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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合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6-02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六月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
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怡合达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
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
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部具体实施公司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
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及本制度第十六条所示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
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
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资料。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相
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建立完善保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
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提醒函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
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
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
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一: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姓              证件号 知                           关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股
                                                              亲属关               知悉内                 登                        所属
名/ 国 证件类 码/统一 情 与上市公司              职 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时        东 联系
                                      所属单位                系人证               幕信息                 记             通讯地址   单位
名 籍      型   社会信 日   关系                 务 类 人姓            信息 信息            信息   间          代 手机
                                                              件号码               内容                   人                        类别
称              用代码 期                           型   名            地点 方式            阶段               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第七条的要求,本人作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备、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长签署:                             董事会秘书签署: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涉及机构、部门、人员      具体人员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签署页)
附件三: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提醒函

                               :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
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
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
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
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
内幕交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
知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
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保密承诺函


    致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
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


    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
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
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