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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合达: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2022-08-26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二〇二二年八月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键
管理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公司章程》《内
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在部门、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
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或外
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
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管
理。

    第五条 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为公司关键管理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
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综管办总监等关键管理岗位人员。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被审计对象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免职、辞
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被审计对象任期届满继续连任或者任期届满预计 1
年内不换届调整的,以及任期 5 年内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开展的经济责
任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任期时限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
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间数。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反映整个任职期间,被审计对象之前已做过任中经济责任
审计的期间可不再重复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的,不受以上
时间范围限制。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管理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
组长负责制,由组长提名,经公司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确认组成审计小组,独立、
客观、公正的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审计中,审计小组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随时做
好记录,并且编制审计底稿,取证材料及其他附件要经被审计对象及经办人签字
确认。

    第九条 公司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
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
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章 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审计小组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
知书》或相关通知文件,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
知书》或相关通知文件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小组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
料。

       第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按要求向审计小组提供有关审计调查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情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五)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各种
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六)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安全生产、业务管
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
等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审计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在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按要求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
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审计资料的人员及主管
领导进行内部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
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对象
的相关信息,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在审计小组审计
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对于询问访谈记录被访谈人应该予以签名确认。
审计小组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应当
严格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
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责任制考核目标,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
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
证据支持。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被审计对象职责,综合考虑发展基础、经营环
境等方面因素,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
行较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界定前后任人员的经济责任界限。
    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
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公司资产严重损失;

    4.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对象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
托)其他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严重损失;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责任是指:

    1.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
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
产严重损失的;

    2.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

    3.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分管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
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4.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和其他行为。

                           第五章 审计终结工作

    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小组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并与被审计对象就审计事项初步交换审计意见,对意见有重大出入或者可能影响
审计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制作书面笔录,由参加交换意见的所有人员签字
确认,存案备查。

    第十八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小组应当及时向负责审计的职能
部门经理报告。对特别重大的事项,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
或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组长应当对所提交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审计发现
的被审计对象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审计小组组长和审计人员不得隐瞒不报。
对于被审计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长报告,审计组长
必须在 24 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的决
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整改。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
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整理相关资料并建立、保管审
计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被审计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一)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以归入被审计对象的档案。

    (三)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被审计对象,公司可
以开展诫勉教育。

    (四)若因经济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应当视其影响度对被审
计对象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公司其他人员存在严重问题的,
经总经理批准,负责审计的职能部门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公司视情节对被审计对象采取
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整顿、内部警告、管理问责(降职/降薪)、劝
退、开除等,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5 日