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东莞怡 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怡合达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17 号)同意注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1]71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0,010,000 股,其中 33,805,479 股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360,000,000 股增加至 400,01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3,805,47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8.45%,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66,204,521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1.5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2,203,521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0.55%,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股份 1 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总股本未 发生变化。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根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 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 股份无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 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因 2022 年 1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203,5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6,764 户。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 (股) (%) (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1 2,203,521 0.55 2,203,521 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 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离职未满半年。 2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66,204,521 91.55% 2,203,521 364,001,000 91.0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360,000,000 90.00% 360,000,000 90.00% 首发后限售股 6,204,521 1.55% 2,203,521 4,001,000 1.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3,805,479 8.45% 2,203,521 36,009,000 9.00% 三、总股本 400,010,000 100.00% 400,010,000 1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龚启明 朱则亮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