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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合达:内部审计制度2021-08-05  

                        东莞怡 合达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



        内部审 计制度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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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
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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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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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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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

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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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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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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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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