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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合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07-0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第 22A、23A、24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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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092号《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
同时鉴于天健对发行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7月
31日出具了天健审〔2020〕3-418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相关事项进一
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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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590
号《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为“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相
关事项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函〔2020〕
010657号《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为“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
在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审核函〔2020〕010770号《关于东
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
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为“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相关事项
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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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
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
改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2. 关于商标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天津怡合达振动盘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津怡合达)使用与发行人相同的字号,其主营业务为振动盘制造
和销售。为保护公司字号,发行人已注册了“怡合达”商标和防御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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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天津怡合达是否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怡合达”
商标或其防御性商标,如是,分析并披露是否侵犯发行人商标权,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双方是否存
在相关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
判断标准>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
    2、现场走访天津怡合达,访谈天津怡合达实际控制人邵文宇,查看天津怡
合达库存产成品、产品出货情况,确认天津怡合达产成品、待出货的产品不存在
使用发行人商标或防御性商标情形;
    3、查看天津怡合达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设备,查看宣传展览设施、
图纸等,确认天津怡合达不存在使用与发行人商标或防御性商标情形;
    4、取得天津怡合达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交易
合同、发票、票据等交易文书,确认天津怡合达不存在使用与发行人商标或防御
性商标情形;
    5、浏览天津怡合达网址http://tjyiheda.com/、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网站,确认天津怡合达不存在注册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商标情形;
    6、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
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
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报告期内银行流水;
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天津怡合达实
际控制人邵文宇,走访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取得发行人及天津怡合达关于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的声明。


    回复:


    (一)天津怡合达是否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怡合达”商标或其防
御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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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
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的;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
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
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判断是否
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
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
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
服务来源的行为。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①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
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
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②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
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并经现场走访天津怡合达,
访谈天津怡合达实际控制人邵文宇,查看天津怡合达库存产成品、产品出货情况,
查看天津怡合达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设备,查看天津怡合达宣传展览设施、
图纸,取得天津怡合达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交易合
同、发票、票据等交易文书,检索浏览天津怡合达网址 http://tjyiheda.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确认天津怡合达不存在使用公司商标或防御
性商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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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怡合达不存
在使用公司商标或防御性商标情形,不存在侵犯公司商标权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双方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经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
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
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报告期内银行流水,访谈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天津怡合达实际控制人邵文宇,
走访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同时经发行人及天津怡合达确认,发行人与天津怡
合达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怡合达不存在
使用发行人商标或防御性商标情形,不存在侵犯发行人商标权的情形,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天津怡合达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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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张    鑫




                                                     袁    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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