达   一种快速开关型伸缩撑杆       ZL202020766657.X   2020.05.11 实用新型

33    怡合达   一种弹簧罐自动上料机         ZL202020766670.5   2020.05.11 实用新型
               一种滚轮式带把手锁紧滑
34    怡合达                                ZL202020766676.2   2020.05.11 实用新型
               轨机构
               一种背向组合向心推力轴
35    怡合达                                ZL202020766707.4   2020.05.11 实用新型
               承型带座轴承结构
36    怡合达   一种箱体高度检测机构         ZL202020767738.1   2020.05.11 实用新型

37    怡合达   一种上料提升输送线           ZL202020767739.6   2020.05.11 实用新型
               一种角度型大扭矩快速紧
38    怡合达                                ZL202020767766.3   2020.05.11 实用新型
               固手柄
39    怡合达   一种翻转上料机构             ZL202020767791.1   2020.05.11 实用新型
               一种带圆弧轨道的防尘铰
40    怡合达                                ZL202020767795.X   2020.05.11 实用新型
               链
41    怡合达   一种 90°翻转横移机构        ZL202020767805.X   2020.05.11 实用新型


                                       3-3-1-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种缆线收纳开闭式保护
 42        怡合达                              ZL202021213697.8        2020.06.28 实用新型
                     盖型拖链
 43        怡合达    一种双层开闭式拖链        ZL202021213806.6        2020.06.28 实用新型

 44        怡合达    拖链                      ZL202030335793.9        2020.06.28 外观设计

 45        怡合达    拖链接头                  ZL202030335799.6        2020.06.28 外观设计

 46        怡合达    横杆                      ZL202030335801.X        2020.06.28 外观设计

 47        怡合达    链节(外开及内开)        ZL202030336084.2        2020.06.28 外观设计
                     一种锂电设备用可调固定
 48        怡合达                              ZL202021375764.6        2020.07.14 实用新型
                     张开角度铰链
 49        怡合达    一种深沟球轴承铰链        ZL202021519582.1        2020.07.28 实用新型

         注:上述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均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
  用上述知识产权,对其使用亦不存在障碍。


         (二)作品著作权


         根据怡合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怡合达及其子公司共新增1项作品著作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作品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

           《自动化设备常用功能组件》     国 作 登 字
     1                                                          2020.7.31        2020.1.15
           2020-2021 版                   -2020-L-01089131


         (三)房屋租赁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怡合达及其子公司、分
  公司的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房产证/地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平方米)                 权证编号
                             东莞市虎门镇北栅     工 业
                    创富物   社区东坊工业区(B    厂 房                2016.02.16-
 1       怡合达                                           8,630.00                       -
                    业       栋)厂房及(D 栋)   及 宿                2022.02.15
                             宿舍楼一至二层       舍




                                          3-3-1-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东莞市虎门镇北栅
                      社区东坊工业区(A 工业
             创富物   栋)厂房(第一层、 厂房                2017.01.01-
2   怡合达                                        6,800.00
             业       第二层、第四层至 及宿                  2022.02.15
                      第六层)及(C 栋) 舍
                      宿舍一栋
                      东莞市虎门镇北栅
             创富物   社区东坊工业区 D   员工                2019.04.01-
3   怡合达                                        1,500.00
             业       栋宿舍楼第三层至 宿舍                  2022.02.15
                      第四层
                      东莞市虎门镇北栅
             创富物                      工业                2015.03.01-
4   深立得            社区东坊工业区厂            1,000.00
             业                          厂房                2022.03.01
                      房(A 栋)第三层
                      东莞市虎门镇骏马                                     粤(2018)
                      路 1 号东莞中电熊 科研、               2017.02.01-   东莞不动
             中电熊                               19,719.9
5   怡合达            猫科技发展有限公 办公、                2022.02.01    产权第
             猫                                   9
                      司 C 区 5 号楼一到 仓储等              (注 1)      0012600
                      四层及地下负一层                                     号
                      东莞市虎门镇骏马                                     粤(2020)
                                         科研、
                      路 1 号东莞中电熊                                    东莞不动
             中电熊                      办公、   8,830.74   2021.03.01-
6   怡合达            猫科技发展有限公                                     产权第
             猫                          仓储、   8          2021.12.31
                      司 B 区厂房第四、                                    0195769
                                         厂房等
                      五层                                                 号

    注:公司所租赁中电熊猫 C 区 5 号楼主要用于仓储,公司在东莞市横沥镇
自有国有土地上已建设自动仓,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预计将不再租赁上述场地。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共召开过5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5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7-12 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3-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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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                                                         13%、6%、3%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5%

       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怡合达                                  15
                      深立得                                  25
                      浦乐丰                                  25
                    怡合达智造                                25
                    苏州怡合达                                2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7-12 月所
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序号      时间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2019 年度自动化改造项目                                  64.44

 2                  稳增长产业集群工业项目补助                               96.25

 3                  资本市场上市补贴                                          200
         2020 年
 4                  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税收递增奖励                             95.81
         7-12 月
 5                  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84.90

 6                  2020 第十七批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                          11.63

 7                  其他                                                     0.06

                                  合计                                    553.0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


                                          3-3-1-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循工商、税务、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
住房公积金、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不存在其他因情节严重违反有关工商、税务、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劳动社保、
住房公积金、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下诉讼案件进
展情况如下:


     案号             原告       被告               原告诉求            审理状态
                                                                    已判决,判决结果
                                                                    为:被告停止制造、
                                           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
(2020)粤 73 民   深圳深蓝精                                       销售侵害原告专利
                                           销售侵害原告的产品,请
初 752-754 号      机有限公司                                       权的行为;被告合计
                                           求赔偿损失 150 万元
                                                                    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20 万元
                                怡合达
                                           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 已判决,判决结果
(2020)粤 73 民   深圳深蓝精
                                           销售侵害原告的产品,请 为:被告停止制造、
初 872-873 号      机有限公司
                                           求赔偿损失 100 万元      销售、许诺销售侵害
                                           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 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2020)粤 73 民   深圳胜蓝电
                                           销售侵害原告的产品,请 被告合计赔偿原告
初 874-875 号      气有限公司
                                           求赔偿损失 100 万元      相关损失 15.5 万元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诉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主
要股东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的诉讼、仲裁

                                         3-3-1-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登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的信息、相关人员出
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九、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3-3-1-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为《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张    鑫




                                                   袁    锦




                                              年        月    日




                                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